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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造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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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造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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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造假案例

充分说明社会上很多人的水平都比那什么专科本科的高,但是没有文凭

使用假毕业证,会有什么后果或麻烦?

现在很多人都去网上报名10月份的自考本科考试。现在是一个学历时代。很多人因为学历问题在工作中遇到了挫折,所以现在来报名自考本科。但是很多人都说自考本科是个坑,很多人都被自考本科困了一辈子。

一、为什么?被自考本科困一辈子的三个原因认为自考本科是假的。很多人自考本科后出去找工作,然后成绩不好,或者还是找不到工作。这时,他开始认为自考本科是不行的。但是自考本科是有用的,是国家允许的。现在自考本科出去找工作,还是只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主要是我不够自信,觉得自考本科没用。不付出,就想收获。其实考自考本科还是很难的。我们还是要花很多时间在里面。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学习。

二、那个精力不够,期末考试可能考不好。如果他那样干了两年,拿到了工资,获得了很多经验,拿到了自己的自考本科,那他真的很努力,最后得到了他应得的。有的人就是把重点放在上面,到了考试就什么都不会了。最后,他们不会通过。不要有自己的目标。很多人报了自考本科后都没有给自己规划一个计划,因为工作冲突,所以后期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或者觉得这个东西达到分数线就不错了。平时书看的不多,不给自己一个目标,然后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了。最后,我竹篮打水一场空。你要在里面好好学习,学好知识。成功考和自考哪个社会认可度更高?其实这两者的认可度是一样的,学历也是对等的。

三、考过了就可以考公务员,然后升职加薪,拿各种证书。成绩测试是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颁发的毕业证也是国家承认的。我们说的成人高考是需要参加统考的。每年的考试时间在10月份左右,一年只能考一次,而自考只需要参加单科考试。

新闻提示为谋取一份理想的工作,一自考本科生于去年11月冒充北大经济学院博士生,制造假身份证和虚假学历,给自己戴上“中国证监会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咨询师”等多个头衔,蒙蔽求职单位。今年2月被应聘学校察觉。1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假博士”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据悉,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刘志刚,1973年8月出生于河南许昌,1999年自考本科时,曾在北大旁听过计算机课程和经济学课程。他在法庭陈述中说,自己以前教过书,在企业工作过。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19日上午9时30分,刘志刚在警察的带领下,走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审时,刘志刚耷拉着脑袋,本来不高的他显得更矮了。整个庭审过程中,刘志刚的话不多,但多次提到“主观臆断、歪曲事实、持保留意见”等字眼。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多次答非所问,为自己开脱和辩解。他表示自己虚构学历,是为了找到一个可以施展自己真才实学的工作空间。就在法庭判决后,刘志刚还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自己具备了北大博士的水平。如果认为水平不够,可以让有关部门当场考试。”是否构成诈骗成焦点因为刘志刚家生活困难,法院委派了两位律师出庭为他辩护。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刘志刚虚构学历,骗取学校信任,从学校领取安家费和工资,是否构成了诈骗罪。公诉人认为,刘志刚以找工作为幌子,以非法占有学校财产为真正目的,先后从学校获得4万多元的财产,已经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社会上很多人为谋取好的工作机会,个人简历虚夸、注水等,应该从诚信的角度去评定,对被告人应定性为无罪。主观上,被告人做虚假的简历,是为了谋求稳定、高薪的大学教师工作,是为施展才华,而不是为骗取安家费等学校钱财。客观上,他得到安家费之后,并没有逃之夭夭,或挥霍一空,从而满足自己经济上的欲望。所以,此案应该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诈骗罪。刘志刚被判刑三年半下午1时20分法庭休庭,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时40分,法庭重新开庭宣读了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控诉罪名成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刘志刚犯有诈骗罪,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刘志刚退还受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当记者问他是否打算上诉时,刘志刚回答:“下辈子再说吧!”他还说,18日晚上10时多打算自尽,但被发现没有实现,“差点走了”。新闻回放两个月没有讲过一堂课18日下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事处刘红林处长给记者讲述了“刘志刚事件”的经过。据介绍,去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一次高级人才招聘会上,刘志刚以“刘育豪”的名字投了一份简历。简历中写道,他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学习计算机软件专业,1998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情况共21项。经过多次接触过后,刘志刚于去年12月中旬来到学校开始工作。学校按照规定给予刘志刚安家费、工资、津贴等共计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刘志刚来到学校后,不断地就个人待遇问题向学校提出要求。此外,刘志刚还提出为其个人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并不时以不满足条件就走人来要挟学校。学校介绍说,2004年12月中旬至2005年2月初事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刘志刚没有给学生们上过一堂课。一次博士座谈会成了刘志刚造假的“滑铁卢”———刘志刚提供的科研成果在互联网上根本查不到。随后,学校派人到北大经济学院研究生院核实,发现根本没有“刘育豪”这个人。他提供的身份证、个人学习历程等也被证实是伪造的。学校要求其退还先期支付给他的钱财、住房,刘拒不退还,学校派有关人员将刘志刚送到了洁云路派出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5年,刘志刚就伪造了北大的录取通知书,交给母亲。当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到其家里调查时,母亲还以为刘志刚在北京读书,一点也不相信儿子因为诈骗被提起了公诉。本报特派记者 刘丽普

