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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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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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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管理规定

行政管理自考报考要求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和教育自学考试。

2、报考自考本科段的考生,报考与所学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3、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4、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时,必须上交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考生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专科毕业证。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以及自身内部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特点:

1、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

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实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6、行政管理是一种工作上必要的一种工作能力,也是工商管理里的必要的一门课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广西自学考试是怎么管理的?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考生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自治区自考办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广西区内的一个考生只能办理一个准考证,一个准考证可以在区内任何地方选择考点参加考试,一个准考证可以同时报考多个专业。需要转专业的,可登录“广西自考网上系统”—“考生信息修改”,自行修改专业信息。考生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至外省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入场后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和规定的考试工具外,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武器、书包、袋子、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带、视频音频播放器、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或计算机等带入考场。因各种原因已带到考场的,必须集中放置于指定位置,但监考员不负责保管考生物品。考生如需携带计算器参加考试,所带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记事、影音播放、无线通讯等功能。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与本人报考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缺页、缺题,然后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准确清楚地填写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座号,不能漏填或者填错。凡姓名、准考证号、座号三者之一漏填、填错或字迹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的试卷,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成绩无效。 四、上午考试开始时间为9点正,下午考试开始时间为下午2点30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的30分钟以后才可以交卷出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提前交卷的考生,要先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再离开座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缺页或字迹模糊不清等,可举手向监考员报告。 六、书面答卷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同一科目的书面答卷中,不得使用不同颜色的墨水。答题不能写在草稿纸上。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部分科目的考试需使用绘图绘画工具、计算器或其他用具,考生在报考时应了解当次考试的具体要求。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离开座位到处走动,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换卷和传抄,不准冒名代考,不准贿赂监考人员。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走,不得翻看他人答卷。 九、考生如有违规,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违规考生应在监考员登记的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上签名,拒绝签名的,准考证暂时不发还考生。考生被监考人员认定违规,对所认定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即到考场办公室陈述和申辩。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件寄回原省考委。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毕业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二十条 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一般应包括在籍应考者的报名登记表、考试成绩记分表、单科合格证书存根、合格成绩试卷、有关考试期间的奖励和处分记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合格成绩试卷原则上应保留至毕业。凡建立和健全了考务考籍计算机管理的省,经全国考委批准同意后,可缩短保留期限销毁部分合格试卷。不合格试卷,除少量保留以备研究外,其余的由省考委集中封存,一般保存三个月后销毁。 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试卷在全部考试工作结束后半年,即可销毁。第二十二条 省考委对自学考试毕业生,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学员应分别置备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表,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应考者五年内未取得新的单科合格证书,其档案可抽出,列入另册留存。第二十四条 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考委统一负责。考籍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保管制度,档案可由省考委集中保管,也可委托地(市)自学考试机构保管。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优异并做好本职工作的应考者,由各级自学考试机构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或建议应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表扬和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物质奖等。第二十七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应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考委给予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情况均应载入本人考籍档案。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考管理规定最新

6月21日教务老师获悉,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就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发出通告,明确自考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我省明确,拟在外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申办毕业证书的我省在籍考生,须办理合格课程转出。拟在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申办毕业证书的外省在籍考生,须办理合格课程转入。考生转出:要求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区)自考办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我省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考生转入:要求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要求,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拟转入我省的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考生本人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转出程序具体为: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市(区)自考办对考生提交的转出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省考籍管理系统,同时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考办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市(区)自考办印章存档。转出考生应及时在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转考信息,转出成功后,须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按要求办理转入确认手续。转入程序:转入考生应及时关注转出省考生服务平台本人转考信息,转出成功后,在规定日期内,到我省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市(区)自考办出具《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考办经办人签字,加盖市(区)自考办公章存档,并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上进行转入确认。有关转出时限和转入时限,可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看。文:西安报业全媒体教务老师 任娜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 根据省政府“放管服”要求,为更好地服务自学考试考生,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修订的《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从2020年起,自学考试考生免考申请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无需再去现场申请。 自学考试免考申请办理时间为自学考试报名期间,一年两次。 二、考生在网上申请免考时,请认真仔细阅读免考规定,了解和确定本人符合免考要求时再进行申请,务必做到有效申请。对恶意申请、扰乱工作秩序者将做延期毕业处理,对伪造、涂改、上传虚假材料骗取免考资格者按照《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并计入个人征信。 三、考生上传的免考材料必须是扫描图片格式。图片信息清晰可辨认,文件类型为JPG。文件大小以申请网页提示为准。 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免考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自考信息管理系统将免考数据提交给省招办,并上交“河南省XXXX年X半年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需要签字和盖章,由省招办审核后留存。 五、省招办审批免考工作完成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免考结果。免考未通过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去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须现场重新提交免考材料。省招办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对申请免考复核的考生进行再次审核后,考生可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六、免考课程成绩随自考当次考试成绩归入考籍库。 七、河南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下半年的)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不需要网上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八、报考的新考生和无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请免考。 九、考生网上申请免考课程不再收费。 附件: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 2020年5月19日

