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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自考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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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兄弟是否在考司考呀,问这么大的题目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以上见2012年司考三大本第一卷053页。法律渊源:简单地理解可以是法的表现形式。要是想有全面的了解还是请看上述36页,打这么多字也累,何况分都没有的。法律效力是在41页相关的内容在此都会有,如果是基础性的也可以自己看看法理学就行了。

因为试题太多,所以无法复制到这上面来,兄弟你自己上这个网站,自己再搜索你要的专业名称试题就出来了。证据法学主观题(北大燕园版)简答题: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2) 特征:(书上称为“主要内容”)① 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② 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证据的等级性常常体现为根据证据者的社会地位等级确定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③ 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④ 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2、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差异是什么?(1) 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一般为提起控诉的一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2) 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最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居中。3、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简述物证的概念和特征。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者痕迹等。(1) 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 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 物证往往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5、简述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1)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命题根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2) 特征:①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②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④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6、简述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1)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资料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 特征:①动态直观性;②高度科技性;③高度准确性。7、简述质证的方法。(1) 一证一质。即对单个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料和证明力逐一质证;(2) 分类质证,即按照诉讼请求、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不同要件事实,对证据材料进行归类,然后逐类质证;(3) 综合质证。即总结全案事实争议,明确焦点,进行质证。8、简述书证的概念和特征。(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2) 特征:① 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② 书证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能够被人理解;③ 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9、简述证据的分类。(1)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2)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3) 按照单个证据与主要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简述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1) 举证。当事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或者原件,但在如下情形下可以提交复制品:① 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并且复制品经过核对无误;提供有关部门保存的书证的复制件,必须注明出处,并且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②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照片、录像等证据;③ 在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数据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复制品。(2) 质证。原物原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但是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或者确有困难并且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3) 认证。在有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原件、原物的证明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11、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1) 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公诉人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后者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2)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12、简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区别。(1)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所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2) 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所不同;结果责任来自预定的分配标准和原则,不会转移;行为责任则来自现实的诉讼状态和过程;(3) 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有所不同;行为责任表现为提供证据的实际行为,具体而直观;结果责任表现为承担败诉后果的风险,抽象而潜在;(4) 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行为责任允许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而结果责任则不允许。13、简述鉴定人的权利义务。(1) 鉴定人的权利:①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材料;② 合法拒绝鉴定的权利;③ 鉴定人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④ 有获得必要的劳务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⑤ 有权请求司法保护。(2) 鉴定人的义务:① 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客观、科学、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② 依法主动回避;③ 鉴定人按时出庭接受询问;④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⑤ 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鉴定的材料;⑥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14、简述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 传闻证据,是指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陈述,而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所涉及的事实的真实性。(2) 其特征主要有:① 提供传闻证据的主体是证人,在英美法系中,证人是指一切了解案情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当事人和执法人员;② 传闻证据的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是手势或其他表达方式,例如表情、姿态等;③ 传闻证据是他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而由出庭作证的证人向法庭转述;④ 传闻证据是作为证据来证明其本身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15、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及特征。(1)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辨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 特征:① 证明对象是与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辨请求相联系的概念;②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③ 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④ 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16、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理由是什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其原因主要在于:(1) 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2) 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条件,让被告负责举证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3) 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17、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特征。(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2) 特征是:①证明案件的直接性;②口供内容的不稳定性;③口供内容的复杂性。18、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是什么?(1) 诉讼职能划分是传闻证据规则产生的前提;(2) 对抗式审判制度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确立、丰富和发展的动力;(3) 传闻证据本身的缺陷是传闻证据规则产生的直接原因;(4) 直接言词原则是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思想。19、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意的事项。(1) 依照合法程序进行,不得侵害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 应当要求被收集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若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则可以提供复制品,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的制作经过;(3) 妥善保存收集的视听资料,防止磁化或被删改;对于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注意保密;对于淫秽视听资料要妥善封存。20、简述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1)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2) 其特征为:① 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有关案件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②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③ 证人证言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21、简述调查收集证据(概念和特征)。(1) 调查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及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2) 主体分两类:一类是公安司法机关;另一类是当事人和律师;(3) 客体是指证据材料,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4) 目的是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2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是什么?(1) 众所周知的事实;(2) 自然科学定律;(3)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4) 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法证明的事实;(5) 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事实;(6) 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23、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基本属性)(1)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 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真实有内在的联系;(3) 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应当依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律的要求。2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1)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2) 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3) 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4)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5) 规范性文件。25、简述物证的意义。(1) 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2) 物证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的客观依据;(3) 物证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根据;(4) 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26、简述书证的意义。(1) 书证是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2)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3) 书证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27、简述推定的概念和特征。(1) 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之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证明规则;(2) 特征:① 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或者说,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自身适用法则的事实认定方法;② 在适用上,推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③ 在结果上,运用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28、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1) 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3)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4) 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5) 证言的内容;审查证言内容应着重分析其有无矛盾、可疑之处和与案件有无关联;(6) 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29、简述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1) 确定证明对象,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2) 确定证明标准,即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3) 审查现有证据材料,确定定案证据;(4) 全案综合审查判断。30、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 除对质外,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个别进行;(2) 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 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4)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5)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6) 认真听取、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实事求是的辩解也是重要的证据;(7) 正确对待“如实回答”与“拒绝回答”问题;(8) 正确对待、慎重使用书面供词;(9) 不得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述题:1、试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1) 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为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适用构成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2) 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其应用性主要体现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来源于诉讼证明实践,并且为有关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和适用提供参考性和指导性意见。2、试论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1) 动机。是指提供证据的意图。审判人员应当考虑提供证据人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诚实等因素;(2) 当事人或者证人本身的情况。