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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成功案例女人与男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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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2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张霞与其外祖母是(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是这样表述的(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C.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D.患精神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4.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 )A.罗马法 B.日耳曼习惯法C.伊斯兰法 D.基督教的教会法5.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6.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父母子女双方声明断绝关系后,彼此不再负抚养、赡养义务B.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C.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D.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父母7.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是( )A.小姨子 B.外甥女C.堂兄 D.叔8.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A.可以调解 B.不适用调解C.必须调解 D.应该调解9.下列亲权的内容中属于当代亲权制度中争议最大的一项权利是( )A.姓氏决定权 B.住所指定权C.法定代理权 D.惩戒权10.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姑父、婶母是( )A.二亲等的直系姻亲 B.二亲等的旁系姻亲C.三亲等的直系姻亲 D.三亲等的旁系姻亲11.当代法学把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称为( )A.家庭 B.亲戚C.亲属 D.家属12.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A.可以受理 B.应予受理C.不应受理 D.驳回起诉13.1939年革命根据地颁布了( )A.《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 B.《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C.《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D.《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4.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C.不能代理 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15.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受理机关为( )A.人民法院 B.婚姻登记机关C.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D.基层人民政府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主体包括( )A.未成年子女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C.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D.人民检察院17.下列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有( )A.甲和乙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 B.已婚妇女甲与第三者通奸所生子女C.在甲与乙离婚三个月后出生的子女 D.已婚男子甲与第三者重婚所生的子女18.以下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A.因受胁迫而结婚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C.只差5天就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D.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19.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修正前比较,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亲权制度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C.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20.归国华侨甲是女童乙的舅舅,甲很疼爱乙,打算收养乙。有人提醒他们不能收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必须相差40周岁 B.甲必须无子女C.乙必须未满14周岁 D.乙的生父母必须无力抚养乙21.以重婚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 )A.当事人 B.当事人所在单位C.基层组织 D.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和其他近亲属22.《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 )A.予以劝阻 B.予以调解C.向法院起诉 D.予以拘留23.下列能引起中国法上亲属关系变化的法律行为有( )A.离婚 B.收养C.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D.宣告死亡24.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有( )A.一方专用的衣物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C.遗嘱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在作品出版后取得的报酬25.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包括( )A.舅与外甥女 B.叔与侄女C.表姐与表弟 D.继兄与继妹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亲权27.结婚程序28.劳动所得共同制29.婚姻自由30.拟制血亲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33.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34.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了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10万元,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非常出色,多次获得医院的奖励共计2万元。2004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屋一套。2005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8万元。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渐渐不合,两人自2006年2月11日分居,甲于2008年8月22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案中所涉及的财产哪些属于甲、乙的个人财产?(2)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两居室的单元房为共同财产?(3)甲、乙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也归夫妻共有?(4)乙能否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如果能,甲可以给予何种形式的帮助?(5)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对甲因经营欠丙的债务是否有义务清偿?35. 刘鸣(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4年夏天起,刘鸣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同年12月,刘鸣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2006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8年5月,刘鸣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鸣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鸣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考试大收集整理

