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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证据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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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证据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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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越来越严格了,特别是证据的审查,毕竟证据对审判、量刑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2、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5、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里同时存在内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言也是屡见不鲜的,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判断事实带来不少困惑,这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对证人作证设立严格、具体的规定就十分必要。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6、认证规则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改革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陈光中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大吗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吸收了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而修改公布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三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自新法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对教材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使教材更适于在教学中使用。第三版是0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邢讼法制度其次,从比较法角度上考察,西方国家的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基本证据规则相接近,但两者的规定却有一定的差别。从继承关系上看,证据补强规则并不能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1、从传承上看,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愿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直接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而对于法庭外的自白则需要进行补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要求无论是法庭上的自白还是法庭外的自白,都需要补强证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而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孤证不能定罪的规则,也没人认为能从证据补强规则中推导出该规则。2、从证据补强的原因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证据补强规则具体规定有所差别,但是规定证据补强规则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心容易受到审讯人员的强制,其口供的可信性较低,所以需要其他证据给予补强,以担保口供的真实性。而其他证据则不存在着这方面的原因,因此一般不要求进行特殊的补强。3、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据补强作不同要求的原因来看,两者的规定之所以有差别,与其庭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审判制度程序复杂,定罪相对来说较为困难,庭审效率不高,但其庭审的对抗性强,被告人的防御非常充分,在法庭上作出供述的自愿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在法庭上仅有供述也能定罪,没有必要再另行通过特别规则予以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庭审效率低下的问题。如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检察官只要得到了被告人自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只要认定被告人自白是自愿作出的,就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采纳辩诉交易协议并作出判决,快速地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4]而大陆法系的庭审程序相对来说更注重于探明事实真相,法官在法庭上有主动调查的倾向,其中立性没有英美法系法官超然,整个诉讼程序相对简约而有效率,控诉有力,但被告人防御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就有必要对被告人的口供,包括在法庭上的口供,进行特殊的制约,以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特别是庭审制度改革,呈从职权式转为抗辩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针对被告人口供,被告人是审判阶段的特殊称谓,而在其他法条中,都是同时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特指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但实践中,该条文并不仅仅在审判阶段使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运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审判起着指导侦查和审查起诉方向的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必然要考虑法院能否作有罪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在条文上对庭审方式做出了改革,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国的庭审对抗性不但跟英美法系差距很大,就是跟大陆法系比也远不如,因此适用大陆法系的证据补强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误区导致了定罪量刑的相对困难,究其原因固然有司法实践和理论脱节的因素,但其根源还是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诚然,我国证据制度对形式合法性要求比不上西方国家,但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追求却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文的规定,足以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真理。但是“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9]为解决缺乏标准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些具体的、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和标准。不管是持“客观真实说”还是持“法律真实说”观点,学术界比较一致认可的,可以作为我国证据标准是“排他性”标准,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理由是:(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10]笔者赞同此观点,“排他性”证明标准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管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理论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均体现了我国在对待证明标准强调了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更侧重于作为标准基本要求——实用性。