审判人员应当审查他们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或者表达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3)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包括距离、光线、天气、地形、温度、湿度等等,它们直接影响发现证据的效果;(4) 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不正确、不合法或者不科学的方法,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5) 证据的特性。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6)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7) 证明力。审判人员应当在明确证据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证明力。3、试述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1) 询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或者有关鉴定情况;(2) 讯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3) 辨认。是指执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者;(4)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5) 检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6) 搜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7)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8) 侦查实验。是指公安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4、试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区别。(1) 主体不同。被害人陈述是合法权益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将其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则是合法权益没有受犯罪直接侵害的案外人,将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可由自然人作出,也可以由法人作出;而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作出;(2) 故意出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害人如果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而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伪证罪;(3) 能否转换不同。被害人陈述的性质决定其是不能转换的;证人证言则有些可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陈述演化而来。5、试论如何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2)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符合情理;(3)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口供的动机;(4)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6、如何审查判断鉴定结论?(1) 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① 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② 对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进行审查;③ 对鉴定主体是否具备回避的情形进行审查;④ 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2) 对鉴定过程进行审查;① 审查检材、样本或其他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不是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② 审查鉴定技术设备、手段是否科学先进,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③ 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行业惯例。(3) 审查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①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② 委托鉴定的材料;③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 明确的鉴定结论;⑥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⑦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4) 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5) 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①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应当承认其效力;②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 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等级来给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划分等级。7、试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危害。(1)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① 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② 特权思想作怪;③ 有罪推定意识的影响;④ 不愿做深入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⑤ 处罚偏轻,打击不力;⑥ 办案有指标,限期破案压力大。(2) 刑讯逼供的危害为:① 侵犯了公民的人权;② 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③ 容易酿成错案;④ 容易造成积案、疑案。补充主观题1、 司法认知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有哪些?(1) 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2) 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3) 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4) 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2、 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和撤销。(1) 构成要件:① 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② 自认的对象限于对自认当事人不利的事实;③ 自认必须是自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④ 自认的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2) 撤销:(民事和行政)①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②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3、 简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联系。(1)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均是证明责任概念内涵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证明责任的外化过程中相继呈现出来;(2) 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的和本质的责任;(3)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的设定。4、 简述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的方法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2) 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被害人亲身感知的,还是由他人转告,或是自己想象、推测的;(3) 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情理审查判断;(4) 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5) 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6) 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5、 什么是质证?它有哪些法律效果?质证是指审判人员主持下,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法律效果为:① 质证是法官认定证据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依法质证的证据材料,才可以进入认证程序;② 当事人参与权的保障;质证是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应当提供质证的便利;③ 违法的后果;未经质证或者违反质证程序规定采纳证据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6、 书证的审查判断应注意哪些问题?(1) 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2) 审查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3) 审查制作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4) 审查制作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5) 审查书证有无被伪造、变造;(6) 审查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7、 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1) 证据法律制度的目的服从宪法的目的,或者是在宪法的目的框架内确立证据法律制度的目的;(2) 现代宪法充分肯定公民的法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在证据法中必须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3) 证据法律制度应将宪法有关原则具体化。8、 简述笔录的制作要求。(1) 必须由法定的制作主体予以制作;制作主体是公安司法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人员;(2) 应当到场的人员必须到场;参与人主要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代表等;(3) 笔录的制作应当客观、全面、及时;(4) 笔录的制作可辅以视听技术,但文字记录不可忽略;(5) 诉讼笔录必须由主持勘验、检查和行政活动的人、记录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6) 笔录使用的语言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准确。9、 简述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1)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具有特定性,不可更换,亦不存在回避问题,也不需要专门知识;(2) 鉴定结论是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后得出的判断性鉴定意见。鉴定人没有被特定化,可以更换,亦应回避,必须具有专门知识。10、试述证人的权利。(1)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2)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 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 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5) 弱势证人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11、证明的意义。(1) 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2) 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3) 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基础;(4) 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5) 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12、诉讼证明的特点。(1) 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2) 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3) 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4) 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5) 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6) 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1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1) 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2) 作为罪行轻重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14、推定的意义。(1) 推定是一种便捷的事实认定办法;(2) 推定具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15、简述证明力大小的规则。(1) 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4) 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5) 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据证明力优于其他同类证据;(6)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7) 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证。

法律基础自考重点名词解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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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5、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7、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8、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9、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60、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实际状况。 61、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62、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66、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67、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73、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74、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7、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79、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80、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 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81、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82、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种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5、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6、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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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考过知识产权,最好办法是做一考通。还有一个多星期,看上两遍,包你没问题!特别是后面的案例。名词解释就看上面的就可以了,考试的时候如果忘记了,可以自己想想编一下就可以了。祝你好运~~

法律基础自考重点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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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流派怎么解释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基础自考名词解释

【导语】天高鸟飞,海阔鱼跃;考试这舞台,秀出你独特的精彩;一宿好的睡眠,精神能百倍;一颗淡定的平常心,沉着应对,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 《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供您查阅。

【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扩展资料:

法学——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能力要求:

(1)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2)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

(3)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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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自考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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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解释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等,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5、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名词解释1、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3、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5、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名词解释1、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实这些在百度上都可以查得到的 我帮你汇总了下 你看下对你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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