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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国贸简答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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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自考本科有哪些科目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一、国际贸易自考本科的科目国际贸易自考本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课程: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法学、国际贸易经济学、国际贸易财务学、国际贸易统计学、国际贸易营销学、国际贸易金融学、国际贸易技术学、国际贸易管理学、国际贸易运输学、国际贸易信用学等。二、国际贸易自考本科的课程内容1、国际贸易实务: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的实际运作,包括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国际贸易的经济原理、国际贸易的结汇、保险、税收、国际贸易的商业准则、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的技术检验、国际贸易的运输、国际贸易的信用等。2、国际贸易法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理、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条款、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原则、国际贸易法的运用、国际贸易法的解释、国际贸易法的处理等。3、国际贸易经济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的经济原理、国际贸易的国际比较优势、国际贸易的国际市场结构、国际贸易的国际贸易结构、国际贸易的国际价格机制、国际贸易的国际货币管理等。4、国际贸易财务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财务的基本原理、国际贸易财务的国际贸易收支结构、国际贸易财务的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财务的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财务的贸易税收、国际贸易财务的贸易报表等。5、国际贸易统计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统计的基本原理、国际贸易统计的分析方法、国际贸易统计的国际贸易趋势、国际贸易统计的国际贸易结构、国际贸易统计的国际贸易经济模型等。6、国际贸易营销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营销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营销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营销的市场分析、国际贸易营销的定价策略、国际贸易营销的促销活动、国际贸易营销的品牌策略、国际贸易营销的渠道管理等。7、国际贸易金融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金融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金融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金融的国际收支、国际贸易金融的国际汇率、国际贸易金融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的国际金融市场等。8、国际贸易技术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技术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技术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技术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贸易技术的国际技术合作、国际贸易技术的国际技术标准、国际贸易技术的国际技术检验等。9、国际贸易管理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管理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管理的组织管理、国际贸易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国际贸易管理的经营管理、国际贸易管理的市场管理等。10、国际贸易运输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运输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运输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运输的运输类型、国际贸易运输的运输设备、国际贸易运输的运输路线、国际贸易运输的运输结算等。11、国际贸易信用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信用的基本原理,包括国际贸易信用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信用的信用管理、国际贸易信用的信用评估、国际贸易信用的信用担保、国际贸易信用的信用风险管理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了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状况,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则是每一位学习国际贸易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可以从事涉外业务、管理、调研等工作。自学考试开考专业中也包括国际贸易专业,那国际贸易自考本科重点科目有哪些?国际贸易自考本科专业科目按照必要程度可分为必考、选考和加考三种类型,按照性质和学习方式又可划分为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实践考核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这五种类型。当然专业课程表中只会注明必考,选考以及加考,每一类型的科目都有着不同的考试要且,因此,国际贸易自考本科重点科目主要在于必考课程中,但是也不能忽视选考课。国际贸易专业全称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自考国贸专业必考课程15门,没有选考课程。按照自学考试制度规定,根据考生所选专业,必考课程必须获得合格成绩,按照专业要求完成选考课程所需学分要求,加考课程只针对个别类型考生而设置,一般不做要求。所以,国际贸易自考本科重点科目在于必考课程。必考课程中的重点则是考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其他的公共基础课程、理论课程等基本上每个专业的设置都差不多,科目的考试难度也没有专业课程大,所以考生学习的重点也在于专业科目。国际贸易自考本科生入学后可以报班学习,有专业的老师对课程进行指导,可一定程度生提高学习效率。综上总结,国际贸易自考本科科目主要包括必考,选考和加考三种类型,该专业没有选考课程要求,考生学习的重点在于必考课程,考生入学后可报班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如果考生还想了解更多自考资讯或有任何提升学历上的疑问都可以登录广东自考点击咨询在线老师。

简答题只要答出要点,即可得全分。不要写太多内容,否则会影响阅卷老师的判断。

论述题除了回答要点,还要对要点进行阐述。分点作答,不要一句阐述完。

自考简答题涉及的都是较大的问题,或者阐述一种观点,或者对某种理论作出解释,或者是提供证明,但都有一定系统性。所以回答要层次清楚、言简意赅,论点或根据不可遗漏。简答,突出重点,这既是简答题内容上的要求,也是这类题的题型特点。

扩展资料:

自考专升本和普通专升本的主要区别:在于文凭的含金量,还有就是上课模式和报考模式都不一样; 自考专升本:是只要是专科学历都可以报考的,每年参加国家规定的2次考试,各科成绩通过60分就可以拿到毕业证了,相对比较简单;

