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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招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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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招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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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招生违法吗

招生应该在学校允许的情况下才得以进行,如果没有委托的文件属于违法。工商营业执照这个根本就办理不了,因为没有相关的经营项目,招生代理就是学校或者教育方面委托才可以得以执行,不然属于欺诈,如果是未成年的学生就跟严重了。如果你是搞招生代理的,一定不要忘记向学校申请,给予的授权和委托。

你如果做的是国家正规的学校招生,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前提必须有该校的招生委托书一类的证明。要不然,工商部门取缔罚款是必不可少的了。祝好!

你做招生代理不能收取学生的费用,否则就是违法的,工商是可以查处的。

算。前提是你符合毕业条件。如果你不符合毕业条件,学校有权不发毕业证。如果是学校违反招生,而没有资质发毕业证,那学校当年招生就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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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犯法。自学考试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教育部自考办。2、北京考试期间:,其它时间:。3、内蒙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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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一般的只取消当次的考试成绩,带手机很有可能会记入诚信档案的。

作弊违规会被记录,影响学位申请,但对公务员无影响,而有的考研需要学位证,所以对考研稍有影响,你可以找不需要学位的考研院校即可。作弊被抓是非常多见的,如果被抓什么的就影响各种后期深造,那岂不是太多人要完蛋了。诚信档案对于小作弊不受重视,重大错误的才会被拒绝,作弊不用怕,怕的是屡次作弊不改的。所以,顶多是不能申请学位,其他不影响,作弊尽量不要被抓,抓到后不要再次作弊,这样就不算严重。没事,我每次去参加大自考,还没见过不被抓到作弊的的哪一场考试呢,可以说回回都见到有人作弊被抓。

自考助学禁止以主考学校名义招生!除招生专业、毕业证书副署说明主考学校外,禁止以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自考助学机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全日制自考本科招生违法吗

算。前提是你符合毕业条件。如果你不符合毕业条件,学校有权不发毕业证。如果是学校违反招生,而没有资质发毕业证,那学校当年招生就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

正规,是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可以考公考研落户等等,而且专本连读四年就可以拿到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职业技能证书等等

不正规,这里的全日制是“全日制作息”,而某些报考者却以为是“全日制学历”。自考本科是不能转成全日制本科的。

这是因为自考本科属于非全日制成人教育文凭,是第二学历,全日制本科属于第一学历,是指通过每年6月份高考,考上的本科,但是自考本科与全日制本科文凭都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具有同等的待遇。

自考本科:

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全日制自考本科正规吗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自考本科是指在非传统教育环境下,通过自学考试,在有限时间内完成学习,并获得本科学位的教育形式。全日制自考本科是指在自学考试下,完成全日制学习,获得本科学位的教育形式。这种教育形式是否正规呢?什么是正规的教育正规的教育是指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正式学校教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获得正式的学历证书,可以被认可的教育形式。全日制自考本科是否正规全日制自考本科是一种非传统的教育形式,与正规学校教育不同,它不需要学生在校攻读学位,而是通过自学考试,完成学习,获得学位。但是,全日制自考本科也是一种正规的教育形式,因为它经过了教育部的批准,学生可以获得正式的学历证书,这种学历证书可以被认可。全日制自考本科的优势全日制自考本科的优势在于,它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学生的需求。它可以让学生在自己的时间安排中完成学习,不受学校的时间限制;它还可以让学生在自己的步调中完成学习,不受学校的教学节奏的限制。全日制自考本科的缺点全日制自考本科的缺点在于,由于学生不能在正规学校攻读学位,所以学生没有机会参加正规学校的实践活动,从而影响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学生也没有机会参加正规学校的课外活动,从而影响学生的社交能力。结论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全日制自考本科是一种正规的教育形式,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学生的需求。但是,由于学生不能在正规学校攻读学位,所以学生没有机会参加正规学校的实践活动和课外活动,从而影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交能力。因此,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形式,以获得更好的发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本科自考助学班招生违法吗

