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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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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这门课程第十一章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理学》这门课程第三章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社会调整的概念、法的产生、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自考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著作权法》,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没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则其财产权由国家所有,其人身权由国家保护。2 第一,是指专利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第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第三,是指专利文献。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发明分 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

【知识产权法 刚好也做到这个,你一个一个发 给我多加点分哈1.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 知识产品进入市场后,一般是不会以完全的实物形式表现,而要通过对知识的转化、加工、生产,将知识固化在某种载体上,才能获得经济效益。2.作者: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造,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音像制作者:将声音、形象或者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4.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中的题目:名词解释:(1)商标 (2)合理 一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二 .合理使用 1. 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 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参看 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 2.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如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不能对该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 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2)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 *** 上发表的讲话 三 作品 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见著作权)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在有些国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也被作为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四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自考知识产权法有名词解释这道题吗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1.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 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3.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4.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分类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属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是一个人思想行为的表现,是个人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的是一种精神上或者非直接物质上的产物,知识产权保保护了知识的神圣而不可侵犯,尊重产权人的知识劳动成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法理学自学考试知识点总结大全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版本,法学概论自考00040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浙江自考教材的版本能在哪查询啊?你好,你可以上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找一个叫《201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用书目录》进行查询下。以下是部分教材的信息,供你参考下,或者你补充下你要考的科目代码,我来帮你找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版本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外研社张雷声12090100020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教育扈志明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吴纪桃漆毅06080100023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陈兆斗高瑞0608010002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高等教育杜国平10100100031心理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张厚粲02020100034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外研社刘豪兴12090100037美学美学华师大朱立元07090100040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吴祖谋050901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经李相志090901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复旦大学李洁明祁新娥第四版0004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李仁玉100301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企业经济统计学中国统计钱伯海030702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外研社周山芙赵苹120301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杜奇华05090100054管理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中国财经李晓光04090100055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中国财经刘东明10030100058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郭国庆04090300060财政学财政学外研社梅阳121101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人民大学黄书田、刘娟04080100066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中国财经陈雨露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中国财经王庆成李相国06060100071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学中国财经李晓林王绪瑾030702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财经马丽娟090901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银行信贷管理学中国财经陈颖100901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人民大学任淮秀01020100076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人民大学史燕平08020100077金融市场学金融市场学中国财经李德峰10030100078银行会计学银行会计学中国财经张超英12090100079保险学原理保险学上海财大钟明11020200087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教程外研社庄绎传99120200088基础英语英语英语人民大学吴顺昌黄震华00090200089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人民大学薛荣久08070100090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外研社黄国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中国财经金春13年版改版00092中国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人民大学黄晓玲0603020009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人民大学王玉清赵承璧06090100094外贸函电外贸函电人民大学方春祥050901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人民大学史天陆00090100097外贸英语写作外贸英语写作人民大学王关富等991001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外研社张静中许娟娟12030100099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人民大学盛杰民张守义040901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人民大学叶梅黄敬阳050301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人民大学宋沛06040200102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人民大学杨蓬华林桂军06040200107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高等教育刘熙瑞070902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经贺耀敏000602用旧版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经刘凤良021002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经佟家栋000301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经于同申00030100142计量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中国统计贺铿990801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经王志伟000702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考试规律总结1,自考的内容就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多做教辅习题。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3,考试前三周死拼教辅。光看教材效果不显著,多关注教辅才是关键。4,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5,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6,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7,考前三周反复做《自考通》或《一考通》,记住重点提示和习题。模拟试卷和历年试卷上的题目每天做一套,力争全面掌控。