普通专升本:是需要等到大三的时候才能报考的,是要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才能继续读的,相对难度就比较大。

自考毕业证每年办理两次: 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具备毕业资格的考生,应在每年的6月初或12月初申请办理有关毕业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毕业材料的,一律不予接纳办理。

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自考阅卷老师每天都有阅卷指标的,如果当天完不成的话就要加班,所以每张卷子的阅卷时间是极短的,一般不超过90s。

但是自考也是有“隐形”的通过指标的,要是卷子改的太严,导致很少有人通过考试的话,那往后报自考的人会更少,所以阅卷老师都会手下留情的。

据一位曾参与阅卷的老师透露,刚开始阅卷的时候,他还是按照标准答案来的,但是通过率太低了。前几个考场就几乎没有人过,慢慢的在老师的暗示下,阅卷就比较松了。

一般来说,只要客观题答的好,基本上主观题都是高分;如果客观题不好的话,主观题能送的分老师也会送,要是实在过不了,也没有办法。

七大题型的答题套路:

判断题:有规律可循

判断题是有规律可循的,一般来说,题目中含有绝对性的词,比如“一定,肯定”,这道题很可能是错的。

填空题:从题干中找答案

对于不会回答的填空题,可以试着在选择、判断的题干或者选项中查找。如果还没有的话,结合语境和上下文作出综合性的回答。

名词解释题:轻松拿满分

对于名词解释,一定要注意关键词。因为关键词就是得分点,即便说的不是标准答案,但是抓住了关键点,即便是用自己的话说,也可以拿分。如果不记得关键词,也要多写点。

简答题:遵循两个拿分原则

简答题作答可以遵循以下2个原则:一是分点作答;二是利用单选、多选或判断题来获取有用的信息。如果这两点都用不上,那就随意发挥吧,只要沾点边即可。

比较分析题:固定的答题模式

对于比较分析题,我们首先要分析题目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根据题目的问题来作答。答题模式:先回答“是”或“否”, “正确”或“错误”,然后再根据题干展开事物之间的比较。

论述题:和国情相结合

论述题应该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起来,可参考以下的答题模式:开头首先要紧扣题目,然后针对题干题注总结性的文字分析,也就是提出结论。其次是结合理论,针对结论进行展开,同时还要同我国具体的国情相结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考本科

自考国际私法简答题重点

总论,尤其是各论

法律的域内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国际私法的定义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连接点 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许可协议 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重点) 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 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的担保 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国际私法协助 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域外送达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 特征履行说 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 可称特种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动产附近骨” 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意指动产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 《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 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 司法救助 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则。 国籍的消极冲突 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 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以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是他们依其自身的性质有“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胡伯 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的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 最惠国待遇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单一破产制 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发生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财产,统一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

历年的差不多的: 六、简述题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2、简述法律本座说。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5、简述动产三分说。答: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外交途径送达②领事途径送达③中央机关送达④法院送达⑤邮寄送达⑥个人送达⑦公告送达10.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答: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1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答: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14.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1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17.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2、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答:(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2)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3、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这是国际私法会议统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又一重要成果,该公约共五章31条。①公约适用范围,采用排除适用范围的方法即a遗嘱方式b遗嘱能力c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d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等不适用。②准据法,公约采用了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③继承协议公约明确规定了继承协议的定义。④一般规则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4、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答: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①“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②“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③“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④“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⑤“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5、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答: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6、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三、案例分析题1、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请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3、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4.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5.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6.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一、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3、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5、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6、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7、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1、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2、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8、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0、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1、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4、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5、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6、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37、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8、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9、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40、涉外代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关系。 41、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2、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3、FOB: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4、CIF: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45、CFR: 46、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7、提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自考国际金融重点简答题

