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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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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为五章,分别是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第一章一般规定 有6个条文,其中第1040条规定的是调整对象和范围;第1041条至1043条三个条文规定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基本原则,第1044条规定的是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1045条是关于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 本章重点内容之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第1041条规定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特殊保护原则。 本章重点内容之二是近亲属的范围,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上三代、下三代。 第二章结婚 主要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等内容。 第1047条是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是周岁。 第1049条是关于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确定。 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具体情形的规定,婚姻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的情形有二种,一种情形是胁迫,另一种情形是重大疾病不知情。第1052条是关于胁迫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的除斥期是一年。 第三章家庭关系 本章共有二十一条,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夫妻关系,第二节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1060条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1条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是继承财产,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属的情形下,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薪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 第1063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属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品。 第1064条关于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所谓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特别注意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中,第1067条是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9条是关于子女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权利的规定。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第1072条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第1074条是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75条是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离婚 又称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在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第1077条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是关于登记离婚审查标准的规定。第1079条是关于诉讼离婚调解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第1084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1085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第1086条是关于子女探望权及其行使的规定。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第1088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第1089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收养 收养是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1093条是关于被收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4条是送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8条是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第199条是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 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第1100条是关于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第1105条是关于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的规定。第1108条是关于优先抚养权的规定。第1111条是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第1114条是关于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第1118条是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的规定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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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笔记

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二)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 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与其他 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 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5.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 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1)概念: 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a.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b.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c.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d.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e.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f.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g.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3)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3.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婚行为及离婚行为。(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4.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1)概念: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2)特征:a. 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b. 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c. 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d. 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

第八章:婚姻的终止 第1节 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基本特点为五: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离婚何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要求,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程序: 户籍登记程序;2、行政登记程序;3、司法裁决程序。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合意;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处理;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离婚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都同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予以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判决离婚标准奉行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就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彻底摒弃了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则,并将干扰原则包容在破裂原则之中。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是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点: 1、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五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方便;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 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财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子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还特别作了两项规定:一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是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自考本科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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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笔记归纳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1.(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2.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教育职能(邓小平:革命的理想,共产主义的品德,要从小开始培养)4.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5.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广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狭义说――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6. 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于宗法制度;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7. 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罗马亲属法(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实行婚约制度: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家父权和夫权突出、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欧洲中世纪习惯法、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8.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9. 自中世纪以来,英国亲属法在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其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原来是不承认收养制度的。10.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形式:依各州立法而成立的法律婚(民事婚)、依习惯法而成立的习惯婚、依宗教仪式而成立的宗教婚11. 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12.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女子的“从一而终”和男子的出妻、休妻13. 中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活动发端于清朝末年。1911年8月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14.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是国家为全面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举措1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6.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我国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法律特性上,婚姻家庭法属于部门法、实体法和国内法17.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进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由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18.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务关系的区别:基本原则不同(前者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后者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等为原则)、目的不同(前者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为目的;后者以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主体不同(前者以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为主体;后者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产生根据不同(前者以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后者以各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行为或事实构成为根据)、性质不同(前者大多数带有强制性;后者带有任意性,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19.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20.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21.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宪法――“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与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与行政法――《婚姻登记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与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与刑法――婚姻家庭法的强力后盾2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是出于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一夫一妻(必然性:符合婚姻的本质;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从形式上看,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婚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稳固和家庭职能的实现,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泛指保护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3. 亲属: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作为法律意义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特性有: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24. 亲属的分类: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分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分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的辈分,分长辈亲、晚辈亲与同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分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的立法模式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25. 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直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与旁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26.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罗马法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寺院法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完全相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我国:代,即指世辈,一辈为一代;(直系血亲: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旁系血亲:找同源,往上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记下代数;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27.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不少市民认为,时下流行的“裸婚”、“全职太太”已经不再靠谱,女人挑对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钱和房子,“潜力股”将成女人择偶新宠。

里面囊括了:

结婚证办理

结婚证补办

结婚证公证

婚前体检

详见:网页链接  新婚姻法法规法律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列入调整范围的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 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列入调整范围的事项: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问题。 2、调整对象身份性、伦理性,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经济要求 (1)婚姻家庭法: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 (2)其他民事法律: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二,不同主体 (1)婚姻家庭法:主体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2)其他民事法律:与亲属身份无关; 第三,发生和终止原因不同 (1)婚姻家庭法:随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终止; (2)其他民事法律:不以有无亲属关系为转移; 第四,内容有不同的性质 (1)婚姻家庭法: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2)其他民事法律: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答案]C [解析]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答案]B [解析]婚姻家庭法属于实体法、公法范畴。酒气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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