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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学考试转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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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学考试转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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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学考试转考管理办法

自考是成人教育类中学习形式最灵活,没有时间限制的提升学历的方式,自考转考有三种形式:省内转考,转至外省,外省转入。自学考试有着极大的灵活性,它没有设定规定的毕业期限,且考生若是考试不及格也可重复考、多次考,直到通过为止,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的考生提供了方便。但尽管自考可以转考,可还是建议考生在初次选择专业时一定要慎重,想清楚自己究竟喜欢什么,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和职业规划来选专业一、省内转考1.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及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申请完成。但考生不能自行将学校开考专业的成绩转入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准考证上,须到相关主考学校或助学单位办理。2.学校开考专业(含全日制助学班、衔接教育)及学习服务中心的考生(以下简称“助学单位考生”)首先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本人的准考证管理,然后携带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到主考学校或助学单位审核办理。3.转考完成后,成绩将转入已注册的准考证号内。二、转至外省1.考生通过考生服务平台提出申请。2.将以下材料提交至考籍所在地自考办,由考籍所在地市州自考办或助学单位、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自考办集中办理。①清晰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②湖北省准考证原件;③外省准考证复印件。三、外省转入1.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注册学籍后方可通过考生服务平台提出转考申请。2.考生需将以下材料提交至考籍所在地自考办,由考籍所在地自考办或助学单位、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自考办集中办理。①清晰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②湖北省准考证原件;③外省准考证复印件;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四、信息更正网上转考时,由于准考证信息有误而没有显示在可转考准考证列表中的,考生提供以下材料至考籍所在地自考办办理信息更正:1.准考证原件;2.身份证号有误的:属身份证正常升位的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错号的、非正常升位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姓名有误的:①音同字不同: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上没有显示曾用名的还须出具地市级以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更名换姓:原则上不予更改,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除须持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外,还须出具地市级以上更换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考籍所在地提出考籍信息更正申请。五、其他事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电子转考的办理按照全国考办有关规定执行。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自考怎么办理转考?自考转考怎么办理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自考怎么办理转考?自考转考怎么办理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自考怎么办理转考?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自考怎么办理转考?1.首先要在需要转入的省市报名,取得需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2.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需要携带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以及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到转出考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3.在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一定要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招考办。4.各地考办办公时间不一样,考生们一定要注意办公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如有更多关于学历提升方面的疑问,可在线咨询。自考可以跨省考试吗自考可以跨省考报考。考生需要办理省际转考手续。考生需持《准考证》、《身份证》和《课程合格证》等有关证明,到所在市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考生转考申请表》。考生应该注意的是:转考时,各级考办要严格考生的转考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没有办理转考手续,擅自以新生名义在异地报考者,按不同的考生报考对待,毕业时不予合并在籍成绩。跨省自考一定要办好转考手续,不然很有可能导致考试无效或者无法参加考试,考生千万注意。大自考跨省报名流程:因为自考的成绩有效期时间较长,有8年,这8年期间有考生因为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到别的省市的,那就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跨省转考,应持课程合格证、准考证向设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由原省级自考办将考籍档案转出、注销原准考证,然后到转入的省级自考办办理考籍档案转入手续、领取新的准考证,继续参加考试。继续考相同专业的考生,原考课程的合格成绩全部有效;转入省没有开设原考专业或本人需要改报其他专业者,按改报专业办理有关手续,原考课程的合格成绩按改报专业的规定执行。需要转考的考生,在你要转考的省市报名点报名,取得你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然后在你本地省市的自考办办公时间内,持原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办理考籍转出手续。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须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招考办。考生在转入省市考办办公时间日,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自学考试考生申请转考的程序是怎样的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受理,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出地省级考办规定和公布。二、转出地省级考办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平台”。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入地省级考办规定和公布。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转出地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扩展资料:转出要求一、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参考资料:邓州市教育局-自考自学考试考生申请转考的程序是怎样的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受理,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出地省级考办规定和公布。二、转出地省级考办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平台”。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入地省级考办规定和公布。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转出地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扩展资料:转出要求一、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参考资料:邓州市教育局-自考自考如何进行转考?自考转考的流程是什么?自考是可以进行转考的,考生如果对转考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转考的基本流程操作。自考转考也就是说将考籍档案一起转到该地区,一般分为省际间转考和省内转考,另外还有专业转考,专业转考也就是说参加自学考试可以改报专业,但由各地自考办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从严掌握。自考转考要求和流程:1.首先要在需要转入的省市报名,取得需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2.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需要携带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以及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到转出考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3.在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一定要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招考办。4.各地考办办公时间不一样,考生们一定要注意办公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申请专业转考的考生们应该携带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在报名前向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然后经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后,才可以改报专业。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办同意后,可改报相近专业参加考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国家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专门技能等。第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3、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6、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第三章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第十一条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第十二条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第十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国家自学考试办法