在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有“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等几种主张[11],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除“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以外,西方国家证明标准还有“建立内心确信”。这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著名的证据法原则“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内心确信,就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正面表述。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与“建立内心确信”二者有明显的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建立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一是证实主义,一是证伪主义。因此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表述。由于英美法原则的普遍化以及英美证据标准可能更具操作性,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标准具有普遍性趋势。但不管是建立内心确信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认为证据证明只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至于这种盖然性有多高,如果对这一标准进行量化,通说是在90%左右。正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12]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排他性”标准的要求要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内心确信标准要高,而非更低。排除合理怀疑与相对真实论紧密关联,以此表述证明标准,虽然比“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等提法更为准确和更具可操作性,但在语义与语感上,显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一种下降。[13]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与西方国家一样,我们也认为诉讼中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通常是有差别的,但我们主张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在现有的证明体系被打破之前,现有的证据内部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也就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在主观上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而不能满足于仅达到90%的可能性。[14]换句话说,我国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在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则的要求下,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最终达到百分之百的相信,而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则不要求裁判者达到完全的确信,即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笔者认为,从希望能减少冤案、错案的角度出发,适度提高证明标准虽然有现实必要性,但当然这样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能否实现,那是很值得商榷的。毕竟个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并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达到全知全觉,这是客观现实,并不是你希望能达到就能达到的。当然,这更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证明标准的提高必然导致很多案件因为达不到该标准而使很多嫌疑人被作无罪处理,而另一方面,因为证明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的冤案、错案则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这一次,我们与其他制度的出发点正好相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选择了侧重保护人权,而西方国家侧重了打击犯罪。根源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排他性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些证明方法、手段因为其本身要求的相对严格性,所以这也是实践中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证据认定事实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选择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是一个利益衡量、价值选择的过程,是以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可能被侵犯为代价,换取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最终保护了大多数人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是宁愿放纵很多犯罪,使人们忍受可能更多的犯罪侵害,而来保护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因此,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一国的证据制度的选择同样也是如此。沉默权之所以能够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之中且能够有序地实施,除了依赖于西方价值观念和诉讼理念支撑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诉讼制度,得以保证刑事诉讼在被告人“不开口”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有效、顺利地进行。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平衡之间,用的是更加严厉的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的方式。而西方国家则普遍采取使用加强证据形式合法性等直接保护人权的方式,比如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直接言词原则等等,而对证据实体认定则在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放宽,从而有利于定罪。这是两种不同的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设计,都有其合理性。我们不可能也不合适在引进沉默权制度等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制度的同时,继续采用严格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这样的话,天平将完全倾向了保护人权一边,平衡会将被打破,导致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我们只能二者相权选其一。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只能是目的、不能将人当作手段的现代民权主义刑法思想,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为不可保留的七项最基本人权之一。我国于1998年参加了该公约,批准该公约并付诸执行是履行国家承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体现我国信守承诺的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使引进沉默权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思想基础。