自考本科造假案例分析

自考本科含金量很高,仅次于全日制本科,所以无论如何一定要拿到学历+学位。

没什么,只要别四处宣扬就行了 现在要文凭的话大多是看最终文凭,只要最终文凭没问题就行了

新闻提示为谋取一份理想的工作,一自考本科生于去年11月冒充北大经济学院博士生,制造假身份证和虚假学历,给自己戴上“中国证监会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咨询师”等多个头衔,蒙蔽求职单位。今年2月被应聘学校察觉。1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假博士”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据悉,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刘志刚,1973年8月出生于河南许昌,1999年自考本科时,曾在北大旁听过计算机课程和经济学课程。他在法庭陈述中说,自己以前教过书,在企业工作过。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19日上午9时30分,刘志刚在警察的带领下,走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审时,刘志刚耷拉着脑袋,本来不高的他显得更矮了。整个庭审过程中,刘志刚的话不多,但多次提到“主观臆断、歪曲事实、持保留意见”等字眼。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多次答非所问,为自己开脱和辩解。他表示自己虚构学历,是为了找到一个可以施展自己真才实学的工作空间。就在法庭判决后,刘志刚还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自己具备了北大博士的水平。如果认为水平不够,可以让有关部门当场考试。”是否构成诈骗成焦点因为刘志刚家生活困难,法院委派了两位律师出庭为他辩护。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刘志刚虚构学历,骗取学校信任,从学校领取安家费和工资,是否构成了诈骗罪。公诉人认为,刘志刚以找工作为幌子,以非法占有学校财产为真正目的,先后从学校获得4万多元的财产,已经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社会上很多人为谋取好的工作机会,个人简历虚夸、注水等,应该从诚信的角度去评定,对被告人应定性为无罪。主观上,被告人做虚假的简历,是为了谋求稳定、高薪的大学教师工作,是为施展才华,而不是为骗取安家费等学校钱财。客观上,他得到安家费之后,并没有逃之夭夭,或挥霍一空,从而满足自己经济上的欲望。所以,此案应该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诈骗罪。刘志刚被判刑三年半下午1时20分法庭休庭,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时40分,法庭重新开庭宣读了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控诉罪名成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刘志刚犯有诈骗罪,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刘志刚退还受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当记者问他是否打算上诉时,刘志刚回答:“下辈子再说吧!”他还说,18日晚上10时多打算自尽,但被发现没有实现,“差点走了”。新闻回放两个月没有讲过一堂课18日下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事处刘红林处长给记者讲述了“刘志刚事件”的经过。据介绍,去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一次高级人才招聘会上,刘志刚以“刘育豪”的名字投了一份简历。简历中写道,他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学习计算机软件专业,1998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情况共21项。经过多次接触过后,刘志刚于去年12月中旬来到学校开始工作。学校按照规定给予刘志刚安家费、工资、津贴等共计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刘志刚来到学校后,不断地就个人待遇问题向学校提出要求。此外,刘志刚还提出为其个人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并不时以不满足条件就走人来要挟学校。学校介绍说,2004年12月中旬至2005年2月初事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刘志刚没有给学生们上过一堂课。一次博士座谈会成了刘志刚造假的“滑铁卢”———刘志刚提供的科研成果在互联网上根本查不到。随后,学校派人到北大经济学院研究生院核实,发现根本没有“刘育豪”这个人。他提供的身份证、个人学习历程等也被证实是伪造的。学校要求其退还先期支付给他的钱财、住房,刘拒不退还,学校派有关人员将刘志刚送到了洁云路派出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5年,刘志刚就伪造了北大的录取通知书,交给母亲。当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到其家里调查时,母亲还以为刘志刚在北京读书,一点也不相信儿子因为诈骗被提起了公诉。本报特派记者 刘丽普

