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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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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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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关于这个问题,考生们可以见以下的介绍。1、自考全国考委自考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自考省考委自考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考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3、自考市考委自考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考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考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4、自考主考院校自考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自考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如,自考毕业证书落款,左边是湖北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的盖章,右边是主考院校的盖章,一证两印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很多自考生想要查询自考信息和咨询自考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找谁?其实,考生们需要对自考的主管机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一、自考全国考委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点:1.受国家教委委托,负责全国自学考试本、专科招生中全国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各省的试卷运送、考场安排、维护考场秩序和保密工作。2.参与自考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的拟定工作;参与研究有关教育考试工作的改革。3.受国家教委委托,在对成人高校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工作中,承担考场测评工作。4.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开展面向社会的考试服务。6.开展自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培训考试业务工作人员。二、自考省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三、自考市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四、自考主考院校自考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而考生们如果在自考上存在问题,基本上找得比较多的是当地的省教育考试院、当地的自考办,以及自己报考的目标院校。所以,考生们对自考的主管机构是不是有一定的了解了呢?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哟~

自学考试需要条件为: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

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自考主要有两种学习方式,一是在高等院校举办的助学点学习或进入本校进行全日制学习(学生采用这种学习方式称为应用型考生),二是在社会举办的助学单位学习或自学(用这种学习方式的学生称为社会型考生)。

自学考试必须为具有国家承认的正专科学历,方可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党校及干部函授大学专科毕业人员,不具备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资格;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应持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自学考试机构:

1、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3、地方考试机构: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国家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很多自考生想要查询自考信息和咨询自考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找谁?其实,考生们需要对自考的主管机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一、自考全国考委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点:1.受国家教委委托,负责全国自学考试本、专科招生中全国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各省的试卷运送、考场安排、维护考场秩序和保密工作。2.参与自考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的拟定工作;参与研究有关教育考试工作的改革。3.受国家教委委托,在对成人高校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工作中,承担考场测评工作。4.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开展面向社会的考试服务。6.开展自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培训考试业务工作人员。二、自考省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三、自考市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四、自考主考院校自考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而考生们如果在自考上存在问题,基本上找得比较多的是当地的省教育考试院、当地的自考办,以及自己报考的目标院校。所以,考生们对自考的主管机构是不是有一定的了解了呢?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教育部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是的。自学考试是教育部门招生考试的一种方式,受教育厅下属的机构,其招生使用公章和教育厅的公章相同。

绝密材料。。国务院 总理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新闻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首页 > 国务院公报 > 2016·2增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考试办法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六章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外机构

