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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名词解释怎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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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名词解释怎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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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名词解释怎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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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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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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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的名词解释怎么记

1、教育学——是通过研究教育现象来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是教育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2、教育科学——指研究教育规律的各门教育学科的总称。3、教育规律——是教育、社会、人之间和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和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重复性。4、教育学的任务——是通过对教育现象的研究,来探索和揭示教育的客观规律,从而为教育实践活动提供科学理论依据。5、义务教育——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一定程度的教育。6、教育——是有意识的以培养人为直接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7、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以影响入学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简单的说,学校教育就是专门的育人活动。8、遗传素质——是先天继承下来的,与生俱有的生理特点和解剖特点。9、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目标、总要求,是所培养的人应达到的最终标准。10、全面发展教育——就是“为促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而实施的教育。”11、“个人全面发展”——指人们有目的地联合起来,控制、利用合发展由资本主义生产提供的物质基础,并消除其历史造成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克服和消除那些以私有制为核心展开的人的发展中的矛盾,从而达到个人智力和体力的统一,物质劳动、精神劳动和享受的统一,生存和发展的统一,使个人的天资和潜能、兴趣和才能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分发展,使个人的身心、精神、才能、个性全面而和谐的发展。12、素质——指的是人所具有的稳定的内在的基本品质资质、特点特征等。13、素质教育——是按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教育对象身心发展的特点,来发掘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潜能,弘扬其主体精神,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14、应试教育——是一种以升学为唯一目的,围绕应考科目去开展学校活动的,片面的选拔淘汰教育。1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人。15、师生关系 ――是学校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法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的教育任务而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6、师德——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从本质上讲,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道德的一种具体、特殊的表现形式。17、师生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的教育任务而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8、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的关系。19、癸卯学制——1903年修改为癸卯学制,这是我国近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它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并保留了封建科举制度的残余,以读经尊孔为教育宗旨。其特点是学习年限长。20、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和道德影响,并通过受教育者积极的认识、体验、身体力行,以形成他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21、德育原则——是教师对学生进行德育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22、德育方法——指为了完成德育的目的任务和实施德育内容所采取的具体手段。23、知行统一原则——又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德育过程中,既要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又要引导他们久进行实际锻炼,把理论教育与组织实践活动、提高思想认识和培养道德行为习惯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知行统一、言行一致的一代新人。24、自我教育法——是指导学生自己教育自己,以形成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方法。25、德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观点、道德行为和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施加系统的影响,使受教育者逐步形成教育者所期望的思想品德的过程。26、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德育任务、德育内容与受教育者原有的思想品德发展水平之间矛盾,是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27、课程—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28、教学——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指导学生学习系统地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一种教育活动,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双边活动。29、教育思想——是人们对一定社会和时代的教育现象、教育规律、教育问题的认识或看法,表现在培养人的一系列问题上的观念、理论及其体系。30、课程计划——又称教学计划。是根据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育任务,由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规划的指导性文件。31、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手段和方式的总称,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师生相互联系的方式,是教法和学法的辩证统一。32、班级授课制——又称课堂教学,是将学生按照大致相同年龄和知识程度编成班级,教师根据规定的课程内容,按固定的教学时间对全班学生进行统一教学的组织形式。33、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理论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34、班主任——是组织领导班级组成为坚强集体,协调各方面教育力量,指导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人。35、班集体——是将学生按年龄和知识水平分成有固定人数的教学班,经过一定的培养,使其成为具备集体特征的正式群体。36、课外教育——指的是学校在课堂教学之外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教育工作。37、校外教育——指校外教育机关或社会团体、家庭,有目的、有计划的在校外组织学生开展的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教育工作。38、社会教育——是通过学校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对青少年和人民群众进行的教育。39、家庭教育——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子孙晚辈进行的教育。即在家庭中,家长自觉的、有意识的按照一定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通过家庭生活和言传身教,对子女实施一定教育影响的行为活动。40、教育合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种教育力量统一要求、互相促进、协调一致,形成合力。41、管理——合理组织好各项工作,协调好各种关系,高质量、高效率地实现预定目标的活动过程。42、学校管理——是一般管理的特殊部分,它是合理组织好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好学校各种关系,高质量、高效率地实现学校教育目的的活动过程。在管理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这是学校管理的核心。43、管理职能——是管理系统中管理者和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功能。管理的职能反映管理的本质。44、决策——在可供选择的多个方案中选择出最佳方案的行为。45、管理体制——是指一定组织系统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责、权限划分的制度46、教育思想——是人们对一定社会和时代的教育现象、教育规律、教育问题的认识或看法,表现在培养人的一系列问题上的观念、理论及其体系。47、现代教育观——现代教育观关注的是人的教育,注重对人的终极关怀,关照人的主体性发展,致力于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一体化高质量创新型人才。48、学校整体改革——指整体育人,以达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49、教育科学研究——简称教育科研。是运用教育科学理论,从教育的客观实际出发,采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有目的、有计划的去研究教育现象,搜集和积累教育事实材料,认识教育本质,揭示教育教育规律,形成新的教育理论的一种科学研究活动。50、教育测量—是根据教育目标的要求,按照一定教育规则对教育活动的效果加以数量化测定的过程。51、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教育目标,依照科学的方法程序,对教育现象、教育活动及其参与者进行价值判断,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52、教育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教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所达到的一种较高水平状态,是传统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转化,是包括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在内的教育整体转换运动。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1、交替记忆法。又叫分布记忆法式重视头尾记忆法。这是把不同性质的识记材料按时间分配、交替进行记忆的方法。长时间单纯识记一门学科知识的效果不好,因为具有相同性质的材料对脑神经的刺激过于单调,时间一长,大脑的相应区域负担过重,容易疲劳,将会由兴奋状态转为保护性抑制状态,表现为头晕脑胀,注意力不集中,这就不利于记忆。2、自测记忆法。这是通过自己测验自己来增强记忆的方法。首先,它可以帮助我们确切了解自己的“底数。”通过经常性的自测,我们就能知道还有哪些知识没有学好,没记住,哪些地方易混淆,有误差,也就能马上核实校正,避免一误再误。其次,它可以培养我们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考试中,考题往往变换了角度,与原来学习时大不一样;在工作中,也常常会碰到这样或那样棘手的问题。如果经常运用自测记忆法,对所学知识从多方面理解消化,那就能做到胸有成竹,临阵不慌,即使遇到出乎意料的问题,由于平时训练有素,也会得到很好的处理。3、系统记忆法系统记忆法,就是按照科学知识的系统性,把知识顺理成章,编织成网,这样记住的就是一串。零散的珠子,我们一手抓不了几粒,如果用一根线把珠子穿起来,提出线头就可以带起一大串。记忆也是这样,分散的、片断的知识记得不多,也不能长久保持。把知识条理化,系统化了,就会在脑子里留下深刻的痕迹。例如:记忆圆形、扇形、弓形的面积公式时,可以这样记忆:首先抓住这三种形状的关系:扇形是圆形的一部分,弓形又是扇形的一部分,然后再把几种图形面积的公式串起来。这样记忆起来,就不困难了。把知识系统化,往往还可以采用列表比较的方法。记忆是智慧的仓库,但这个仓库里不能杂乱无章,应该把各种知识分门别类地放在应放的位置上,这样记得清楚,提取也方便。在列表的过程中,也可以培养比较和归纳的能力。往往是一张表整理出来了,知识在脑子里也就清晰了,不需要专门去背,也能记得很牢。4、争论记忆法。这是通过与别人对识记材料进行争论探讨以强化记忆的方法。在进行争论的时候,争论双方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一方面全神贯注地听取对方的意见,同时分析其中的正误;一方面积极思维,评论对方的见解,阐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情况下,信息输入大脑容易留下较深刻的印象。争论可以帮助我们检查记忆的准确性。通过争论,错误的暴露出来,得以纠正,从而形成正确的记忆。而记忆正确的知识也得到了检验和应用,并得到巩固和强化。争论还可以使争论双方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互相受到启发。在争论中,由于注意力高度集中,无论是听到一个新观点,还是发现一个新论据;无论是自己被驳得体无完肤,还是被对方佩服得五体投地,都是一种强刺激,都能留下深刻的印象。5、理解记忆法心理学认为,理解是通过利用现有的知识在事物与事物之间建立起一种逻辑联系。在阅读比较容易的文章时,理解仅表现为感知,也就是说一下子想到从前所掌握的知识,或者马上能够从现有的知识里抓住所需要的东西并把它同新的印象结合在一起。但是,在阅读学习不熟悉的和不易理解的知识时,就要利用知识建立新的逻辑联系。理解记忆是以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为前提的。这种理解,并非指一般的弄懂了,而主要是指掌握了所要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各部分之间的逻辑联系,及它与以前的知识经验之间的联系。理解记忆法,理解是关键,是记忆的基础。要理解,就应对记忆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掌握它们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层次关系,抓住表现内容实质的关键处(或重点词语,重点句、段,重点步骤等)。这样,也就在理解中识记了。6、尝试回忆法感知过的事物不在眼前,但能独立地再现出来的过程叫回忆。尝试回忆法就是在背记过程中,不断地自己考自己。考的方法很多,主要是采用自己复述、自己默写等方式。例如,在记忆外语单词时,可以背着默写,也可以看着英文默写中文,或者看中文口读英文。背诵课文时,可以不断地尝试着自己背。背得不对时,再看,再记。对学习过的识记的知识,及时进行尝试回忆,效果好。7、比较记忆法。这是对相似而又不同的识记材料进行对比分析,弄清它们的异同以进行记忆的方法。比较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重要手段。有比较才有鉴别,不经过比较,我们就难以辨明事物的特性、事物的本质,难以弄清事物的相互关系及异同。