自考是由国家教育部主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下设的各级自考委组织。由自考委管理考生学籍,组织考试,签发毕业证。毕业证书也不是学校发的,而是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办发的。但自考办毕竟不是学校,是政府教育部门的机构,所以,省自考办把本省每一个专业都指定某 一个大学作为“主考院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自考办盖章后,由主考院校再盖个章,两个章自考办是主要的)。自考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的,各省都不尽相同。很多省自考作弊成风、或有意降低自考难度,导致毕业率很高,毕业生总体质量极差!这样的省颁发的自考毕业证社会认可度很低。自考本科其含金量远远高于成教、网教、电大等学历,可以用于考研、考公务员、出国、职称评定、人才户口引进等所有场合与统招学历等效。教育部网站终生可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学士学位,是除了大学统招外最高级别学历,含金量及社会认可度最高,在北京、上海等人才密集的地区,相对于普通专科甚至非发达地区的三本来说。因自考生的都是名校学历,其自学能力所带来的可塑性、可培养性和学分制带来的高含金量,尤其受到外企和跨国大型企业的青睐。现在企业用人也越来越理性了不再迷信统招,统招因为近年来大量扩招部分地区教学质量已远不如大城市名校自考来的好而且自考生一样可以考研究生,自考本科好找工作吗?只要你能下功夫最终还是可以成功。目前自考认可度全凭公司领导决定,毕竟不是全日制专业,有些公司不认可也是正常的,只不过目前这种公司很罕见,绝大多数公司都是认可的。

自考本科造假案例多吗

自考本科不是骗人的前提是正规渠道报考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这个也不全是骗人的吧,自考是含金量最高,也分小自考和大自考,大自考如果费用很高就是骗人的,这些都要了解清楚,小自考费用比大自考的要高些,但难度也低一些

自考本科是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考生在社会举办的助学单位学习或自学(用这种学习方式的学生称为社会型考生)。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在本省的教育考试院官网了解报考。适用人群:刚毕业无工作压力人群,学习时间充足,有一定学习基础底子;含金量较高我国成人学历提升有四种方式:自考、成考、国家开放大学和奥鹏网络教育,学历提升考生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基础等情况选择任意一种报考进行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推荐网络教育学习方式灵活,不占用时间且采取弹性学制,专升本、高起专二学历学制一般为2.5-5年(最短2.5年),高起本学制一般为5-7年(最短5年),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中的学分即可毕业获得所选高校的本科文凭。