1. 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决策工作,简称全国考委。2. 全国考办。国家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办公室,负责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全国考办。3. 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标准、质量评估和考试研究工作。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4. 省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5. 省考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本省(区、市)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省考办。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内(办公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西69号)。6. 地市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是由原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吉林省普通中学考试办公室三个处级事业单位整合组建。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教育考试及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全省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汇编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协调组织实施。二、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学历考试,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部门承担的非学历证书考试工作。三、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按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标准、流程和评估方案,开展教育考试和招生政策研究。长春考试院电话长春考试院电话为:。一、吉林省考试院简介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是吉林省教育厅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4年12月由原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吉林省普通中学考试办公室三个处级事业单位整合组建,2023年6月明确机构规格为副厅级。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承担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3、负责全省教育考试招生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分析评价工作。4、负责承办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相关科目、自学考试、“专升本”等教育考试命题制卷的组织实施与相关考试题库建设工作;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参与指导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5、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教育考试招生具体事务性工作。长春自考办在什么地方?吉林省各地自考办联系方式 2005年 09月 09日 21:03 自考365 位名称 办公电话 考试期间举报电话 传真 E-mail 单位地址 邮编 吉林省自考办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85号 130033 长春地区 单位名称 办公电话 考试期间举报电话 传真 E-mail 单位地址 邮编 长春市自考办 462888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6区20栋 130033 南关区招生办 南关区大经路79号 130041 宽城区招生办 长春市天津路12号 130052 朝阳区招生办 长春市同光路36号 130062 二道区招生办 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 130031 绿园区招生办 长春市西安大路185号 130062急!有人知道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具体地址吗?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75号邮编:130022 电话:0431-5394141吉林省自考办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85号 130033可以自己去查一下viewNews.jsp?NewsID=5虽然可以去网上查电子地图,但建议你打电话过去询问坐车方法比较保险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联系方式: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388号电话:、邮政编码:130033邮箱:吉林省教育考试院部门职责1、综合部:负责综合协调教育考试院日常工作、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文秘、财务、宣传、党群、纪检、信访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2、研究生招生考试部:负责制订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方案、编制有关招生来源计划;负责组织考生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负责特岗教师等特殊类考试招生工作。3、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部:负责制订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考试招生工作方案;负责编制有关招生来源计划;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政审、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负责艺术、体育、自主招生、保送生、军事院校招生和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工作。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吉林省自考免考申请程序如下1、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州)自学考试工作办公室提交免考申请,并提交正本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由原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考试成绩的学籍登记表),填写《吉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登记表》2、课程免考申请由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细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分别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的第二周将有关材料送交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自考需要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2、只要有学历方面的需求,都是可以参加自考的,自考是成人继续教育的一种模式,对于考生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年龄、性别、民族等方面是没有限制要求的,自考报考条件比较宽松,适合社会人员选择,只要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院的所规定好的时间以及地点去报名就可以。3、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自考的特点(1)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2)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3)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程考试、学分累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和课程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4)业余性:自学考试以业余学习为主,工学矛盾小;(5)效益性:对个人来讲,参加自学考试是投入的资金较少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广州市自考办具体地址在那里?广州各区自考办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广州市自考办具体地址在那里?广州各区自考办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广州市自考办具体地址在那里?根据广州招考网 提供的广州各地自考办的具体地址如下:1、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6号,电话:83862072 2、荔湾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多宝路58号荔湾区教育局6楼 ,电话:81934691 3、越秀区教育局招考办: 龟岗大马路德安路1号成教大楼14楼,电话: 87678002 4、海珠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同福东路486号一楼办公大厅 ,电话:84472554 5、天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天府路1号天河区政府4号楼二楼2002室,电话: 38622793 6、白云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白云大道南383号白云区教育局,电话: 86367165 7、黄埔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黄埔区大沙东320号二号楼二楼 (黄埔区党校内), 电话:82390026 8、番禺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东副楼502 ,电话:84641646 9、花都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新华街公益大道区政府综合大楼7楼,电话: 36898748 10、萝岗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303号管委会大楼一楼西座112室 ,电话:82111495、82113783 11、增城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荔城街挂绿街招生办三楼 ,电话:82712867 12、从化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街口街西宁东路25号教育局内 ,电话:87930461广东省教育自考办电话号码怎么样? ⑴ 广东商学院自考办电话是4000002300吗 不是,这个是培训机构,或中介的电话。关于广东商学院的电话,可上官网查询。