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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自考书籍是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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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

一部新的法律出台之后,在一定时间不可能马上就用新的教材,在考试的时候,出题一定会避开与新内容相冲突的地方,你可以找报纸,或者在网上看看相关内容

管他的,只要你考过不就行了。

为什么自考版的教材是旧版的

看你考什么了!

自考的教材都是统一的,有的没有改版,就是一直用以前的

一般自考的教材更新是很难的 我电子商务专业的 本科段的 课本就几本是2010年的 其他都是2006的

没有啊,我都是在网上买的,05或者08那是那一年重新修订的,可以用的

自考书籍为什么是老版本

看你考什么了!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的教材内容老旧,大学语文自考教材内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原理课本最新版本是第几年的?新世纪进入保卫资本论时代!如何能够落伍,正在大踏步前进!!政治经济学十大经典著作最新推荐1,马克思《资本论》2,恩格斯《反杜林论》3,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4,毛泽东《论十大关系》5,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6,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7,曼德尔《晚期资本主义》8,布雷弗曼《劳动与垄断资本——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9,李达《经济学大纲》10,许光伟《保卫资本论——经济形态社会理论大纲》经济学专业本科、硕士博士专业都是政治经济学,并试图在未来继续从事政治经济学教研工作的往下看:如何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学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当然不会没有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学理科的同学困难会些。但只要有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付出艰苦劳动,刻苦钻研,并在学习中注意方法,是完全能够学好的。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要旨主要有三点:第一,基本原理要把牢。全面、系统地掌握基本内容,是判别有没有学好的首要标准。掌握基本内容,要牢固地准确地掌握各章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这不是提倡大家去死记硬背条条框框,而是门槛理解这些概念和原理,掌握其精神实质。比如,劳动和劳动力这两个概念虽一字之差,可它的内涵却不同,假如分不清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就无法科学地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应该说,对事物有了解知真解,记住它就比较容易。单纯的死记硬背要不得,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是非常必要的。掌握基本内容,包括门槛理解各个概念、原理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一门有严密完整体系的社会科学,每个原理都是整个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一个方面反映人们的经济关系及其运动;各个原理之间互相联系,按一定逻辑顺序形成理论体系,从总体上反映人们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因此,学习时要把各个原理联系起来思考,弄清章与长、节与界、问题与问题之间怎样一环扣一环密切联系着,这样酒吧原理小花了,融会贯通了。第二,提纲挚领抓主线。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条主线。剩余价值理论和它的基础劳动价值理论当然是首先要着重掌握的,特别要从劳动二重性说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用延长工作日、提高劳动强度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其目的是增加绝对的或相对的剩余价值。资本积累,既是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又是扩大剩余价值生产的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是剩余价值的实现过程。在循环的购买阶段为剩余价值生产准备要求,销售阶段实现包含了剩余价值的资本价值。循环能否完成意味着剩余价值能否实现;资本周转快慢意味着一定时期内剩余价值生产和实现的多寡。社会总资本流通的核心是社会总产品按实物和按价值全部实现必须有的各种比例。资本运动的总过程中包括着剩余价值的分配,他采取了利润、利息、地租等形式。资本追逐剩余价值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爆发时就表现为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其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危机加速了资本集中和加剧了基本矛盾,促使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私人垄断、国家垄断和国际垄断的目的都在于保证垄断高额利润??剩余价值在垄断要求下的具体化。第三,联系实际学和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和原理,都是对客观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的科学说明。结合实际学,才能对原理掌握得深刻具体,同时,把所学原理用于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才是学习的最根本目的。因此,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把课程内容学习同分析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实经济问题结合起来,特别要重视联系现阶段我国和世界的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来深入研究、加深理解,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参考资料1、十六大文件。