相对来说,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远超过其局限性,这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证据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事实认定关,却具有很明显的不合理性;相对更为严厉的证明标准,则有违特定人在某个时期对个别事物认识是有限的这一客观事实,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现实操作性差。所以,选择沉默权制度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我国如选择引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沉默权制度,就要求我们不能坚持原有较为严厉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制度,应该对证据制度进行一定改造。1、降低证明标准,把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无论是学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还是实务中严格的把握事实认定的做法,其根源均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哲学意义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理想主义的证据标准。将证明标准从百分之百的确信降低到90%的高度盖然性,有利于维持因引进沉默权而被打破了的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之间的重新平衡。2、改变审查证据主要方式,从审查与庭前书面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等方面转变到由亲历而感受真实性上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告人口供证据价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如果一项诉讼制度不能摆脱对口供证据的迷恋和依附,那么这个诉讼制度对于沉默权制度必然产生天然的恐惧和排斥。事实上,接受、确立沉默权制度后,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设置来降低口供证据的价值及对口供证据的不恰当期待,以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习惯做法。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列举的方式严格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证人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建立和完善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对证人及其家属在证人出庭时的人身权利和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特别是要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应当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严厉制裁;明确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4、健全证据补强规则。明确补强的对象、补强范围、补强内容等。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此为参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补强制度,对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可作如下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及时收集证据能使律师更加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并有效发挥辩护职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的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之下,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控诉方与辩护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被作为宪法性权利规定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双轨”制侦查模式下,双方分别进行侦查,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由于双方侦查能力对比悬殊,辩护方的调查往往只是控诉方调查的补充,其主要方式有:自行调查、②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③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④特定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在英国,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证据开示制度、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⑤卷宗材料的阅卷权[1]。在大陆法系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侦查职能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辩护方如认为存在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控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大多数国家逐渐被修正,这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2]。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时的在场权”(第157—159、170条)、“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第179条);在法国预审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场听取预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辩护方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并参与司法鉴定、请求预审法官询问证人以及进行新的调查,预审法官拒绝的,辩护方可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复议[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a规定了被指控者请求收集与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也可以公民身份收集案件信息[4],辩护人可以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制作私人鉴定报告、请求被追诉者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等[5];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初期侦查期间,被调查者可以要求法官调取证言、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实验、组织辨认[6],2000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还确立了辩护方侦查的规则[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刑事证据学什么

刑事案件里有证据,民商事、行政及军事案件里都需要证据,都会有证据学。懂了

从字面上理解,一个是刑事上的,一个为一般的。包含关系

