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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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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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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为() A.支票B.汇票 C.本票D.股票 2.下列有关票据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 B.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C.票据关系以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D.票据关系是分离于票据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3.承兑行为发生于() A.本票关系中B.支票关系中 C.汇票关系中D.所有票据关系中 4.到期日在汇票中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在我国的本票和支票中属于() 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记载无效的事项 D.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民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5.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伪造是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B.票据伪造主要是伪造签章 C.票据变造主要是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D.票据伪造仅指伪造出票 6.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是() A.自到期日到6个月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到期日起10日D.自出票日起10日 7.下列可能成为票据利益返还关系中偿还义务人的是() A.背书人B.承兑人 C.付款人D.收款人 8.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其后果是() A.付款行为无效 B.付款行为效力同到期付款 C.付款人出于善意向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付款的,不必承担再次付款责任 D.付款人向无票据权利持票人付款的,不免除其向票据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A.甲公司必须事先在银行有100万元的存款 B.甲公司必须在签发汇票后的10日内向银行提供100万元的付款保证金 C.只要在汇票到期时甲公司能支付100万元即可 D.汇票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该汇票为空头汇票,汇票无效 10.汇票出票人因背书受让票据而成为持票人时() A.对前手无追索权 B.对前手仍可以以被背书人身份享有追索权 C.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D.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 1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在汇票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后6个月内D.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相同 12.凯尔公司签发一张以大林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将收款人写成太林公司,则() A.当大林公司提示付款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大林公司可以自行改正后请求付款 C.经凯尔公司出具证明后,银行应承认大林公司的票据权利 D.因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如果大林公司背书转让该票据,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 13.下列属于形式背书的是() A.委托收款背书B.限制背书 C.回头背书D.期后背书 14.持票人谢某公司繁忙,要妻子代其向银行提示付款() A.其妻子持票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B.其妻子可以以配偶身份说明自己有代理权,要求银行付款 C.谢某应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表明其妻子为被背书人 D.银行可以以必须由本人亲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向其妻子付款 15.依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如果出票人没有禁止提示承兑的,则背书人() A.无权记载必须提示承兑 B.可以记载必须提示承兑,但承兑时间不得自行设定,只能为背书转让后10日内 C.只能在背书前提示承兑,否则不得背书转让 D.可以记载必须提示承兑,并且可以指定提示承兑的期间 16.持票人甲公司将面额11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由丙公司充当保证人,汇票未继续转让。后承兑人丁银行查明该汇票金额被人从10万元改为110万元,从而拒绝付款。乙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 A.由于主债务因欺诈无效,从债务也消灭,丙公司保证责任自始不成立 B.丙公司只须承担该汇票真实数额1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110万元的保证责任 D.票据由变造人承担责任,丙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17.出票地在日本,背书行为发生在香港,持票人为德国人,付款地在上海。依我国票据法,决定持票人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是() A.日本法B.中国法 C.德国法D.香港法 18.甲公司签发支票一份委托丙公司工作人员乙转交给丙公司。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支票在送达丙公司时才生效 B.支票在甲签发后交给乙时即生效 C.乙与甲公司之间形成票据代理关系 D.如果乙不慎将支票丢失,乙有权申请挂失止付 19.家宝劳务中心于2002年7月10日签发支票一份,收款人星星劳保商店于2002年7月22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强工具厂,则() A.只要支票非空头支票,付款银行就必须向丙强工具厂付款 B.如果付款银行拒付,丙强工具厂只能向家宝劳务中心行使追索权 C.如果付款银行拒付,丙强工具厂可以向家宝劳务中心和星星劳保商店行使追索权 D.丙强工具厂不能向家宝劳务中心行使追索权,只能要求星星劳保商店承担票据责任 20.甲商场为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向丙银行交付2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A.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B.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C.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D.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21.甲签发支票一份给乙。因当时合同总价未确定,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6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9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则() A.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的金额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乙补充填写后的支票有效 D.甲可以以乙违反授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22.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是() A.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B.有清偿债务能力的人 C.在银行开设账户的人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 A.以大写金额为准B.以小写金额为准 C.以两者中金额小者为准D.票据无效 24.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甲以支票向乙付款,甲乙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B.甲以汇票向乙设定质押,甲乙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C.甲签发一份支票给乙,乙和付款银行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D.甲和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甲和银行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25.以下事由中属于票据法上物的抗辩的是() A.票据未到期B.持票人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 C.持票人的前手不履行约定义务D.空头支票 26.甲于2001年4月10日签发一份汇票,到期日为2001年10月10日。此汇票的权利消灭时间始于() A.2001年10月11日B.2001年10月21日 C.2003年4月11日D.2003年10月11日 27.以下几种关于票据签章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陈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其本名,但其艺名为公众所熟知,在签发票据时可以以艺名签章 B.甲公司签发的票据上仅盖公司印章,未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出票有效 C.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上盖有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为共同签章人,所以他们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D.孙某签发票据时既可以盖章,也可以签名,还可以签名加盖章 28.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审查合同和收取保证金后,与甲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A.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 B.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银行承兑是被欺诈而为的行为,应当撤销 C.银行不能对丙拒付,因为丙是善意持票人 D.