国际贸易与国际收支、国际储备、外汇和外汇制度、有关汇率的计算、汇率的决定理论、国际银行业务、国际金融组织与国际金融危机等等都是重点。 自考怎么复习? 第一步肯定是通读教材,自考的题总是围绕教材出的,不会脱离教材之外,通篇看一遍,大概要知道这门课讲的是什么,难度怎么样,边看可以边根据自己的理解做记号,哪些是不好理解的可以先划下线,另外目录是个好东西,可以很快的帮你了解整本教材的结构。 第二步就是边看视频课程边翻教材,这一步就是在划重点了,各种记号笔准备起来,概念、名词解释这样的要重点理解记忆下的, 第三步开始刷题,多刷真题,不要以为考过了就不会再考了,有可能下次就有前几年考过的原题,闭卷做一次模拟演练就能很清楚的知道哪些知识点没掌握,再巩固复习。如果拿起试卷无从下手,那就是你前两步没做好。 自考题型 1、选择题,一般占20——30分,比较好拿分的一部分。考的就是书本上基础内容。不确定的选项,用排除法。 2、名词解释,专业解释,尽量按书里的原话写,所以要好好看教材呀。 3、简答题,注意分段叙述,标明1,2,3。可以只写重点。言简意赅,不会的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分段写,总之不要空着。 4、论述题,一般在10——15分左右,这种一般会有开放性题目,多写点,多写点,能用上背过的知识点就更好了。不要嫌麻烦。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二固定汇率制度是货币当局把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加以基本固定,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的、很小的范围之内。这种制度下的汇率是在货币当局调控之下,在法定幅度内进行波动,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浮动汇率制度一般指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相对于固定汇率制而言的,是指一个国家不规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汇率的上下波动幅度,也不承担维持汇率波动界限的义务,而听任汇率随外汇市场供求的变化自由浮动。在这一制度下,外汇完全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一种特殊商品,汇率成为买卖这种商品的价格。三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的异同如果绝对购买力平价成立,相对购买力平价一定成立,因为物价指数就是两个时点物价绝对水平之比,反过来,如果相对购买力平价成立,绝对购买力平价不一定成立,例如,基期和报告期的汇率都等于绝对购买力平价的二分之一,这时相对购买力平价成立,但是绝对购买力平价不成立。1.绝对购买力平价说认为均衡汇率决定于两国货币的购买力,亦即由两国一般物价水准的相对比率来决定。假设E代表汇率,Pd及Pf分别代表本国及外国的物价水准,则汇率决定于:E=Pd/Pf也就是home country price level / foreign country price level只是代号不同2.相对购买力平价说相对购买力平价认为,汇率应随着两国物价水准的变动而调整。相对购买力平价能够用来计算一个货币是否实际升值或贬值,只有当该货币在基准期处在均衡水准时才能帮助我们确定该货币在中止期是否低估。如果该货币在基准期已经大幅偏离均衡水准,仅仅根据相对购买力的计算很难断定该货币在中止期是否被低估。以用变动率的方式,将上式改为:汇率变动率=本国物价上涨率-外国物价上涨率St =S 0 * (1+inflation rate home )^t / (1+ inflation rate foreign)^t这应该是还没取微分前的计算式四 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在资本完全不流动且汇率浮动的情况下,当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国际收支不平衡通过什么途径调节待续

围绕国际货币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其未来的改革主要集中于四个领域。第一,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将对国际货币基金的增资与其治理结构改革相挂钩。基金按照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增加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与投票权,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目前美国的份额与美国经济的相对比重是相符的,大幅让渡份额的可能性不大。针对欧洲国家不愿意出让份额的状况,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是,让欧洲国家将自己分散的份额合并成两个份额———欧元区国家与非欧元区欧洲国家,欧元区国家因此可以获得与美国相同的一票否决权。在此前提下,合并后的欧洲国家可以适度让渡富余的份额。第二,扩展国际货币基金的多边监测功能,增强其监测对发达国家的约束力。随着全球经济与金融的日益全球化,它仅局限于双边监测,可能难以发觉或者容易低估全球体系中酝酿的系统性风险。

自考国际私法简答题重点句型

这个在书的后面有考试大纲的!祝你好运!!!加油!!