二、识别——宋菊茹诉渡边睦义重婚案 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年。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1994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4月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4月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8月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经人指点,宋菊茹向静冈县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协议无效诉讼。长城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派工作人员前野前来游说,许诺待渡边睦义返日后帮助解决。宋菊茹信以为真撤回起诉。但是,名古屋出入国管理局清水市办事处认定宋菊茹已离婚拒绝为其延长签证。 1996年1月18日,静冈县清水警察署以涉嫌“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和使用及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罪将宋菊茹逮捕1月31日以于恩英曾代表母亲与前野一同到区役所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在渡边睦义户籍原本上进行不实记载为由,将已有5个月身孕的于恩英逮捕。渡边睦义、长城集团公司负责人玛利亚、工作人员前野被控共谋假结婚亦被逮捕。静冈县地方检察院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静冈县地方法院从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进行了17次审理,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渡边睦义以非法手段抛弃宋菊茹后,与我国赴日人员蔡某结秦晋之好,不到几个月,又与蔡某离婚。随后又转道上海,手持日本国籍证书及与前妻渡边弘子的离婚证书和上海一 位20多岁的邹姓女子在沪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又与邹某解除婚姻关系,与印度尼西亚籍一女子结婚。 宋菊茹在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决定以被害人的身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她由于在日本难以脱身,全权委托案外的大女儿于恩嘉在上海以重婚罪指控渡边睦义。上海的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将宋菊茹的自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10月18日,被告人渡边睦义从上海欲离境回国时,因涉案被我边防部门依法拦阻,扣留了护照。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渡边睦义与宋菊茹自愿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夫妻关系确定。渡边睦义冒签宋菊茹的名字欺骗日本有关部门,单方解除与宋菊茹的婚姻关系后,在上海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渡边睦义在日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在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1999年2月9日,法院判处渡边睦义犯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驱逐出境。1 这是一个典型的识别案例。同是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登记结婚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法院与日本法院分别适用中国法律与日本法律进行识别,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论。中国法院认为,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渡边睦义伪造宋菊茹的签字在日本解除婚姻是非法的,无效的。渡边睦义在其与宋菊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在中国境内与中国邹姓女子结婚,构成重婚罪,触犯中国刑律,理当处罚。日本法院认为,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是虚假的、无效的,中国公证机构将这桩婚姻公证成真实、有效婚姻,因而构成“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宋菊茹、于恩英在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在户籍上将宋菊茹登记为渡边睦义的妻子,违反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触犯刑律,予以科刑。 这一案例虽不能说涵盖了识别的全部内容,但它的确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识别、认识识别的泉源,是一次难得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识别实践。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是人类思维的一般和必要的过程,是借助已有的知识对客观存在分析判断、归纳推理、综合概括,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过程。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因识别对象具有涉外因素,需要考虑外国法的规定或外国法的适用,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识别主体对特定案件的认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的法律概念进行正确的解释,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识别主体完成识别过程后,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冲突规范,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 识别过程中,识别主体是至关重要的。识别主体的文化水准、知识结构、社会经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公正原则等因素直接影响识别的正确性。识别是在司法领域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活动,是人们运用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概念揭示特定案件中事物本身的联系和关系的思维过程,所以,识别过程中,识别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理本案的法官。 识别的过程起源于当事人依据一定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另一方当事人要进行答辩,诉讼请求的提出和对诉讼请求的答辩,是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的结果,当事人对事实情况的识别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也需要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由于诉讼代理人一般都熟谙法律,所以,诉讼代理人对事实情况的识别往往会对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在民事案件被赋予刑事的内容之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中民事事实部分的识别也影响着法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在识别过程中,对识别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后,法官要代表国家、代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聆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对证据进行认定,依据自身的法律意识,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定性,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识别过程中识别的主体是多元的,法官对事实情况的定性是终极性的,是国际私法所要研究的识别。 识别的实质是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法律中选择哪国法律确定的标准对已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分类和定性。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会产生不同的识别结果,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最终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确认,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案的识别结果足以佐证这一点。正因为识别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国际私法的先哲们对识别的法律依据多有论及。不无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识别应适用的法律尚未达成共识。学者们对识别的法律依据进行过广泛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对识别应适用的法律,各国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主张: 1.依法院地法识别。这一理论是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提出的。二位先哲倡导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依法院地法识别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一体性。二是从国际立法主权和司法主权的立场出发,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际的主权。卡恩、巴丁的理论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学者们还认为: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方便。一国法官对本国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熟悉和了解的,法官适用自己熟悉的法律进行识别比适用不熟悉的法律进行识别不仅方便,而且准确。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适用法院地法识别,当事人能在未到法院起诉前,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分析,对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得知讼争应适用的法律,预见法院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涉外民事关系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容易忽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涉外民事关系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为求得涉外民事纷争的公正解决,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包括在识别过程中适用外国法,这是国际私法的宗旨,是国际私法赖以生存的根基。如果所有涉外民事纷争都概以法院地解决,整个国际社会就可以摒弃国际私法。依法院地法识别过分强调了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属地性,忽视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 (2)概依法院地法识别,有悖国际私法追求的目的。国际私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要达到这一目的,应做到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规范、判决结果公正。依法院地法识别,对冲突规范的有效性价值有较好的实现,但会破坏合理性价值的实现。如果过分依赖这一标准,甚至将它作为识别的标致,排斥外国法在识别领域的效力,则违背了国际私法所标树的平等看待各国法律,协调各国法律冲突,致力各国法律趋同,公正、合理地确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诱导人类整体秩序和谐的价值的宗旨。 (3)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具有相对性。受案国法官用法院地法识别获得的方便往往是以当事人的不方便为代价的,受案国法官追求本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往往是以当事人本国的社会秩序不稳定为条件的,所以,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是相对的。 (4)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发生于或存在于法院地以外的国家,法院地国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确定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判决在事实情况发生地或存在地国家很难得当承认和执行。 2.依准据法识别。法国法学家德帕涅(DESPAGENT)和德国法学家沃尔夫主张识别依准据法进行,这一理论存在逻辑错误,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法学家拉沛尔(RABEL)和英国法学家贝克特主张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识别,这一学说追求识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积极意义,但这一主张脱离实际,缺乏现实性,很难操作。 4.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传统的识别依据理论之所以有诸多缺陷,根本原因就在于确定识别依据时没有从识别的对象出发,使识别与案件的事实情况构成缺乏实质性的联系。识别的对象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它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这一特点要求识别的依据应当是一个确定的能适用所有识别案件的指导性原则,但又不应是某一确定的法律。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识别方法缺少确定性,失之空泛,依法院地法和准据法识别虽有确定性,但缺少灵活性,过于机械和呆板。而符合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统一的识别依据,就是最密切联系地法。这一依据的确定性在于就一般意义上的识别对象而言,它是确定的识别依据,能适用于所有的识别案件,它的不确定性表现在就各具体案件的识别对象而言,又是不确定的依据,它不是确定的某一国法律,而是根据事实情况与有关国家的联系来确定应用何国法识别。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持这一主张的学者人为:国际社会中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依据与该项活动有关的某一事实情况发生地或存在地国家的法律进行的,只有依据该法律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事实发生地法识别,能使当事人预见到识别适用的法律,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涉外民事关系一般与事实发生地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依据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容易得到各国的认可和接受。 不容否认,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内核。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依准据法识别,能保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识别,能体现公正原则和保障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谐调,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能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得到统一,依事实发生地法识别,能使当事人预知识别将适用的法律,有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吸收这些理论观点的合理内核,扬弃其糟粕,寻求各国能够认可的识别依据及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者面临着的长期任务。 笔者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其缺欠就是不公正,如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案,日本法院依日本法律识别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得出二者不存在婚姻关系的结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荒唐。笔者同时还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的趋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发生逆转。这是因为: (1)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必定要用来为创制它的统治阶级服务。涉外民事关系虽与几个国家有关,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联系,但适用法院地法往往能够限度地体现法院地国家的意志,维护法院地国家的社会秩序和谐。 (2)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法律适用有着重要影响,“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法律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的手段,也能阻碍一定的利益形成和取得。法律冲突,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冲突。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地国家自然要寻找能够维护本国国家、法人、公民利益的法律,以保证本国获得利益,这一法律当然非法院地国法律莫属。 (3)对事实情况的识别最终是由一国法院的法官完成的。如果法官不依法院地法识别而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官熟谙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固定的、一层不变的,如果要求法官对与案件有关的每一国法律都熟谙,这不仅过于苛刻,而且脱离实际。所以,法官熟谙法院地法也是导致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的重要原因。 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并不为笔者首肯,但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只能如此。以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的法律、分析法和比较法确定的法律进行识别,确比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更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要实现用公正的法律取代用法院地法识别这一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有待于国际社会创造出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