银行应当对丙拒付,因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部分 29.甲公司为帮乙公司支付一笔货款,开出支票一份。甲在“用途”一栏填上“代乙付货款”。关于甲的行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构成票据代理 B.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甲 C.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乙 D.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但票据责任仍然由甲承担 30.以下属于票据丧失的情形是() A.甲将支票交与收款人乙,乙赌气把支票撕毁 B.甲将支票交与收款人乙,乙故意将之焚毁 C.票据被盗 D.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用于购买乙的“发明”,结果上当受骗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票据属于() A.设权证券B.金钱证券 C.要式证券D.流通证券 E.公共发行证券 32.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A.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B.无法确认付款人的票据 C.未承兑的商业汇票D.银行本票 E.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3.以下不是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的有() A.甲为支付劳务费签发现金支票一份给张某 B.甲将一张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赠与乙,甲作单纯交付,未作背书 C.甲作为本票的出票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后收回本票 D.甲公司将乙公司兼并,在乙公司被注销前乙公司将其名下的票据背书给甲公司 E.甲为一张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甲死亡,其妻作为继承人取得票据 34.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事项中不属于银行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付款人 C.付款日期D.收款人 E.出票日期 35.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包括() A.承兑B.保证 C.遵期提示D.提供拒绝证明 E.追索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为什么说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 37.人民法院对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后产生哪些效力 38.简述票据更改的特点。 39.一般背书发生哪些效力 40.简述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甲因享有对丙的债权,因此二人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于是甲签发商业汇票一张,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票据到期前乙要求丙承兑,遭到拒绝。问: (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甲与丙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何种关系(2分) (2)丙是否有权拒绝承兑为什么(4分) (3)如果乙向甲行使追索权,甲是否可以以其与丙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理由是什么(4分) 42.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红林公司、收款人为宏宇公司的汇票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此时,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乙辨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问: (1)何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分) (2)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什么(4分) (3)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为什么(4分) 43.1999 年3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向某进出口公司签发面额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乙银行,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9月20日。同年6月10 日,进出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转让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后商场将汇票质押给丙银行申请贷款。1999年9月20日,丙银行向乙银 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汇票已写明“不得转让”,质押无效,丙银行无权行使票据权利。丙银行向进出口公司追索,进出口公司认为自己写明“不得转让”字 样,对汇票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问: (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3分) (3)如果“不得转让”字样是由甲公司记载,情况是否有不同(2分)

【答案】: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自考本科票据法真题及答案

全国20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理论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15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为商品定价时货币发挥(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C.支付手段职能 D.贮藏手段职能2.货币形态演变的历程是( )A.金属货币→实物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B.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C.实物货币→信用货币→金属货币→电子货币D.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实物货币→电子货币3.商业信用最典型的做法是( )A.银行贷款 B.发行股票C.商品赊销 D.政府拨款4.如果名义利率为3%,通货膨胀率为5%,则实际利率为( )A.13% B.8%C.2% D.-2%5.下列利率中可以承担基准利率作用的是( )A.企业债券利率 B.银行长期贷款利率C.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 D.同业拆借利率6.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是( )A.商业银行 B.投资银行C.中央银行 D.保险公司7.英格兰银行成立于( )A.1656年 B.1694年C.1844年 D.1913年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一家( )A.商业银行 B.投资银行C.中央银行 D.政策性很行9.提出“银行流动性的强弱取决于其资产的迅速变现能力”的经营管理理论是( )A.商业贷款理论 B.资产转移理论C.预期收入理论 D.负债管理理论10.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 )A.4% B.5%C.8% D.12%11.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的基本原则是( )A.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C.存款自由、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D.存款自由、取款自愿12.信托机构为委托人代为管理货币资金表现为信托的( )A.财务管理职能 B.资金融通职能C.信用服务职能 D.信用创造职能13.下列财产中可作为不动产信托标的物的是( )A.交通工具 B.设备C.土地 D.原材料14.受保险人的委托代其开展保险业务的人是( )A.受益人 B.被保险人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15.关于期货合约表述正确的是( )A.可以用来套期保值,但不能用来投机B.可以用来投机,但不能用来套期保值C.既可用来套期保值,又可用来投机D.既不能用来套期保值,又不能用来投机16.对期权合约的购买者来说( )A.买进期权的风险有限,卖出期权的风险无限大B.买进期权的风险无限大,卖出期权的风险有限C.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的风险都无限大D.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的风险都有限17.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或应付多少本国货币的标价方法是( )A.直接标价法 B.间接标价法C.美元标价法 D.中间标价法18.基础货币属于( )A.商业银行的负债项目 B.中央银行的负债项目C.投资银行的负债项目 D.政策性银行的负债项目19.我国制定货币政策的银行是( )A.中国银行 B.中国建设银行C.中国工商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20.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 )A.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物价稳定B.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C.经济增长D.物价稳定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目前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有( )A.美元 B.人民币C.日元 D.欧元E.泰铢22.下列关于银行信用的表述正确的有( )A.突破了商业信用规模上的局限性 B.突破了商业信用方向上的局限性C.是我国最主要的信用形式 D.与商业信用相互支持、相互促进E.最主要采用“挂账信用”的形式23.商业银行的职能有( )A.信用中介职能 B.支付中介职能C.信用创造职能 D.金融服务功能E.财富贮藏职能24.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有( )A.单一型 B.复合型C.分散型 D.准中央银行型E.跨国型25.下列属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有( )A.现金资产 B.贷款C.证券投资 D.汇兑E.向中央银行再贷款26.资金信托的种类有( )A.融资性资金信托 B.投资性资金信托C.基金性资金信托 D.房产性资金信托E.地产性资金信托27.货币市场包括( )A.国库券市场 B.商业票据市场C.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 D.同业拆借市场E.回购市场28.投资基金的特点有( )A.无风险 B.多元化投资C.专家理财 D.流动性强E.不可转让29.影响商业银行存款派生能力的因素主要有( )A.货币流通速度 B.法定存款准备金率C.超额存款准备金率 D.提现率E.