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二版第二卷4、伍柏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5、《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99年7月版6、《列宁选集》中文第三版第二卷7、伊藤诚著尚晶晶主译《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年3月版8、徐茂魁杨达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疑难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9、蒋学模《政治经济学教学材料》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第11版10、程恩富《现代政治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11、徐茂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萨社2003年1月版12、中共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03年6月版————据说要写个利益相关:这可能是知乎上和我所学最为相关的一个问题了,马上要开始找工作了,现在似乎是个好时候总结一下这几年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虽然我知道中国可能真的想要学这个的人似乎真的很少了。不过若是这能帮到某些同学那是最好了。另外政治经济学流派繁多,方向各异,个人写来不免会有门户之见。这篇答案主要是写给想要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同学的,假如只是想要系统了解,可以酌情看看前几个步骤。入门阶段:学习之初肯定是要学习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这里非常不推荐刚开始学习就看原著,就像刚开始学微观经济学不能靠马歇尔和瓦尔拉斯的书一样。这个阶段,肯定要选择那些能够把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用尽量简短的篇幅、尽量系统的方式阐述给大家的教学材料。个人推荐徐禾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这本书很有来头,当年六七十年的时候,集合了许多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大牛合作了这本书,这个合作不像现在这样你写点我写点,而是一个编写组坐在一起十年磨一剑。整本书其实是《资本论》的一个缩编,试图用最有条理的方式把资本论三卷的最重要的论点用尽可能浅显的语言描述出来。尽管时代所限,书里夹杂着对刘少奇们的相当文革式的批判,但是书本身并不会因此失色。三十年后,人民大学出版社再版了这本著作,更多人认为里面老旧的内容是不是可以改改,然而最终人大政经的老师们决定一字不易,表达对这本著作的尊敬。我当时买了三本,别人送了三本,每当有同学向我咨询,我就送一本给他。另外,除了中国人的教学材料,我觉得西方学者的教学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鲍尔斯和金蒂斯合作的《理解资本主义》,坐着本身是当年北美政治经济学研究者中的领军人物,他们不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更多基本原理持批评态度,但是也正因如此,他们的书内容更加灵活,我当时已经学了很久政治经济学才开始看这本书,当时对于其内容体例感到耳目一新,尤其是美国人的初级教学材料、事例、故事特别多,这本书尤甚,看起来绝不会无聊。拓展阶段:入门阶段就算是补齐了基础知识,差不多对应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初级宏微观原理内容,现在可以看一点稍微深入一点的书了。保罗·斯威齐的《资本主义发展论》在北美的一些有政治经济学课程的学校里更多时候都被作为基础性的教学材料或者重要的阅读资料。书籍并不像前面两本书那样完全是教学材料,而是带有一些当时研究性见解的专著。书籍对价值理论、转形问题、危机理论、国家理论、国际贸易理论等等问题都有更多涉及,今天看来也仍有启发。曼德尔的《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相比于上一本书,年代晚了二三十年,内容更全面了,曼德尔那种特有的事无巨细的叙述方式让这本书看起来有点啰嗦,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和曼德尔本人的丰富学识,使得这本书知识性很强,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书的第一章,当时为了论述唯物主义原理,引用大量人类学和考古学成果,刚开始看的时候都要烦死了,现在再回头看,觉得非常有用。谢尔曼《激进政治经济学基础》,国内对这本书的评介很少,但是个人非常喜爱。相比于上一本,又晚了几年,北美政治经济学研究者的经典风格,篇幅不长,不过水分很少。这个阶段已经要为未来的研究做一些准备了,要做研究光有原理、理论不行,还得有点方法的准备。建议没有计量经济学基础的同学学点计量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现在利用计量的研究正在日渐增多,一定要学一学。另外,最好学一下投入产出分析,这现在是政治经济学领域最靠谱的工具,会这个能够使得你的研究事半功倍。当然,相应的,线性代数之类的也要学好,不仅投入产出要用,下一个阶段更多东西都用。当然,有余力,多学点数学还是有备无患的,毕竟真的要开始出成果的时候再学数学肯定来不及,除了微积分概率统计这些必学的,学点动态优化啊,常微分方程啊什么的将来建模蛮有用的。现在日本人写的东西好多都因为数学太难的缘故我看不懂,近世代数啥的完全不明白,颇为神伤。进阶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跟着老师做点研究了,也要开始看一些前沿的论文了。我有一位老师曾经建议博士生入学第一年把基本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学SSCI上的20年来所有的文章的摘要都先看一遍,然后再找一个感兴趣的方向钻研下去,这个方法,说实话我没试过,但是个人感觉即便不都看,多看些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罗列一下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期刊吧:ReviewofRadicalPoliticalEconomics,这本书没啥可说的,没有比他更重要的期刊了,建议多看。CambridgeJournalofEconomics,不是专门的政治经济学期刊,但是刊登更多政治经济学和后凯恩斯学派的文章,文章质量很高。Capital&Class,Science&Society和RRPE并列政经三个最重要的期刊应该没啥问题。另外斯威齐的MonthlyReview文章都短,结论直接,适合刚开始看文献的英文阅读不太快的同学。其他的更多期刊如RIPE,NewPoliticalEconomy等等也都是很好的期刊,其他的就都是非综合性的单一领域的期刊了,慢慢看看自然就找到了。顺着文章去找进一步的书籍是最好的了。请问一下自考的教材是不是一直不变?每期的考试内容变化大不?自考教材并不是一直不变,尤其是政治类的教材,会根据时事发生变动;通常变化为微调,楼主如果已经有去年的教材了,可以在出新教材后,去当地图书大厦翻看一下,如果发现变动不大,就不需要买新的了;另一种就是关注当地自考网站,通常如果某门课程教材变动较大的话,会单独发公告通知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你好,自考教材是根据统一的安排,每次考试前会公布考试教材的具体信息,也会更新教材版本,按照最新的教材学习。

