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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基础08118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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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基础08118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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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没有说明是专科段还是本科段,我都贴一下吧希望可以帮到楼主,望采纳!工商企业管理 020202(本科)4月1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151 企业经营战略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下午14:30--17:0000054管理学原理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月15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00153质量管理(一)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3601服务营销学09469财经应用写作下午14:30--17:0000015 英语(二)00144 企业管理概论(加试)00152 组织行为学工商企业管理 020201(专科)4月1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058市场营销学下午14:30--17:0000054 管理学原理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08118 法律基础(**加试)4月15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加试)00153 质量管理(一)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下午14:30--17:0004729大学语文00020高等数学(一)00144企业管理概论注:本科层次专业标注“**加试”的课程为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部分专业、不考英语(二)(00015)课程所须加试的规定课程。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2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61 国家税收 05083 投资经济学 05168 宏微观经济学 05169 中小企业质量管理 05170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组织与管理 05171 中小企业战略管理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5159 WTO基础知识 06999 毕业论文 免考外语加考课程 03130 现代科学技术基础04024 应用写作概论 08118 法律基础 03130 现代科学技术基础04024 应用写作概论 08118 法律基础这三科是免考外语加试课程,你英语已经过了就不用考这三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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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自考名词解释

【导语】天高鸟飞,海阔鱼跃;考试这舞台,秀出你独特的精彩;一宿好的睡眠,精神能百倍;一颗淡定的平常心,沉着应对,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 《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供您查阅。

【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扩展资料:

法学——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能力要求:

(1)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2)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

(3)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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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自考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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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解释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等,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5、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名词解释1、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3、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5、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名词解释1、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实这些在百度上都可以查得到的 我帮你汇总了下 你看下对你有没有帮助

法律流派怎么解释

法律基础自考名词解释总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是一种行为准则,是一种规范,规制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按法律规定行事,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惩罚。法律的国家性是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监督执行,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用法来推行主张。同时法也是要遵从社会规律,社会是法产生的基础,法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法具有阶级性,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同时法也体现社会普世价值追求,讲求公平正义共同属性等法的利益性和正义性,法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用来保障民众利益的。法律要得到认可和遵从,必须体现正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扩展资料: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1、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3、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4、法律的阶级性,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是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5、法律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重要工具,法律分配利益。