记忆各种名词解释,首先要搞懂,也就是理解其内容。然后要学会把抽象的信息转译成具体、有趣、容易记忆的信息,比如谐音记忆法、图像法、联想法、结构法等等。这些方法需要自己去刻意的练习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如我练习过的《精英特速读记忆训练软件》中的“编码定位记忆”就用到了谐音转化记忆、意义转化记忆、形象转化记忆、位置记忆、联想记忆,思维导图就是一种结构式记忆和图像记忆。当时记住了,过一阵子也还是会忘记一部分,所以在间隔一阵子后要进行提取记忆(或者叫检索记忆)。具体方法有:A.卡片法,比如背单词的时候,在卡片的正反两面分别写下中、英文,看中文想英文、看英文想中文。B.回想法,比如读完书或上完一节课之后,在一张白纸上写下记得的所有内容。C.提问法,比如读完书或学习完某章节后,自己设计一些问题,通过回答问题来检测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D.思维导图法,比如阅读一本书之后,把主要内容梳理成思维导图,然后之后通过思维导图来回忆书本内容。

法律基础自考名词解释

【导语】天高鸟飞,海阔鱼跃;考试这舞台,秀出你独特的精彩;一宿好的睡眠,精神能百倍;一颗淡定的平常心,沉着应对,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 《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供您查阅。

【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扩展资料:

法学——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能力要求:

(1)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2)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

(3)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自考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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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解释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等,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5、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名词解释1、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3、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5、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名词解释1、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实这些在百度上都可以查得到的 我帮你汇总了下 你看下对你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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