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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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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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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自学考试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如今的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人都意识到了学历的重要性,试图通过自考的途径来提升学历。广东可以报考的自考学校不少,专业也更是五花八门。考生报考专业时,一般都会显得无从下手,不知道应该选择怎样的专业。在选择专业的时候,考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报考。现在有不少考生越来越向往法律学这个专业,但是有很多考生都不了解法律学自考科目有都有哪些。法律学是个相对特殊的专业,自考本科法律学专业,法律学专业专科的毕业生和非法律学专业专科的毕业生考试的科目会有所不同。在广东可以报考法律学专业的学校有自考院校推荐,法律学专业自考科目必考课程为15门,选考课程4门,加考课程6门。类型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类型考试方式00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必考笔试00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必考笔试00300249国际私法4必考笔试004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必考笔试00500226知识产权法4必考笔试0500230合同法5必考笔试00700228环境与资源保学4必考笔试00800015英语(二)14必考笔试009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必考笔试01000262法律文书写作3必考笔试01100263外国法制史4必考笔试01205680婚姻家庭法3必考笔试01300227公司法4必考笔试01400167劳动法4必考笔试01506999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必考实践考核10105678金融法4选考笔试102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选考笔试10300169房地产法3选考笔试10400229证据法学6选考笔试20105679宪法学4加考笔试20200245刑法学7加考笔试20305677法理学7加考笔试20400242民法学7加考笔试20500243民事诉讼法学5加考笔试231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4加考笔试港澳台考生可以不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但需要考西方法律思想史。除了以上课程,非法律学毕业的考生还需要加考宪法学、刑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如果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已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本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可申请免考。可以看出,非法律学毕业的学生想要通过考试,有一定的难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律学专业的考生,可以咨询在线老师。

自学考试法制史

法律自考本科科目如下:

1、必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毕业论文。

2、选考科目:英语,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防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自考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它有大自考(社会型考生)和小自考(应用型考生)两种类别。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考生主要有两种学习方式:

一是在高等院校举办的助学点学习或进入本校进行全日制学习(学生采用这种学习方式称为应用型考生),二是在社会举办的助学单位学习或自学(用这种学习方式的学生称为社会型考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社会型考生占76%,应用型考生占24%。

全国统一命题课程考试时间为8月1日至2日,省级命题课程考试安排由各省自主确定,相关考试科目安排由各省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自考专科科目的法律概念主要是考虑一些常见的法律专业的名词,还有就是会考一些论述题,比如在应该怎样判断对方的罪行以及怎样量刑;武汉工程大学如果想要自学考试的话是比较困难的,需要专业的课程和教材作为辅导。

需要考核的内容就是民法学,行政法学,还有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国法制史也有经济法。整个考核过程确实比较难,但是只要你能够认真的学习,那么就可以通过考试。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有:

1、法律文书写作;

2、  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的有: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报考条件:

第一、成人高考的报考条件其实是不太严格的。

还可以继续报考成人高考的方式,要踊跃的进行注册,然而它对于考生们的要求也不会太高。基本上处于一个高中或者中技的毕业文凭就是可以快速的参与进来。可以选择的是专科学历继续申请。但这也是继续帮助我们提升学历的机会,大家也要勇敢的前行啊

第二、成人高考的条件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不错的。

其实成人高考对于大家的年龄和报考地区是没有任何的限制,想要选择哪一所都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只要达到18周岁就是可以继续报考到成人高考中来。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自考本科

法制史自学考试题

1、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耳听是“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无理则双目失神。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神判”显然已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都沿用“五听”制度。2、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3、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4、《暂行章程》五条是《大清新刑律》后加上的五条《附则》,其中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这是争论妥协的结果,是在劳乃宣等守旧官僚的强烈要求下 加入的,主要是保存了旧律中的一些内容,如 对犯所谓十恶大罪、干名犯义等罪仍要用旧 律,对一些处死刑者仍用斩刑,卑幼对尊长不 得适用正当防卫原则等.单选1、A2、A多选1 ABD2 AC3 ABC4 BC5 ACD

