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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重点笔记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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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节生态学基础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四、生态环境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第三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 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 1、 自然环境的破坏 2、 环境污染 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1、 环境地学 2、 环境生物学 3、 环境化学 4、 环境物理学 5、 环境医学 6、 环境工程学 7、 环境经济学 8、 环境管理学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 综合性 2、 技术性 3、 社会性 4、 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重点噢!)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书上42页)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书上43页) 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其著作「王制」中有段话看看)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藏资源保护法规。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 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 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 环境标准 5、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 第四节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 物物相关律 (2) 相生相克律 (3) 能流物复律 (4) 负载定额律 (5) 协调稳定律 (6) 时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注:关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例子,大家可以看书78页) 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 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 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 第二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 1、 综合性原则 2、 区域性原则 3、 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4、 规划和协调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自然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 第四节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一、综合利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综合利用是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P209) 环境污染: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单选题)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简答:灵活掌握!) 公害: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场管理规则》第3条(单选题)。现代日本环境法意义上的“公害”概念,首次出现即被定义于1967年通过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中(单选题)。 公害,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以及恶臭,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的现象。(了解,不必记) 中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有关“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注意:简答):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并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①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1982年《宪法》和1989年环保法有关规定。 ②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应当理解记忆)。 ③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主要特征有:(掌握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概念有利于理解其特征) A.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B.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C.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污染类型:《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如“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都是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多选)。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水质、海洋、土壤(土地)污染等(多选)。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化学、物理、放射污染等(多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振动、噪声、电磁波辐射危害等(多选)。(不用记忆,有印象即可) 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可以将有关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法分为技术的、经济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方法等数种(多选)。法律的方法在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和救济等各个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指引、预测、评价、警示、教育和管理等作用。从预防的角度看,环境保护行政是国家实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目标主要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以及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 通过上述一系列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最终的目标就是要使污染物以及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国家环境标准规定的要求,从而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环境污染防治行政较之于其他行政而言具有强烈的计划性、指导性、依赖市场方法的特性,并且更具有积极的预防性。 三、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第二节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自1979年颁布实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主要是由下列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组成: 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P220)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污染 「大气概述」(一般学术了解,不考!)在自然地理学上,一般将随地球引力旋转、环绕地球周围大约1400公里范围内的空间称为大气层(大气圈)。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大气的主要组成成分(组分)包括恒定的、可变的、不定的三部分。大气的恒定组分是指氮、氧、氩以及微量的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它们的含量在近地层空气中的各处都是恒定不变的。大气的可变组分是指恒定组分以外的水蒸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它们的含量因地域、季节、气象条件的不同以及受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会发生变化。大气的不定组分主要是指因正常的自然变化而引起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森林大火以及地震等)或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等原因而在大气中形成的尘埃、硫及其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盐类以及恶臭气体等,其中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各种物质是大气中不定组分的主要来源。按照大气圈的温度、组分以及其他方面的物理性质在垂直方向上的变化和不同,可以将大气圈分为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外层这么五层。其中,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处于均质层,而热层、外层处于非均质层之中。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大气环境条件主要是在对流层中形成的。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称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大气污染物的分类(多选题) 按照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 A.煤烟型污染。(由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引起) B.石油型污染。(由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引起。) C.特殊型污染。(废气或粉尘)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还可以将大气分为低空、高空、全球污染。 大气污染物是指可以单独或者复合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大气污染物种类: A、一次污染物(原发性污染物),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如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B、二次污染物(继发性污染物),指排放进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酸雾、硝酸雾等。 C、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铅、笨并[a]芘、氟化物等十大类。 大气污染物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的浓度越高,大气污染也就越重。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主要受排放总量的影响,除此以外还与排放源的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在20世纪世界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大部分属于大气污染事件,并且它们大多发生在大气出现逆温层现象或者处于盆地的城市或地区。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P222)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煤烟型污染的主要原因(单选)。 从我国大气环境的现状分析,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和烟尘(多选), 2004年全国排放量分别为2254.9万吨和1095万吨。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将长期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大气污染的危害:①对人体健康的侵害。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直接侵害,是指大气污染物直接通过空气的传播造成对人体呼吸和消化系统以及对体表肌肤等的侵害。间接侵害,是指降落在食品、水体或土壤等物体上的大气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如酸雨等),随人类进餐或饮水等途径进入人体内造成对人体的侵害;②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是指对除人类以外的动植物和环境的侵害;③对财产(器物)的损害。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大气污染的防治,主要是通过对人为生产、生活活动向大气排放的不定组分气体或物质的控制,以使大气中的污染物质在种类、数量和浓度上保持在空气可以净化的范围之内,不使人类发生健康和财产损害。 对人类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便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一环。从对大气污染实施控制的措施与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将它们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两个方面。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大气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这两条途径。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前的控制,是指在大气污染物形成过程中、尚未成为污染物之前,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其他有效方法,减少大气污染物生成量措施。例如,改变燃料的构成、提高燃料的利用效率和降低能耗、改进燃烧过程以及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方法。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后的控制,是指在大气污染物形成之后,采取消烟除尘或改善排放方式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非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经济刺激、环境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或个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 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单选)。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单选)。 经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施行。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A.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工艺;B.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和对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的规定。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单选)。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根据P223概括) A.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和防治大气污染规划。 B.做好防沙治沙。 C.推广先进技术,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三能:太阳能、风能、水能)。 D.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经济、技术、法律措施齐抓共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政上的职权范围与分工。 A.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职责。在我国,各级环保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和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B.各级有关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C.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务自顿号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D.《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单位和公民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大气环境标准:在我国适用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特定工业区。 