进入社会越久越能体会得到学历的重要性,现如今有学历提升需求的人也非常多,网络上关于自考本科学历的广告更是数不胜数,在网上报名自考本科学历提升的时候,小心谨慎不要上当受骗!那么网上自考本科学历靠谱吗?我们要学会辨别真伪,一定要选择正规靠谱的机构报考。网上自考本科学历虚假信息辨别:1、谎称能够快速出证要知道提升至大专学历必须要修满2.5年,并没有什么快速出证的方法,所以大家不要轻信那些能够跟你说15天就能出证的骗子,你交完钱后要么被拉黑,要么就是给你搞个假的证书,然后仿制一个假的学信网网站,结果都一样就是钱没了学历证书也没拿到。Ps:你考虑在网上报名考本科学历的适合,招生老师催促你报名缴费、并跟你拿证,这一定是假的。正规学历都有一定的学习过程,从学员信息注册到终学历信息录入到学信网,是有一个学习过程的,短的也要两年半才可以拿到本科毕业证。2、机构跑路近两年有关学历提升机构跑路的新闻非常多,其中有一家就搞出了大新闻,涉及金额高达千万,现在是老板卷钱失联,学员们扯旗维权,其实钱还只是小事情,关键是拖了很多学员近两年的时间,有部分学员还等着大专或者本科学历文凭去升职加薪、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可见选择一个靠谱的机构有多重要!Ps:直接在省教育考试院报名,比如说自考本科都可以自己在教考院官网报名。但报名入口并不是随时都开放的,考生需要提前咨询教考院官方或注意教考院公布的时间计划安排。以上便是网上自考本科学历靠谱吗的介绍,所以考生选择本科学历报考机构时,需要从教学能力、学费和服务态度等各方面比对之后再进行选择,又或者咨询奥鹏教育在线老师进一步了解。了解成人远程学历提升

