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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自考专科思维导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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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自考专科思维导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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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自考专科思维导图汇总

原则上来说复习法考6个月即可,但在备考过程中,容易懈怠,或者陷入误区,建议从现在开始复习,胜算会更大。一般而言,法考复习以三轮最佳,每一轮的复习各有侧重点。第一轮以打基础为主;第二轮以巩固提高加之分类真题操练为主,同时注意背诵记忆讲义,关键知识点;第三轮以进行历年真题训练为主。3月之前——民刑复习3月份之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踏踏实实地把民法、刑法跟着老师系统学一遍,时间充足的话可以自己再看一遍。民刑的考察重视基础理论,需要考生花大量的时间理解消化,因此一定要尽早开始复习。零基础或者基础薄弱的同学建议先跟着民刑先修过一遍,不要一开始就跟精讲讲义。民法、刑法第一遍复习的时候,务必要认真踏实,不要急于求成,仔细看书,踏踏实实地跟着老师的课程打基础才是王道!对于较为难理解的知识点,也不要太过于纠结,对于不懂的知识点做出标识,在第二遍复习时注意反复理解吃透。3月1日到4月30日——继续攻克民刑+行政法这个时间段的重点依旧是攻克民法刑法,但要更加注重行政法的复习。行政法主要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诵记忆,前期行政法的复习会给人繁琐抽象之感,此时一定不要盲目背诵记忆,多听两遍老师的课程,多理解配合一定的真题训练。在这个阶段三大实体法并驾而驱、穿插复习,听课加做题,稳扎稳打复习最佳。行政法极为好拿分,一定要认真对待!5月1日到6月1日——诉讼法为主5月份以后的复习方向要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转向其他学科。在这个阶段千万不要因为民法和刑法学得还不够透彻,没有理解和记忆清楚而推迟其他学科的复习,这是法考的大忌。今年很多小伙伴前期花了太多时间在民刑上,以至于后期商经、三国等记忆型科目反而不扎实,以至于在今年商法逆袭的考卷上吃了大亏。在这个阶段只需要坚持做民刑行政法分类真题,反复查缺补漏就好。诉讼法与三大实体法有着很大的知识点的关联,特别是刑法与刑诉,刑诉的解题经常会用到刑法的知识点。刑诉知识点繁杂且对背诵记忆要求很高,一定不能急于求成,静下心来攻克一个个知识点。如果觉得刑诉难,可以先开启民诉的复习,民诉的难度整体上是低于刑诉,多听几遍老师的课程辅之以背诵,一定可以轻松攻克。复习民诉的时候可以穿插商经的复习,一是不会太枯燥,产生厌倦心理;二是商经也是背诵+理解型科目,复习上有很多共通之处。诉讼法的知识点重复考察可能性极高,一定要重视诉讼法真题的练习,在分类真题复习阶段,就要反复理解吃透每一个选项背后的原理。另外,5月中旬法考大纲差不多就要出台了,新增的知识点必考一定要关注!6月2日到6月30日——三国法、理论法理论法学妥妥是“背多分”学科,该学科在法考占分值比重大,性价比较高,多背诵加上真题训练,最适合临阵磨枪,又好又快!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看似高大上,实则考点集中,知识简单,复习时以基础为主,一定要重视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在这个阶段,前期商经复习不足的考生这个阶段继续巩固,理论法和三国法属于背诵科目,跟着老师的音频圈出重点,多看多记忆。7月1日到8月31日——第二轮复习7月份第二轮复习展开,这个阶段可谓是全面抗战,大家一定要挺住!在两轮复习的时候你会发现之前复习过的知识点已经模糊不清了,真题错了又错,此时一定要学会调整心态。这个阶段的复习以强化提高为主,再次全面系统地跟着老师,学习一遍各科重点知识点,有的放矢,强化提高。特别注意攻克历年真题中常考的重点、难点。刷历年分类真题是必须的,至于真题要刷多少遍因人而异,关键在于吃透每个选题,了解命题人的出题思路。第二轮复习记忆诉讼法、商经、理论法、三国法都是极为耗时间的,所以前期一定要打牢基础。9月1日至考前——第三轮复习建议大家把复习背诵截止时间定在9月1日之前,9月以后由于心态等问题大家复习效率偏低。考试之前这段时间主要以做历年全套真题为主,可以配合一些冲刺模拟题,但一定要挑选高质量的模拟题,否则容易得不偿失。

