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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体制改革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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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体制改革有什么用

简单来说,自考改革对18年以前的考生的影响有2个方面。第一个,改革后专业核心课将不能再进行学分互认,如果专业核心课没有考完的小伙伴只有自己硬考啦。第二个,改革后考试计划将有所调整(新考试计划可以在湖北自考教育网查询),需要加考几门,会一定程度上延缓毕业。所以还没有考完的小伙伴要加油啦。

自考体制改革专业是由学校集中授课,所以考试通过率要比一般自学考试通过率高,你要报的话,必须交学费。面向社会的专业可以报班,也可以自学。自考中比较容易的专业有行政管理、人力资源、法律、秘书学等,都不考高数。英语的顶替规定各个专业不同,要看具体专业的政策。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一、创建与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70年代末,创建于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在这15年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1、已具相当规模。目前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展了高教自学考试,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 2、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有了一个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 3、加强了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 对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高教自学考试制度成为我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积极发挥作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强了管理,使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6、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又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以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也在积极开考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 当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作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二、性质与任务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国家考试,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特点及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四、考试机构 中央机构: (一)全国考委。中央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二)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三)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 13个专业委员会和 1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及证书 高教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专科段接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另有中专层次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目前证书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还有中专毕业证书。 六、使用及待遇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生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自考体制改革有什么用处

肯定有用的,只是看对于你自己有没有用而已。你可以看下自考的作用:1.就业2.工资定级3.人事改革4.考研5.考证6.留学7.职称评定高学历找工作的优势显而易见。当今社会大概率是学历越高工作机会越多,上升空间越大,发展速度越快。2.工资定级当前,许多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按照学历定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一档次,而且本科以上的奖金和提升机会都比专科相对多一些。3.人事改革许多单位提拔干部、竞选领导基本条件都是专科以上学历。4.考研本科学历可以直接报考研究生,而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5.考证许多国家职业资格证都要求专科以上学历,如教师资格证、会计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等。6.留学许多国家都承认我国的成人学历文凭,对自考学历与普通高校的学历同等对待。7.职称评定各类职称评定几乎都与学历挂钩,许多单位的主管领导几乎都是由高级职称的人担任的。没有学历,会丧失许多评高级职称的机会。这些就是自考的作用啦,但是你也要知道不是每个人都适合自考!如果想自考的话一定要清楚明确自己自考的目的,理智选择,千万别盲目从众哦!

2018自考改革是不是真的? 首先给大家说明,2018年自考改革是真的。教育部已经正式发布继续教育改革文件。学历的三库平台已经完成合库工作(成教/自考/网教)。也就是说,2018年电大、网络教育和自考合并入一起参加成人高考,与成人高考、电大、网络教育、自考并称继续教育,2018年取消网络教育、电大专科,并入成人高考。暂留网络教育本科。 2018年自考改革改了什么? 简单说来,2018年自考改革内容大致有三点: 2018年执行新的学历政策: 1.入学需要参加大统考,按照录取线,进行录取。 2.学习过程中,需要上课,考试,修学分,难度加大。 3.毕业有统考,过不了将不能拿证书。教育部2018年取消自考吗? 不是取消自考,是进行改革,今年是过渡期,2018年以后自考将更难了。2018取消自考是对政策误读。实际上网上疯传的“2018年学历教育改革取消自考”的正确理解是:全日制没有开设专科层次的高校将停止招收专科层次学员。也就是说,如果高校有有专科相关专业,是可以继续招收专科学生的。但如果你想报考一个重点大学的专科学历,比如华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等,2017年是最后一年。 2018自考改革已经开始了吗?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在一出台时就马上进入实施阶段,《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也是如此。2017年将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的过渡年。在2017年报考自考专科的考生,届时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也就是说,报考2017年自考专科的考生,仍然可以拿到名校自考专科学历。名校自考专科学历与非名校自考专科学历相比,其含金量更高,在社会上的认可度也更高,对于持有者今后的就业、生活、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目前自考专科本科报名最快1.5年毕业,统考科目6科左右,基本属于轻松无压力。有学历需求的伙伴抓紧时间报名了。

简单来说,自考改革对18年以前的考生的影响有2个方面。第一个,改革后专业核心课将不能再进行学分互认,如果专业核心课没有考完的小伙伴只有自己硬考啦。第二个,改革后考试计划将有所调整(新考试计划可以在湖北自考教育网查询),需要加考几门,会一定程度上延缓毕业。所以还没有考完的小伙伴要加油啦。