治安学专业自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应用写作学、法律基础、犯罪学(一)、公安决策学、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伦理学、公安信息学、痕迹检验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证据学、公安行政诉讼、涉外警务概论、中国司法制度、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证据法学、治安管理毕业考核。自考报名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报考自考本科段的考生,应带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3、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才可报考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4、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5、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上交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考生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专科毕业证。自考的特点1、没有入学考试,只要想读就行,不受户籍、年龄、职业、学历和招生计划的限制。2、学习时间自由,报读晚班、双休班、运转班、函授班、全日制班均可,中途可以间断。无论是否在校或是否在职,都能选择到适合于自己的学习时间。3、学习地点自由,在全国各地均可参加学习,考试成绩在各省市间可以转移。4、学习速度自由,最快一年毕业,最慢无限期。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反复重考,直至毕业。5、选择专业自由。专科设有43个专业,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设有42个专业,涵盖十二大类,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你爱好的专业。6、该文凭含金量高。学分制国家统考,既保证了每个坚持学习的学员都能毕业,又保证了每个学员的毕业质量。该文凭不但在中国承认,还得到英、美、加、澳等几十个国家认可自考毕业生出国留学可免修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自考科目:代码(新)课目名称学分(旧)课目名称学分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毛泽东思想概论2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4729大学语文4大学语文(本)60015英语(二)14英语(二)140369警察伦理学6警察伦理学60235犯罪学(一)6犯罪学(一)60370刑事证据学6刑事证据学60371公安决策学6公安决策学60372公安信息学6公安信息学60373涉外警务概论5涉外警务概论50859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组织行为学(免英语者加试)5(免英语者加试)50860公安行政诉讼公安行政诉讼(免英语者加试)4(免英语者加试)40861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免英语者加试)5(免英语者加试)5总学分591、该专业按新考试计划办理毕业。旧考试计划中已通过的课程可依据该对照表的对应关系替代新考试计划中的课程。2、报考条件:①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必须是公安民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毕业待就业人员)。凡上述范围之外人员一律不准报考;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③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科本科,须加考刑法学(0245)、公安学基础理论(0356)两门课程;④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公安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试,必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中的宪法学(5679)、公安管理学(0356)、刑法学(0245)、刑事诉讼法学(0260)、公安基础管理(0354)五门课程。

刑事证据学自考2021题

北京2008年自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指定教材 自考频道 2008-02-21 更多内容请访问:中国教育在线自考频道 特色栏目:自考辅导专家团 08年下半年各地自考报名时间及课程安排 高教自学考试毕业办理指南 自考各类免考科目一览表 最新公布成绩查询信息:湖南 山东济南 上海 青海……>>更多 自考辅导名师谈10月公共政治课改革 2008年4月自考试题及答案 各地自考报名收费标准 7月自考邓论时事政治复习 10月起公共政治课调整 专业代码:01C1303 专业名称:公安管理(本科)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名称 出版社 版本 作者 00015 英语(二)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 高 远 00235 犯罪学(一) 犯罪学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宋浩波 00354 公安学基础理论 公安学基础理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柳晓川 许新源 00356 公安管理学 公安管理学基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杨建和 张 光 00369 警察伦理学 警察伦理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高德原 周永玲 杜晋丰 00370 刑事证据学 刑事证据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崔 敏 00371 公安决策学 公安决策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王明新 王 光 00372 公安信息学 公安信息学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孟宪文 00373 涉外警务概论 涉外警务概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向 党 00859 警察组织行为学 警察组织行为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孙 娟 00860 公安行政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孟昭阳 00861 刑事侦查情报学 刑事侦察情报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于凤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出版社待定) 2008年版 王顺生 李 捷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出版社待定) 2008年版 卫兴华 赵家祥 04729 大学语文 大学语文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徐中玉 陶型传 1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人民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成人自考报名流程?成人自考网上报名流程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成人自考报名流程?成人自考网上报名流程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成人自考报名流程?【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tg/?bdlk 】成人自考报名流程:1.登录各地成人自考网上报名网站(新生需注册并填写相关资料,老生根据自己之前的账号进行登陆)。2.到成人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成人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成人自考报名流程示例图:成人自考报名到毕业的流程:一、报名前的准备1.确定报考专业:结合自己的目标和需求来选择专业。专业确定之后在省考试院官网就可以查看到对应的主考院校,也就是毕业证上面的院校。2. 确定报名时间:不同省份的成人自考报名时间不同,但是考试时间相同。所以,要时刻关注省教育考试院的报名时间通知,也可根据往年报名时间估计大概报名时间。二、正式报考1.新生注册首次参加成人自考的新生需要在报考前完成网上注册。(1)网上注册信息填写新生注册时间在成人自考报考期间,考生需要在网上填写相关的注册信息,按要求上传电子档照片。电子档照片一经上传不得更换,所以考生最好选取最合适的照片。课程报考间,至少需要报考一门课程。现场确认身份信息考生按照网上的“现场确认凭单”提示,在规定的时间里,到区成人自考办进行身份信息现场确认,领取新生注册回执单。(2)网上缴费考生应该按照“新生注册回执单”上的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工作。以上环节都是必须环节,考生们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操作。2.课程报考(1)网上报考、缴费成人自考考生在每年的成人自考报考期间登录成人自考网首页,进入考生个人中心,之后才能报考课程的报考以及缴费工作。笔试课程和非笔试课程的报考时间是不同的,考生考试的具体安排应参照各地成人自考网首页。(2)查询考试时间、地点报考结束之后,考生需要在个人中心查看“准考证”,了解各科考试的考点学校以及考场等。