学习方法——复习资料的选择及利用。A, 关于“三大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选择好的复习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网上一直有很多考友在讨论要不要看“三大本”,笔者既复习了三大本也翻阅过其它的一些辅导资料,相信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的。我个人认为:看三大本还是十分必要的。毕竟其作者大多是试卷的出题人,在书中涵盖了不少出题老师的观点和思维倾向,比市面上任一本教材都权威,你不看出题人写的东西,还看谁的?通过研究历年真题,你会发现很多题目(尤其是法理学)的答案就是三大本中的原话,这在卷一表现的尤为明显,比如09年卷一一道有关增值税的题,其知识点相信除了三大本外,其他的复习资料是不大可能会提到的。很多人都说09年卷一考的很偏很细,导致卷一得分普遍不高。实际上,如果考友在复习中好好看了三大本中的卷一,相信一定会取得一个好成绩的。不过话说回来,三大本中的内容实在是太多了,数百万字,通读一遍就会花太多的时间,如果再来上一两遍的话,估计还没上战场就牺牲在三大本上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三大本呢?我的方法有二:1.是要看,但不必全看,即:有选择的看;二是找出重点,反复识记。“有选择的看”是指在三大本中,卷一不用看经济法部分和司法职部分,卷二只用看刑法总则部分,而刑法分则,刑诉法,行政与刑诉部分都不必看,卷三只用看民法部分(具体复习方法会在下文中提到)。“找出重点反复识记”顾名思义:即找出需复习的重点内容,然后反复的复习、背诵。这样往往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何找出重点内容呢?相信参加辅导班的同学,在这方面可能轻松多了,辅导老师在讲解中会帮你圈出重点内容,你只要在听到后识记即可,而没上辅导班的同学也可以先将三大本上需看的内容先通读一遍,再做一遍真题,往往真题里反复考到的内容就是重点所在。(最后补上一句:三大本的复习要提早进行,往往考试当年的要五月份才出,这时太晚了,所以建议用前一年的教材复习,改动不会太大,且可等新教材出来后买教材增补本。)B, 关于法条考友们要购买法条,最好选择将相关司法解释附在相应法条之后的那种,这样识记和理解起来较方便。我不推荐买重点法条,大家从09年的真题可以看到,司法的试题有更细化的趋势,重点法条必然遗漏很多考点,且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必然需查阅各种法条,显然重点法条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另外,大家在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对法条的记忆,毕竟司考作为职业资格考试,考查内容的实践性较强,考试要求考生既要掌握对法律关系的定性,更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大量的考题都是直接考查对法条的掌握程度,这点在做多选题时表现的非常明显,有的多选题的四个选项就是在对四个不同的法条进行考查。一旦其中一个识记不准的话,就极可能导致整道题目的错误,由此,法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列入司考范围的法条有一万二千多个而人的记忆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掌握得了如此多的内容。在法条记忆方面仍要把握重点,因为司法考试真正会考到的只有10%左右,大家只要抓住并掌握这10%的内容,司考要拿高分这绝不在话下。当初我复习时,也曾为掌握不好法条的问题苦恼过,最初的复习时,由于对司考缺乏了解,找不着考试的重点,背了很多法条,但做题效果极差,尤其是做多选时,错的一塌糊涂。还记得,有一次在做完一套诉讼法的模拟题后,因错太多而焦躁的趴在桌子上哭.这种情况直到我上了法条串讲班的学习后,才得到解决。辅导班老师用生动幽默的讲解帮我圈出了重点的法条,并通过对疑难法条背后法理的解释,让我在脑子里建立起法条间的逻辑体系,就这样不但记住了大量法条,且做题的正确性得到很大提高。说到这里,要十分感谢海天。C, 关于讲义辅导班老师的讲义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从事司考辅导的往往都是著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对法学知识有深厚独到的见解,且又常年从事司考研究工作,对司考的重点难点有非常准确深刻的把握,其讲义往往就是该科目的考试精华所在,涵盖了绝大多数的考点,当然了,配上老师的讲解会更好。