自考报名详细流程① 登录当地的自考网站登陆所在当地省市的“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记住一定是所在省市的官方的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而非什么自考网站。假如你在广东深圳,敬请搜索”深圳招考网“抑或“广东教育招生考试院”等等。所有有关自学考试的第一手的通知,政策,教材变更,考试专业,以及历年的报考简章都在其中,可自行查看。② 报名参加考试找到所在省市的招生考试院网站之后,点击自学考试的有关页面,点击报名。报名流程根据网站提示一步步进行即可,首先选择报考专业,然后选择考试地区,选择开考科目,付费。新考生第一次报名成功后,需要到当地的自考报名点,摄像确认,办理准考证。有了准考证之后,再次报名就不必再去自考报名点了,直接在网上报名缴费,临考一周前登录自考网站打印考试通知单,凭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

自考分大自考和小自考,大自考以自主学习为主,不过现在很多城市都有自考辅导班,有条件可以报一个可靠的机构学习,这样能提高通过率,小自考需要到指定地方学习,一般是主考院校开设的,小自考的专业比较少自考报名时就需要确定专业和主考院校,选什么专业根据自己需求来定,报名成功后需要报考相应课程,然后参加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了即可申请毕业,相关教材可以参考自考大纲要求,然后购买相应教材。自考报名没有学历限制的,不过自考本科毕业时要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证书,如果想缩短拿自考本科学历证书的时间,可以选择专本套读这种方式来提升学历。自考需要多久毕业这个就看自身情况了,快的2年就能毕业,需要提醒的别相信有些机构说一年拿自考证书,那是忽悠认得。因为自考一般15门课程左右,即使有些课程可以申请免考,现在各地每年自考在2-4次,每次至多能报4门课程,就算一年四次考试,想考完所有课程基本都要一年时间,加上毕业申请一年只有两次,还需要时间,所以那些说一年能拿自考毕业证书的是忽悠人的。

两种方法,一种是在自考办报名,然后自己学自己考,一种是在学校报名,然后在学校学习,由学校统一报考!

自学考试就是报了名后,自己回家看书,等考试时间到了,就参加考试,等你把所开考的全部课程考过了,就能申请毕业了, 自考办名地点为你所在地的自考办. 报名时带上身份证和两三百块钱就好

全国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广西自学考试是怎么管理的?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考生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自治区自考办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广西区内的一个考生只能办理一个准考证,一个准考证可以在区内任何地方选择考点参加考试,一个准考证可以同时报考多个专业。需要转专业的,可登录“广西自考网上系统”—“考生信息修改”,自行修改专业信息。考生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至外省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一、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入场后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对。二、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和规定的考试工具外,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武器、书包、袋子、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带、视频音频播放器、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或计算机等带入考场。因各种原因已带到考场的,必须集中放置于指定位置,但监考员不负责保管考生物品。考生如需携带计算器参加考试,所带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记事、影音播放、无线通讯等功能。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三、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与本人报考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缺页、缺题,然后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准确清楚地填写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座号,不能漏填或者填错。凡姓名、准考证号、座号三者之一漏填、填错或字迹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的试卷,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成绩无效。四、上午考试开始时间为9点正,下午考试开始时间为下午2点30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的30分钟以后才可以交卷出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提前交卷的考生,要先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再离开座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缺页或字迹模糊不清等,可举手向监考员报告。六、书面答卷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同一科目的书面答卷中,不得使用不同颜色的墨水。答题不能写在草稿纸上。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部分科目的考试需使用绘图绘画工具、计算器或其他用具,考生在报考时应了解当次考试的具体要求。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离开座位到处走动,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换卷和传抄,不准冒名代考,不准贿赂监考人员。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走,不得翻看他人答卷。九、考生如有违规,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违规考生应在监考员登记的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上签名,拒绝签名的,准考证暂时不发还考生。考生被监考人员认定违规,对所认定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即到考场办公室陈述和申辩。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主要的就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自学考试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专门技能等。第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3、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6、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第三章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第十一条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第十二条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第十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关于违规处理我只能告诉你的重点,具体怎么处理你的情况,由于比较特殊,还得咨询下省考试院的老师第一章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 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 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 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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