各专业非笔试以及实践课程的考试地点、时间都由主考学校安排,确定之后会在考试院网站的“成人自考”栏目的“信息发布台”栏目发布,考生也可以在个人中心里进行查询。三、查找成人自考相关教材资料1.查阅成人自考教材使用的教材,下载成人自考科目的考试大纲。2.购买成人自考教材、试卷和教材配套辅导等资料。3.看教材、做试卷、查缺补漏。四、准考证打印考生要留意准考证打印时间,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考生们应注意留意各地成人自考官网“成人自考”栏目中的通知,注意非笔试课程的打印时间。准考证打印要求普通4A纸打印,考生需进入个人中心选择考试期,下载打印准考证。五、考前准备1.考前一天查询考点地理位置,交通路线,预留出足够从住所到考点的时间;2.考试通知单上有考试地点,考场考场号,考场座位号,考试日期等内容;3.建议多下载几张考试通知单,以免丢失,无法进入考场。4.准备考试文具,带好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六、参加考试考生应当携带与注册类型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以及准考证,还要携带所需的考试文具,不要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考场。考试需要注意的是开考15分钟之后进入考点的被视为缺考,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才允许交卷。七、成绩查询考生所在地的教育考试院会按时通知考试查询的时间,成人自考考生应当多加注意。考试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可以进入个人中心查看当期的考试成绩。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可在《成绩通知单》显示页面选择申报复核,成绩复核的时限在当期考试成绩发布之后5日之内,复核结果会在申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八、撰写论文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专科毕业考核(实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申报。大部分专科专业的考试计划没有毕业考核(实习),全部的课程合格后可直接办理毕业。1.网上申请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人自考首页,进入考生的个人中心,进行网上申报以及缴费。申报本科毕业论文的部分考生需要按照规定提前办理“专升本”手续。没有完成申报的考生必须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之后打印“XX市高等教育成人自考专科毕业考核(或本科毕业论文)审定表”,并进行网上缴费。2.主考学校报到申报成功的考生按照申报通知或者申报凭单,在规定时间内到主考学校报到。申报毕业论文的考生需要及时关注各地教育考试院。3.撰写论文以及答辩主考学校安排指导老师对考生的论文进行写作指导,并且组织答辩。4.查询成绩6月份申报的专科毕业考核或者本科毕业论文成绩会在同年12月发布;12月申报的专科毕业考核或者本科论文成绩会在次年6月发布。考生可在成绩发布之后进入个人中心查看,成绩通过可以申办毕业手续。九、申请毕业1.申请毕业的条件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包括专科的毕业考核或者本科的毕业论文。思想品德合格。申请本科毕业证的考生有前置学历要求,前置学历能够在学信网、各地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查验,查询不到的,考生需要在学信网上做学历认证。2.网上申报一般来说,毕业申报的时间上、下半年各一次,大致在6月份以及12月份,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人自考首页,进入考生个人中心,进行网上申报,毕业申请不需要缴费。网上申报完成之后,系统会进行自动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应当按照网上申报凭单的要求,带齐材料到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初审。3.领取证书考生按照网上申报凭单上的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成人自考办领取证书。6月申报的,7月中旬领取,12月申报的,次年1月中旬领取。4.查询证书考生在学信网或者各地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自己的成人自考毕业证书信息。查询证书的时间一般在申报后的次月中旬。十、申报学位1.申报条件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的成绩优良,另外,还要有符合要求的外语成绩。2.网上申报目前很多省市一年可办理两次学位申报。每年的3月份以及9月份是学位申报的时间。考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人自考首页,进入考生个人中心,进行网上申报以及缴费。3.照片采集考生按照学位申报通知以及网上申报凭单上的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拍摄照片。4.领取证书考生按照网上申报凭单上的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成人自考办领取证书,一般来说申报半年后即可领取。5.查询证书考生在学位网查询自己的学位证书信息。成人自考报名流程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20年10月自考00012英语(一)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570.75KB 2017年04月自考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65.09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tg/?bdlk成人自考网上怎么报名?【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tg/?bdlk 】成人自考网上报名流程:1.登录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新生需注册并填写相关资料,老生根据自己之前的账号进行登陆)。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自考报名流程示例图:网上报名自考网上报名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910自考00151企业经营战略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6.09KB 2017年04月自考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50.04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tg/?bdlk成人自考网上报名流程有哪些成人自考网上报名流程,如下:1、登录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5 、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成人自学考试简介: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国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累计已有5421万人参加了学习和考试,共有920余万人获得不同层次的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扩展资料1、报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自考毕业证书外壳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2、性质特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人自学考试成人自考大专报名流程成人自考大专流程如下。成人自考大专流程1、确定报考时间、报考机构、报考专业、报考科目。大多数省份的注册时间为12月至3月和6月至9月,考试时间为4月和10月。关于申请的机构和科目,可在自考办官方网站上找到。2、新生登录系统进行注册。新生注册有两个步骤:新生注册和报考缴费。新来的学生只有在拿到考籍后才能申请报考考试。3、老考生登录系统报考,之前有账号和密码的老考生无需注册即可直接登录报考。4、检查你申请的科目所用的课本。检查你申请的科目所用教科书的版本。一定要检查版本。。5、学会阅读和提问,记住要点。6、打印准考证,核对考试座位号。7、检查结果。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可检查结果。登录结果的具体时间以考试机构的最新通知为准。8、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所有课程考试通过,60分就算通过,100分满分。9、毕业。你可以通过联系自考办公室和主要考试机构申请毕业,打印成绩单,然后自考办公室会为你制作毕业证书。从现在起,你就可以在学信网查看你的学历了。成人自考大专的流程主要分为网上报名、参加考试、申请毕业三个环节。