自考成功案例女人与男人

我没试过,但我知道只要你有这个决心,是肯定能成功的,但你得做好吃苦的准备!!我虽然没自考过,但我基本都是靠自己独立学习,复习,不懂的就请教会的人,疯狂的学习,做练习,结果成绩比预想的还要好!那些学习方法我想大家都懂的,主要看自己了,加油吧,成绩不会辜负你的!

要相信有志者事竟成,凡事你愿意去努力一定会有的!加油

谜一样的人生,泪一般的教训

自考成功的案例很多,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赵普就是一个例子。方法得当,自己努力,助学机构给力,就一定能自考考完。

自考成功案例女人与男人的区别

1、男人与女人精力控制的区别:女人能在做事的同时也不耽误与人聊天,而男性与人对话时必须集中精力。因为男性在听别人说话时,只激活大脑的一侧,女性则激活大脑的两侧。这其实也是进化的结果,女性的最初角色就是需要照顾孩子、处理家务两不耽误。而男性要狩猎,必须集中精力。

2、男人与女人疼痛的区别:当疼痛袭来,女人大脑中的感情中枢就异常活跃,只让女性把注意力集中于疼痛的感受上,对疼痛变得非常敏感。但在男性的大脑中,疼痛会激活认知和推理区域,他们会分析疼痛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化解了部分疼痛。

3、男人与女人行为的区别:女人做决定的速度比男人快;男人喜欢冲锋式的工作,间隔休息,女人则喜欢以同一个节奏工作;女人到家门口才掏出开门的钥匙,而男人早就掏了出来;女人去商店之前,会列出一个购买清单,男人只有在冰箱里空无一物时才会想起去购物。