因为老师的讲解会帮你分析并补充很多重点内容,但没法听到老师讲解的考友,我也建议你去网上想办法下载,讲义真的非常重要!D, 关于真题说到真题几乎没人会否认它的重要性,经典是过去的流行,流行是未来的经典,历年真题正是多年经典之作。记得有句关于真题的名言“做历年的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关于真题的重要性,我的整个复习历程都在不断的体味。确实,真题真的是非常重要,但此重要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科目,对于除了宪法、法制史、经济法以外的科目,真题是怎么研究都不过分。我个人建议是要看三遍以上。其中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要看五遍以上,因为民法、刑法等理论性较强的学科,真题对重点的指向性十分突出,做真题的你会发现,很多时候它翻来覆去就是考那么几个知识点,只不过年年换个形式考而已,只要你真正掌握了这个知识点,它再怎么变都做的出来。另外在诉讼法中,真题的重复性还很高,甚至出现过连续两年考一模一样的试题的情况。因此,一定要掌握好真题,但由于备考的时间有限,我指的做三遍五遍不是要求大家所有真题都翻来覆去做,最好是第一遍做完后,将做错的题和解析中重点的部分用彩色的笔标注出来,第二遍时只做标注部分,第三遍只要看标注的部分即可,这样过一遍真题是很快的,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像宪法法制史、经济法这几部分,我个人认为真题看一遍足矣,因为它的内容较分散,重点性不突出,且真题鲜有重复考查,大家只要看一遍真题,大概掌握出题人的考查思路即可。E. 关于练习题谈到“做练习题”,我个人认为,那是必须的!但应精做,不可搞题海战术。研究真题固然重要,但真题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往往一个部门法,历年的真题加起来也不一百道,实在不足以涵盖考查范围,且普通考生研究真题的能力和精力都是有很有限,很多时候难以吃透其背后的真意,真题稍换一个形式,可能就做不出来了,而通过做习题可以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培养题感,训练题速,查漏补缺,…… 因此,做一定的习题十分必要。但这绝不是说应该花很多的时间在做练习题上,这样一是会浪费大量宝贵的复习时间,二是很多习题重复率很高,翻来覆去就是考一个知识点,做题的效益很低;三是许多习题质量较低,有较多的错误答案或没有解析,做许多这样的题反而会误导考友,对复习有害无益。 我建议大家在第一轮复习时选择一套质量较高的习题(最好是配套的那种)来做,像白皮书就还不错,另外,辅导班老师出的题质量也很高,不但错误极少,解析较全面,且往往是老师根据真题结合预测考点所编的,价值较高。做完习题后一定要将做错的部分标注出来,或记入错题本,这样,在下一遍复习时就可以直接复习之前标注的部分或错题本了。复习时也要着重于之前错的较多的的知识点,从而攻克学习的较为薄弱的部分,扫除知识盲区。这正所谓精做。F.关于辅导班很多考友为要不要上辅导班而犹豫,其实我一直觉得辅导班绝不是非上不可的,它起的是一个助推器的作用,许多人没上辅导班也过了司考,关键是每个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模式。很多朋友本身是学法律出身的,专业功底较深厚,通过一定时间的努力复习,自是能顺利过关。但一些考友如果想我当初复习时那般,没有法学功底或基础较薄弱,又想一次过司考,那么不妨选择参加一个辅导班。毕竟通过辅导班的辅导既能点拨复习方向,制定复习计划,从而提高复习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能通过老师系统全面的讲解,在帮你树立或完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突出各部门法的重点难点,对复习的帮助是很大的。像我作为一个非法本,法学基础十分薄弱,最初复习时对司考又十分的陌生,复习起来全无方向感,十分的吃力。后来通过参加海天的远程网络课堂以后,我的备考才逐步走上正轨。根据辅导老师结合我的情况帮我制定的复习计划,我很快就进入了复习状态。当时我每天用六个小时的时间听课,一边听课一边对照三大本和老师的讲义进行复习,剩下的时间用来做题和背诵法条,就这样过了七个多月的备考生涯。现在回想起那段时光,仍觉得蛮充实快乐的,不少老师的课精彩纷呈,分析精辟,语言幽默,让我对听课充满了期待,复习过程中除了背诵诉讼法的法条外,倒一点都不觉得枯燥,想到这,我蛮想对当时辅导班的李仁玉洪道德张海峡王旭杨帆等老师说声谢谢的,正因为有你们的陪伴,我对司考复习充满了信心,谢谢你们!最后每个人的自身情况不同,复习方法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在此,我仅谈了自己的切身感受,一方面,期望通过以上文章与其他考友交流经验,另一方面,给后来参加者以反思参考,如是而已。祝愿参加司考的朋友们梦想成真!希望能帮到你。满意望采纳哦