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假的高校网站非常多,要注意真假,别被培训机构的假官网骗了。 首先,广东商学院是事业单位,而400开头的座机是企业号码。 其次,广东省自学考试归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管。广东商学院就算作为主考院校,但在自学考试工作上,也是接受省考委的领导,考试都是统一安排的(按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考试),所以,找广东商学院报名,可能不行,不如直接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管,或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报名。 最后,自学考试没有入学考试和录取通知书,也没有课程,所以也没有学费。如果遇到打着交报名费,或交学费名义的,都是培训机构,或中介。 ⑵ 广东省自考办电话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北路深中街16号212室 0755–2294164 518005 广州市 环市东路天胜村16号之2 510095 湛江市 湛江市赤坎寸金二横路十号版 0759– 3339667 524037 汕头权市 汕头市35街区风泽庄 0754–8860197 515031 韶关市 韶关市西提北路13号 0751–8912116 512000 肇庆市 肇庆市西江北路市教育大楼三楼 0758–2237139 526020 梅州市 梅州市江南一横街 0753–2252251 514021 梅州市 梅州市江南一横街 0753–2252251 514021 惠州市 惠州市麦地路二号 0752–2261370 516001 佛山市 佛山市同济西路9号 0757–3366681 528000 ⑶ 广州自考办,招生办电话地址是什么 广州自考办地址: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6号 广州自考招生办地址:广州天河中山大道西8号天河商贸大厦602A招生办 广州自考办主要负责自考生的考试报考和自考毕业证手续办理,办理自考转考免考等手续。一直以来,好多学生和家长误认为自考办是负责自考招生,全日制和业余班办学教学单位,其实广州自考办不负责自考全日制班与自考业余班的办学教育。一般自考全日制班或自考业余班主要由广州各大学院校或自考辅导助学单位负责办学,提供自考教学、管理、后勤等等。 自学考试在成人教育中含金量最高,可报考公务员、考研、出国留学、可享受当地 *** 人才优惠政策,待遇与高考统招生相同,国内、外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认可度高,在全世界23个国家承认。享受普通高校大专、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由省自考委与主考院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网上可以查询,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报读专科不受学历限制,报读本科需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或大专在读生,不受年龄、户口、民族限制(免入学考试)。高升本专业学校会安排套读专科,即专本同读。所有课程均通过老师教学,根据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考试计划,学员可以最优和最快的方式完成学习并参加考试,通过全部考试可获得毕业证书。 即日起接受报名,学位有限。详情可以咨询广州自考招生办! ⑷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自考新生预报名问题,在线等~~! 广东自学的新生首次报考只能参加4月或者10月的考试,分别在1月和7月的考试结束后才开始新生报名以及报考,1月和7月只提供旧生进行公共课的考试。因此你现在是不能进行新生报名的,最快也要等到明年1月的考试结束之后。 新生报名是先登陆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填写详细资料,获得预报名号,然后再到你在网上预报名时选择的社会报考点进行填表、交费、照相等一系列手续,报考完毕后,考试前一周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即可。 ⑸ 广东教育局自考有办学资质的机构 自考都是培训的,哪里报都是可以的。你自学都是一样的。 ⑹ 问下茂名市自考办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最近去报名的时间,别说网上有!! 1、茂名市自考办,地址在茂名市官山东路官南一街18号大院,电话:、2277554。 2、2014年10月自专考报名通知尚未属出来,常规9月10日之前可以去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上报名,或向茂名市自考办咨询报名事宜。 ⑺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自考怎么报名 进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看自考相关信息 找到自考报名点所在地,联系方式,拿着身份证,根据上面的报名时间 去自考办报名,社会自考 或到类似我们样的提升学历的学校报名助学班 ⑻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热线电话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热线电话是:。也可拨打38627922联系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是承担文电、人事、党务、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密、 *** 、计生、纪检监察等工作。承担教育考试试卷印制监管工作,承担全省招生考试政策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 或者打38627866,联系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处(联合招生办公室)。他们主要承担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等本专科、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管理工作。 (8)广东省教育自考办电话号码扩展阅读: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其他部门联系电话: 1、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主要是组织协调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承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报名、考试、评卷等组织管理工作。 2、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信息管理处:。负责指导全省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教育招生考试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承担相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数据管理工作。 3、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主要承担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计划拟定、报名、考试、评卷、考籍、毕业资格审核、社会助学等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4、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处:。承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等社会考试及非学历证书考试的报名、考试、评卷的组织管理及证书发放等工作;承担社会考试和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研究工作。 5、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处:。承担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命题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广州命题中心的工作;开展命题研究和评价工作。 ⑼ 广东省教育厅自考补办档案咨询电话是什么 自考本科2010年毕业的,档 毕业档案补办指南 已毕业的广东省自考生若丢失档案,可申请补办回毕业档答案。 需要补办档案的专业名称、毕业证书号、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需要说明丢失毕业生档案的原因)(若无单位则提供个人申请书,内容:姓名+身份证号+丢失原因+需要办理原因,签名)。若是能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则提交资料就只要: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证明就可以了 约15天(工作日) 考生在5184广东考试服务网可以办理。 海珠区自考办在哪里?根据最新的《广州地区各区、县级市自学考试社会报名报考点一览表》(更新时间:2015.1)海珠区自考办:地址:海珠区石榴岗路488号一楼(同海珠区招生办一起在一个大厅)海珠区招考办地址:石榴岗路488号请百度搜索:“广州各区自考办地点及电话”或者“广州地区各区、县级市自学考试社会报名报考点一览表”即可。自考办一般上班时间是多少自考办一般是周一到周五上班,一天工作八小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报名时需交验原毕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四张蓝底两寸照片。广州自考办是在哪个区的根据广州招考网 提供的广州各地自考办的具体地址如下:1、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6号,电话:83862072 2、荔湾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多宝路58号荔湾区教育局6楼 ,电话:81934691 3、越秀区教育局招考办: 龟岗大马路德安路1号成教大楼14楼,电话: 87678002 4、海珠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同福东路486号一楼办公大厅 ,电话:84472554 5、天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天府路1号天河区政府4号楼二楼2002室,电话: 38622793 6、白云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白云大道南383号白云区教育局,电话: 86367165 7、黄埔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黄埔区大沙东320号二号楼二楼 (黄埔区党校内), 电话:82390026 8、番禺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东副楼502 ,电话:84641646 9、花都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新华街公益大道区政府综合大楼7楼,电话: 36898748 10、萝岗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303号管委会大楼一楼西座112室 ,电话:82111495、82113783 11、增城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荔城街挂绿街招生办三楼 ,电话:82712867 12、从化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街口街西宁东路25号教育局内 ,电话:87930461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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