男人和女人的第1个区别就是身体结构的区别,男女的身体构造还有一些器官当然是不一样的。第2个区别就是男人往往大多比较的粗心,女人大多心思比较细腻,而且男人体力上比男女生体力要更好。第3个区别就是男人往往更加的理智一点,而女人大多比较的冲动。

男性和女性的区别如下:1、身体结构的不同,生殖糸统的不同,比如男子有胡须,有喉结,女子没有喉结,也没有胡须。2、男性多身材高大,肌肉发达,胆大勇敢,女性则身材矮小,皮肤细腻,天生胆小怕事。3、女性声音尖细,音调高亢,男性声音宽厚,音调低沉。男声热情奔放,女声委婉动听4、男性心胸开阔,做事不拘小节,粗中有细。女性心思缜密,爱斤斤计较,做事更细致认真。

男人与女人本质的区别在于:一是对待生活。大部分男人比较理智、比较理性;而相对女人来说则比较随遇而安。二是对待学习。男人的追求目标往往不如女人追求的高深。当然不乏成功的男人。三是对待家庭。男人只知往家里挣钱,而女人往往喜欢去经营。四是对待朋友。男人的朋友不管好与不好,大面积广交朋友的情况较多,而女人则侧重于某一个领域、某一范围的朋友。

自考成功案例女人

每个人都有大学梦,也有本科梦。 如果时光能倒流,我相信大多数人和我一样,都期待着做其他事情,好好读大学,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名牌大学,为父母争光,为家人争光。当然,没有这个“如果”。 但是,在初中退学、高考失意、短期大学毕业的人们面前,有一扇“自考”的大门。 我们错过了大学,错过了系里。 通过自己的思考能实现梦想吗?我们面前有两种声音:1、自考学位除了自高以外对鸡蛋没用!2、自考学位不如“正规”大学毕业证书!关于自考学位,社会上大致有这两种呼声,但首先要纠正的是,自考学位也非常“正规”,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的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和学制不同,自考“宽而严”,字面意思是人人都能参加自考是对所有自学考生进行严格的国家考试,是国家认可的学历! 有些企业比国家还厉害吗? 国家承认,自以为是的企业有资格批评自考!学历考试是否有用,北京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发给我的他的分享:不管精神充实还是现实虚荣,考大学学历影响了我的一生。2006年,我考入山东济南某大学。 看着现在网友晒出的“惊天动地”高考成绩,我真的不想拿出来出丑。 虽然只考了285分,但我也考上了济南的一所大学。 后来我才知道这就是所谓的“野鸡大学”。 学历不被承认,学费那么贵。 我下定决心放弃了。那么,摆在我面前的只有两条路。 要么是通过读技术学校掌握了一门手艺,要么是回老家“恳求”父亲的帮助。 我犹豫了两秒钟,还是厚颜无耻地回家拜托父亲帮我找到了事业单位的工作。2006年,只要涉及到你,普通的事业单位就不用说了,即使……我也不多说。 当然,现在好多了。 并不是有钱人都能吃到公共饭菜。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我现在还在收藏。 我总是需要自己记住。 这就是不好好学习的下场。 “600元”的工资也够我一个人吃吃喝喝的,但当时的我血气方刚,怎么可能没有梦想过大城市的生活呢?但是,只有高中学历的我为什么需要公司? 我在单位做了一年荒唐的工作。 当我遇到本科毕业的女朋友,遭到妈妈强烈反对时,我突然明白了社会的现实。 那个时候好像上了主角的当,从那个时候开始就打算自己参加考试了。不管外界怎么轻视自己的考试,我都深深感谢自己的考试。 因为那是像我这样的孩子能改变命运的为数不多的方法。不管多苦多累,我三年内都没有谈论过一个女朋友。 那个一次也没有。 我上了大学和系的课程,全部合格了,结果3年的单身汉,即使是5年也很高兴。到2010年7月,我的本科证书和学士学位终于决定了。 我拿到证书的那天,你们尝不到我的喜悦。 我仿佛看到天边飘着七彩祥云,一位满脸白胡子的爷爷端坐在七彩祥云上,慈祥地望着我。 那种感觉现在想起来也像隔日一样。现在,我感谢第一个让我认识到现实的她。 感谢那时的我没有因此而停止学习。其实,当时我正准备拿着自己考的学位去应聘上海企业。 负责招聘的长相奇怪的女性并没有对我表示“厌恶”,但我依然输给了同样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学生。我知道。 这也是现实的写照,我依然没有放弃。 这时,本科毕业证书的巨大威力终于显现出来,我终于可以参加只有本科生才能报的考试了。虽然是别人眼里稀松平常的事,但我看到了“未来”。 我可以带着自考本科证参加两门考试,和所谓的“正规系”的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这让我们站在了同一个起点上。经过我的努力,2012年拿到了北京大学的录取通知书,3年后又拿到了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这几年辛苦太多了,不解释了。即使是通过普通高考直奔清华大学的学生也无法接触到我现在的生活。 你们大学太平,社会经验不足,所以你们毕业后,你们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了解这个社会。 但是在你们了解完整之后,我在同期的时间里融入社会,与现实竞争,比你们更珍惜时间学习的机会。 所以,我现在在北京三环有四套房子,有自己的公司。你们可能还在战斗,也可能放弃……这么说来,我不是为了炫耀,我只是想告诉和我有同样“出身”的同学们,自己的考试值得拥有。原创声明:本文作者“光头”-非专业资深野路子教育专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个人就是一个故事。费青云,是尚德机构自考法律专业的一名备考学员。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初中未念完就辍学回家,那年他15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渐渐出了问题,后来他又遭遇了强拆……孤注一掷的他决定自学法律,拯救自己,并帮助其他有类似经历的人。2016年元旦,费青云正式成为尚德学员。当时,他只是为了学点法律知识去打官司,根本没想过要参加自考,更没想到自己会顺利地通过了南京大学法律专业13门自考课程。01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的费青云,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在15岁那年,初中未念完便辍学回家,家里只有一张小学毕业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向他发出警钟。那段日子,他真的很难熬。一直以来,他都有一个大学梦。但苦于现实的无奈,他没能上大学。对他来说,当时的天空永远是灰暗的。小学升初中,费青云考取全校第二名的成绩,在初中语文和数学期末考试竞赛中,他曾获得过班级第一,作文经常被老师作为范文在班级里传阅。那种刻骨铭心的记忆和伤痛至今犹存,挥之不去。他时常想: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希望工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早点出来该多好啊!02短短几年,费青云换了好几个工作地。这样的生活,让他看不到自己的未来。他意识到,如果自己不做改变,一辈子就这样完了,谈何梦想?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句口号——“学习是一种信仰”,他觉得这句话很有份量,自己想要学习的欲望又被重新点燃了。而这句口号,正出自尚德机构。后来,他了解到尚德是做学历提升的, “当时我也不懂什么是自考学历,看到能上大学,我就留了电话。” 费青云说。在表达了个人兴趣以及未来期望的职业发展后,他选择了自考法律专业。并在2016年元旦正式成为尚德法律专业班的一名学员。在生活中,费青云同学比较自卑,认为自己初中都没念完,也很久没看书本了,很担心自己能不能完成自考这项艰巨的任务。