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考研分享?

专业介绍

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有两个方向,分别为0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02物证技术学,本文为02物证技术方向的经验贴,两个方向的毕业证均为诉讼法学。

物证技术学是法律和技术相交叉的学科,因此其于统招时,更为偏好具有理工背景的学生。各类政法学校都有开设类似的专业,法大、华政、西政、辽大等都开设了类似的专业,其中华政考察的专业课623司法鉴定和802法学综合(司鉴),相较于北京师范大学而言整体考察范围更偏向于法律,因此或更适合法学相关专业学生报考。

关于我

本科双非,工科专业,但未学过大学物理,有机化学、无机化学虽然在大一学过,但于考研时已忘的一干二净,相当于重新学起。

本人成绩:2022年法学院物证技术学单划分数线为:政治60,英语60,专业课一90,专业课二90,总分365。本人成绩为:624物证技术学:120+,807普通物理和普通化学:120+。

备考

1、政治 本人基础:

本人高中是理科生,自高中起就对政治一窍不通,但还是根据网上的拖延至7月才开始学政治,如果高中是理科生,且自认为对政治这门学科学的不是很好,那么强烈建议早点开始,因为在本专业的初试考核过程中,最能拉开差距的不一定是两门专业课,而更可能是两门公共课~

课程:

徐涛强化课+腿姐技巧课+腿姐冲刺课

7月~8月:看徐涛的强化课,在徐涛的小册子上做笔记,用精讲精练作为补充和理解知识点,千万不要图快,而是要把每个知识点理解透理解全,每看完一章视频,就按照1000题刷对应的章节,做完了回顾写错的知识点,个人建议,最好是自己做完了题,找出一张空白A4纸,在白纸上画出自己的思维导图,一边画一边说,把整章讲给自己听。1000题建议多刷几遍,到后期就不太有时间刷了。

9月~11月:听腿姐的技巧版,每天空闲看她的背诵手册,同时用政治刷题小程序刷市面上所有的题(包括1000题),做错的知识点用荧光笔在背诵手册上标注,个人建议每次错都换不同颜色的笔,比如第一遍是绿色,那第二遍错就是红色,后面就很容易知道自己易错点在哪里了。

12月:按照今年政治命题来看,肖老师压得不是特别准(指答案都在题干里,而且马原即政治第一个大题没有押到),个人建议是都背(肖+腿+有时间背徐),一般肖四出来之后,有一些专门做考研政治的博主,会出肖腿杂糅版,将肖老师和腿姐的大题按题目进行分类,将答案规整到一起,我在备考后期用的肖腿杂糅,和同学的纯肖四比起来确实多且全,而且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在考场上遇到题干全是答案自己无话可说的尴尬。

一定要重视政治的选择题,因为大题大家材料差不多,因此最后大题都是30分左右(北京地区),高一些的可能达到35~40,拉分的关键在于选择,选择的关键就在于平时多刷多练,吃饭的时候,睡前,都可以一直刷题。

其次,大题早点背,即12月一到就可以先搜罗着背背,因为后期物证技术还有一定的背诵压力,因此最好早点熟悉政治大题大概思路。

2、英语 本人基础:

英语六级在考研中期6月那次考试低分通过,尽管是裸考,但是考研过程中词汇量还是进步很多,因此并不能作为参考依据。

单词:

2月中~12月

我从2月中开始断断续续的复习英语单词,每天背新词100个,同时用xx背单词复习之前欠下的单词,前期每天光背单词都要大概一上午,但是后期成果较为显著,所以也比较推荐此类方法。在背诵单词时,我不是很在意单词的具体书写,只要能做到看到这个单词知道是什么意思就可以,后期背的快轻松就能达到600词/h~我背单词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找一张A4空白纸,一边写一边背,两束,一束是英语,一束是释义,背的时候折叠一下就好~

阅读:

5月快6月~12月

我一直认为单词是阅读的根,所以一直拖到红宝书所有单词背完之后(用xx背单词)才开始做阅读。做阅读时,我留出了10、19、20、21年四年阅读,把其他年份的阅读都做了两遍以上,但其实如果英语底子相对好一些(第一次做4篇阅读可以错4个及以内),可以考虑只做两遍阅读,无需做太多遍,把时间留给作文或其他科目未尝不可。而且,其实我到考试前还有阅读没做完,就是我留出年份的几篇之一,但是最后英语成绩拉跨的是作文。

