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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真题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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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真题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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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真题2021年10月

2021年自考备考已经开始,自考历年真题对考生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料,考前每道真题至少要做1-2遍才会事半功倍。网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10月自考《 合同法 》真题及答案,一起来试试吧!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正确答案】

D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广东自考10月法学教材,广东自考法学有哪些院校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我想问下自考法律本科过了的朋友们。自考法律的教材和在读大学生的教材一样吗?是不是自考的要深一点呢?你好,我是自考法律,专本同时考,两月初申请论文,顺利的话6月份将拿到本科文凭。以下为你说明一些问题:1、不一样的。请买专门的自考书哦,主考学校的书店一定有卖,因为自考的书是最适合自学考试的考生试用的,内容更具体但是不深入,你要知道哦…考试范围是以不超出自考专业书为限的哦,就是说要考的都在这个书里,所以自考专用书的必备的。2、自考不是非常难,只是自考是一个比较久的过程,最需要毅力和恒心,自考有其特点:书面考试,所以它比较应试,考试范围是以整本教材的内容为限,然而它的知识点是很基础的。我的复习方法是:一、教科书泛读二、每阅读一章节的教科书的同时,做一章的练习册。三、考前一周左右,将要考科目的十套练习卷,看熟…,已上是专科科目的复习经验,公共科目可以相对轻松很多。很高兴为你提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对楼主来说有用。祝工作顺利,学习顺利!广东自考法律大专需要考哪些科目广东自考法律大专需要考的科目如下:专业代码:C030112专业名称:法律主考学校: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序号课程代号课程名称学分类型考试方式001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必考笔试002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必考笔试0034729大学语文4必考笔试0045677法理学7必考笔试0055679宪法学4必考笔试0060261行政法学5必考笔试0070245刑法学7必考笔试0080260刑事诉讼法学4必考笔试0090242民法学7必考笔试0100243民事诉讼法学5必考笔试0110024普通逻辑4必考笔试0120244经济法概论6必考笔试0130247国际法6必考笔试0140223中国法制史5必考笔试2310031心理学4加考笔试2328067中国通史8加考笔试毕业要求:不少于14门课程且不低于70分学。课程设置:必考课14门70学分;选考课0门0学分;加考课2门12学分。1.港澳考生可不考001、002两门课程,但须加考231、232两门课程。2.原法律专业调整为本专业。谁能告诉我自考行政管理本科专业<法学概论>河南指定教?老兄,你是一级菜鸟吧!现在自考教材满街都是,你还用的着来这问吗?在哪里可以买到吉林省2008年10月历史教育的专业课的自考教材,?一般来说,比较冷门的专业教材比较难买.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网购,你所在市的官网上应该可以网购的吧?如果实在没办法的话只能试着脱离教材自学.可以去网上搜寻该课程有关的考试大纲和历年试题:此外再尽可能找一些有关的复习笔记.课本的话可以试着去找普通高校的历史教育同名教材来看.话说我这次7月份的考试三门公共科都懒得去买教材,课本也只是随便看看普通高校的教材.另外做一做”一考通”的历年试题.结果等到考试时发现那些题目很多都做过而且一模一样-_-.祝你成功!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19年国际法自考10月真题

2020年自考备考已经开始,自考历年真题对考生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料,考前每道真题至少要做1-2遍才会事半功倍。网给大家整理了 2019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起来试试吧!

解析

A.出于保护合法公共福利的目的采取的非歧视性规制措施

B.非出于保护公共福利目的而不适当地大幅度提高税率

C.通过正式转移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的方式实现国有化

D.通过完全剥夺外国投资者财产的方式实现国有化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间接征收是指东道国 *** 未依法取得外国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时,采取阻碍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有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行为,如强制股权转让、强制转让经营权、不适当提高税率等。(P261)

2020年自考备考已经开始,自考历年真题对考生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料,考前每道真题至少要做1-2遍才会事半功倍。网给大家整理了 2019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起来试试吧!

解析

【正确答案】

“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适用范围:首先,赤道原则只限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赤道原则只适用于项目融资,而不适用于其他融资方式;其次,赤道原则只关注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银行保证只为那些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P310、312)

2020年10月国际法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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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自考国际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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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国际法自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2002年)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的答案:C解析: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本题ABD都属于“非人身性的”条约。只有C项是属于政治性人身性条约,可以不予继承,应为答案。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 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答案及解析:B 此题关键是理解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家责任是国家因违反其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不当行为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国家不当行为构成要件包括:(1)是可归因于国家;(2)行为性质上违背国际法义务。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科技迅猛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控制以及国际海底开发等领域活动日益频繁,这些活动虽不是国家不当行为,但确容易给其他国家带来潜在的威胁或损害,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依据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这些行为不是国家不当行为,国家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明显有违公平法理。因此,国际上为了解决这些行为给他国造成损害时国际责任承担问题,制定了一些公约如《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责任视为一种新的国际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创立了三种新的责任制度,分别为:(1)国家责任制,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的赔偿责任;(2)双重责任制,即国家与营运人(具体致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国家应保证营运人赔偿,营运人无力赔偿部分由国家负责赔偿;(3)营运人自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本题中,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均采第二种责任制度。甲、乙两国既然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然应依照公约规定双重责任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故B项正确。其中A项是国家责任制,C项是营运人责任制,均不符合题意。17.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答案及解析:C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本题中,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丁国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詹氏引渡给任何一国,因此A、B错误。本题设计另外一个考点是国家的管辖。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冲突时属地管辖优越。由于詹氏多次在公海从事海盗活动,而海盗行为是国际犯罪行为,各国依据国际法都对其享有管辖权,因此丁国可以逮捕詹氏并进行审判,C项正确。詹氏虽是甲国人,但一国警察制度只是各国国内治安行政管理制度,警察行使职权仅限于一国之内特定的社会治安事务,不可能到他国行使职权,因此D项错误。

一、试题精讲 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一/29.单选)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考点】承认方式和后果 【难度】★★★ 【答案】A。解析:A 选项正确,当选。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与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交往的行为。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即便两国断绝外交关系,也不影响承认的效果。BC 选项错误,不当选,理由同上。D 选项错误,不当选。国际法上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可见,建立外交关系属于默示承认的一种,并非事实上的承认。故本题选 A。 二、知识点总结 1.事实上的承认是为了某种目的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商业或经济等方面的交往,具有非正式性和可撤销性,一般针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适用。而国际法上的承认大多指的是法律意义的承认,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但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旧政府不再具有代表其国家的合法资格,承认国也不得继续与其发展官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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