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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被省教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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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老兄真猛!直接说根据违纪的程度有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停考,减缓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取消毕业资格等处罚,反正不会被枪毙就行了

各院校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你咨询一下你报考的学校自考办。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申请学位的,对考研没什么影响,有的院校要求必须有学位,也有一些院校不需要学位就可报考的。

违规处理 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在考试中有夹带、旁窥、抄袭、交头接耳、传递纸条、换卷传抄、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当科成绩、取消当次考试成绩、推迟1--3年毕业、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考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自学考试被通报

作弊如果被逮住会成绩记0,同时还会记入档案,甚至现在高考作弊都会被判刑,严重影响自己的形象和将来的发展。

自考本作弊被逮后果如下:

1、考研会有影响

研究生报名考试填写报名表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考生要如实填写参加以往国家级考试时有无作弊记录,其中还特别注明了如果是自考生要如实填写自己是否有作弊情况(自考属于国家级考试)。自考这种国家级考试,如果你作弊上了通报,肯定会有所记录,对你考研有所影响。

2、参加公务员考试会有影响

国家级考试作弊被抓肯定档案是有记录,后期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之后,肯定会有政审这一项,对你的政审会有很大影响,政审会看你的档案,可能会最终导致你不被录用。

考试作弊间接的反映了一个人的诚信问题,如果因为一个自考导致自己的档案被记录了考试作弊处分真的很不划算,后期对你的生活或多或少有一些影响。

可能你平常生活感觉作弊的处分并没有对你产生什么影响,因为你不说也没有什么人知道,但是一旦你后期想要去读研或者考公牵扯到政审这一环节的话,可能对你的影响很大。所以,千万不要作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期间,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作弊违反国家法律,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自己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

违规处理 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在考试中有夹带、旁窥、抄袭、交头接耳、传递纸条、换卷传抄、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当科成绩、取消当次考试成绩、推迟1--3年毕业、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作弊当场考的科目分数是作废的,并且还需要通报批评的。另外情况严重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取消自学考试的资格。

自学考试省考委审批通过

说明你申请的毕业证已经通过审核,下一步就是毕业证制作,领取毕业证。

自考科目全部通过以后,并且论文答辩和实践考试,也都通过后,需通过毕业申请,自考办再进行相应的审核,审核通过到拿到毕业证需要5个月左右的时间。1自考本科全部考完就可以拿证吗自学考试全部通过,并不意味着毕业证书到手,考试通过只代表你具备了毕业的条件,考完试之后,你还需要做好很多相关的工作才能顺利拿到毕业证,你还需要完成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才能最终申请毕业。自考本科也是和普通本科生一样需要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的。2自考本科什么时候能申请毕业自考毕业证一年可以申请两次,每年6月和12月自考毕业,一般申请在5月和11月,也有在6月和12月申请的,具体申请时间,每年会有所不同,由当地自考办公布时间。向自考办提交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自考本科毕业需要提交专科及其以上毕业证等等,具体材料由自考办说明。3自考本科的毕业程序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审核需要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需要审核课程是否全部合格,是否有违规并达到处罚时间,是否达到申请毕业条件等。比如说6月份申请毕业的考生一般到8、9月份才能拿到毕业证,而11、12月份申请毕业的考生要到次年2、3月份才能领取毕业证。自考毕业申请条件:1.考完所有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并且考试成绩合格。2.需要考生完成专业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并且取得合格的成绩。3.思想品德鉴定符合毕业要求。4.自考本科申请毕业的学生需要持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5.自考本科的学生还需要自主撰写毕业论文并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自考毕业申请流程:1.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2.《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3.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4.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自考毕业申请注意事项:首先自考毕业生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是否符合所在地毕业的申请条件的,各地的毕业申请条件会有轻微差异,常见的毕业申请条件是:通过并取得所有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理论课合格成绩,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获得及格及以上的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且答辩通过,课程免考等手续复核毕业规定,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前置学历。自考考生可以咨询所在地自考办,自考毕业申请条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是自考考生申请毕业是否达到要求是需要自行判断的,所在地自考办并不会通知考生前往办理毕业申请,所以自考考生需要了解自己的自考考试进程,在符合了全部条件后进行毕业申请。其次需要了解所在地的毕业申请时间,在符合了全部申请条件以后,需要在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有转考、免考等事项的考生需要提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逾期的话将不被允许申请本次自考毕业。最后就是前置学历认证,各地对于前置学历认证的要求不尽相同,需要提前进行了解,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在毕业申请的时候一并提交。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办规定了,自考本科毕业生,要在拿到毕业证的头一年申请学士学位证,如果没有申请,则证明自动放弃了学士学位证的申请,再以后是没有任何机会再申请了。一,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三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考办公室提出申请。常见的申请条件包括 :(1)平时成绩平均分不低于65-72分。(2)毕业论文良或优。(3)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自学考试的学士学位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二,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主考学校的要求,其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一次通过,且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三,一年考两次,上半年三月上旬报名。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都是由主考学院规定的,学校不同规定也不同,大部分学校需要单独学位英语考试,英语四级不可以代替。