自考靠的是时间、精力和毅力,要有扎实的记忆力,顽强的学习意志,您必须付出这些东西才能够得到回报。——金领域教育

在自考办报考时,费用少,只交报名费,没有太多额外的费用,从短期经济上看是有优势的。在助学机构报名时,费用一般较高,远远大于在自考办报考的费用,但是通过率高,拿证时间短,一般1.5年--2年就能拿到证书,通过自己努力考的话,考过的同学都知道,没有3-5年是不可能拿到双证的。另外,自考助学机构可以帮你报名,注册,领教材等,一切琐碎的事情都可以帮助你解决,交过钱就等着拿准考证,省时省心省力!QQ one four eight six six two two zero eight one

自考本科男与本科女结婚

低学历的男生娶高学历的女生是很常见的。我家就是这样一种情形。换男孩子会有一种,自豪感,瞧我老婆比我强,我找了一个很优秀的老婆。嗯,自身的感觉来说,嗯,有时候低学历的男生,在交流上会有小小的障碍,给男生早早的步入了社会,嗯,在社会上有了一些不好的习性习惯,然后两个人在一起,让他们改正很难改的,因为她们初中毕业或高中毕业就步入社会,他们的那种习惯很顽固,得慢慢的改,不同层次的人交流,别说话说不到一起,就不是一类人似的,在某些观点上嗯,有时候不容易达到共识。还是同等学历的比较好。

你他妈的,以学历来衡量一个人的感情,你这种高龄剩女也不会有几个人会扑过去要吧,以为高学历就很有市场吗?

这男的一定有过人之处。大家首先想到的是男的虽然学历较低,但他可能有工作能力强、老实、帅哥、大款、⋯等等之一的优点,某些方面吸引了高学历女。可见学历的高低并不是婚姻的障碍。学历低的男生有些情商比较高,

我觉得你还是毕业了在和他结婚的好。如果只是谈朋友,随便家里人怎么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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