自考本科造假案例分析题

科龙事件根据科龙公布的年报显示,2000 年科龙全年巨亏达8.3 亿元,2001 年更是达到14.76 亿元,转眼到了2002 年居然实现净利1亿元。如此巨大的反差之下,隐藏的是并不少见的利润大清洗的财务手段,即2002 年的扭亏的巨大“贡献”来自于2001 年的巨亏。科龙2001 年费用总额21 亿元之巨,2002 年仅为9 亿元,扭亏之术可见一斑。当然,如此扭亏为盈是建立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大幅变化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的变化。2006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与市场永久性禁入决定。这是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施行以来,证监会做出的第一个市场禁入处罚。本文拟通过分析科龙电器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会计审计问题,讨论其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一)科龙财务舞弊手法分析事实证明,顾雏军收购科龙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无明显改善,净利润的大起大落属于人为调控,扭亏神话原来靠的是做假账。1.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减值准备,实现“扭亏”科龙舞弊手法之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经查,在2002年至2004年的3年间,科龙共在其年报中虚增利润3.87亿元(其中,2002年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虚增利润1.4875亿元)。仔细分析,科龙2001中报实现收入27.9亿元,净利1975万元,可是到了年报,则实现收入47.2亿元,净亏15.56亿元。科龙2001年下半年出现近16亿元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计提减值准备6.35亿元。2001年的科龙年报被审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到了2002年,科龙转回各项减值准备,对当年利润的影响是3.5亿元。可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其巨额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都是“公允”的?如果2001年没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广告费用,科龙电器2002年的扭亏为盈将不可能;如果没有2001年的计提和2002年的转回,科龙电器在2003年也不会盈利。按照现有的退市规则,如果科龙电器业绩没有经过上述财务处理,早就被“披星戴帽”甚至退市处理了。可见,科龙电器2002年和2003年根本没有盈利,ST科龙扭亏只是一种会计数字游戏的结果。2.虚增收入和收益科龙舞弊手法之二:使用不正当的收入确认方法,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经查,2002年科龙年报中共虚增收入4.033亿元,虚增利润近1.2亿元。其具体手法主要是通过对未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以虚增年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科龙电器2004年第四季度有高达4.27亿元的销售收入没有得到验证,其中向一个不知名的新客户销售就达2.97亿元,而且到2005年4月28日审计时仍然没有收回。此后的2003年和2004年,同样是在顾雏军和格林柯尔的操纵下,科龙年报又分别虚增收入3.048亿元和5.127亿元,虚增利润8935万元和1.2亿元。这意味着在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后所出具过的3份公司年报都存在财务造假,将不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3.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科龙舞弊手法之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经查,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2000年至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003年、2004年科龙公司年报也均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顾雏军入主科龙不久便开始在各地疯狂收购或新设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打造的“科龙系”主要由数家上市公司和各地子公司构成。到案发时,科龙已有37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28家分公司。由顾雏军等在境内外设立的私人公司所组成的“格林柯尔系”在国内亦拥有12家公司或分支机构。此间”科龙”与”格林柯尔”公司之间发生资金的频繁转换,共同投资和关联交易也相当多。科龙公司在银行设有500多个账户都被用来转移资金。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和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的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如此看来,对于格林柯尔而言,科龙只是一个跳板,它要做的是借科龙横向并购,利用科龙的营销网络赚取利润。顾雏军把国内上市公司科龙当作“提款机”.一方面以科龙系列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列公司打造融资和拓展平台为由.通过众多银行账户,频繁转移资金,满足不断扩张的资本需求,采用资本运作通过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对科龙进行盘剥,掏空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又通过财务造假维持科龙的利润增长。(二)科龙审计报告透视科龙财务造假该打谁的板子?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难脱干系。2002年之前,科龙的审计机构是安达信,2001年,ST科龙全年净亏15亿元多,当时的安达信“由于无法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合理的保证来确定所有重大交易均已被正确记录并充分披露”给出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02年,安达信因安然事件颠覆后,其在我国内地和香港的业务并入普华永道,普华永道对格林柯尔和科龙这两个“烫手山芋”采取了请辞之举。之后,德勤走马上任,为科龙审计了2002年至2004年的年报。在对ST科龙2002年年报进行审计时,德勤认为“未能从公司管理层获得合理的声明及可信赖的证据作为其审计的基础,报表的上年数与本年数也不具有可比性”,所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前安达信曾给出过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2001年年末科龙整体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2002年给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得有些牵强。在此基础上,2003年德勤对科龙2003年的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04年德勤对科龙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尽管在2004年年报披露之后德勤也宣布辞去科龙的审计业务,但它此前为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2002年、2004年年报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没有撤回,也没有要求公司进行报表重述。既然科龙被证实有重大错报事实,德勤显然难以免责。据媒体透露,证监会基本完成了对德勤的调查,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第一,在执行审计程序等方面,德勤的确出现了严重纰漏,对科龙电器的审计并没有尽职。例如,证监会委托毕马威所作的调查显示: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科龙电器及其29家主要附属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出总额约为40.71亿元,不正常的重大现金流入总额约为34.79亿元,共计75.5亿元。而这些在德勤3年的审计报告中均未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之一,即须认为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一审计报告》第18条规定,意味着德勤认为科龙2002、2003、2004年度的现金流量表是公允的。第二、德勤对科龙电器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电器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电器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在未对产成品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抽样盘点的情况下,德勤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对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并予以确认,其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均不合理。第三、德勤在存货抽样盘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样盘点范围不适当,审计程序不充分。德勤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样盘点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样盘点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电器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存货监盘也是一项重要的审计程序,如果进行账实相符核查,科龙虚增的主营业务利润其实并不难发现。第四、科龙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体现出德勤未能恰当地解释和应用会计准则,同时这也说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收入的确认应该以货物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一般来说仅以“出库开票”确认收入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就不应确认为收入。未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对较敏感的“销售退回”这一块,德勤也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致使科龙通过关联交易利用销售退回大做文章,转移资产,虚增利润,这也是德勤所不能回避的错误。第五、德勤审计科龙电器分公司时,没有对各年未进行现场审计的分公司执行其他必要审计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其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真实性。科龙有很多分公司、子公司,组织结构相当复杂。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风险,即审计重要性水平来确认每年对哪些分公司进行现场审计。(三)思考与启示对于科龙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已做出处罚决定,但其引发的相关问题令人深思,主要有:1.科龙财务造假根源何在科龙财务造假的根源仍然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2001年,科龙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格林柯尔”实现了民营化重组,其初衷是希望民营资本的介入能够打开产权之结,改善公司治理。现在看来,在顾雏军的把持下,科龙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但没有改善,反倒被强化了。几年来公司的会计数字游戏、关联交易以及公司资金被”掏空”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再次凸显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看,科龙已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但实质上公司治理仍存在严重缺陷。顾雏军利用其对公司的超强控制力,以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为格林柯尔谋利,导致科龙陷入新的危机。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名存实亡。当科龙为种种“疑云”笼罩,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之时,科龙的独立董事始终未能发表有助于广大中小股东揭晓“疑云”的独立意见,难怪科龙的中小股东发起震撼中国股市的要求罢免其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当然,公司治理不仅包括内部治理,还包括外部治理,否则治理的重任难以完成。那么,外部治理的关键又是什么?是法制的完善和监管的有效性。有法不依,任何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可能失去存在的基础和保障。虽然市场主体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会与制度博弈,而法律法规就是为了约束和防范这种试图突破制度的行为而设置的。