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6.29每日干货】具体认识错误 1. 对象认识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客观上乙对象并未出现——主观认识错误)。 2. 结论: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一致,针对甲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针对乙不构成犯罪,乙不在现场) 3. 打击错误: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甲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乙不一致。(客观上两人都出现了——客观行为导致的错误) 结论:(1)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侵害对象与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针对甲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构成过失犯罪。二者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具体到“是谁”。因此只成立一罪故意既遂。(对甲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 4. 对象认识错误VS打击错误: (1)判断是主观认识错误还是客观行为错误。 (2)判断错的时间。如果一开始就错,则是对象错误;中间错误,则是打击错误。 (3)想要侵害的对象是否在现场。 三种判断方法没有顺序的区别,考试的时候综合运用即可。【7.1每日干货】 认识错误其他问题 1.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1) 被教唆者认识错误:被教唆者按照自己的认识错误来处理,教唆者按照打击错误认定。 (2) 教唆错误,即教唆者指示错误:教唆者是认识错误,被教唆者没有认识错误。 2. 帮助犯认识错误 帮助行为本身错误是打击错误,如果帮助犯对象认错了,是对象错误。 3. 如果行为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则应该数罪并罚;认识错误都是只有一个行为,定一罪。 4. 一行为导致多个结果:请大家根据咱们干货的截图来进行补充7.2每日干货) 第四天 包容评价关系 1. 刑法上的包容评价是 法益之间 的包容关系,判断两个对象是否可以包容评价的依据是 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部分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交叉包容 、 大包小 、 没有包容关系 。 2. 分则的具体行为中,常见的包容评价有(1)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包容 非法拘禁 ;(2) 故意杀人包容 故意伤害 ;(3)强奸包容 强制侮辱、猥亵 ;(4)抢劫包容 故意伤害 ;(5)盗窃包容 侵占 ;(6)绑架包容 敲诈勒索 。 3.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 不同的犯罪构成(罪名不一样) 即侵犯的客体不同,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4. 抽象的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是指: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 “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 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 不必要求具体一致 ,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具体到:人或物。不具体到:此人是谁。 第五天 抽象认识错误1.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一——无法包容,行为人主观上想犯A 罪,客观上却实施了B 罪,A 罪与 B罪之间在法益上无法包容,则行为人构成 A 罪的未遂 (或无罪)加上  B罪的过失犯罪 (或无罪)。可能评价无罪的原因是 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 或 刑法未规定为过失犯罪。 2.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二——主观超出,行为人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主观重罪的故意在刑法上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的故意,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成立 轻罪犯罪既遂 ,主观超出部分成立 犯罪未遂,应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 想象竞合犯 ,从一重罪处罚。 1.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三——客观超出,行为人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二者之间在刑法上可以包容评价,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成立 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 。如果刑法有关于客观重罪的过失犯罪的罪名,则成立 重罪的过失犯罪 ,与轻罪既遂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刑法没有关于客观重罪的过失犯罪的罪名,则只定 轻罪犯罪的既遂 。 第六天 因果关系(一)1.  1在故意犯罪中,要注意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因果关系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并不是解决犯罪是否成立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成立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2.  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是 犯罪成立 的条件,过失犯罪是结果犯,不存在犯罪形态,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犯罪,无罪。 3.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还需要具备 主观要件。因果关系是 客观属性。与行为人主观上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有因果关系,但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没有主观构成要件),属于 意外事件 ,无罪。 4.  因果关系不具有 假设性,必须是是客观实际发生的,要结合具体的客观的案件来分析,不能用大概率来判断,即使是概率极低的事件,有因果关系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和概率大小没关系。 5.    刑法上的“因”:该行为必须是 犯罪行为 ,不能是生活行为;该行为必须是 实行行为 ,不能是预备行为,该实行行为“着手”的标准是 : 分则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 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 6.    刑法上的“果”是 犯罪构成的结果 ,一般的犯罪既遂需要 实害结果 ,但 抽象危险犯  和  具体危险犯 只需要达到危险状态就既遂。第八天 犯罪形态(一)1.犯罪形态指的是犯罪在时间上的状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只有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没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不仅仅是针对基本犯罪而言,对于加重犯,也应承认其犯罪未遂/中止形态。 2.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只要出现了任何犯罪停止形态,就不可能出现其他犯罪形态,同时只要终局性停止,后面无论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 3.对一个犯罪行为既遂时间的判断,主要基于客体法益的侵害。 4.分则特殊罪名既遂时间的总结 第十天 犯罪形态(三)1.      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 见表格 2.犯罪中止的主观/客观矛盾问题:当案情中主客观不一致时,以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具有中止的自动性。(1)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虽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障碍,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犯罪行为还可以继续实施,但没有实施的,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当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不能因为客观上犯罪行为可以继续就认定为中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中止只看主观层面,即行为人主观上自动停止犯罪,不看客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4.在犯罪预备阶段成立“ 【7.12每日干货】第十四天 刑法修正案十一(一) 1.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2.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1)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修改“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修改“猥亵儿童罪”,明确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7.17每日干货】 第四天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1.(1)原则上,  交付  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如动产买卖、动产质权的设立(以  占有改定  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 (2)例外,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以  没有权利凭证的  有价证券、基金份额、  股权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应收账款等设立权利质权的,办理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动产的交付制度:分为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①简易交付:适用情形为先借(租)后买,交付时间为 买卖合同生效 时;②指示交付:适用情形为标的物由第三人依法占有,交付时间为 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 时,对第三人生效的时间为 通知到达 第三人时;③占有改定:适用情形为先卖后借/租,交付时间为租赁/借用 合同生效 时。 【注意】:当出卖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时,标的物仍在出卖人手中,无法达到公示效果。因此,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 不发生 善意取得。

