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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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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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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商法重点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如果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适应国际经济国内化,国内经济国际化的经济发展趋势而开设的。它以基础理论知识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为方针,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职业技能,特别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定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1、能正确分析案例;2、能签订内容齐全的商事合同并正确履行、正确解决合同争议,熟悉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3、掌握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保险法等国际商事法律基础理论知识;4、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职权、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活动开展的规则,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的特色是:1、课程注重实用性,理论为实用而设,教师为实用而教,强调以案例为引导、以实训为手段,以实际技能为目标。2、课程实行单元模块教学,根据不同的内容划分单元,每一单元分成理论和实践模块。教师在教学中可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对教学内容可在标准的基础上灵活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按适当的比例进行。3、课程设计总体要求是:真正贯彻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即基础理论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

金融法自考必背知识重点如下:

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

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

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

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

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

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

商法自学考试重点

商法部分考查的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法所占分值在50分左右,每年新修改的法律会成为当年的重点。其中,《公司法》是传统的重点,其次是《保险法》和《票据法》,这两部法律还会考查基本的理论。因此,商法的学习不仅要注重法条,教材的论述或教师的讲解都是有必要参考的。

自考作为现在热门的继续教育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考来提升自身的学历,但是对于初次参加自考的考生来说,不清楚自考过程中的事项。那么自考商法科目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猎考网自考平台教务老师就简单为大家说一下。

不同地区科目设置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自考办。

以下科目仅作参考:

公共课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

1、法律文书写作;

2、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科目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自考报名条件

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2、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报考本科段(独立本科段)。

3、考生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获取专科毕业证书。

4、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须按规定在本专业涉及实践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考。

5、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工商管理、医学类专业等)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自考重点

国际商法内容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

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

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

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

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是冲突法,这是因为各国商务立法不同,要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就必须解决选择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即解决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冲突。

所以,它与在实质和内容上规定商务往来关系的实体法不同,它不直接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解决选择准据法(即以哪国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国际性的商务纠纷。由于商务活动的世界性,现在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谋求统一的国际商法,一旦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作为冲突法的国际商法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扩展资料: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

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

自考本科商法二考试重点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如果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有:

1、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3、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5、商法的特征是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这个问题问我就对了。我也准备报考法律本科。 (1.)只要有大专毕业证书(不论是全日制的,还是自考的)都可以报考法律专业的自考本科。只不过如果你原先大专不是法学专业的(法学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要加考4至5门课,像我是福建的,以非法学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而且所加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免试。 (2.)考试的具体科目有那些?作为福建为例子,报考法律本科(主考学校:厦门大学),一共要通过: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英语(二) 4 劳动法学 5房地产法(选考) 6 知识产权法 7 公司法 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9 合同法 10 税法(选考) 11 国际经济法概论 12 国际私法 13票据法(选考) 14 0258 保险法(选考) 15 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 16 法律文书写作 17 外国法制史(选考) 18 中国法律思想史(选考) 19 西方法律思想史(选考) 20 金融法(选考) 21 婚姻家庭法(一) 毕业论文 加考课程(不得以其他选考科目申请免考): 22民法学 23民事诉讼法学 24刑法学 25法理学 26宪法学 以上每门课都有相应的学分,如2分到14分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英语(二)这门课学分高达14分之多,如果你不想考英语(二)这门课的话,可以选择本科段(任何专业)的其他课程累计学分来代替,但是估计要用三四门课的总分才可能达到14分,因为一般课的学分都只有4、5分而已。 参加本科段规定的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成绩,累计学分达64分(这个是关键),并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凡英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若想取得学位还得参加该主考学校另加的3到4门课的考试,据我所知,其中就有大学四级英语,你要想清楚,因为学士学位并不是很容易,尤其是英语这门课)。 算起来以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要通过的课程有20门课之多(不含毕业论文)。 说明: 1.9门选考课任选3门考试,累计学分不少于64学分。 2.年龄40岁以上的新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至4门选考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 3.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确定,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 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3)可以免考一些吗 ?我专科学的是生物工程,能免考什么科目?怎么办免考手续? 我知道自考中关于免考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类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所谓公共课,也就是1毛泽东思想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英语(二)这三门课,但是不知道你有没有保存你毕业时可以证明这三科成绩的资料?但是自考办对此类免考的关卡很严,我想你要有心里准备,你这些材料可能没办法申请免考。但是不管如何还是要试一试。 办理免考手续,你要拿相关的手续到当地的自考办,你可以上你们这个省份的**自考网,像福建省它就规定:凡需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省自考办审批免考的时间为每年的三、九月,逾期不予办理。但是我特别要说的是,如果你办理英语免考,你将拿不到学士学位,但可以拿到毕业证。还有可以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只须笔试成绩)”顶替“英语二”,但我不太知道这样能不能办理学位,要询问你报考的主考学校。 如:2006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报考通知,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7月10日,考试时间:2006年9月9日 - 9月10日 社会考生PETS3--4级 135元 笔试标准80元 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1月10日。将于2006年3月11日至3月12日举行 (4)问题补充:我今年在家法律自考通过的一两科,如果明年去外省工作,外省那还能认定我通过吗?还用再考吗?一年所有的考试能考完吗? 自考是全省性质的考试,每个省的专业和学校都不一样,你到外省工作,我要告诉你的是,因为你自考课程全部通过以后拿到毕业证是你当初报考这个法律专业的主考学校,都要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和代码都要一模一样的,拼够了学分才可以毕业的。我想不同的省的课程和代码肯定没办法相同,你说是不是。至今我还没看到有哪两个省的自考成绩可以相互承认的,因为这牵涉的问题太多。但是自考目前并没有规定要在几年之内完成所以课程,之前传有人大代表提案准备把自考的年限限定在8年之内,但是根本就没看到这类新闻,更别说通知了。所以如果你不是太着急的话,你大可可以挑个适当的时间回来考试,因为通常自学考试每年考4 次,具体时间以当次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1 月的中旬,4 月的倒数第二个双休日,7 月上旬(原则上,7月份不接收新生报考),10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报名报考时间以当次考试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上年的11月中旬,当年的2 月下旬,5 月中旬,8 月下旬。 一年是肯定考不完的,像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还要加考几门课,一共20门左右,一次考试你只能报考4门,(都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这两天) ,一天上午考一科,下午考一科,两天只能报考4科(但是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一共是考3到4科,你要选择自己想考的一门课,每个考试时间只能报考一门课程,多报者也只能参加其中一门考试,多报课程你在这个考试时间段也只能考一科,你总不能还在考这科,分身去考另外一科,这不行的。你懂我意思吗?)但是不是所以的省一年都考四次的,像福建,一年就只有考三次,1.7.10月,其中7月份只有考一些公共课如英语和所在科系专业共同课,并不是所有的课。 如果你每次考试每科都过的话,1月份考4科,4月份考4科,7月份考4科(你可以利用这个月考公共课),10月份考4科,一年可以考16科,还有4科,这就是说,如果你运气好,能力特强的话,一年半你就可以考完全部20门课了,当然你首先要有时间来做相应的复习,还有报名的时候别忘了买教材。

你好,自考课程命题都取自教材,多数教材后面都有考试大纲,根据这些内容复习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国际商法自考重点知识点