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刑事证据学自考题库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自考专升本报名流程是什么一、网上报名1.登录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新生需注册并填写相关资料,老生根据自己之前的账号进行登陆)。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二、现场报名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现场确认报名手续。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三、具体的报名流程如下:1.注册报考2.报考专业:再次进行登录自考,进行专业选择和科目选择。3.缴纳费用:填好报考信息之后就需要缴纳报名费用了,因为自考只支持网银,所以大家一定要有自己的网银或者找别人借一个用,然后进行交费,如果可以报销或者留作收据你可以打印出来交费单据。4.现场确认预报名结束后需要自考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考办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正式报名以及现场确认,携带有效的身份证进行电子摄像,确认自考报名资料没有错误。5.打印自考准考证:自考科目快开考时候,再次登录自考报名系统自考专升本报名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9年04月自考02356数字信号处理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317.96KB 2016年10月自考00604英美文学选读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447.76KB 201610自考00159-高级财务会计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731.31KB 2019年04月自考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74.58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刑事证据需要什么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警察课程里分两部分:一个是公共课,一个是专业课程。一、公共课:(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王顺生,李捷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版)。(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卫兴华,赵家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3)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徐中玉、陶型传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版)。(4)英语(二),《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高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专业课:(1)警察伦理学,《警察伦理学》,高德原、周永玲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2)犯罪学,《犯罪学教程》,宋浩波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3)刑事证据学,《刑事证据学》,崔敏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4)公安决策学,《公安决策学》,孟宪文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5)公安信息学,《公安信息学》,孟宪文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版)。(6)涉外警务概论,《涉外警务概论》,向党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7)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组织行为学》,孙娟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8)公安行政诉讼,《公安行政诉讼》,孟昭阳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侦查情报学》,于凤玲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系统掌握该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备整体作战、相互协作、保障有力的现代警务指挥意识;3、掌握现代化指挥手段;4、具有良好组织纪律作风;5、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此外,警务保障方向的毕业生将具备开展公安警务保障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包括公安机关财务管理、警械与装备管理、后勤保障等职业核心能力。扩展资料:自考公安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1、公安管理方向:政治学、管理学、公安管理学、公安决策学、公安指挥学、公安政工学、警察人力资源管理、警察组织行为学、公安信息系统管理、警察公共关系等。2、公安法制方向: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学、警察法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3、警务保障方向:政府经济学、公安管理学、警务保障学、公安财务管理、公安装备管理、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公安基础设施管理、公安资产管理、公安政府采购管理、警务保障文书写作等。

一、报考条件1、报考公安管理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如下条件:公安管理专业报考人员限定为公安民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2、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通过“前置学历”认证。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凡不符合以上条件而报考导致无法毕业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其他专业报考条件点击查看:河北自考报名条件是什么二、报名入口及费用河北自考按报考科目收费,35元/科,考生每次考试最多可以报考4门科目。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在“报考入口”栏目下选择进行课程报考。点击进入>>河北自考网上报名系统入口<<点击进入>“课程视频学习”+“自考题库”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有几门考试课程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考试科目如下表: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030401 主考学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序 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 分课程类别考试方式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必考笔试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必考笔试300015英语(二)14任选一门笔试00016日语(二)14笔试00017俄语(二)14笔试400261行政法学5必考笔试505680婚姻家庭法3必考笔试600927中国司法制度4必考笔试700928罪犯劳动改造学5必考笔试812561矫正原理与实务5必考笔试800930监所法律文书4必考笔试1000931矫正教育学5必考笔试1100932狱内侦查学5必考笔试1200933罪犯改造心理学5必考笔试1300936监所执法实务(综合应用课程)7必考实践1406999毕业论文实践必做、不计学分毕业总学分68103130现代科学技术基础5免考外语加考课笔试204024应用写作概论5笔试308118法律基础5笔试以上“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哪些人可以报考?有几门考试课程”由自考生网收集整理,以供参考。更多相关内容可查看本站“河北自考专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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