一、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3、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5、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6、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7、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1、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2、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8、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0、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1、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4、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5、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6、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37、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8、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9、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40、涉外代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关系。 41、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2、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3、FOB: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4、CIF: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45、CFR: 46、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7、提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前者在国际私法中没有肯定性的冲突规范,后者在估计上起着统一实体规范的作用。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有不同的观点:1,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2,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3,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但将继续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4,国际私法介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之间。 国际私法和国内民法的区别 2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5 第二章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在欧洲,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际私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但影响最到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在一些条纹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采取分散在有关篇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19世纪末,以单行规范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的代表性的是〈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的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31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对统一的国际私法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首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1世纪 巴托鲁斯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 意思自治原则 3、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 17世纪 胡伯 三原则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 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5、英国既得权说 18世纪 戴西 6、库克的“本地法”说 (s)当代国际私法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与内容的阔法和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4,传统冲突法和其学说的深化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在唐朝就已经开始 第三章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52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53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特点,作用,分类和适用范围。它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差异54 55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56 5,委过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那些权利) 59 第四章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62 2,冲突规范的结构 63 * 3,冲突规范的类型 63 (主要是靠示例) 4,冲突规范在立法中的作用 67* 5,准据法表述公式有那些?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68-69 6,连接点的概念和意义 70* 7,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71 8,识别的概念 71 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最早由卡恩和巴丁提出 9,识别的依据 75 10,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76 最早由梅西奥和汪格尔提出 1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80 12,法律选择的方法的种类 83 第五章 1,反致的概念。重要是记住各种反致的示例 福果案 2,反致 产生的原因 90-91 3,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93 4,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排除 5,公共秩序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99 6,运用公共秩序时注意的问题 答条框 7,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鲍富莱蒙案 8,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的两类情况 108 9,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109 10,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和方法 109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110 11,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11 12,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类情况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114 2,国籍冲突的解决 115*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 3,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产生的原因 119 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120 4,121页第一段12行引号内的规定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主张 122 6,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23和法律适用123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例外 124 8,我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那里的法律适用 124 k 9,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的宣告的管辖的主张 125 第七章 1,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规定 130 第二段引号内的字和第三段 * 2,法人住所的主张 131 3,对我国法人的认许的解决 133 4,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33 5,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取:特别认许 第八章 1,法律形式要件准据法的种类 138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主张 140 3,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规则 145 第二段公约第五条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50*k 第十章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法律适用的各种主张 2,*巴黎公约的四原则 168 3,伯尔尼公约的三原则 174 4,世界版权公约的特有内容 176 5,*trips协议 182 第十一章 1,*合同准据法的发展阶段 188 2,*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89 结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看 3,对特征履行说的规定的方式 193 4,合同争议的广义理解 203 5,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204