法律基础自考名词解释汇总

单选题答案 B A B D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对某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是,这个人( )A.在该国居留,是该国的居民 B.向该国提出了庇护的请求C.具有该国国籍 D.曾为该国作出过重要贡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外国向中国提出引渡,其决定机关是( )A.外交部 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 D.公安机关3.确立国际地役的依据是( )A.国际惯例 B.国际条约C.公平原则 D.对等原则4.确立边境制度的目的之一是( )A.划定边界线 B.确定边境居民的国籍C.便于边境居民的往来 D.确定边境地区主权5.《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 )A.部分肯定 B.全部否定C.冻结 D.全部肯定6.将航空器主要视为犯罪行为场所的国际公约是(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C.《巴黎航空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7.按照联合国大会《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之决议的规定( )A.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取福利和利益B.遥感国有遥感自由,它无需与被遥感国协商其遥感活动C.被遥感国可以无偿取得遥感的原始数据D.遥感国的遥感活动不必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8.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 )A.《芝加哥公约》 B.《华沙公约》C.《海牙公约》 D.《巴黎航空公约》9.下列使馆人员中,具有外交官身份的是( )A.秘书 B.信使C.会计 D.译员10.使馆可免纳捐税,但不应免除( )A.所得税 B.服务费C.交通费 D.进口税11.在下列情形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是( )A.国际机关的行为 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2.受害国因加害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要求加害国给予赔偿的首选方式是( )A.恢复原状 B.限制主权C.补偿 D.道歉13.国际人权可分为个人人权和( )A.公民权 B.民族自决权C.发展权 D.集体人权14.我国政府主张,人权在本质上属于( )A.国内管辖的问题 B.国际管辖的问题C.一个抽象、绝对的概念 D.完全超越国家主权的权利15.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习惯 B.国际人权公约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司法判例16.国际争端一般可分为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政治性争端又被称为( )A.关于权利的争端 B.关于义务的争端C.可裁判的争端 D.不可裁判的争端17.国际法院的判决( )A.作为国际法渊源对一切国家有拘束力 B.对争端当事国就本案有拘束力C.对普通法系的国家有拘束力 D.是否有拘束力由各国自行确定18.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是( )A.斡旋 B.调停C.协商 D.仲裁19.战争中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但不禁止( )A.伪装具有平民和非战斗员的身份 B.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C.使用诈术或奇计 D.使用中立国的标志或制服20.《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态度是( )A.不承认该原则 B.完全承认该原则C.有条件地承认该原则 D.只在边界条约中承认该原则21.国民待遇是( )A.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B.政治权利方面的待遇C.在互惠基础上给予某些特定国家外国人的待遇D.给予外国驻本国外交官的待遇22.以经纬度标出的边界称为( )A.天文学边界 B.自然边界C.几何学边界 D.直线边界23.将国家在外层空问的探索和利用活动定性为“全人类的事务”的条约是( )A.《月球协定》 B.《外空公约》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24.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是( )A.使馆馆长 B.外交部长C.政府首脑 D.国家元首25.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A.政府间国际组织 B.主权国家C.争取独立的民族 D.个人26.在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时,不符合条件的是( )A.该行为所包含的特定风险已被行为国接受B.该行为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所引起C.该行为是由于发生了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事件D.该行为使该国在当时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其国际义务27.西方国家主张人权( )A.从性质上更适合通过国际机构来保障 B.是完全受各国排他性管辖的事项C.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 D.只有建立在“集体”基础上才是稳固的28.资本阶级人权观的思想渊源是( )A.联邦主义 B.国家主义C.人文主义 D.国际主义29.按照国际法,一般不予继承的条约是( )A.关于边界制度的条约 B.关于中立化区域的条约C.友好同盟条约 D.关于非军事区的条约30.中国公民陆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他通过其甲国亲戚的申请而获得甲国国籍,随后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合法持有甲国护照,为甲国公民,要求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证,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C.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有权提出引渡罪犯请求的国家主要有( )A.受害的国家 B.罪犯居留的国家C.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 D.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E.罪犯财产所在地国家32.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A.大使 B.代办C.临时代办 D.公使E.副大使33.根据国际人道法,战俘享有的待遇包括( )A.不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B.人身、宗教信仰和尊严应得到尊重C.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D.医疗应得到必要的保障E.积极敌对行动停止后应立即释放并遣返34.在国际实践中,争端当事国通常为之采取反报措施的情况有( )A.在外国的本国侨民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B.贸易问题上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C.航运问题上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D.本国公民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E.本国外交人员被无理驱逐35.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在乙国境内开车执行职务时将乙国人撞成重伤,该乙国人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法院未受理此案,其理由是该领事( )A.是外交代表 B.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C.只受其本国法律的管辖 D.正在执行职务E.享有城外庇护的权利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第36、37小题各7分,第38、39小题各8分,共30分)36.简述国际法的渊源。37.简述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3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39.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0.试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联系和区别。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1. 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工作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调解专员和首席观察员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被以色列恐怖主义分子杀害,并由于警察采取措施的迟延,罪犯未受到追捕和查明。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大会就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受伤害如何提出赔偿请求进行了讨论。请根据国际法相关原理,对联合国大会讨论的下列问题进行分析:(1)联合国作为国际组织,能否享有国际法律人格为其工作人员提出国际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2)如果类似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享有国际法律人格,那么它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有何区别?为什么?(3)在提出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联合国这种保护性行动的依据是什么?若损害行为由受害人本国所为,这是否会影响联合国的求偿能力?

1、司法行政制度:是关于司法行政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与工作规范等的总和,同时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程序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的总和。 2、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3、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4、执行制度:这个您问的太宽泛了,不能确定,比如是先予执行制度、不予执行制度、强制执行制度。5、人民检察的立案范围: 1、《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按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2、争议金额较大的第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3、争议金额较大的第一审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较大的第一审房地产纠纷案件。 5、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 6、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县人民政府(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民事财产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7、专利、著作权、商标、制止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信用证纠纷。 9、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10、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11、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12、申请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13、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各行政部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第一审行政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14、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提抗诉的案件。 基层法院、外地法院移送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15 、赔偿案件。 10、执行案件。 11、申诉复查、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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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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