1.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二/3.单选)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考点】刑法解释(扩大解释、同类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

【难度】★★

【答案】B。解析: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作相同的解释,即同一文字在不同法条中的含义范围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买卖”一词是由“买”和“卖”构成的合成词汇,单纯就文义而言,包括“买进”、“卖出”、“买进+卖出”三种不同的情形,不一定都是指“购买并卖出”。从保护法益、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出发,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除了包括通常情况下“购买并卖出”的情形,还包括单纯购买的行为或者单纯出售的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这是同类解释的基本要求。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不同,但法益侵害性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B项正确,当选。

当然解释是指根据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但是依照形式逻辑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自然可以得出的逻辑推理解释。当然解释是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明知是虚假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进行传播散布,捏造行为仅仅是该罪的预备行为,是否具有该预备行为不影响诽谤罪的成立。自己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进行传播散布的,也可以构成诽谤罪。因此,这里不存在将刑法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轻重比较而得出的当然解释。C项错误,不当选。

尸体和骨灰在日常用语上显然具有不同的含义。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已经超出了“尸体”的文义射程,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故这一解释不是扩大解释,而是类推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即在“尸体”之外新增了“尸骨、骨灰”,这也正说明了“尸体”与“尸骨、骨灰”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包含的关系。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2.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二/20.单选)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考点】刑法解释

【难度】★★

【答案】B。解析: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进行立法解释时,也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即使是立法解释,也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①说法错误,②说法正确。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不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适用立法解释,而不能适用司法解释。③说法错误。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是该解释结论要符合刑法的目的,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说法错误。A、C、D三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

1.刑法解释的分类

按效力(解释的主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同一条文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

(3)同级司法解释效力相同,同级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两高先后颁布的新旧解释存在冲突,新解释废除旧解释的,适用新解释。

(4)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方法没有限定,但是,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进行(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解释。一种解释如果被认定为属于类推解释,即使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仍然属于类推解释。

2.刑法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①形式上,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实质上,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该解释即为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3)同类解释: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的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4)当然解释:主要运用的是“轻”与“重”相比较的逻辑,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

①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必须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②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只需要符合实质当然,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典的设立是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人民生命健康权。其中一点就是将人格权独立设编。

民法总则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是新中国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不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一、民典法的结构与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当民法典生效时《民法通则》并未被废止,只是与当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二、民法典当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

明确夫妻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归纳:妻子知道或追认,个人名义也是共同债;妻子不知道,共同生活所需还是共同债;除此之外,莫要找我。)

继承队伍扩大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归纳:代位继承当中,侄子、外甥也可参与继承了)

三、民法典的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已被民法典纳入保护范围的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肯定、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需要把握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需要在立法、决策、执法及司法中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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