存贷款比率30.治理通货膨胀一般可采取的货币政策措施有( )A.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B.增加再贷款C.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有价证券 D.在公开市场上卖出有价证券E.提高存贷款利率三、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31.某企业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进甲公司股票10万股,一年后以每股9元的价格卖出,期间享受了一次每10股派1.5元的分红,在不考虑税收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试计算该企 业此笔投资的年收益率。32.设一定时期内待销售的商品价格总额为100亿元,流通中的货币量为10亿元,试计算同期的货币流通速度。若货币流通速度变为5,请计算流通中每单位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33.简述民间信用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方向。34.简述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和意义。35.简述订单驱动与报价驱动两种场内交易系统的特点。36.简述股票投资决策的基本方法。37.简述采用消费物价指数度量通货膨胀的优缺点。38.简述货币政策传导的一般过程。五、论述题(本题14分)39.试结合汇率的作用理论分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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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真题答案

绝对记载与相对记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无效:(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

因为B完全没有说明白,按一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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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体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他国家票据立法,所组成的票据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括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因而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主要相同点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主要不同点①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②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得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试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答:①首先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总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②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一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我国票据法又明显地将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票据实务中持票人通常可分为几种?答: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通常可分为三种:①完整权利持票人②无权利持票人③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答;⑴依票据债务履行的顺序,票据债务人可分为第一序们债务人和第二序位债务人。原则上,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序位债务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才能再向第二序位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⑵在汇票关系中,已获承兑汇票的承兑我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为第二序位债务人,不须承兑或者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设第一序位的债务人,但有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后顺序,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人为第二序位债务人。支票仅有请求票据付款的先后顺序,不设第一债务人,其出票人背书人均不第二序位债务人。 评析“所谓票据的无因性,就是说票据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答:①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一致的,都是指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相分离的特性。即票据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只依赖票据行为的形式现内容,不受基础关系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能导致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无因性并非指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无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事实上,任何票据都有的原因或者原因关系不存在无原因或者无原因关系的票据②票据或者票据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牵连关系,并非与原因关系无关。例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往往成为对人抗辩事由,影响特定人票据权利的行使③避免对票据无因性的片面认识,对正确贯彻执行票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述票据关系的特征。 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独立”,是指票据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包括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所谓“基于票据行为”,是指有票据行为就必然产生票据关系,无票据行为就不存在丰应的票据关系。所谓“无因性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判断,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 试述非票据关系。答:①非票据关系,是对哪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照规定这些关系的法律不同,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②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法规定这些非票据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填补法律真空③民法上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一类法律关系,其大多数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有无因性,是我们考察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基本点。当然,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与票据关系相互牵连。 试述票据基础关系。答:①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②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内容、权力,不受基础关系效力影响。但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③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两者效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但是,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④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互相独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之间的关系⑤票据预约关系授受当事人炎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票据关系与预约关系也有分离和牵连等关系。 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关系,实际上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包括相互分离和相互牵连两个方面:⑴相互分离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者被解除或者无效等,不影响已经发行或者流通的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首先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相互牵连主要表现在:①授权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权利请求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原因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但仍然取得票据的,应接受知情抗辩。 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⑴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⑵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代理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我国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立法原则。