若缺乏有效监管,这种企图突破法律制度的活动将会变本加厉。要约束公司行为,保障其内外部治理的实现,必须落实监管的有效性,最终使公司问题通过监管而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戒。2.强化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保证证监会是对证券市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构。顾雏军涉嫌多项证券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查处是完全必要的。事实上,2002年以来科龙的经营业绩出现剧烈波动,已经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质疑,现已查实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存在严重不符,但它居然能够利用财务数字游戏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混”了近5年。可以说,科龙是”自我曝光”在前,公众质疑在先,证监会立案调查滞后。作为市场监管者的证监会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苗头,进行有效监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反映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有待提高。此外,从证监会立案调查科龙事件,到顾雏军等人被拘捕,投资者未能及时从相关方面获取案情进展情况,即使案情细节不便披露,对于科龙问题的严重性或复杂程度也应有个交代。相比之下,创维事件发生后,香港廉政公署立即发布包括涉案人员、案件主要内容在内的详尽信息的做法,不能不让人感到目前投资者应有的知情权依然欠缺。3.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如果说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独立审计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舞弊行为的另一道重要关卡。拥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金字招牌的德勤没有把好这道关,反而深陷“科龙门”,由此可以发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执业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一: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自从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其独有的品牌优势、人才优势和先进的管理制度占据了国内审计服务的高端市场,业务收入和利润率遥遥领先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资本市场的磨砺和实力赋予了其极高的品牌价值,为其带来巨大的商誉和业务机会。所以,德勤作为科龙的审计机构.其专业胜任能力毋庸置疑。而科龙聘请国际“四大”之一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计,也相信其审计报告的公信力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然而,事实证明,如果审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就可能成为问题公司粉饰其经营业绩的“挡箭牌”,并给事务所带来一连串麻烦。鉴于德勤在科龙审计中的表现,难怪有人怀疑德勤在中国大陆是否存在“双重执业标准”。否则,审计师完全可以发现科龙的问题和顾雏军的犯罪事实。所以,审计师在出现错误时,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某些固有局限”所致,或是被审计公司管理层的造假责任等,会使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业产生不信任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反观目前审计行业的现状,审计师职业道德缺失已导致大量的审计失败,审计师知情而不据实发表意见和预警信息,不仅是失职,还有渎职嫌疑,不但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事务所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当然,审计师身陷问题公司,制度环境也是制约因素之一。人们习惯称审计师为“经济警察”,实际上夸大了外部独立审计的作用。审计师没有司法或行政权力,因此可能无法获得能与行政或司法机构比肩的信息。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现在许多审计师身陷问题公司,主要因为上市公司能够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饭碗。而且,道德审判意识不强且违规成本又低,因而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对于造假企业,审计师仍有可能铤而走险。问题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超国民待遇”近年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内地的业务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陷入财务丑闻的事件也开始出现。一向以质量精湛、执业独立而占据国内大部分审计市场的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成为被告。“科龙一德勤”事件中受指责的问题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主要问题是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建立和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诚信制度面前应当“人人平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平等竞争的平台,使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体现。4.审计风险防范德勤对科龙审计失败,再次说明了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目前审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企业组织形式纷繁复杂和经营活动多元化,要求审计师们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事务所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无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只要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就可以作为被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其向法庭自我证明清白,或承责或免责,这样一来审计师的责任更为重大。面对目前独立审计行业的系统性高风险,无论国际所还是国内所均难幸免。财务丑闻中不能排除有审计人员参与或协助造假,或有审计质量问题,但也不能否认审计人员也会成为造假公司的受害者。导致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复杂,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曾总结过其中最重要的十大因素。但审计失败最主要的原因:一是审计结果是错误或者不恰当的;二是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或者审计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甚至欺诈行为。因此.增强风险意识,通过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来推动独立审计的良性发展,是化解审计风险之根本。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ST天一(原天一科技)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2004年半年度报告和隐瞒重大事项未披露,存在虚假披露信息的违纪问题,被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被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公司董事财务总监、4名董事被分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公司独立董事被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据悉,这是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2004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检查所取得的成果。 2004年,沈阳办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对北京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度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经对该所出具审计报告的14家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和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发现该所连续5年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科技)疑点较多:一是该公司4个内部承包的驻外维修服务部分回利润达395万元,但承包分利协议的真实性不足;二是其联营公司分回利润626万元,占当期利润的36%,但联营公司的报表却未按规定经过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利润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三是“在建工程”挂账预付某公司2451万元购置设备款,却长达两年多未收到设备。该办经对天一科技重点延伸检查,发现了重大问题线索:该公司与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并给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询证回函,欺骗事务所。同时通过隐蔽关联公司回款等方式虚计利润1245万元,造成会计信息严重不实。 面对已暴露出的巨额资金账外运作形成的银行存款空洞,该公司提供了一份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共同签字确认的账外资金投资情况表。此表反映天一科技2001年末新一届董事会接任时,就已有21553万元账外资金由关联公司运作,新一届董事会接任后继续维持账外经营状况,截止2003年末,共有账外投资19435万元。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账外资金运作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账外资金运作有关的关联公司情况和资料,形成几年来巨额资金账外投资的盈亏、资金去向情况不明。 与此同时,审计工作也遇到巨大阻力:一是天一科技所在地平江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以控股股东名义,两次以向审计组汇报工作为名发出书面逐客令,集体要求审计组迅速结束审计工作。二是天一科技所在地开户银行迫于控股股东的压力,对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采取躲避、拖延的方式不予配合,致使许多重大问题的审计查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三是天一科技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1999年上市以来至2001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根据沈阳办反映的情况,国务院组成了由证监会牵头,审计署、银监会等部委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查实:天一科技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6353.86万元;虚假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规模2926万元。虚假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1575.89万元。虚增存货、无形资产和应收账款等资产项目合计6571.7万元。隐瞒控股子公司,不披露也不合并会计报表;未披露累计投入5.6亿元进行股票投资。 在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期间,天一科技和作为控股股东的当地政府在上市公司公告中以自查方式披露了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经追溯调整连续两年的会计报表,该公司2003、2004年已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净资产缩减近2亿元,证券简称相应变更为“*ST天一”,自今年4月29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今年8月30日,深交所针对该公司涉嫌假利润、账外事项及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规则》对董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10月,针对天一科技在5年多时间里,采取设立多个不予披露的关联公司和多个账外账户,累计将5.6亿元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转移账外炒股,形成近2亿元银行存款空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因其涉及造假的时间长、违纪金额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及部分董事进行了处理、处罚。(关李)