总论,尤其是各论

自考国际金融重点简答题汇总

国际贸易与国际收支、国际储备、外汇和外汇制度、有关汇率的计算、汇率的决定理论、国际银行业务、国际金融组织与国际金融危机等等都是重点。 自考怎么复习? 第一步肯定是通读教材,自考的题总是围绕教材出的,不会脱离教材之外,通篇看一遍,大概要知道这门课讲的是什么,难度怎么样,边看可以边根据自己的理解做记号,哪些是不好理解的可以先划下线,另外目录是个好东西,可以很快的帮你了解整本教材的结构。 第二步就是边看视频课程边翻教材,这一步就是在划重点了,各种记号笔准备起来,概念、名词解释这样的要重点理解记忆下的, 第三步开始刷题,多刷真题,不要以为考过了就不会再考了,有可能下次就有前几年考过的原题,闭卷做一次模拟演练就能很清楚的知道哪些知识点没掌握,再巩固复习。如果拿起试卷无从下手,那就是你前两步没做好。 自考题型 1、选择题,一般占20——30分,比较好拿分的一部分。考的就是书本上基础内容。不确定的选项,用排除法。 2、名词解释,专业解释,尽量按书里的原话写,所以要好好看教材呀。 3、简答题,注意分段叙述,标明1,2,3。可以只写重点。言简意赅,不会的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分段写,总之不要空着。 4、论述题,一般在10——15分左右,这种一般会有开放性题目,多写点,多写点,能用上背过的知识点就更好了。不要嫌麻烦。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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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报的自考金融 我搜集的资料 分享。。。自考考试指南:毕业程序[来源] 本网[时间] 2009-12-28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试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几年自考终于获得回报,请参照申办毕业证的具体程序。 毕业论文程序: 自学考试考生自通过本科毕业论文的登记审核,即进入到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当中来。 在进行登记时,会告诉每个专业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去指定的地点听论文的讲座。在讲座上,高校主管该专业论文的老师会和大家见面,并根据大家的选题方向,将考生分配到有关的教研室,然后由教研室具体指派导师。 导师确定后,考生应及时、主动地与自己的导师取得联系,并尽快安排第一次见面。而在见面前这段时间,考生应积极地准备自己的论文,尽量收集材料,形成论文的基本写作思想和提纲,这样见到导师后,才能与导师形成交流,导师也才能有的放矢的加以指导。 一般说,导师会给考生提出一些参考书或资料请考生借鉴,对考生提出的论文写作提纲也会进行一些调整和修改。然后考生应按照导师的要求完善自己的论文。在论文从提纲到成稿的过程中,一般要有多次反复。考生应该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认真地对自己的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 论文最后由导师确定定稿。定稿后的论文,考生应将其打印多份,为论文答辩做准备。需要指出的是,论文的写作是有时间限制的,12月底登记的考生,应在5 月上旬完成论文的定稿;而6 月底登记的考生,则应在11月上旬完成。论文定稿后,由系里组织进入论文答辩的程序中。 论文答辩的程序基本由三项组成:首先考生简单地阐述论文的写作动机、内容梗概和基本的观点;然后答辩小组成员就考生论文内容进行提问;如果答辩小组认为必要,还会对涉及论文的专业范围内的其他问题加以提问。这些提问都需要考生认真加以回答,并会影响到考生的论文成绩。 考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其本科论文即告完成。如果顺利通过,考生就应该准备本科毕业了。 毕业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毕业手续: 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自己判断并申请毕业,市自考办不负责通知考生办理毕业手续。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 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市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市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经市自考办、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级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 毕业时间: 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具体程序: 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领取程序: 领取凭证:准考证、身份证 1 、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告知自考专业及层次。 2 、在领取毕业生档案登记簿上签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领,应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名栏内签"***代" ; 3 、领取档案袋和证书夹,仔细检查,有无错装或缺漏(档案袋内装自考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成绩单); 4 、将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取出,由本人妥善保管。将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成绩单(各1 份)密封在袋内交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建议考生在密封档案前将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待遇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的,由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录用或聘用。 在工资待遇方面,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各个省市关于毕业的程序还有所不同,请各位考生参看各地毕业政策,同时,还要提醒大家,要想详细获得各地的考务考籍政策,应参看地方的《报考简章》。自学考试指南:申请学位[来源] 本网[时间] 2009-12-28 考生结束了所有本科自考课程,并完成了论文和答辩,就进入了最后的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申请学位的条件和具体手续如下: 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1 、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 、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并符合主考院校规定。 学位资格限制 凡符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均有一次申报资格,第一次未通过者以后不再补办。 申报学位程序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 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3 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 份,交近期2 寸免冠照片一张。 