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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会计证报考时间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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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般是在9月份报考。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建议你关注所在地区的教育考试院网站。

03年申请.04年审过一次.05/06你有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07年要进行年审.如果你05/06没有培训.07年不会年审通过的.中专可以报考会计初级职称(必须有年审通过的会计上岗证)07年报名在06年11/12月份已报名.考试时间为07年5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江苏省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即将开始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6]4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06]68号)文件精神,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苏省报名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请考生咨询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具体安排。在宁部属单位及省属单位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区县点报名。2007年5月份考试,考试档次为初级、中级。一、报考对象和条件(一)基本条件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报名条件补充说明1.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同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2.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二、报名时间和办法1.报名时间: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2.报名地址:报考人员所在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址。3.报名办法:今年我省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进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具体的报名方法和流程稍后由本网站公示。除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外其它地市都通过以下方式报名:(1)到报名点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和考试用书预定单。(2)报名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审查盖章后,携带报名表一份,身份证、学历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二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准确无误填涂报名信息卡。(3)中级考生如2006年度考试有合格科目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填涂考试档案号,否则后果自负。三、考试科目及时间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5月20日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四、证书颁发。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五、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由考生自愿选订由全国会计考办和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编著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六、其它异地考生到我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原考区会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和软盘,并出示相关证书的原件。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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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

2009年6月1日7月12日

自考会计证报考时间江苏南通

江苏省会计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报名截止时间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结束。报名时需要准备有效身份证件、本科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本科学位证书等资料。报名时需要支付报名费,报名费一般为1000元,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需要将报名费支付完毕。报名成功后,参加考试的考生需要准备有效身份证件、报名凭证等资料,以及参加考试所需的考试材料。

每个市的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都有些不同的,不过,差不多是这几个月了报名时间: 2009年全省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2日,报名确认时间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整个报名工作须在7月31日前完成。 考试时间: 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笔试方式的地区,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11月8日上午 9:00-11:3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1月8日下午 14:00-16:30 会计基础扬州】报名时间09年6月1日-7月12日;考试时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考试时间从10月26日起,《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或《珠算五级》(鉴定)时间从9月21日起,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详情>>] 【镇江市】报名时间09年6月1日-7月12日;考试时间:2009年考试将于11月3日起进行,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详情>>] 【常州市】报名时间09年6月1日-7月12日;考试时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考试时间从10月20日起,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或《珠算五级》(鉴定)时间从9月22日起,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详情>>] 【南京市(09年6月1日-7月12日)】 【连云港(09年6月1日-7月12日)】 【泰州市(09年6月1日-7月12日)】 【徐州市(09年6月1日-7月12日)】 【苏州市(09年6月1日-7月12日)】 【吴江市(09年6月1日-7月12日)】 【昆山市(09年6月1日-7月12日)】 【常熟市(09年6月1日-7月12日)】 【无锡市(09年6月5日-7月12日)】 【南通市(09年6月5日-7月12日)】 【张家港(09年6月1日-7月12日)】

每年6-7月,正在报名中,查看地报名通知:

1.报名时间

2022年江苏南通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为 2022年1月10日至1月24日14:00 ,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1月24日14:00截止。

2.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六)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3.考试时间

2022年江苏南通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022年5月7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4.报名入口

2022年江苏南通高级会计师报名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江苏会计自考报名时间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苏财会[2009]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2009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工作 报名前,各市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网上报名方法和报名时间、报名确认地点和时间以及考试相关要求等信息。 二、报名的具体时间安排 从2009年起,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将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请各市根据全省培训会议精神,认真做好网上报名的硬件配置工作,并熟练掌握报名软件。2009年全省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2日,报名确认时间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整个报名工作须在7月31日前完成。各市在报名期间必须及时做好考生报名信息的备份工作。 三、严格执行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在组织报名确认时,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尤其是免试资格的审查工作,严格审查考生考试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等信息,以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的准确完整。审查无误后,考生和经办人员必须在报名表上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 四、考试时间安排 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笔试方式的地区,笔试科目考试定于11月8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1月8日上午 9:00——11:3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1月8日下午 14:00——16:30 会计基础 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报名人数情况,妥善安排上机考试时间,并将时间安排情况报我厅备案。 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试安排请各市按照《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要认真总结以往开展报名工作的经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报名每个环节的工作,切实维护考生利益,确保2009年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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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答你的问题:1、自考报名不需要上课,可以完全自学成才2、报名处:苏州自考办公室地址:苏州市劳动路359号 自学考试:68661134 3、苏州一年有二次报名时间,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与11月份PS:会计自考本科有十来门学科,其中有几门还是有点儿难度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掌握程度,选择其中几门上课辅导。

江苏会计自考报名时间表

报名时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考试时间: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12月25日24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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