由于本人成功考上研究生,故不需要考研资料了。。此套资料搜集将近达半年,搜集自1.贸大法学院本科生并且在12年考上本校国际法的研究生2.11级贸大国际商法研究生3.本人自己做的归纳本人联系方式:企鹅(扣扣)号79415408.资料清单如下:1. 法理笔记注:这是我自己考研过程中总结的笔记,我在刷完3遍书之后,主要依靠这个笔记进行复习,尤其建议你用这个笔记背简答和论述题.这个笔记里面没有出现过的章节,考试就基本不考,这是我们今年考研的时候鲍禄删掉的章节。2. 民法提纲(总论和物权法部分)注:这是我在考试前2周总结的笔记,因为我们考试前风闻论述和简答题只考总论和物权的内容(这当然也是苏号朋的研究方向),所以我们考研的同学就一起押了很多大题,就是我这个笔记。 听说今年民法学这本书出新版了,不知道是不是就改成根据新书出题。不过,继承法仍然不重要。3. 丁丁<公司法>笔记这是我的上学期上丁丁课的笔记,因为考研临头,所以我上课听得特别认真,所有的重点我都记下来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后来专一简答题考了关于资本充实原则,这个老师上课讲过,我的笔记里有。我觉得公司法复习不用看《国际商法》那本书里的公司法部分,看这个笔记和课件就够了,因为公司法出题必是丁丁,而写《国际商法》公司法的不是丁丁。4. 丁丁<公司法>课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公司法课件是2009年的,但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丁丁现在上课不给课件,这也是我搜集来的最新的课件了。5. 国际经济法笔记今年要重视国际经济法。因为石静霞从耶鲁回来了,还当上了院领导。必然会在2013年出自己领域的题目。我建议你不仅仅复习这个笔记里的内容,还应当找其他书补充WTO的知识。因为石静霞去耶鲁至少有5年了,我们这些人都不了解她的风格。我的课件和笔记是我上盛建明的课纪录的,在今年帮助很大。6. 国际经济法课件7. CISG中文笔记本科的时候上课所记8. CISG英文课件CISG的复习,最重要的是看真题了,在复习的过程中,我发现真题(选择题)的重复率很高,而且是原题。第二重要的是背法条(中文和英文都要背),背诵中文法条是为应付专一选择题,背诵英文法条是为应付专二的法条翻译(中译英)。第三是看《国际商法》的货物买卖法,和这个笔记。9. 国际法笔记边永民是我比较熟悉的一位老师。这个笔记是她上课的重点。建议你结合国际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程晓霞、余民才主编)那本书看,她都用那本书上课。国际法往年都是选择题出5个,但今年大概有10个,所以值得重视。边老师出题比较难,考理解,复习国际法要多下功夫深入理解。10. 刑法(1)第一页为孙利老师划的考察重点(2)后面的部分为总论和分论笔记,个人推荐总论笔记第一页是孙利好多年前总结的重点,这些年都从这个单子上出。但是因为今年出修八了,所以出了个反洗钱罪。所以复习,以这个单子和修八为重点。这份材料我推荐总论部分的总结,你会发现在总论上我做了很多笔记,都是结合孙利讲课的重点做的补充和修正。11.刑法复习备考总结根据孙利老师给本科生划的重点总结的笔记12.刑法分论总结这份总结是我自己作的。出现的所有罪名都是上课点到过的(不包括修八的),孙利分论只考察概念、要件、罪与罪的区别。所以我建议你看这个总结,和修八,就足够应付分则了。13. 贸大本科生刑法期末试卷3套另加1套复习题(均包含答案)可以帮你了解出题人的出题思路以及考察重点,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14.国际私法内部讲义陈老师的国际私法讲义十分详细,而且国际私法比较简单,建议大家以浏览的方式进行复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私法在复试中占的比重很高。有时间的同学建议配套红皮的韩德培国际私法。15.王军西方法制史讲义和笔记(笔记写在讲义上了)今年新增了西法史的选择题,所以我给你王军的讲义和笔记。看这个足以应付西法史的选择了。16.专业课一(法学基础理论)真题2004-2012(共九套)真题一定要好好看!不再重复重要性了。全新官方复印版17.专业课二(法学专业英语)真题2004-2012(共九套)全新官方复印版18、粉皮书合同法部分的case brief19、粉皮书案例的课后答案(参考价值大)此讲解出自王军老师,是他老人家大概两年前的权威版本,现在已经绝版了,针对书中的部分案例有分析和答案,对考研很有帮助。20、粉皮合同法、货物买卖、代理部分的case brief(我个人喜欢,言简意赅)22、粉皮书的词汇总结:货物买卖、合同法部分针对粉皮书中的法律英语术语以及生词做了总结,主要是根据我买的纸质《元照英美法词典》一个个查出来的,当时花了很大功夫。23、《商事组织法》的词汇总结、case brief24、某位老师作的《商事组织法》的课后答案(推荐)25、《美国合同法》case brief26、贸大法学院法律英语培训班教材(30个案例)的case brief和词汇总结此资料的绝对重要,2012年专二有两个案例出自此资料!!27、贸大法学园法律英语培训班教材(60个案例),上面提及的30个案例是从该60个案例中选取的。说说贸大的法律英语培训班。这个班是2011年开办的,2012年第二期,我参加了。说实话,2012的比2011的水了很多。案例数量变少了(从60个变成了30个),授课老师变少了。但是学费可贵了,从2011年的2000多块,上升到6000块。我觉得2013年这个班上不上都无所谓,因为我针对2012年的30个案例细心做了CASE BRIEF(在老师上课讲完案例后,结合自己的笔记)和法律词汇总结,还有课后答案。看这个足矣!28、国际商法的课件和笔记涵盖绪论、公司、外资、货买各科笔记,可以帮助记忆、深化理解、理顺思路, 而且最后一道论述题应当从《国际商法》里出,此题很难押中。29、法理学重点法理学鲍禄老师划的考察重点,可以作为参考,但其他的还是得看。31. 贸大本科生《国际商法》期末试卷,答案以及评分标准(两份)32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粉皮书)的案例解析、翻译、课后练习题答案整本资料厚约200多页,A4纸打印稿,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权威、最清晰的粉皮书配套资料。33民法知识点结构及苏号朋的民法总论习题库该资料对民法总论的整体知识点结构做了详细整理,并附注了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整体框架图。推荐在做完本资料的相关习题后,结合对教材的理解,以本框架图为蓝本,进行结构性复习。34.专一国际公法部分历年真题分类解答(1998-2006年)专一国际公法部分每年几乎都会有以前的老题出现,故钻研真题事半功倍!