2 、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 月底报省考试院。 3 、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 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 、6 月底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不授予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 )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 )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学位外国语考试 考生在学期间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国语考试(包括毕业后一次)。毕业后可参加一次学位外语考试(上半年毕业者须参加当年学位外语考试,下半年毕业者可参加次年考试)。 授予学位程序 1 、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 、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补授情况 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过来人讲述:自考考场优异发挥十招中国自考在线有些同学的考试成绩往往会超过平时的水平,而有些同学则正好相反,这就是如何发挥考试技巧的问题。我建议你不妨按以下方法试试看。 一、注意临场心理调节。当你进入考场后切莫慌张,可用“我能行”、“静心”、“认真”等自我暗示来稳定自己的情绪。 二、把家庭、学校、社会的压力全丢掉,轻装上阵,尽力而为。 三、拿到试卷后,不要急于动笔,用十分钟时间浏览试题,领略各题的难易、分值,然后合理安排答题时间。 四、答题前,要逐字逐句审清题意,明了要求。答题力争简明扼要,答其所问。卷前的“注意事项”要仔细过目。 五、分值较小的题,如果一时做不出来,可先放一放,抢时间先做会做的题,然后再回头考虑本题。 六、有些看起来较容易的题目,其中可能有难点,切忌疏忽大意。 七、巧用图表法,碰到有些数学难题,可将已经数和未知数之间的关系列成图表,然后进行分析。找出解题的方法。 八、复查是考试中的重要一环,如果时间来不及,宁可把做完的题先复查一遍,而不做无把握的题。 九、不要见别人交卷就着慌,草率收兵,要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圆满的答完、检查完。 十、考完一科后,精神要放松,不要参加考生之间的议论或互相对答案。应抓紧时间清醒头脑,做好考下一科的准备。自考新生必知学习技巧之两字方针中国自考在线 自学考试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考生屡战屡胜,有的却举步维艰;究其原因,相当部分是由于考生对学习策略的掌握和运用存在差异性。 所谓学习策略就是自学者在专业选择、课程报考、学科学习以及答题应考等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律和采取的方式方法。正确地掌握和有效地运用学习策略,对于提高学习效果和考试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如何实现呢?笔者认为其关键是:两慎重、两树立、两细心。 两慎重。一是慎重选择专业。在众多的自学考试专业中慎重地选择一个切合主客观实际的专业是个首要问题。一般来说,考生应依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兴趣选择专业。只有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才能使所学知识发挥应有作用,否则将出现人才浪费和智力资源闲置等一系列问题;只有浓厚兴趣才会使整个学习活动充满情趣,使考生获得最巨大、最持久的动力。二是慎重报考课程,这主要体现在课程报考的先后次序和每次报考的课程门数上,关键要做到适量和有序。一般来说,每次以报1—2门为宜。当然,随着知识的丰富、经验的积累以及自学能力的提高,每次也可适当增加门数。每个专业的十几门课程,虽然各有自己的性质、特点,但它们之间体现出了一种内在规律,符合人类由简单到复杂的认识特点,因此报考时要据此统筹安排,一般可按“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的顺序报考。有实践考核的专业宜先报考实践考核所涉及的理论课程,这样可以增加实践环节的考核机会,缩短考试进程。 两树立。一树立正确的苦乐观。自学者和在校学生相比,既缺少“传道、授业、解惑”之良师的教导,也很少有互帮互学之益友的切磋,在知识的获取过程中会遇到不少的困难和挫折,然而“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每位自学者都该认识到,自学考试是苦乐相融的活动,参加自学考试这种苦的磨炼将锻炼人的意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树立科学的学习方法观。学无定法,但一定要得法,得法者事半功倍,不得法者则事倍功半,以考生自学为主的自学考试尤其如此。古时贤人哲士的读书理论对今天的自学者很有裨益,如“学而时习之”、“弗学何以行,弗思何以得”以及“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等等。另外,现实生活中一些成功自学者总结出的诸如“抓重点、勤对照;带难点、常推敲;找疑点、弄明白”的一些学习体会对广大自学者也很有指导作用。应该说,不同的人学习不同专业,其所用的方法会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怎样,还是有其共同规律可循的。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就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一方面可以以理论指导实践,另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另外,订阅有关自学考试杂志,从中了解自考政策、获悉考试信息、掌握学习方法也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两细心。一是细心准备,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知识,即临考前再次全面领会知识重点、剖析难点,并将其纳入自己的认知结构中;第二是思想心理,即认识到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既是对知识能力的检验,也是对品行修养的考查。第三就是熟悉考试时间、考点考场,备好笔、刀、尺、橡皮等工具,以免延误考试。二是细心答题。考试过程中,有些考生常因粗心浮躁而犯看错题目、误会题意等错误。一般来说,试卷分发下来以后可以先用几分钟时间从前至后浏览一下,统观全局,定定心;在审题过程中,要按照从左至右的顺序,对试题中出现的每一个符号、数据、图形、表格等都要进行细致观察,不遗漏任何一个可能是测量目标之一的细枝末节,准确掌握试题所提供的全部信息。 自学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和教育形式,是有其特点和规律的。自学者只有遵循这些规律原则,并采取一些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才能顺利地完成学业1、彻彻底底绝门绝户的投入等你看书看的老子娘班主任办公室领导男女朋友都想不起来的时候,在挨他们巴掌的时候,你就心里偷着乐吧,你这次自考有戏。这一点很难,好多人就是没有置于死地而后生的勇气,每天为无聊的小事如上课前途上班而担惊受怕,完全没有必要!你要知道,以后考上了研究生,你的前途将大有转折,平静不甘心的生活将被你一脚踹到天边去,先顾最重要的吧。 2、狠心狠肺恨肝狠五脏六腑最头条的狠,就是对自己,舍得对自己下狠手踹猛脚,当年敌人对我地下党员所做的阴招,你就别留着,从电影里学来的还得应用到生活。不吃饭不睡觉,不抽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上班不上课,只要这些你能做到,自考之路狠者胜是不? 