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3)必须由代理人签章;(4)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⑴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⑶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力,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基本原理⑷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一定条件下制约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当事人预约的票据行为一旦进行,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的概念答: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的概念答: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票据法的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的地位答:票据法传统上应归属于民商法或商事法。 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答:依票据种类为标准票据关系可以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依票据行为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关系、附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称谓。答:从出票行不产生票据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关系的当事人,则出票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关系中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依背书的顺序,又可分为:前手背书人、后手背书人。承兑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付款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非票据关系答:是对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规定的法律不同,又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答:虽然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或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其性质可以表述为: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构成票据行为的发生、变更的事实基础或法律行为基础。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答:出票行为作为主要票据行为,其无效的后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①出票行为如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时,将在两个方面影响全部票据的关系:其一,票据无效;其二在无效票据上的全部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②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则仅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学上也称票据的实质无效或者实质无效的票据。票据实质无效,意味着票据在外观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应将因形式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与因实质在件欠缺的出票行为相区别。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者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票据上签章行为)。这一情形实际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即能力有瑕疵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既属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属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待业,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这一情形是指引起票据行为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1)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评析“创高票据权利的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答:(1)主要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亦无效的原理,是民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主从关系原理在票据法中的应用。(2)但是,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必须优于该原理的适用,故该原理在票据法中只有相对的意义。(3)该大批量仅适用于国形工欠缺而无效的票据行为,不适用于因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可见,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试述票据行为的特性。答:(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试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论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答:(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的特性。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以便当事人在流通中能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票据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必须记载在票据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于票据上的,不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等,必须依法定款式进行。(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票据格式凭证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统一印制。2)明确规定了票据金额记载的款式。3)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要求严格。4)违反要式性以及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无效等等。 试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答:(1)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卑鄙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一定条件下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各个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各个票据行为各有自己的基础关系,并且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其二,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单独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原因而无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票据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另一个角度的体现。 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则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不可混淆。(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以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者丧失。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一开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票据的善意取得 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给付对价;(5)须为善意。

自考本科票据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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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二)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之下。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存在 B.表现形式 C.来源 D.证明方向 4.被害人陈述是我国()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三大诉讼 5.书证可能是()。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6.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包括()。 A.原告 B.被告 C.公安机关 D.审判机关 7.当事人陈述特指()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经济诉讼 8.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有:() A.真实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 D.科学性 9.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B.民事、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刑事诉讼不同 C.民事、刑事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行政诉讼不同 D.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0.询问证人的主体有()。 A.被害人 B.侦查人员 C.检察人员 D.审判人员 11.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 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 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1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科学定律 C.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D.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1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能够作()。 A.