(1)教唆同罪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加重处罚。(2)与现代刑罚相比,本案明显较重。“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1、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耳听是“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无理则双目失神。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神判”显然已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都沿用“五听”制度。2、《廷行事》,为秦朝法律形式的一种,法廷成例。《广雅·释诂》:“廷,平也。”王念孙《读书杂志》四之十二《行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秦简《法律答问》:“辞者辞廷”。廷,最初可能指朝廷或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廷尉”。郡守也称廷,是后来的事情。如秦简中有“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后汉书·郭太传》注引《风俗通》云“廷,正也。言县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法律答问》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 -------------------------------------- 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3、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其具体内容是: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 八议:又称“八辟”,古代为庇护统治阶级成员的罪行,规定如议亲(皇亲国戚)、议能(有大才能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者)等八种人,给予减免刑罚特权的特别审议。 自《唐律疏义》确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以来,一直到《大清律例》,“八议”之法便成为皇亲国戚、功贤故旧、贵族官僚等八议之人逃避和减轻封建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八议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但是,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到明清,特别是到了清代,“八议”之法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缩小,乃至载而不用,徒有虚名了。 在中国古代权力之争的演变过程中,一直存在皇权与相权(代表百官)的斗争,最后,皇权取得绝对的胜利。1383年朱元璋杀胡维庸,罢宰相而不设,中央职能部门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总揽一切大权,乾纲独断。从明代开始,君臣关系远不是以前那种两种权力可以互相牵制的关系了,人臣完全成为皇权的奴仆,无论你有多高品级的职位爵位,多大的军功才干名望,皇帝可以凭着一时的愤怒,将你当场“廷杖”致死,人臣的体面被剥得精光。“八议”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临时酌量特予加恩”。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之法再也不足为训。 清代完全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了明代的独裁专制政体,虽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记载了“八议”律文,但再也难找“八议”案例。这大概还与从努尔哈赤以后的清历朝最高统治者的法制思想有关。满洲兴起于奴隶制军事民主时期,开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历史阶段,第一代君主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和对明、对蒙古战争的实践中,认识判必须用法律来约束军队、团结内部、贯彻政令、统一行动。努尔哈赤以明朝国力不断衰微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朝之所以每况愈下,就在于“法令不公平、不严明”所致。所以,在后金政权建立之前和之后,努尔哈赤就不仅重视法制建设,而且在实践中强调公平执法,特别是要求权贵守法。他明确表示:“悖道行乱,就依法惩办。就是掌管国人执政的诸贝勒,也依法惩办。”在这一点上努尔哈赤说到做到,即使他的兄弟子侄违反法度也同样予以惩治。例如,他诛杀了“通谋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禄,处死了心怀异谋的长子褚英,处罚了向诸小贝勒勒索财物的身居五大臣之一的养子达尔汗蚱。1629年继承汗位的皇太极遵循乃父努尔哈赤公平执法的遗训,强调“国家立法,不遗贵戚”。在“参汉酌金”订立成文法的过程中,虽然仿照传统的汉族封建法典确立了“十恶”六条,但终皇太极之世,始终没设立保护、纵容权贵违法妄行的“八议”之法。4、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由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颁布,原定宣统五年施行,但因清朝灭亡而未及施行。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在编篡体例上,法典采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和和分则两个部分,在内容上,不再纳入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突破了传统法典诸法合体的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2分)(2)新刑律在刑罚上抛弃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度,采用新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役、徒刑、死刑,从刑则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2分)(3)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传统的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纳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则和术语。如采纳罪刑法定而删除比附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代替封建等级特权,删除了八议、十恶等罪名,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2分)(4)《大清新刑律》的《暂行章程》中,保留了不少传统的刑法规则。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礼教派对其进行了多次的诘难,从而引发礼、法之争。新刑律是两派妥协的产物。因此,在刑律中,保存了许多封建性的东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后增补具有浓厚宗法伦理色彩的《暂行章程》五条,其中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2分)。《暂行章程》 五条则是在劳乃宣等守旧官僚的强烈要求下 加入的,主要是保存了旧律中的一些内容,如 对犯所谓十恶大罪、干名犯义等罪仍要用旧 律,对一些处死刑者仍用斩刑,卑幼对尊长不 得适用正当防卫原则等。希望对您有帮助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夏朝负责立法与司法的官员是( ) A.大理寺卿 B.士 C.