从一开始做阅读时,我就遵循以下步骤:先计时完成一篇/两篇阅读,然后仅校对选项答案即ABCD,改正后自己思考为什么正确为什么错误,继续通读全文寻找不认识的单词和句子,并标注,之后观看唐迟每一篇阅读的视频,理顺思路,最后对照黄皮书看黄皮书的解释。做完这些工作大概是30min,之后我每做完一个年份的四篇阅读,都选取其中个人认为最难的,最有逻辑性的文章,对照黄皮书,逐字逐句地分析这句话为什么要存在,起到了什么作用(承上启下?修饰前句?点明中心?等等),然后把每段的作用,大意都标准在一边,之后自己梳理画出整篇文章的框架图,多分析几篇文章之后,可以自己发现其实阅读的构架无非几种~

作文:

我作文今年写的很不好,分数低大概率是作文滑坡,小作文是跟的石雷鹏,大作文是买的模板,我的作文是最后几天背的,而且在考场上还出现了格式错误,非常致命,所以大家可以多参考下别的经验贴~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作文切记眼高手低,一定要动笔!!!可以找一些网站进行简单的语法批改~

完型、七选五:

我从9月开始刷真题,没有看任何课程~所以还是移步其他经验贴~

3、物证技术学

624物证技术学是第二天上午第一场,考三个点,使用书记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物证技术学》(第四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物证技术学》(第五版)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近几年皆为这三种题型

备考过程:

3月~4月

通读全书,有个具体印象,并根据历年真题画出重点内容。

5月~6月

整理背诵目录,并画出对应的答案。

7月~12月

(1)背诵方法:

a. 从7月开始滚动背诵。背诵的过程中,我也选择了画框架图的方法,加强记忆,更有条理。

例1:例如物证摄影中可能涉及到一些空间中灯光的摆放,我就会在书边画出具体的空间布置图,来加强记忆。在判断破碎玻璃的力的作用方向时,可以自己画出玻璃破碎图,辐射状裂纹断面的弓形花束集汇面为力的作用面。

该方法缺点:

这种办法尤其要记得准确背诵对应的字句,很容易出现上考场只记得如何用自己的话描述,而忘却了如何用书面语言描述,因此每轮背诵的过程中,一定要多看多背反复熟悉~

b. 先背要点,避免贪多嚼不烂

例2:例如化学物证这一题目,在背诵时应先将11种化学物证的名称背诵下来,然后再背化学物证名称对应的解释。再比如化学物证的概念,抓住几个重点:量少体微、能以其自身的化学属性证明、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背下重点后再进行补充。

而且根据后期我询问本专业其他同学,发现最为重要的还是答下所有要点,哪怕你写的比较少也不会有太多的影响,千万不要陷入“我要一字不差全部背下”的误区!

c. 重点理解至第一编的基础概念,本书后面的内容有一部分按照第一编的思路书写

例3:第一编中着重描述了“作为特征反应体的物质性反应形象的检验方法”,可以按照其分段的检验前的准备、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符合点、差异点),套入后面的足迹检验、笔迹鉴定等等~

(2)关于两本书到底该怎么背的问题:

我咨询了本专业其他上岸同学,有之前背旧书,后来发现了新书出版换成新书,也有一开始就只背了新书的同学,两者分数都不低,因此我猜想或许新旧版本评分差距并不大,但因为本人在10月时,才突然发现物证技术学出了第五版即新版教材,通过将两者相比对,发现确实在一些重要章节有出入,比较明显的是枪弹痕迹部分,作为传统重点,我临时决定将两本书都背下来,因为后期时间不多,并没有再次梳理框架,这就导致了我后期背书因为贪多而背混,因为太过于追求全面,导致最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考场上出现了不止两道大题背错题的情况,因此强烈建议拿到两本书后先梳理框架,详细比对两本书的差别。在形成自己的背诵书卷。例如现场足迹的提取与固定,这个题目在第五版书中仅简略的提了几句,但是在旧版书中则运用了大篇幅去描绘,同时该题为历年重点,尽管物证技术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但为了保险起见,在作答时还是应该将两者按序号、成体系的展开,以免遗漏得分点。再例如指纹特征分类描述这一常考题目,旧版和新版的内容相差无几,但是旧版将其分为了五个小点,即类型特征、皱纹特征、纹线细节特征、汗孔特征、伤疤特征以进行分别描述,但在新版中则删去部分内容,分为三类来讨论,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自己先将要点整理出来,然后再分点叙述~

