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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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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自学考试是教育部门招生考试的一种方式,受教育厅下属的机构,其招生使用公章和教育厅的公章相同。

绝密材料。。国务院 总理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新闻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首页 > 国务院公报 > 2016·2增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考试办法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六章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外机构

1. 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决策工作,简称全国考委。2. 全国考办。国家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办公室,负责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全国考办。3. 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标准、质量评估和考试研究工作。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4. 省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5. 省考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本省(区、市)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省考办。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内(办公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西69号)。6. 地市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教育部自学考试指导委员

云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属于教育厅的公章云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办证须知》,现公布如下:一、办证必备条件及要求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考完某一个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有免考课程的,办理了免考手续,并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和实习、实验)的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考生所在单位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院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时间,以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签发的日期为准: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二、办证须交材料及费用考生在当地县(区)考办规定的办证时间内,将身份证复印件各三张,全部单科合格证,实习、实验或论文答辩合格成绩单,四张一寸相片,交到报名点(州、市、县考办),同时领取三张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县(区)考办将准考证收回并销毁。相片采集按云招考办【2002】58号《关于200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相片电子图案采集工作的通知》执行,毕业证相片为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相片背景为浅兰色。三、填表说明三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必须亲自填写,不得叫他人代填或填一张另两张复印。要用兰色、黑色墨水或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填完后交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如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盖章,然后交到县(区)考办。四、办证相关情况及处理办法1.单科合格证丢失单科合格证丢失,不再补办。考生应写出“说明”,交给发证的县(区)考办,县(区)考办查实后盖章交考生保存。考生办毕业证时须将“说明”和其他材料一并交县(区)考办。2.在外地考试(非办证申报处)有合格证无试卷的,要通知考生尽快转档案。州、市考办将合格试卷丢失的,须开出证明,考办分管主任签字、省考办办证时再核实。3.考生更名毕业证上的名字,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名字不一致的考生,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说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将开好的证明交到县(区)考办,县(区)考办将此证明装入考生档案。更改名字未经过公安派出所批准的,无效。名字、身份证号必须清晰、准确无误。4.转档手续考生原在外地考试,档案还未转到考生现在所在地考办的,请速与外地考办联系,办理转档手续。与外省考办联系时须声明转到云南何地区,云南省考办根据考生提供的线索转到考生现在所在的州市考办。转省外的档案,必须通过州、市考办审核登记后上报省考办办理。电子档案州、市考办也要开出证明,建立档案袋。考生转档时必须在档案袋上写明身份证号、新考号、考试时间。省内转档案不需要通过省考办,州市之间互相办理即可。为防止伪造档案,转档案要由办考部门到机要局邮寄。考生不得自带档案,否则不予承认。转档案时考生必须将准考证交到县(区)考办,然后办转档案手续。5.免考手续按照《云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的规定,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到报名点填写免考申请表,免考费与报名费相同,每科交费32元,考生持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时的考试科目成绩单复印件(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方可生效)。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原件、复印件,请州、市、县考办初审,县考办审验后在免考申请表上盖章。考生到省考办办理免考手续时须带毕业证复印件、原件。省考办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退给考生。免考手续必须提前办理,不得向省考办送档案时夹带。五、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注意事项1.考生应提供符合其报考专业所规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州市考办审验后在复印件上盖章证实,然后装入考生档案,原件退给考生。2.毕业证审验必须提前办理,不得在办证时将原件装入考生档案中送省考办,以防毕业证原件丢失。办完毕业证后,省考办将毕业证复印件与毕业生审批表一并存档。3.自考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证后,需要申请学位者,可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申请,并参加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合格,省学位办审批,由省学位办送交主考院校审核后授予。省学位办电话:六、州、市、县考办审核档案注意事项1.有单科合格证、合格试卷、州市考办审验过的专科以上毕业证复印件、已办好的免考手续申请表及成绩单复印件;实习或论文合格证。2. 对更名的考生,须有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3. 州、市、县教育局(教委)必须在考生填写合格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上盖章;4. 根据教育部要求,从2001年起,自考毕业证书要报教育部注册,方能承认学历,注册时须有身份证号。因此每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第三面须贴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可用户口本复印件或士官证复印件代替;5. 考生必须在办证县(区)报考合格一科以上才能领表办毕业证。完全没有在办证县(区)考试的,不得领表办毕业证,须在原考地办毕业证;6. 州市考办交省考办毕业生磁盘和花名册各一份。录入磁盘要求:州、市以州、市为单位录,然后再按专业录;昆明以县为单位录,然后再按专业录。录入磁盘内容:地县代码、地县名称、老考号、新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层次。7. 只有州、市、县招考办有权接收考生办证,助学单位无权接收考生办毕业证。招考办发给考生毕业证时,同事要发给考生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不能只发给考生毕业证。8. 云南省自学考试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学习、论文答辩联系院校及电话。

教务老师,听见很多自考的同学在问自考怎么带小抄(自考怎么带小抄进考场会不会被检测仪查到)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教务老师来告诉同学们这些问题的解答!自考考试进考场要带哪些东西?自考考试进考场必须携带的有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字迹签字笔和2B铅笔,可以携带的有橡皮、铅笔刀、尺子等文具。不能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或其他与作弊有关的物品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同时作为教育部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省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非学历教育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考委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市场学会、中国物流协会等合作开设了一大批适应社会需要的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自学考试每年考试两次,一般分别在4月和10月。考生可在各省市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分科施考、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单科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设有单科合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参加自考考试可以拿小抄吗参加自考考试不可以可以拿小抄的。自考本科是闭卷考试,不能抄小抄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是的。自学考试是教育部门招生考试的一种方式,受教育厅下属的机构,其招生使用公章和教育厅的公章相同。

1. 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决策工作,简称全国考委。2. 全国考办。国家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办公室,负责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全国考办。3. 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标准、质量评估和考试研究工作。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4. 省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5. 省考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本省(区、市)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省考办。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内(办公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西69号)。6. 地市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

关于这个问题,考生们可以见以下的介绍。1、自考全国考委自考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自考省考委自考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考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3、自考市考委自考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考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考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4、自考主考院校自考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自考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如,自考毕业证书落款,左边是湖北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的盖章,右边是主考院校的盖章,一证两印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点:1.受国家教委委托,负责全国自学考试本、专科招考中全国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各省的试卷运送、考场安排、维护考场秩序和保密工作。2.参与自考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的拟定工作;参与研究有关教育考试工作的改革。3.受国家教委委托,在对成人高校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工作中,承担考场测评工作。4.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开展面向社会的考试服务。6.开展自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培训考试业务工作人员。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有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管理,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点:1.受国家教委委托,负责全国自学考试本、专科招生中全国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各省的试卷运送、考场安排、维护考场秩序和保密工作。

湖南省自考委有什么职责?湖南省自考委成立于1984年。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接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承担湖南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普通高校全日制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常规考试。

湖南省自考委的职责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

湖南省自考委的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首先应该登录当地的考试系统,向县区考办提交你的准考证,毕业证和你的身份证,还有你的成绩表。然后去打印免考手续凭证就可以了。自考汉语言文学并不是特别的难,只要你好好的复习,都是可以通过的。

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关于这个问题,考生们可以见以下的介绍。1、自考全国考委自考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自考省考委自考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考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3、自考市考委自考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考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考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4、自考主考院校自考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自考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如,自考毕业证书落款,左边是湖北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的盖章,右边是主考院校的盖章,一证两印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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