1、(1)剧本著作权属于文化公司。如果甲乙丙丁都是该公司的员工,则该剧本属于职务创作;如果不是,则属于委托创作,无论是哪种情况,著作权都属于发起人也就是文化公司。(2)丙作为创作小组的一部分,只有署名权,没有权利私自许可。2、(1)如果证据充分,甲能够证明其技术是在乙申请专利之前产生的,可以生产。(2)因为专利权属于乙公司,在专利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甲没有许可的权利。3、(1)按照题目所讲,该商标应该属于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酥梨“是在国际分类第31类。(2)根据题目意思,是想回答说不能被核准;但目前所给出的条件严重不足,根据法律条款,只能说一般情况下,乙地公司不能注册成功。《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甲地合作社证明了该名称属于地理标志,那乙公司的”酥梨“类商标不会注册成功,其他类别商标有机会。(请注意是”不会注册成功“,而不是”不能被核准“,因为乙公司先提出申请,理论上是先被审查到的,有初审通过的可能,然后才被异议或者撤销掉。)《商标审查标准》中也有对地名的限制,”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名“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说如果甲地只是某一个乡村,那乙地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就有机会通过初审;另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过地名本身的“也是有机会注册成功的,比如黄山、洪湖等,乙地公司也有机会注册到。当然了,前提是”酥梨“以外的项目或者甲无法证明该名称为地理标志。总体分析,因为条件不足,乙地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尚存在”被核准“的机会。