4、普通物理和普通化学

普通物理学参考书:程守洙《普通物理学》

普通化学参考用书:浙大教研组《普通化学》、《有机化学》(大连理工出版社)、有机化学习题集(高等教育出版社)

(1)普通物理:

因为本科期间没有学过大物,所以开始的比较早,同时刷题遍数也比较多~个人建议在开始大物之前,如果本科没有学过高数,应先回顾高中数学部分公式,同时学好高数的基础部分,即微积分等,同时反复背诵高数的公式,以免遗忘~

3月~6月

普通物理学跟着马文蔚《大学物理》走了一遍,其中不懂的地方还会反复看,每看完一章就刷一章的题,然后总结常用的公式~公式总结一章一页纸,也是自己讲给自己听。

7月~12月

之后物理就一直想起来就做做,一直反复刷题,刷到最后大概5遍左右。没做完一次都会用不同的笔做上标记,刷的次数多了之后就非常清楚自己的薄弱点在哪里~同时也能明白哪些地方需要加强~

按:普通物理在准备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书中公式的推理,同时要记得刷的面面俱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对自己的物理水平不是很自信(比如我),可以购买该系列普通物理学思考题分析与拓展、学习指导这两本书,会提供一些做题思路和做题方法~

(2)普通化学:

a. 无机化学

无机化学刷题主要是课后题,其他的题意义不大,一定要将这本小书吃透、看透,千万不可模棱两可的一略而过,每个知识点都要搞懂,本人今年唯二失分点就在无机化学,当初学得自以为很懂,但其实还是有一定差距。无机化学这本书后面只有单纯的习题答案,需要额外买一本普通化学解题指南,作为参考。因为我高中选修的是有机化学,没有学过原子轨道(事实上自学学的也不太好),所以在原子轨道上是下了一些功夫的。

无机化学做到后期就比较熟练,可以把每章的知识点整理到纸上~如我整理的

按:无机化学不仅仅要刷题,书中的一些解释也要背下来,例如就曾考过怎么配置二氯化锡的溶液,为什么?

b. 有机化学

有机化学的基础知识根据上述教材就可以学习的比较完全,但是不需要做这本书后面的课后题,对于本专业初试而言,有些过于难了,因此练习上述推荐习题集中习题即可~如果高中没有学过/本科没有学过有机化学的同学,可以观看bilibili大连理工有机化学的视频,跟着对应章节做好笔记。有机化学在专业课二中占比不大,且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精力。主要是方程式和反应的总结归类,时长复习保持手感就可以~主要注意总结常见的反应和方程式~

5、关于复试

复试科目为《物证技术学》

今年在往年的基础上增加了闭卷笔试的内容,因此难度相交去年(无笔试)、前年(开卷笔试)有较大提升,给出的题目也和初试的形式很不一样,给的是案例分析题,偏向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但整体还是比较简单的~

今年北京师范大学复试线给的很晚,排名出来后距复试时间很短,因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尽早开始复习。而且,鉴于物证的法学和技术相交叉的背景,在最后一轮面试中,准备一些和自己本科有关的同时也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有关的资料会比较好,比如本科是环境工程,老师会问一些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

今年复试进入了8名同学,5位上岸,竞争还是蛮激烈的~

6、关于调剂

因为今年形势变化,在北京师范大学出结果之前,调剂系统仍未开放,因此我并未参与具体调剂。

但是根据我了解到的今年其他同学的调剂情况来看,可以尝试调剂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专业~

7、一些题外话

无论是物证技术,还是司法鉴定,相较于非法本法硕,竞争上都小很多,同时这两个方向涉及的科目也常常与本科相关,因此学习起来也比较容易有信心,也容易上手。需要注意的是,实力同等的情况下,冷门也意味着它需要更多的胆量和一些运气,但如果坚定的想学法律,或者坚定的想做物证技术类工作,那这便是实现梦想的必经之路。