为什么自考版的教材是旧版的呢

看你考什么了!

没有啊,我都是在网上买的,05或者08那是那一年重新修订的,可以用的

自考的教材就是这样的,它的教材都是很旧的没有改变,但是资料是每年都更新的!据听说,今年会改教材,你去买书的时候老板没跟你说嘛!!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教材为什么陈旧,为什么有的自考教材买不到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请问大家,英语本科自考的那些教材都是99年2000年的,这么多年过去了,为什么都没有使用新教材呢英语课本甚至是九八的呢?难道你就不用了?用教材不是你说了算的今年自考本科,拿到教材发现怎么都是老教材。有的还是2006印刷的。最…自考的教材都是统一的,有的没有改版,就是一直用以前的自考的教材就是这样的,它的教材都是很旧的没有改变,但是资料是每年都更新的!据听说,今年会改教材,你去买书的时候老板没跟你说嘛!!一般自考的教材更新是很难的 我电子商务专业的 本科段的 课本就几本是2010年的 其他都是2006的你的是黄皮的还是紫色书皮的?你直接去书店团购呗,把班里人名统计一下,四折拿走不知道你什么专业,在京东商城搜搜吧,应该有最新的,反正物流管理专业有只要你的考试内容不超纲就好了自考的教材如何购买呢?有很多途径:可以去自考办附近,肯定会有书店出售自考教材;在网上订购,很多网站都有,自考365网站你可以去找找。不知你在哪里,江苏自考报名时可在系统里网上订购,还在就是在报名现场购书,看你自已的情况自已选择喽,还有一种比较省钱的方式,就是上网去找自考的同学群,问有没有人可以转让他们不用的旧书,呵,我也是自考的一员,希望我们都快点通过,呵自考会计有哪些教材?你可以上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看一下上面都有介绍哪个学校开考该专业,考该专业要考哪些具体课程的详细介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的教材为什么是旧版的

一般自考的教材更新是很难的 我电子商务专业的 本科段的 课本就几本是2010年的 其他都是200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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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的考试内容不超纲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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