在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限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目前,我国制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必须掌握每种制度的重要内容)(P225)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B. “三同时”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D.排污收费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E.限期治理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行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另一类是对设立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不得在上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对于建设其他设施的,要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F.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凭字面也可理解) G.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凭字面也可理解) 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 A.推行清洁生产,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B.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 C.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和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D.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 教材列举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教材概括前后不一致,但必须掌握每种制度的重要内容)(P226-227) A. 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B. 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C.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D.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E. 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由于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所以控制煤烟污染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主要措施包括:(列举式回答) 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 B.推广清洁能源 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 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A.防治废气污染: B.防治粉尘污染: C.防治油烟污染: D.防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详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65条,不必记处罚金额)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污染及其特点 海洋环境: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水构成地球总水量的97%,是组成地球环境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生物。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之一。 海洋环境污染:是危害海洋环境的最紧迫问题,是人类活动影响海洋环境的主要表现;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损害概念的解释: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根据这一定义,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的妨碍包括造成渔产品质量和数量的降低,渔场的外移,减少乃至消失,海水富营养化导致的赤潮对海产养殖的损害等等。海水水质和海洋环境质量的恶化主要发生在沿岸和近海海域。中国近岸海域的水质污染相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无机磷。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 A.污染种类繁杂。海洋是人类所排放污染物质的最终载体。《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主要防止对象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五大类。 B.污染扩散范围大。 C.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修订)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中国加入了一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统一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是: A.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流通手段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B.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C. 国家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外国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 D.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生态水域生态工作,并调查处理有关渔业污染事故。 E.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掁排放标准(花1分钟看看即可)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花3分钟看看即可) A. 海洋环境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B. 海洋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C.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D.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E.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F.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G.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 二、海洋生态保护(新增内容) 特殊海洋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A.国务院和沿海各级政府应当保护红树木、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 B.海洋自然保护区 C.海洋特别保护区 三、防止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仔细阅读教材P242-248)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仔细阅读教材P248-249)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重点笔记

四、自然资源费 1、开发使用费 2、补偿费 3、保护管理费 4、惩罚性收费 第二章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一、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可以用下图表示(大林画的不好,勿见笑。呵呵)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两级:和地方级 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具体请查阅书中第156页) 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三、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1、法律责任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2、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3、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注意!!!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于和我们以前学过的相关法律雷同,这里就不再赘笔。谢谢谅解!大林敬上)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 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管理规则」第3条。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一级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说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按照大气污染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以及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低空污染、高空污染以及全球污染等类型。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从大气污染实施控制的措施与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将它们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 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大气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这两条途径。 非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经济刺激、环境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或个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 在我国,大气防治污染工作最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 第十四章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节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它生物。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1、污染种类繁杂 2、污染扩散范围大 3、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1995年,针对淮河流域水污染极为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我国对环境噪声是这么定义的: 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第二、 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行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 第三、 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原国家标准总局在1979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是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1982年,我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二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1、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3、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章对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从法律控制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 第三编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自然资源的特征 1、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 2、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 3、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 4、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5、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 第二节自然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自然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注意:由于这章的大多内容都不是考试重点,现特只将重点摘出。谢谢,大林敬上) 第二十章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土地资源及其特征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1、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 2、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 3、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 4、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 5、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土地资源及其利用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 2、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3、绝对数量大,人均数量小 4、薄地多,好地少 5、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 三、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2、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和潜育化 3、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4、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 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三、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 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作 5、鼓励合理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6、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五、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七、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土地违法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三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节生态学基础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四、生态环境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第三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 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 1、 自然环境的破坏 2、 环境污染 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1、 环境地学 2、 环境生物学 3、 环境化学 4、 环境物理学 5、 环境医学 6、 环境工程学 7、 环境经济学 8、 环境管理学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 综合性 2、 技术性 3、 社会性 4、 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重点噢!)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书上42页)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书上43页) 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其著作「王制」中有段话看看)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藏资源保护法规。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 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 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 环境标准 5、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 第四节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 物物相关律 (2) 相生相克律 (3) 能流物复律 (4) 负载定额律 (5) 协调稳定律 (6) 时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注:关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例子,大家可以看书78页) 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 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 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 第二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 1、 综合性原则 2、 区域性原则 3、 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4、 规划和协调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自然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 第四节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一、综合利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综合利用是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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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采纳哦