证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当事人 14.不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成年人 D.未成年人 15.下列属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B.证据事实 C.犯罪事实 D.量刑事实 16.在我国,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员范围有()。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 B.目击人 C.被害人 D.侦查人员 17.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成为()。 A.物证 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实物证据 18.当事人承认的分类有()。 A.全部承认 B.默示的承认 C.有利的承认 D.诉讼外承认 19.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兄亲眼目睹王某持刀杀了赵某。周某的证言属于()。 A.控诉证据 B.直接证据 C.传来证据 D.言词证据 20.视听资料的特点有()。 A.形象性 B.直接性 C.不稳定性 D.综合性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 BC 2 C 3 C 4 A 5 ABCD 6 CD 7 BC 8 ABC 9 D 10 BCD 11 ABD 12 ABD 13 BCD 14 B 15 A 16 AB 17 BC 18 ABD 19 ABCD 20 ABD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 (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1)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2)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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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为() A.支票B.汇票 C.本票D.股票 2.下列有关票据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 B.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C.票据关系以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D.票据关系是分离于票据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3.承兑行为发生于() A.本票关系中B.支票关系中 C.汇票关系中D.所有票据关系中 4.到期日在汇票中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在我国的本票和支票中属于() 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记载无效的事项 D.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民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5.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伪造是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B.票据伪造主要是伪造签章 C.票据变造主要是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D.票据伪造仅指伪造出票 6.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是() A.自到期日到6个月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到期日起10日D.自出票日起10日 7.下列可能成为票据利益返还关系中偿还义务人的是() A.背书人B.承兑人 C.付款人D.收款人 8.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其后果是() A.付款行为无效 B.付款行为效力同到期付款 C.付款人出于善意向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付款的,不必承担再次付款责任 D.付款人向无票据权利持票人付款的,不免除其向票据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A.甲公司必须事先在银行有100万元的存款 B.甲公司必须在签发汇票后的10日内向银行提供100万元的付款保证金 C.只要在汇票到期时甲公司能支付100万元即可 D.汇票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该汇票为空头汇票,汇票无效 10.汇票出票人因背书受让票据而成为持票人时() A.对前手无追索权 B.对前手仍可以以被背书人身份享有追索权 C.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D.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 1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在汇票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后6个月内D.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相同 12.凯尔公司签发一张以大林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将收款人写成太林公司,则() A.当大林公司提示付款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大林公司可以自行改正后请求付款 C.经凯尔公司出具证明后,银行应承认大林公司的票据权利 D.因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如果大林公司背书转让该票据,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 13.下列属于形式背书的是() A.委托收款背书B.限制背书 C.回头背书D.期后背书 14.持票人谢某公司繁忙,要妻子代其向银行提示付款() A.其妻子持票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B.其妻子可以以配偶身份说明自己有代理权,要求银行付款 C.谢某应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表明其妻子为被背书人 D.银行可以以必须由本人亲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向其妻子付款 15.依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如果出票人没有禁止提示承兑的,则背书人() A.无权记载必须提示承兑 B.可以记载必须提示承兑,但承兑时间不得自行设定,只能为背书转让后10日内 C.只能在背书前提示承兑,否则不得背书转让 D.可以记载必须提示承兑,并且可以指定提示承兑的期间 16.持票人甲公司将面额11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由丙公司充当保证人,汇票未继续转让。后承兑人丁银行查明该汇票金额被人从10万元改为110万元,从而拒绝付款。乙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 A.由于主债务因欺诈无效,从债务也消灭,丙公司保证责任自始不成立 B.丙公司只须承担该汇票真实数额1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110万元的保证责任 D.票据由变造人承担责任,丙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17.出票地在日本,背书行为发生在香港,持票人为德国人,付款地在上海。依我国票据法,决定持票人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是() A.日本法B.中国法 C.德国法D.香港法 18.甲公司签发支票一份委托丙公司工作人员乙转交给丙公司。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支票在送达丙公司时才生效 B.支票在甲签发后交给乙时即生效 C.乙与甲公司之间形成票据代理关系 D.如果乙不慎将支票丢失,乙有权申请挂失止付 19.家宝劳务中心于2002年7月10日签发支票一份,收款人星星劳保商店于2002年7月22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强工具厂,则() A.只要支票非空头支票,付款银行就必须向丙强工具厂付款 B.如果付款银行拒付,丙强工具厂只能向家宝劳务中心行使追索权 C.如果付款银行拒付,丙强工具厂可以向家宝劳务中心和星星劳保商店行使追索权 D.丙强工具厂不能向家宝劳务中心行使追索权,只能要求星星劳保商店承担票据责任 20.甲商场为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向丙银行交付2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A.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B.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C.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D.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21.甲签发支票一份给乙。因当时合同总价未确定,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6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9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则() A.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的金额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乙补充填写后的支票有效 D.甲可以以乙违反授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22.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是() A.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B.有清偿债务能力的人 C.在银行开设账户的人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 A.以大写金额为准B.以小写金额为准 C.以两者中金额小者为准D.票据无效 24.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甲以支票向乙付款,甲乙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B.甲以汇票向乙设定质押,甲乙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C.甲签发一份支票给乙,乙和付款银行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D.甲和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甲和银行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25.以下事由中属于票据法上物的抗辩的是() A.票据未到期B.持票人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 C.持票人的前手不履行约定义务D.空头支票 26.甲于2001年4月10日签发一份汇票,到期日为2001年10月10日。