3、疯狂学习法我自考时就采取的这类招式。许国章的一本英语八百题,我做了一个多月才看了二三十页,那时已到十月中旬,拖泥带水怎也看不完,我一发狠,没日没夜趴在床上又是红笔又是黑笔的死嗑,搞的眼睛生疼生疼的。那破书,五百多页看了不到十五天就啃完拉!在墙上打一勾,作为完毕的记号,心里忒得意。学啥都疯狂,你一疯,困难就拿你没治了。 4、会玩会休息注意心理调节本人自考三年,这三年中啥没练出来,就是练出来一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心理素质。学归学,学习肯定很难,但你要是再给自己心理上加负担,估计早晚得失眠睡不着身体软搭搭。那咋看书恁?特此推荐看一本具有强烈心理激烈壮胆和安慰的自我帮助书籍《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这本书将使您笑着度过自考的艰难时光。只要想成功,不可不看这本书。我心理调节和休息娱乐的办法是:跳健美操,听音乐,看看杂志,出去跑一两圈,上网。可以说音乐,健身和上网对我能支撑下这几年漫长的自考时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大力反对迷网过度和网恋,那可就糟糕的不得了拉!建议各位考友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休闲方式休息疲惫的神经,坚持到自考的最后一天。 5、注意和老师还有考相同专业的同学联系很有可能获取到非常宝贵的资料如果有该专业本科生的笔记更好,省却你不少麻烦。非常重要。切记一点的是,要密切注意该校该专业的考前指导,你可找该校同学打听一下,搜罗考前第一手资料。 6、结交个把两个战友沟通学习进度,交换学习经验,共同鼓励,扶持前进。我自考时,给外地的同学打电话一打打半天,不是我太有钱,而是同志式的鼓励确实安慰了我为考自支离破碎的心灵。我的苦只有你最懂! 7、坚持到底千万别放手,哪怕半死不活了也不要放弃学习。注意学科互换,不要看某门课看到呕吐了,再哇啦哇啦大喊,几门课交错着看,采用玩儿的态度来学习,感觉上会轻松点愉快点。坚持!至关重要! 8、注意减压,别自己给自己身上扛磨减压方式:建议:隔几天大哭一场,哭完好多拉{男子汉不要矜持,想哭就哭啊,哭不是懦弱,是学习方法哎!}隔三*五和朋友大吃一顿,满嘴流油,好开心牙周末必休息看电影或是跳舞啥的,怎么轻松怎么来经常洗澡,热水能解乏大笑玩电子游戏上网看电视,别天天这么干,我是说隔几天干一回。 9、帮助别人,不要断了外界联系自考的同学,昏天黑地旁若无人的学习固然必要,但可不能把自己完全封闭起来,成了茧子里的蚕。多和外界联系,当你学习学的疲惫不堪,看不到曙光的时候,要帮助别人关爱别人,这时感到的心理强壮有助于驱逐你心里渐渐凝结的脆弱。攻破自考的必经之路 看自考书应遵循从薄看厚,从厚看薄的原理.就是说我们开始看书的时候要看得详细,所有的点都要看到,把它都看做重点来看待。认真阅读,看得细有助于理解和记忆。直到通读一遍。形成一个系统。依照课本后面的大纲再有意识的阅读一遍。这时候就需要把书看薄了。看这本书的时候要做到心中有数。翻阅历年考题,拿到题并不是猛做狂写。主要是分析试卷。拿出几份来做对比。有牡丹的做上几道题。如有必要做上一套几套的试卷。这样跳出题海。做题并不是目的,目的是掌握。通过练习找出不足和方向,学的兴趣也会浓烈,回归课本,要知道再多的题都来自于课本,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这样背起来也轻松,拿起课本通背一遍。当你再拿起试卷的时候会如鱼得水,对于不用的科目要有不同的方法。比如那些计算题比较多的专业课我们也并不是钻入题海。首先,需要我们课上听老师讲,但有些人会发现课上感觉都听懂了,但做起题来却无从下手,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些课下工作。把课本看一遍,做到理解,看完例题,找出练习题来做,还是无从下手再翻出课本,再做,最后看答案,之后再回归课本,这道题做的还是不顺手,再找出与之相关的题多练习几遍,直到真正弄懂,像这样有针对的做题,既节省了时间而且系统,掌握的牢固。 说这些不异于纸上谈兵,重要的是我们赶快行动吧,你听,成功的声音!成功离我们很近、很近! 自考过关 应试技巧宝典中国自考在线:牧歌—自考 以考试大纲为本,不要盲目轻信模考题 高自考的出题人是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出题的,重点考"三基",考能力。因此考生也应严格按大纲复习,提高自身的基础知识和自学能力。 而对于一些自考辅导班老师宣传的所谓猜题、押宝,则不要轻信,更不要乱做模考题。 因为一些模考题往往与考试大纲不一致,而且与真题大相径庭。 专业调整期应如何面对 由于目前不少自考专业面临调整过渡期,因此考生应及时了解所考专业处于何种阶段,如果所考专业正在调整期,应注意具体的调整步骤,以便于复习和应考。 处理好平常积累与集中复习的关系 自考重在平常积累,集中复习是冲刺阶段的必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到福建出差时,在一个偏僻的海岛上遇到过一个自考生。他没上过辅导班,也没做过模考题,就是每天坚持看书、自学,一次就通过了三门考试。平时积累对于自考生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怎样应对较难的科目 不少考生心中都有几门较难对付的考试科目。中国革命史就是其中之一。以此科目为例,它其实并不难,大家只要严格按照大纲复习,是能够顺利过关的。但为什么有人总认为难呢?我想可能是目前的考生大都是"新生代",对于中国革命的历史较为陌生,因此觉得难。解决办法就是花更多精力攻下它。 临考前该做点什么 可以找来历年的考试真题看一看,掌握一下各科命题原则,因为命题原则一般是稳定平衡的;随时关注自考方面的信息,了解题型变动情况;同时注意劳逸结合,适当调整临考的紧张心理,早睡早起,保持正常的作息时间;考试当天别忘了携带必要证件及文具,并准时到达考场。 1、自考前的几天,要保持自己平时的学习和生活节奏,适当减轻复习的密度和难度。 这正是为了收到“退一步,进两步”的效果。保持大脑皮层中等的兴奋度(既不过分放松也不过分紧张),要避免和他人进行无谓的辩论和争吵,不搞剧烈的文体活动。这样,就能在自考前夕,创造一个良好的心境。�2、一般来说,自考前十天这段时间,应主要用来抓知识的主干,进行强化记忆。 总的原则是回归基础,形成知识网络,把查漏补缺、解决前面复习中出现的问题放在第一位。不必要也不可能再把每一科详细地复习一遍。 因此,最后十天的复习更应收缩到教材上来。通过看书上的目录、标题、重点等,一科一科地进行回忆,发现生疏的地方,及时重点补习一下,已经熟练习掌握了的内容,可以“一带而过 ”。还可以看自己整理的提纲、图表、考卷,重温重要的公式、定理等。这十天的复习,就 好象运动员在比赛前的准备活动或适应性练习一样。 通过这十天的“收缩复习”“强化记忆 ”,进一步巩固坚实而又熟练的基础知识,以便能在自考答题中,根据主干线索迅速回忆,熟练地掌握知识的整体框架,在答题中做到“八九不离十”。� 3、稳定情绪,修炼镇静、入睡。� 成绩的好坏与情绪稳定的关系很大,优化情绪的辅助办法有:� (1)深呼吸。复习完功课后,做深呼吸。要缓慢、放松,吸完一口气后,略停1秒钟再吐气。如此反复多次。� (2)按摩内关穴。用右手大拇指按住左手臂内侧内关穴(手掌纹下三横指正中处,通常是表带处),顺时针按摩36次,在心里默念“镇静”,这当然也是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 (3)坐着或者站立,身体放松,想象着自己淋雨,自我想象下雨将所有的疲劳和焦虑冲洗掉。当然在自己冲凉时,想象把自己的紧张、疲劳、焦虑冲刷掉的效果更好。� (4)按摩涌泉穴。晚上淋浴完后,用右手的大拇指按摩脚心的涌泉穴,次数不限,心里同时默念“入睡”。也可以在上床后,将自己的意念用在脚心的涌泉穴,默念“入睡”。� 4、进入全真模拟状态。� (1)早起半小时和晚睡半小时,两头加起来是1个小时,心理学界有一个普遍的共识,这两段时间是最佳的记忆时间。所以这1个小时中,要充分利用。� (2)有条件的话,要在上午8:30和下午2:00开始复习,这正好是自考考试的时间段,这样到考试的那天,能顺利进入状态。�(3)每天做一套卷子。每天做一份试卷可以使考生在几天后真正拿到试卷时不感到手生,能找到感觉。�(4)自考开始的前一晚上,平时什么时候睡觉就什么时候睡觉,千万不要打破自己平时的习惯。这是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