自学考试省考委审核通过

一般主考院校通过审核后,省自考办再核对一下你的成绩就可以了省考办复审通过,进入制证程序,等着拿证吧,恭喜你赏青衣江岸边,迎风招展的雾松,犹如白发魔女,微风中飘飘欲仙,观西雪蓑,祈愿来年风调雨顺,如意吉祥的寓意,眺望雪域高原,珠穆朗玛峰白雪皑皑,风光无限,雅鲁藏布江把春夏秋的真诚一起化成最美好的祝愿,流淌到祖国的大江南北,捧一朵朵天山上的雪莲花,撷一颗颗南山的红豆,寄给有情人,作为纯洁爱情的定情物,采一片片含羞的红枫,赠一株株傲霜铿锵的菊花,祝福冬日温暖开心,幸福甜蜜,万事如意心想事成,沐浴灿烂的阳光,祝事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袖手水岸,酝生古韵的诗意,伫立在残叶清冽的烟波中,执手相看,岁月花间遇见阳光,千万花事,都有别样的红,唯卓尔不凡的花,风干了缱绻,素心也会沉静尘世苍茫,风月浸霜,红尘烟雨红妆,独绽寒枝,残迹留香,几许沧桑,留一径傲骨欣慰心绪。秋已深,凋花卸了红妆,秋水寂无波澜,孤情瘦意,墨染了一池碎影,弦念清凉,昨日绝色的倾城,清寂安放,一缕遗落的幽香,沉淀了浮华,把寂色的种子,暂且隐藏在波下的青苔里,待冰雪融化,再度重逢,一池碧水之上,白莲朵朵,那开榭有度的风雅,便植在了心上,或许给心境涂上素色的画意,凋零才会有柔曼的诗韵,临风看浅黛,残容凝敛,三分生息,带着治愈的香息,将蓄发重生的梦,悄然勃发,今昔临近一池残荷的梦,借流殇,落几许清幽墨迹,眼底,风催枯蓬瘗馥香,心陌上洗尽铅华也显昂,陪着冬姑娘漫步于大自然,让心灵安逸修养,珍惜难得的休闲时光,把一片片带着秋意的落叶,小心翼翼地夹在冬日抒情散文集的页间,收藏在记忆的脑海中,此时此刻,在我的眼里,只有冬只有暖阳,她简单而复杂,浅显而深奥

是的,省考办复审通过,进入制证程序,等着拿证吧,恭喜你。

说明你申请的毕业证已经通过审核,下一步就是毕业证制作,领取毕业证。

一、我省资审流程相关说明1.办理时间第一次:考生在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报名提交后即可进入资审申请操作。第二次:对于第一次未能通过资审或错过第一次办理时间的考生,在毕业申请时提供一次补审机会。2.办理方式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自助办理(zxks.jseea.cn)。考生在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报名提交后,即可进入资格审核模块,对于第一次未能通过资审或错过第一次办理时间的考生,在毕业申请时,也可进入资格审核模块进行补审。3.审核内容1)前置学历的真实性2)前置学历信息与考生自学考试本科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等)4.审核方式网上报名系统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相连,进行实时在线审核。二、资审结果说明及毕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1.资审结果是“完全匹配”,不需要交任何资审材料。2.资审结果是“曾用名”,毕业时需交下列材料:a.前置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如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提供含现用名及曾用名的户口本单页(即常住人口登记卡单页)复印件(市考办盖章确认)或户籍证明原件。如户口本上无曾用名: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姓名变更证明》原件。3.资审结果是“曾用身份证”:毕业时需交下列材料:a.前置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4.资审结果是“曾用名与曾用身份证”:毕业时需交下列材料:a.前置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如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提供含现用名及曾用名的户口本单页(即常住人口登记卡单页)复印件(市考办盖章确认)或户籍证明原件。如户口本上无曾用名: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姓名变更证明》原件。d.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5.资审结果是“未通过”的,请尽快去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学历认证,否则无法通过毕业审核。

自学考试省考委审核通过了

呵呵!一般只要天剑符合都没有问题的,省考办都通过的话,估计就是等着拿毕业证了,更多的自考信息、自考政策和历年试题可以百度我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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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省考办复审通过,进入制证程序,等着拿证吧,恭喜你。

复审会在申请毕业前完成的,一般是两周内。登陆“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会显示还有多少科要考,一般没有免考,申请免考的科目应在毕业前完成。广东省自学考试不需要成绩单,系统直接申请毕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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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学考试被省教委通报
  •   自学考试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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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学考试省考委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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