那要看你是考专科还是本科了。国际贸易专科需考的课程是:序号 类型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1 001 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必考 笔试 2 002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3 003 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必考 笔试 4 004 4729 大学语文 4 必考 笔试 5 005 0020 高等数学(一) 6 必考 笔试 6 006 0009 政治经济学(财) 6 必考 笔试 7 007 0088 基础英语 12 必考 笔试 8 008 0094 外贸函电 4 必考 笔试 9 009 0092 中国对外贸易 4 必考 笔试 10 010 0089 国际贸易 4 必考 笔试 11 011 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6 必考 笔试 12 012 0076 国际金融 6 必考 笔试 13 013 0041 基础会计学 5 必考 笔试 14 014 0058 市场营销学(二) 5 必考 笔试 15 015 0091 国际商法 4 必考 笔试 16 016 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A) 2 必考 笔试 17 017 0019 计算机应用基础(A)上机 2 必考 实践考核 18 231 5679 宪法学 4 加考 笔试 总学分 82.0 学分 必考课 17 门共 78.0 学分 选考课 0 门共 0.0 学分 加考课 1 门共 4.0 学分 备注:说明:1、港澳考生可不考0001、0002、0003,但须加考5679。2、原国际贸易专业(专科,代码024)调整为本专业。 国际贸易本科段需考试的课程是:序号 类型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1 00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2 002 5844 国际商务英语 6 必考 笔试 3 003 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5 必考 笔试 4 004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4 必考 笔试 5 005 0097 外贸英语写作 8 必考 笔试 6 006 0096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6 必考 笔试 7 007 0099 涉外经济法 4 必考 笔试 8 008 0055 企业会计学 6 必考 笔试 9 009 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6 必考 笔试 10 010 0100 国际运输与保险 6 必考 笔试 11 011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4 必考 笔试 12 012 0052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验 1 必考 实践考核 13 013 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5 必考 笔试 14 014 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4 必考 笔试 15 015 0102 世界市场行情 4 必考 笔试 16 016 8100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考核 17 201 0009 政治经济学(财) 6 加考 笔试 18 202 0089 国际贸易 4 加考 笔试 19 203 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6 加考 笔试 20 204 0076 国际金融 6 加考 笔试 21 205 0091 国际商法 4 加考 笔试 22 231 0024 普通逻辑 4 加考 笔试 总学分 101.0 学分 必考课 16 门共 71.0 学分 选考课 0 门共 0.0 学分 加考课 6 门共 30.0 学分 备注:说明:1、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国际贸易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其他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0009、0089、0090、0076、0091,已取得相同名称课程考试成绩单合格者可申请免考。2、港澳考生可不考0004,但须加考0024。3、原国际贸易专业(本科,代码640)调整为本专业。

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适应国际经济国内化,国内经济国际化的经济发展趋势而开设的。它以基础理论知识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为方针,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职业技能,特别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定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1、能正确分析案例;2、能签订内容齐全的商事合同并正确履行、正确解决合同争议,熟悉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3、掌握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保险法等国际商事法律基础理论知识;4、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职权、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活动开展的规则,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的特色是:1、课程注重实用性,理论为实用而设,教师为实用而教,强调以案例为引导、以实训为手段,以实际技能为目标。2、课程实行单元模块教学,根据不同的内容划分单元,每一单元分成理论和实践模块。教师在教学中可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对教学内容可在标准的基础上灵活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按适当的比例进行。3、课程设计总体要求是:真正贯彻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即基础理论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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