二固定汇率制度是货币当局把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加以基本固定,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的、很小的范围之内。这种制度下的汇率是在货币当局调控之下,在法定幅度内进行波动,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浮动汇率制度一般指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相对于固定汇率制而言的,是指一个国家不规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汇率的上下波动幅度,也不承担维持汇率波动界限的义务,而听任汇率随外汇市场供求的变化自由浮动。在这一制度下,外汇完全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一种特殊商品,汇率成为买卖这种商品的价格。三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的异同如果绝对购买力平价成立,相对购买力平价一定成立,因为物价指数就是两个时点物价绝对水平之比,反过来,如果相对购买力平价成立,绝对购买力平价不一定成立,例如,基期和报告期的汇率都等于绝对购买力平价的二分之一,这时相对购买力平价成立,但是绝对购买力平价不成立。1.绝对购买力平价说认为均衡汇率决定于两国货币的购买力,亦即由两国一般物价水准的相对比率来决定。假设E代表汇率,Pd及Pf分别代表本国及外国的物价水准,则汇率决定于:E=Pd/Pf也就是home country price level / foreign country price level只是代号不同2.相对购买力平价说相对购买力平价认为,汇率应随着两国物价水准的变动而调整。相对购买力平价能够用来计算一个货币是否实际升值或贬值,只有当该货币在基准期处在均衡水准时才能帮助我们确定该货币在中止期是否低估。如果该货币在基准期已经大幅偏离均衡水准,仅仅根据相对购买力的计算很难断定该货币在中止期是否被低估。以用变动率的方式,将上式改为:汇率变动率=本国物价上涨率-外国物价上涨率St =S 0 * (1+inflation rate home )^t / (1+ inflation rate foreign)^t这应该是还没取微分前的计算式四 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在资本完全不流动且汇率浮动的情况下,当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国际收支不平衡通过什么途径调节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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