理 D.司败 2.根据《史记》记载,商纣王时有( ) A.《九刑》 B.“炮烙之法” C.大辟 D.鞭刑 3.作为制度,嫡长子继承确定于( ) A.夏朝末期 B.商朝末期 C.西周时期 D.春秋末期 4.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 ) A.狱 B.刑 C.讼 D.辞 5.轻罪重罚思想源于( ) A.法家 B.儒家 C.道家 D.墨家 6.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 ) A.杂法 B.具法 C.盗法 D.捕法 7.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种( ) A.法律解释 B.法律汇编 C.行政法典 D.特别法 8.秦律规定,控告他人犯罪不实被驳回,又以其他罪名控告,即称( ) A.州告 B.非公室告 C.公室告 D.自告 9.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 ) A.轻罪重罚 B.约法省刑 C.法令由一统 D.法随时变 10.汉朝关于百官朝会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 ) A.《朝律》 B.《越宫律》 C.《九章律》 D.《傍章》 11.最早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的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永徽律》 12.中国古代专门负责培养司法官吏的“律博士”设置于( ) A.春秋战国时期 B.秦汉时期 C.曹魏时期 D.南北朝时期 13.第一次集中地将危害国家、社会的重罪组合起来,并冠名为“重罪十条”的是( ) A.《晋律》 B.《新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 14.隋唐时期的监察机关是( ) A.六科给事中 B.都察院 C.御史台 D.中书省 15.按唐律规定违律为婚的情形包括( ) A.居父母丧嫁娶 B.居夫丧改嫁 C.父母犯死罪被囚而嫁娶 D.妄冒为婚 16.宋朝遗嘱继承一般适用于( ) A.户绝 B.*生子 C.赘婿 D.妾生子 17.折杖法确立于( )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18.作为单行法规的敕,最发达的是( ) 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 19.明朝中央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都察院 20.*党罪始设于( ) A.《唐律疏议》 B.《宋刑统》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21.在中国历,第一次将死刑判决分为立决和监候的是( )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22.被后人称之为中国“现代法律之父”的是( ) A.伍廷芳 B.沈家本 C.张之洞 D.劳乃宣 23.《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 ) A.三编 B.四编 C.五编 D.六编 24.中国近代的审判机构“兼理司法法院”始设于( ) A.清末 B.北洋政府时期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5.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形成了( ) A.会审公廨制 B.观审制 C.领事裁判权制 D.检察制 26.1910年5月,清政府颁布了过渡性法典即( ) A.《暂行新刑律》 B.《大清刑律》 C.《大清律例》 D.《大清现行刑律》 27.以“减租减息”为原则制定土地法规是在( ) A.清末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28.清末制定的《破产法草案》几乎全盘抄袭( ) A.日本的 B.美国的 C.英国的 D.德国的 29.中国历最早设立的行政审判机关是( ) A.行政院 B.平政院 C.行政审判厅 D.都察院 30.中国近代首次规定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法典是( ) A.《大清刑律》 B.《大清律例》 C.《暂行新刑律》 D.《大清现行刑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中古时期徒刑的种类有() A.城旦舂 B.鬼薪白粲 C.隶臣妾 D.髡 E.司寇 32.中古时期,适用于官僚贵族减免刑罚的特权原则有() A.八议 B.官当 C.上请 D.重罪十条 E.比附 33.清末制定《大清民律》的宗旨有()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E.民商合一的原则 34.北洋政府制定的刑事特别法有() A.《暂行*治罪法》 B.《共产党人自首法》 C.《徒刑改遣条例》 D.《陆军刑事条例》 E.《海军刑事条例》 35.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土地法有() A.《井冈山土地法》 B.《兴国县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中国土地法大纲》 E.《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 36.《汤刑》 37.“两税法” 38.《暂行新刑律》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39.简述春秋时期郑国的主要立法活动。 40.简述明清法律关于继承规定之发展演变。 41.简述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2.试述汉初文景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4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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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汇总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有哪些科目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有:

1、法律文书写作;

2、  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的有: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扩展资料:

1、本专业计划共设置毕业课程15门。

2、报考条件:各类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3、从2007年起,“婚姻家庭法(一)(00855)(3学分)”调整为“婚姻家庭法(05680)(3学分)”:“金融法(一)(00256)(4学分)”调整为“金融法(05678)(4学分)”。

4、考生已通过原计划有关课程,可顶替本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①“行政法”可顶替“法律文书写作(00262)(3学分)”;

②“政治学原理”、“国际关系”或“海商法”可顶替“合同法(00230)(4学分)”或“公司法(00227)(4学分)”或其他选修课(原计划中的一门课程只能顶替现计划的一门课程);

③“金融法(一)”可顶替“金融法(05678)(4学分)”;

④“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可顶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4学分)”;

⑤“专利法和商标法”可顶替“知识产权法(00226)(4学分)”;

⑥“婚姻家庭”。

⑦“国际关系史”可顶替选修课中的任意一门课程。

5、已通过专科“婚姻法”或“公证与律师制度”,在本科段不需重考这两门课,应在选考课中另行选取两门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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