21年备考时,身心兼负极大压力,尤其是6月起,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以致从6月~11月,学习效率极其低下,且本专业因有实验、设计等致课业繁重,抛却因个人原因和课业冲突而浪费的时间,总共复习时长或不超过半年,所以最后的初试成绩也不太理想,奉劝想考研的学弟学妹一定要在考研之前处理好个人生活和课业冲突的问题。

最后,还是希望大家稳扎稳打,不要被焦虑裹挟。希望大家相信命运会把你送到你该去的地方,与其焦虑不如做好该做的事,安心等待命运的降落,我们走过的每步路,都作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倒计时只有9天,虽说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里,“仲裁和民事诉讼”是最基础、简单的考试点内容,但同样有不少考生在这考点上丢分,今天深空网就跟大家详细讲解这个考点。内容导航初级会计重要考点初级会计报考理由初级会计答题技巧初级会计评分标准初级会计重要考点今日核心考点初级《经济法》核心考点1:仲裁和民事诉讼核心考点思维导图 核心考点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能提请仲裁的: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的: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委会或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四)仲裁裁决1、仲委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2、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3、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4、裁决应该少数服从多数,记录少数意见。(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主要适用的案件】(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民事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三)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管辖:①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⑥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A.被告住所地;B.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实施地);C.被侵权人住所地(结果地);产品、服务侵权:A.产品制造地;B.销售地;C.服务提供地;D.侵权行为地;E.被告住所地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4)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的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长度:普通诉讼时效:3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初级会计报考理由一、认可度不断提高自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后,初级会计逐渐得到了企业的广泛性认可,同时也已经作为财会人入行最基本的会计职称类考试。随着社会发展,会计已成为社会普遍通用的热门职业,随着竞争力的加大,企业对于人才招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初级会计证书也逐渐成为进入企业必备的“敲门砖”。二、科目少,取证快吸引这么多考生报名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初级会计科目少、取证的速度比较快,而且对比起其它考试来说,初级会计的考点内容是最为基础、难度最低的一门考试,即使对于零基础考生,只要多加努力,在一年内轻松通过考试并不是问题。三、报名条件低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去报考,无非大家看中了他报名的门槛,在报名条件方面,初级会计考试所设置的门槛并不是很高,只需要具备高中学历或以上学历的要求,既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了,同时,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年代中,初级会计证书也是大家必考的会计职称证书。四、人才缺口大虽说,如今的会计行业中,会计人员比较多,但真正能够达到高级专业水平的会计人员确实少之又少。而报名初级会计考试证书成为高端会计人士最基本的条件,只有稳固好自己的基础功底,才能有能力晋升到更高的层次。初级会计答题技巧初级会计实务的内容与经济法相比,会难一些,大部分的内容是需要计算的,而且题目的灵活性也比较强,对于大部分的考生来说,是比较容易丢分的。1、单选题直接选择法: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题目,能够直接选定的,就采用直接选择法;排除法:一般是答案不确定的时候,几个答案做对比选择,找出更符合答案的选项。单选题还是比较容易得分的,一般都是基础知识类型的题目,如果遇到了计算题,一开始动笔的时候没思路的话,就先放下,先不要管,等最后有时间了,再过来写,先做一个标记。2、多选题综合考察能力比较强,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也会涉及很多的会计处理,而且多选题多选、少选或者是错选都不能得分,考生们要在这方面多下点功夫,如果选错了,直接就不得分了,但也有很多考生粗心大意,很多迷惑的选项,也没看清题目是让选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这样丢分就很冤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细心。3、判断题不答不得分,答错到扣分。没想到吧,我们一直都觉得,不管会不会写,一定要把试卷填满,起码老师能看到我对考试是认真的,但是,判断题就给我们提个醒了,答错要倒扣分,所以不确定的答案,宁愿不写,也不能乱写,深空网小编倒是觉得这是个好现象,也觉得是为了提醒考生们以后工作不确定的事情就不要轻易下结论。4、不定项不定项选择题就比较难,有很强的综合性,出题的形式一般是计算题和分析题,这个题型考试的得分点是,答对几个得几分,错选、多选、不选不得分,这类题型就是把自己肯定的答案选上,不肯定就不要选。初级会计评分标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标准是什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虽然还未开始,不过作为考生的你,除了密锣紧鼓的开展备考工作外,还是非常有必要去清楚知道它的考试相关事宜的。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合格标准,与历年一样,《经济法基础》、以及《初级会计实务》这两个科目满分都是100分,合格标准分数都是为60分,毫无疑问,考生只要两个科目的分数都能达到60分,就表示你已经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考试了哦。关于成绩查询关于成绩查询问题,当考试结束后,官方通常在1~2个月左右的时间会公布考试成绩。届时考试只需要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输入自己的姓名及账号密码登录个人账号并进入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即可查询到自己所考的分数。成绩合格还需要考后审核别以为考试合格后就可以领取初级会计证书了,要知道,在考试结束后,部分地区还会进行考后的资格审核,简单来说,就是对取得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审核,主要核对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是否存在作弊嫌疑等,关于这点,大家也不必太担心,这只是简单审核,一般都能顺利通过,不同地区有不同要求,因此,考生一定要关注好所在地的最新动态,按照要求去执行就可以了。不参加审核能领取证书吗?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参加考后审核的考生,是无法领取初级会计证书的!对于错过考后审核的考生,第一年一般不会取消成绩,第二年还会有补审核的机会,而在第二年以后,就会存在取消成绩的风险,因此考生一定要重视。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图片汇总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执行原则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 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 ;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 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 1.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a .一般规定: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 支付令 ,由 制作支付令的法院 负责执行。 b.对 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 的执行管辖: 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 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 ③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