什么是体制改革自考

在我国,指克服现有体制中的弊端,使各种体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证。 【深化体制改革】 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加强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以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我认为体制改革从大的方向来说应该分两种:一种是经济体制改革,一种是政治体制改革。就中国的历史来看,像我国以前是计划经济,而现在是市场经济,这就是经济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涉及的面就广了,其涵义也较大,体制改革实质就是改革执政阶级,势必要牵连到与其对应的思想体系、组织结构,而且与人民的需求、社会的经济发展阶段有联系。就如同中国从毛主席时开始搞社会主义的体制,到后来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实实质上有很多是 资本主义的东西,中国这一改革,国家确实是强大了,所以人民愿意跟着,为什么?就是他们的需求得到了满足,我们社会的物质发展了。说到底,发展才是硬道理,只要你能让老百姓满意,你就能长有政权,其实现在的百姓对体制改革这种东西没有以前那种热情,他们关注的更多是自己的利益,那种体制能让他们过上好日子,那么那种体制就是好的。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现在的老百姓对这个话理解得很好。

以不改变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前提的政治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领导体制,行政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行政法规等方面的改革,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目的在于调整部分社会关系,提高政治与行政管理工作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开展了政治体制改革,但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加快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步伐,1987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议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到现在为止,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许多具体的成果,比如领导干部终身职务制的废除,党与政府重叠的对口部门的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创新;人事制度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建立;行政机构的多次改革等等。

政治体制改革:特指我国在政治体制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什么是自考体制改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一、创建与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70年代末,创建于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在这15年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1、已具相当规模。目前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展了高教自学考试,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 2、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有了一个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 3、加强了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 对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高教自学考试制度成为我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积极发挥作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强了管理,使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6、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又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以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也在积极开考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 当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作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二、性质与任务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国家考试,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特点及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四、考试机构 中央机构: (一)全国考委。中央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二)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三)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 13个专业委员会和 1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及证书 高教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专科段接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另有中专层次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目前证书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还有中专毕业证书。 六、使用及待遇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生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一、加考科目。任何合格的大学毕业生都要求必须通过数学内、英语考试。改革后,含金量提高容的自考也不列外,所有专业加考高数、英语,专科,加考高等数学一、大学英语三级,本科加考高等数学二、大学英语四级。 二、专业停考。2023年天津、山东、广东省、河南等停考一些专业,改革后其它省份也会逐步取消部分专业的考试,现在报考专业还有的选,以后想学的专业都报不上。 三、延长学制。为了规避不合理的现象,自考的修学年限也会做出改变,专科最少修满三年,本科最少修满四年与现在的政策相比较,拿证时间是现在的一倍。自考没有具体学制限制,只要考完报考专业的所有科目并通过即可申请毕业。 四、户籍有所限定。之前只有吉林省限制户籍,现在北京、杭州萧山等地都发布通知限制户籍自学考试只开放本地户籍考生。改革之后也会限制户籍,考生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进行考试,在其它地域无法报考。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我们党进行革命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贫穷落后,求富强。对此,大家的认识都是很明确的。正是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提出共同富裕的要求。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七届六中全会上讲话提出:“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7页)这是讲农民的共同富裕。过了十八天,即1955年10月29日,毛泽东又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讲共同富裕。他说:“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也包括地主阶级。”(《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495-496页)提出共同富裕,是毛泽东社会主义思想的闪光点,但遗憾的是,由于没有从理论上充分加以论证,因而这个共同富裕的思想是不巩固的,所以不久,在国内国际复杂的政治背景下,毛泽东的共同富裕思想发生了大的摇摆,由追求共同富裕到赞赏“穷”、贬斥“富”的大转变,影响到全党全民。 “文革”是在“反修”、“防修”的名义下发动和推进的。据说,人富裕了就要变“修”。什么叫“修”?“修”就是倾向资本主义,就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修”等于“资”。实际的逻辑就是,穷了才能保持革命性,富了就没有革命性,就要变“修”,变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在这种舆论的引导和影响下,人们以穷为荣(所谓“穷光荣”),不敢言富,更不敢求富致富。 以穷为荣,惧怕富裕,不敢求富,不准致富,这是对人们追求财富的正常心理的扭曲(马克思曾说,致富欲望是所有人的欲望),是“左”的思想的最大危害。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邓小平明确指出,绝不能讲什么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是人民共同致富,致富不是罪过。在改革开放中,我们清算了穷社会主义的思想,彻底否定了“穷革命,富变修”的糊涂观念和错误思想。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富民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人民创业。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党的十七大又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家庭财产普遍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党的一系列富民政策的落实,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步转变。现在,困扰了我们多年的“穷革命,富变修”的错误思想已经被基本消除,广大群众能够理直气壮地讲富,理直气壮地创业致富。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最具实质意义的思想解放。 转变之二:对待人的态度——从见“人”就批到“以人为本” 很长一个时期中,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我们的社会一度把阶级的概念绝对化,把阶级同“人”割裂开来,只讲阶级,不准讲“人”。由此出发,导致忽视甚至否定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权利,批判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批判资产阶级人性论,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等等。这种轻视“人”的思想,在“文革”中造成严重恶果,对人的轻视和蔑视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轻视人,蔑视人,摧残人,是“左”的突出表现,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我国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基本人群的农民,他们没有起码的做人的权利。马克思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11页)马克思讲的是德国的封建社会,但这个原则具有普遍性,中国的封建社会实际上也是这样。 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是对“人”的问题的一次深刻教育,使人们懂得了要尊重人的权利。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各种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提出和落实,也是对人的权利问题的生动教育。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以后,党中央对“以人为本”的意义和内涵进一步阐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响亮提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抢救生命是重中之重。这是对“以人为本”的最明确也是最好的诠释,把对人的理解提到新的高度。这里,已经抛开了片面的阶级论,这里讲的人,是覆盖全社会的,不分阶级、地位、财产多少,前后都没有限制词。这次抗震救灾,使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的理念,深入人心,是一次极为成功的关于“人”的问题的普遍教育。 从否定人性、人道、人权,见“人”就批,到提出“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表明,在“人”的问题上我们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已经实现了根本的转变。 转变之三:对待自然的态度——从“人定胜天”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我们一度坚信“人定胜天”,迷信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在“敢叫日月换新天”,“重新安排河山”,“改天换地”这些豪言壮语的鼓舞下,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另一方面,在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不少地方片面追求GDP,而忽视了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生态灾难使人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开始觉醒。 1998年长江洪涝灾害后,人们重温恩格斯的话:“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集第383页)恩格斯的这些话,好像就是针对我们今人而言,使人们有所醒悟,从此停止了对长江上游林木的乱砍滥伐。2004年12月3日,老一辈革命家任仲夷同北京的一位学者探讨科学发展观,写了一段很精辟的话:“与天斗与地斗其乐无穷,何乐之有?到头来还是其苦无穷。从根本上讲,人是不能胜天的。天——大自然,大宇宙,只能与之和平共处,与之适应,绝勿做违天之事。违天,即违背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违天,是做孽。古语曰:人(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治(逭),我说的自做孽是指违反客观规律之事,教训太多了。”(引者按:原文有两处讹误)这是任仲夷对几十年来我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也是许多人的共识,具有代表性。 近年来,党中央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2006年10月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又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这标志着我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思想观念已经有了大转变。可喜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经越来越成为全民的共识。