此汇票的权利消灭时间始于() A.2001年10月11日B.2001年10月21日 C.2003年4月11日D.2003年10月11日 27.以下几种关于票据签章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陈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其本名,但其艺名为公众所熟知,在签发票据时可以以艺名签章 B.甲公司签发的票据上仅盖公司印章,未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出票有效 C.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上盖有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为共同签章人,所以他们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D.孙某签发票据时既可以盖章,也可以签名,还可以签名加盖章 28.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审查合同和收取保证金后,与甲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A.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 B.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银行承兑是被欺诈而为的行为,应当撤销 C.银行不能对丙拒付,因为丙是善意持票人 D.银行应当对丙拒付,因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部分 29.甲公司为帮乙公司支付一笔货款,开出支票一份。甲在“用途”一栏填上“代乙付货款”。关于甲的行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构成票据代理 B.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甲 C.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乙 D.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但票据责任仍然由甲承担 30.以下属于票据丧失的情形是() A.甲将支票交与收款人乙,乙赌气把支票撕毁 B.甲将支票交与收款人乙,乙故意将之焚毁 C.票据被盗 D.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用于购买乙的“发明”,结果上当受骗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票据属于() A.设权证券B.金钱证券 C.要式证券D.流通证券 E.公共发行证券 32.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A.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B.无法确认付款人的票据 C.未承兑的商业汇票D.银行本票 E.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3.以下不是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的有() A.甲为支付劳务费签发现金支票一份给张某 B.甲将一张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赠与乙,甲作单纯交付,未作背书 C.甲作为本票的出票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后收回本票 D.甲公司将乙公司兼并,在乙公司被注销前乙公司将其名下的票据背书给甲公司 E.甲为一张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甲死亡,其妻作为继承人取得票据 34.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事项中不属于银行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付款人 C.付款日期D.收款人 E.出票日期 35.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包括() A.承兑B.保证 C.遵期提示D.提供拒绝证明 E.追索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为什么说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 37.人民法院对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后产生哪些效力 38.简述票据更改的特点。 39.一般背书发生哪些效力 40.简述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甲因享有对丙的债权,因此二人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于是甲签发商业汇票一张,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票据到期前乙要求丙承兑,遭到拒绝。问: (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甲与丙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何种关系(2分) (2)丙是否有权拒绝承兑为什么(4分) (3)如果乙向甲行使追索权,甲是否可以以其与丙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理由是什么(4分) 42.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红林公司、收款人为宏宇公司的汇票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此时,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乙辨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问: (1)何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分) (2)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什么(4分) (3)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为什么(4分) 43.1999 年3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向某进出口公司签发面额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乙银行,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9月20日。同年6月10 日,进出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转让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后商场将汇票质押给丙银行申请贷款。1999年9月20日,丙银行向乙银 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汇票已写明“不得转让”,质押无效,丙银行无权行使票据权利。丙银行向进出口公司追索,进出口公司认为自己写明“不得转让”字 样,对汇票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问: (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3分) (3)如果“不得转让”字样是由甲公司记载,情况是否有不同(2分)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利润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根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仅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有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有利益的承兑人。(2)原因要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享有,应具备的原因要件为:符合法定的票据权利丧失原因;偿还义务人因根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 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时效有何主要区别?答:根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1)依据法律不同。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通则》的相对消灭时效中,分特别时效和一般时效,适用两类民事权利义务;票据时效仅适用于根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外的权利义务不适用。(3)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则》的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分别为2年和1年;票据时效则根据不同的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3个月等不同期间。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有何规定?答:我国票据法将利润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确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所谓相当利益,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其一,价值相当;其二,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其三,利益范围不包括利息。 根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票据抗辩,还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2)抗辩是否可以延续。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说抗辩一般不具有延续性。 何谓对物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对物抗辩,是所有的或者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有:(1)抗辩事由主要基于票据上的内容或票据行为方面;(2)可以对抗任何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或其他请求人;(3)抗辩效力不可切断。 何谓对人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者特定根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主要有:(1)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2)抗辩主要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对其他当事人的抗辩效力被切断;(3)抗辩事由王牌膦票据外事项,特别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区别是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情形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仅适用于知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知情抗辩则适用于知悉其他抗辩事由的情形。