不知道你要具体哪个类型的,所以就给你这个: 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自考本科学历造假事件有哪些案例

成功要什么样学历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力

假文凭的危害 一般说,文凭越高,授予文凭的学校越好,文凭持有者的综合素质也必定越高,其专业知识也必定越丰富,那么他在具体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创造的价值也必定越大。假文凭的持有者既不具有该文凭所反映的身份,更不具有该文凭所蕴含的知识水平,所以也不可能期望他能创造出与文凭具有等值性的价值,所以伪造文凭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应该遭到社会的谴责。近年来,随着对文化知识的尊崇,大家对文凭也越来越看重。由此假文凭的制作、贩卖、使用也就应运而生,甚至有些泛滥成灾。法律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但是,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制售假文凭者的制裁措施,却没有规定对持有、使用假文凭者的制裁惩罚措施。从实质上说,假文凭是以破坏规则为代价的。破坏了规则,也就是破坏了程序正义,其结果是实质正义也会遭到伤害。没有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也荡然无存。因此,要实现各行业招聘录用的正义,就必须用一套公开和严格的规则来保证。在目前,文凭还是一种必须的标准,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什么时候,在选拔人才时,要坚持“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用人标准,抵制选人用人方面华而不实、一切以“文凭”为标准的人才“高消费”之风。另外一方面,对假文凭严格查处,通过法律、行政等等手段抑制不法现象的滋生蔓延,并辅之以全社会范围内的诚信教育,从本源上切断假文凭存在、发展的客观条件。

我觉得你问的问题很好,我也思考了很久,首先我不一定能帮你解决这些困惑,只是发表一下我自己的见解: 1.中国的教育有些僵化,真正有能力的人未必能考上名校,我是同意的,但不绝对,这涉及太多方面比如教育公平等等,可是这不能成为唐骏造假的理由 2.这个社会是太注重学历了,其实不光在中国,其他地方也是如此,高学历就像是一个光环,谁不希望自己有一个美丽的光环呢?可是这个光环不一定实用! 3.成功未必一定要考上北大、清华这是肯定的,那要是只有考上北大清华的人才能成功,那这个社会的成功人士太少了 。 所以,唐骏造假只是关于个人诚信的问题,现实中这种造假是很多的,我不一一列举了,只是唐骏把自己吹得太大了,搞个人崇拜,结果被别人拆穿了,作为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自己,不要被别人忽悠了,任何搞个人崇拜的人都值得怀疑,他只是一个个例,像他这样的人还有许许多多,总是会有的!只能减少,根除是不可能的!

多年前初中退学干苦工,读了个成人大专想干点技术工作,才发现大专是多么受歧视。后来自考本科、在职取得硕士学位累得一塌糊涂,以为这样可以弥补大专学历的不足。结果什么都没改变,别人一看第一学历是大专,以后拿的本科、硕士一点用都没有,到30岁还在四处奔波,吃饭都成问题。最后索性冒充统招本科文凭去应聘,年薪25万。你说这是什么世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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