自考管理规定汇总

自考薪酬管理重点知识如下:

一、薪酬的基本形式:

(1)基本工资(基本薪酬)—最稳定的工资形式:是雇主为已完成工作而支付的基本现金薪酬。包括: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能力工资)、资历工资。

(2)可变工资—直接与绩效挂钩的部分,包括业绩工资(对过去工作行为和已取得成就的认可,是基本工资之外的增加部分)、激励工资。

(3)员工福利:法定福利、自定福利。

二、薪酬的主要功能(理解)简答/选择

1、经济保障功能(收入主要来源)。

2、激励功能(行为态度)。

3、社会信号功能(员工:社会地位价值,周围环境的看法)。

4、控制经营成本的功能(人才竞争优势与控制人才成本调整)。

5、绩效改善功能(薪酬体系,缺勤率,归属感,提高工作绩效)。

6、塑造和强化组织文化的功能(企业价值观)。

7、支持组织变革的功能。

薪酬管理目标:

薪酬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薪酬管理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效率、公平、合法。薪酬体系建立起来后,应密切关注薪酬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公司的薪酬策略,调整薪酬水平、薪酬结构以及薪酬构成,以实现效率、公平、合法的薪酬目标,从而保证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

达到效率和公平目标,要解决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问题,最大程度实现薪酬的激励作用;而合法性是薪酬的基本要求—合法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1)效率目标

效率目标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是站在产出角度来看,薪酬能给组织绩效带来最大价值;第二个是站在投入角度来看,可以实现薪酬成本控制。薪酬效率目标的本质是用适当的薪酬成本给组织带来最大的价值。

(2)公平目标

公平目标包括三个层次:结果公平、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

结果公平是指组织在进行人事决策、制定各种奖励措施时,应符合公平的要求。如果员工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将会产生不满。

关于违规处理我只能告诉你的重点,具体怎么处理你的情况,由于比较特殊,还得咨询下省考试院的老师第一章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 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 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 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般的只取消当次的考试成绩,带手机很有可能会记入诚信档案的。

作弊违规会被记录,影响学位申请,但对公务员无影响,而有的考研需要学位证,所以对考研稍有影响,你可以找不需要学位的考研院校即可。作弊被抓是非常多见的,如果被抓什么的就影响各种后期深造,那岂不是太多人要完蛋了。诚信档案对于小作弊不受重视,重大错误的才会被拒绝,作弊不用怕,怕的是屡次作弊不改的。所以,顶多是不能申请学位,其他不影响,作弊尽量不要被抓,抓到后不要再次作弊,这样就不算严重。没事,我每次去参加大自考,还没见过不被抓到作弊的的哪一场考试呢,可以说回回都见到有人作弊被抓。

自考管理规定最新版

自学考试课程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自考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基础科段和本科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各类型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门数、总学分数的基本要求由全国考委组织论证后确定或调整。

1.如何办理成绩证明?考生可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网上办事服务系统(网址:)办理成绩证明。2.考生需要英文成绩单,该如何办理?目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自学考试专业课程名称的英文规范,所以省考办只能提供中文版自学考试成绩单。如用人单位需核实该成绩单的真实性,可凭成绩单上的在线验证码在指定网站查验真伪,亦可来函来电向省考办核查相关情况。考生如需翻译自学考试成绩单,可咨询教育部学信网或相关公证部门办理。3.考生参加同一门课程考试两次(或以上),且都取得合格成绩,系统中记录哪个分数?考生取得同一门课程两次(或以上)合格成绩,原则上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记录高分成绩。4.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调整后,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否继续有效?考生已取得的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依然有效,具体规定可参阅相应专业的计划调整文件。5.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时间较长,以前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是否有效?目前在广东省已取得的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均有效。考生可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课程合格成绩,如发现有错漏的,可按规定办理历史成绩更正手续。2022年10月自考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2022年10月自考成绩查询2022年10月自考成绩查询入口2022年10月自考成绩查询时间2022年10月自考成绩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8年04月自考06091薪酬管理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09.7KB 2016年10月自考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491.63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tg/?bdlk广东省了解广东省自学考试的官方渠道有哪些?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gdsksy各地级市招生考试的官方网站,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官网。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费用低,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后,可以申请毕业,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合格者准予申请毕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广东自考报名官网网址?广东自考报名官网网址?广东自考报名官网: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网址:selfec/)。点击进入:自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xl/>>自考报名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3、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通过“前置学历”认证。如果不能提供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是无法办理自考本科毕业的。自考毕业条件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2、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以上是关于成人自考相关内容,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tg/?bdlk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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