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的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废物往往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常常被科学家和再利用者们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 按照固体废物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无机废物。 按照他们的形状可以分为固态废物(颗粒状、粉状、块状废物等)和半固态废物(如泥状废物、污泥等)。 按照它们的危害程度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从管理的角度还可以将它们按来源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的解释。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作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危害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是指固体废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间接对人类以及环境要素所产生的危害。 在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方面, 首先,大量的固体废物会因堆放而占用土地以及造成土壤污染。 其次,固体固体废物还会污染水体和大气。 再次,固体废物如果堆置不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发生尾矿或粉煤灰库坝冲决泛滥。 此外,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污染危害是的,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废物最容易造成即时性的严重灾害,而具有毒性或者潜在毒性的废物也会造成持续性的危害。 我国目前对固体废物的处置还处于低水平阶段。 全国目前已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近年来,因塑料包装物用量迅速增加,由此而导致的所谓“白色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 在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技术和政策方面对固体废物采取减少产生、回收以及再利用,对于目前不可能进行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主要方法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实行最终处置。 我国最早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开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956年12月在国务院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首次对矿产资源资源实行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和措施作出了规定。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全面地开展了有关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起草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对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在固体废物的政策措施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以通过规定国家鼓励的方式来贯彻“三化”原则的。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交易销纳的农用薄膜等。 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⒉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第15条到第19条对贯彻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原则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首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并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物。 最后,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销纳的包装物。 ⒊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法所要管制的固体废物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该法主要列举和规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固体废物造成环境的污染。 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防治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而对危险废物则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此外,该法还将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列为防治对象。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人民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⑴环境保护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⑵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 ⑴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⑵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⑶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⑷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并且,在限期内新产生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对于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 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自建 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如果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要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范 关闭、闲置、拆除,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 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遗址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过境、越境转移三种。 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规定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 特别规定: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47类 识别标志制。 一般而言,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从事收集、贮存、鼾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还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使其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这也被称为“行政代处置”。有关的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予以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考笔记重点

用2006年版的,具体教材信息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名称 出版社 编著 版本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附)(2006年版) 北京大学 金瑞林 060301回答不容易,希望能帮到您,满意麻烦帮忙采纳,谢谢!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采纳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考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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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的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废物往往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常常被科学家和再利用者们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 按照固体废物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无机废物。 按照他们的形状可以分为固态废物(颗粒状、粉状、块状废物等)和半固态废物(如泥状废物、污泥等)。 按照它们的危害程度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从管理的角度还可以将它们按来源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的解释。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作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危害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是指固体废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间接对人类以及环境要素所产生的危害。 在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方面, 首先,大量的固体废物会因堆放而占用土地以及造成土壤污染。 其次,固体固体废物还会污染水体和大气。 再次,固体废物如果堆置不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发生尾矿或粉煤灰库坝冲决泛滥。 此外,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污染危害是的,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废物最容易造成即时性的严重灾害,而具有毒性或者潜在毒性的废物也会造成持续性的危害。 我国目前对固体废物的处置还处于低水平阶段。 全国目前已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近年来,因塑料包装物用量迅速增加,由此而导致的所谓“白色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 在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技术和政策方面对固体废物采取减少产生、回收以及再利用,对于目前不可能进行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主要方法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实行最终处置。 我国最早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开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956年12月在国务院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首次对矿产资源资源实行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和措施作出了规定。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全面地开展了有关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起草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对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在固体废物的政策措施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以通过规定国家鼓励的方式来贯彻“三化”原则的。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交易销纳的农用薄膜等。 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⒉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第15条到第19条对贯彻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原则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首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并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物。 最后,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销纳的包装物。 ⒊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法所要管制的固体废物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该法主要列举和规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固体废物造成环境的污染。 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防治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而对危险废物则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此外,该法还将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列为防治对象。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人民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⑴环境保护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⑵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 ⑴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⑵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⑶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⑷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并且,在限期内新产生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对于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 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自建 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如果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要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范 关闭、闲置、拆除,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 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遗址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过境、越境转移三种。 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规定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 特别规定: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47类 识别标志制。 一般而言,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从事收集、贮存、鼾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还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使其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这也被称为“行政代处置”。有关的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予以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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