全日制自考本科助学班只是自考的一种学习形式,自考学历是社会认可、学信网可查,但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自考获得是第二学历。

有些高校的话,之前他们学校的话,有本科助学班的话,面对全国的教练叫专科生去他们学校读本科助学班的话,应该也说是真的,因为有些学生他本来就是受这种学生的

现在全日制自考本科助学班招生火热,人云亦云,在这里我只想用良心表达我的观点,同时也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及问题首先,自考不是骗人的,它是国家的政策,相关法律条文都是有的,自考的学历是国家承认学信网可查的,社会认可的。其次自考的全称其实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它分很多种,有自考、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大,函授,含金量依次降低,全日制本科助学班是自考的特有形式。重点说一下全日制本科助学班是自考的特殊形式。对此很多人把自考和成人教育成人高考混为一谈,误解自考,同时很多人也把全日制本科助学班和社会上的培训机构,业余制的自考混为一谈,误解全日制本科助学班。高考1977年恢复,自考是1981年从国外引进,全日制本科助学班是1998年成立。全日制本科助学班是当时教育部鉴于尽管高等院校一再扩招,每年仍有不少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高校的录取分数线或达到自费线而交不起昂贵的赞助费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于是出台了一个规定,允许部分省市少数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将一部分低于高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招到学校来,按照正规本科生进行同样的培养,学生通过四年学习,各科考试合格,同样发给其本科文凭,这种办学形式与正规本科生一样采用 全日制的培养模式,所以称之为“全日制本科助学班”,简称“本科助学班”。即:利用 高校雄厚的师资力量、浓厚的学术氛围、科研试验条件、全日制授课,规范化的“宽进、严管、优出”的办学形式。独家解说一下,全日制本科助学班的的学生,本质是自考生,拿的毕业证是自考本科学历,但是实际上已经和统招的大学生一样,在校待遇和统招本科生一样,资源共享,和统招本科生的培养模式是一样的,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条件,硬件软件措施及学生管理,后勤服务都是共享、一样的,学校统一办理学生证,校园一卡通。自考生和统招本科生一样参加学生会及社团活动还有军训开学典礼,有权参加学校的学术研究,有权参加校园内的各种活动比赛、评比,可以评选三好学生,奖学金,可以申请入党。总之全日制本科助学班的学生本质是自考生,但是管理模式上,学习待遇上和统招本科生是无差别管理,也就是说自考生实际上就是大学生了。自考生是以宽进严出,非统招的形式进入大学学习的,他们享受高校雄厚的师资力量、浓厚的学术氛围、科研试验条件,及规范化严苛的管理模式,享受一流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育人环境。重点说一下自考生的管理模式,普通本科大学的学生,一个学期是见不到几次班主任的,辅导员也是少见的,但是助学班的学生每天都看见看见班主任和辅导员,每天班主任会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管理模式和高中可以相提并论,因为毕竟助学班的学生相对统招学生底子较差,基础较薄,所以学校为督促学生更好学习,管理模式会严苛一些。重点说一下,本科助学班只是一个环境良好的平台,它只提供一流的育人环境,学生在这个环境中发展的怎么样,学生能否学到真本事,将来在社会有没有竞争力,得看学生个人的自觉性,自律性和努力程度。

当然是承认的,这是国家开设的助学形式,肯定是承认的。在学信网上可以找到考籍学历。国家要求像统一招生一样对待自考考生,85%的企业是认可的。希望弟弟妹妹们不要上当受骗。自考本科助学班的技能不坑,但是招生贩子太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所以很多人黑自考本科助学班。希望大家睁大眼睛。只是很多学校的招生员,喜欢夸大学生的班级,而且会带有欺骗性的宣传,导致我们根本就不了解真相,那时我也是被忽悠了,真是深深的体会。全职本科生助学班是自考本科,以全日制的形式就读和管理,可以享受一所大学本科教育资源(学校),拥有完整的大学生活。毕业证书含金量较高,没有统招本科含金量。能利用这个学历这条捷径(考研、考公务员等)都是可以的,不过你要足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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