自考体制改革专业是什么

自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是各省自考委开设的专业,其专业课由各省自行命题,而自考专科和本科专业是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但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的毕业证书与专科完全一致,国家也承认其专科学历的。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考试: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是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开设的。由主考院校按全日制教学方式,开办助学班,按考纲要求进行助学、管理和考试。每年开考四次,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专本衔接”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层次在校生在校就读期间,学有余力,可同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和考试的一种新型自学考试。参加“专本衔接”学习的学生,一定是国家批准的有“专本衔接”资格的高校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在籍专科生。也就是说首先考生要具有一定的高考成绩才可以被这些有资格的院校录取命题、考试、阅卷、登分以及考籍管理等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并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执行。凡取得“专本衔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实践环节考核、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通过答辩者,将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者,由主考学校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若考生在校期间未完成第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后仍可在两年内回原高职、高专学校报名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自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与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异同点一、自考“试点专业”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各省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有关主考院校积极支持和参与下,选择了一些实用性强,本省经济建设又急需的部分专业进行开考模式的改革试点。这些专业统称为“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简称“试点专业”。二、自考“试点专业”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区别1、试点专业的开考首先是由主考学校提出申请,专业计划经省考办严格论证,符合条件后报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方能开考。报考试点专业的考生在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联合署印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其证书的使用效力与所有自学考试专业的毕业证书完全相同。2、参加“试点专业”考试的考生都要参加主考学校所组织的助学辅导,有关考务事项由主考学校统一负责办理(包括报名、成绩发放、转免考手续和办理毕业证书),最后汇总到省考办。省考办只接收主考学校的报名。3、试点专业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4、7、10月份,报名收费标准按省物委有关规定执行。4、由于试点专业的考试机会多,应用性强,加上有主考院校助学辅导,只要考生努力,毕业周期可大大缩短,因此深受考生、家长、办学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欢迎。三、自考“试点专业”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相同点1、都执行全国考委公布或批复的专业考试计划,全国统考课程使用全国考委制定的考试大纲和教材,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2、省考课程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制定考试大纲、指定教材。专业代码、课程代码与全国考委公布的一致。3、实践环节考核在主考学校进行,实践考核费用相同。考试由市级考办统一组织,考后同时评卷、登分、建档,同时办理每年两次毕业审核,毕业证书相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一、创建与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70年代末,创建于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在这15年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1、已具相当规模。目前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展了高教自学考试,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 2、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有了一个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 3、加强了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 对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高教自学考试制度成为我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积极发挥作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强了管理,使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6、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又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以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也在积极开考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 当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作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二、性质与任务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国家考试,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特点及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四、考试机构 中央机构: (一)全国考委。中央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二)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三)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 13个专业委员会和 1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及证书 高教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专科段接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另有中专层次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目前证书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还有中专毕业证书。 六、使用及待遇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生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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