(2) 执行异议 : a.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 (非本案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 执行回转 : a.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b.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 (8)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以上规定。 2. 申请执行 :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案】 ABCD 【详解】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执行回转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因此答案D也正确。

民事诉讼法 我是去年考的。基本上考试的重点就是书后面的那个纲要。。。还有就是课本上案例的翻版。。

民事诉讼法自考要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司法要点解读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要点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三、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汇总

楼上的朋友搞错了,人家是要试题的~

民诉自考该如何学习? 1、目标定位 从民诉考试的重点内容看,是有规律可循的:即分值分布的重点章节在民事诉讼法部分主要有管辖、当事人、证据与证明、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在仲裁制度部分主要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2、搭建框架 民诉的考察方向是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各种细节知识点的考察,这就需要我们在框架的塑造中,不仅要对需要学习的东西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要把这个体系里面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细分、并进行记忆。 3、复习方法 在了解了学习内容,又确定学习目标,那我们就要知道该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这一门重要的学科。 一、有方法的记忆 ①将易混淆的知识点区别、对比记忆。如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②注重体系化记忆。法考对于法条的考查已经从单一的考查变成向多个法条的体系化考查,一题中包含多个法条,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总结这些法条的共同特征,体系化的理解与记忆。 二、有大局意识 民诉是一个有程序体系的科目,比如去法院起诉这样一整套完整流程,从提交起诉、交换证据、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等每个环节都有内在时间逻辑。 不要在学到一个起诉环节,或者只学到证据章节的时候,就盯着单独一章知识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应该一直把整个流程卡在脑子里,开阔思维,永远记住,民诉是一套流程,不要因为捡芝麻的痛苦就丢了后半部分的西瓜。 三、打好理论基础的底子 只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支撑,我们才能高效地理解制度、记忆法条。即使在法考中,民诉直接考到理论性的东西较少,但所涉及的知识点往往都是与法条结合一起考查的,如果我们单纯的记忆法条,遇到复杂案例,我们就会理不出头绪,找不到解题的出口,所以,我们要以理论知识作铺垫,掌握分析案例能力,法考自然就不会难! 四、案例法学习 民事诉讼法难在细节庞杂、程序陌生。 这些程序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的确很难亲临其境,但是大家在过法考后的工作中肯定需要大量接触并熟练应用,大家需要打磨自己的思维尽量代入。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带你们去理解这个知识点,当你理解案例,要知道知识点为什么这样用,然后进行记忆,接着再把自己记忆的知识点应用至题目里面去。 所以我们推荐的学习路径是:知识点——案例(真题)——知识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自考要点总结汇总

民事诉讼法司法要点解读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要点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三、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复习方法:1、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程序的时间线就是它天然的逻辑线,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就是沿着整个诉讼进程而展开的,而理论篇则是依托着各个诉讼环节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所展开的。2、学会知识体系链接法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法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生命。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展开工作的。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从法条入手展开理解。3、注重历年真题的研习,摸索命题规律。4、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都必须研习历年真题,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从历年真题的考察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考得越来越细,也越来越灵活。从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命题趋势来看,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结合的部分,是我们在备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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