(2)抗辩主张人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知情抗辩,仅抗辩事由中的直接当事人可以主张。(3)抗辩效力不同。间接恶意抗辩的效力为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情抗辩的抗辩效力为持票人继受票据权利瑕疵,但并非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票据抗辩原理的构成。答:票据抗辩原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即包括票据法明文规定的事由,也包括民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合法事由;②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2)必须正确认识到,把票据抗辩原理仅限于票据法的集中性条文中的规则,是一种片面的严重误解。 论述题 试述抗辩限制的规则。答:(1)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把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不适用。其核心原理是将对人抗辩的抗辩力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将特定任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者全部票据关系中去。其实质是将票据的个别风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使之不能 危及整体票据关系。(2)票据抗辩限制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两项: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鬲 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间接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知情抗辩。(4)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在于:①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促进票据利用的流通;②保障票据关系独立性和交易安全。 试述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所异同。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1)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是票据抗辩的两种类型,都是票据债务人依据合法事由拒绝对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都是与票据权利相对立的权利,对公平保障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与民法上的抗辩相比,两者都具有两项明显的特点:可以根本否认请求人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形成不具有抗辩的延续性。两者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的抗辩规则有所不同。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不限制方面,对物抗辩是对世抗辩,票据抗辩力不受切断,亦即不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对人抗辩是相对抗辩,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2)被抗辩的持票人范围不同。对物抗辩是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故其被对抗的主体是不特定持票人;而对人抗辩是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3)抗辩事由的性质不同。对物抗辩的抗辩事由,一般都是票据上事项或者票据行为本身或者其所派生的事项,例如,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归纳起来无非两类:票据无效或者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都是票据行为或者票据代理行为本身或者所生的瑕疵。而对人抗辩的的抗辩事由,一般为票据外事项尤其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票据丧失有何法律后果?答:(1)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的绝对丧失的,无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2)票据的相对丧失的,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票据丧失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方法?答:(1)票据权利的补救方法。包括票据权利的保全方法和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两类。(2)根据权利的保全方法主要是持失止付,其作用是票据金额暂时不被冒领。(3)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包括提起公示催告和提起确认根据之诉。 公示催告的行律意义是什么?答:公示催告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2)防止他人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人权利不丧失;(3)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据之诉。 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两方面:(1)使原票据即进行公示催告的票据无效。(2)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根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答:在一定的意义上,“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而无须首先证明票据如何取得,也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又是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自然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前述结论在这一意义上有其合理和正确的一面。(2)同时,“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又有其片面、不严谨甚至错误的一面。因为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实际上分为完全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和无权利持票人三种。瑕疵权利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接受有关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的挑战,也可以通过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恢复票据权利,故丧失票据的准确权利状态是“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而非丧失票据权利。所以,持有票据权利未必当然享有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未必永远丧失该票据权利。(3)可见,完整、正确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原理至关重要。 票据更改与票据变造有何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性质不同。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票据变造为违法行为。(2)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 .票据更改人有更改权,票据变造人无更改权。(3)行为款式不同。票据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权人签章证明;票据变造时,一般不露痕迹,无签章证明。 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有何区别?答:(1)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2)票据伪造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伪造票据上签章在非票据关系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我国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指非票据关系上的责任,主要应当包括:(1)民事责任。按照票据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的责任。(2)邢事责任。伪造票据的,应当按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题 评析“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答:要产生票据责任,必须有票据行为,要进行票据行为,要进行根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为要式证券的本质要求。故有“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则。(2)伪造票据的签章,用的是他人名义,而不是伪造名义,故伪造的票据上并无伪造者的签名,伪造人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为维护规则的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比票据责任较轻的责任。(3)主张“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是对一种责任状态的客观描述,这种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伪造票据。 论述题: 试述票据伪造的效力。答: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伪造时,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但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其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从真实签章的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可以对票据上的直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权款人因负有审查责任,如果对伪造出票和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一般属于错误或重大过失付款,但票据属于盗用伪造的除外;如果对伪造背书但仍显示为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则属正确付款。(2)非票据责任效力:进行票据伪造的人虽然不负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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