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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需要补考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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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需要补考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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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需要补考费吗

不及格有一次补考机会。需要交补考费。

自考没考够60分,下次重新报名需要缴费的

自考不存在补考说法,也没有年限限制。考试没通过的课程下次继续报考即可。自考专业课程全部通过(成绩合格)即可申请毕业。每科报考费37元(广东省)。考试时间:自考每年一般考4次(个别专业一年仅有两次考试:例-行政管理),1月,4月,7月和10月。参考2015年广东省考试时间:1月自考时间为1月10-11日;4月自考时间为4月18-19日;7月自考时间为7月4日-5日;10月自考时间为10月17-18日。各地2015年自考报名时间不一样(需留意当地自考办通知)

根据自考办目前的规定:“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也即,有无限次补考机会,直到考过为止。自考的特点:(摘自考办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下次报考再缴费就可以了。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需要补考吗

不需要。自考是没有补考这一说的。 只能够等到下次有报考机会时再进行报考参加考试。那么重新报名考试这个过程是可以重复的,直到考生通过该课程考试为止。另外自考成绩保留的是单科最好成绩,也就是说如果你达到了通过考试的成绩,但未到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也可以继续考该课程,直到满足条件。下次报考时和平时报考费一样:37元/科。 自考报名主要流程 1、选择好想学的专业; 2、你可以登录各自省份的教育考试网或自学考试网查询报考简章栏目下:什么时间报名,需要考哪些课程、本次开考那几门课; 3、自考没有学历、时间、年龄、户籍的限制。每次考试都安排在双休日; 4、4月和10月报考的同时可以预定教材; 5、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6、第一次报名自考,需要到市自考办报名,办理准考证,以后就可以在自考网上报名了,市自考办的地址和电话在自考网上可以查询; 7、自考采取的是学分制,只要通过每门课程的考试,累计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就可以申请毕业取得大专或本科的学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广东自考成绩不及格不能补考,如果自考考生在本次考试科目没有通过,则需要在下一次有该科目的考期进行报考,直到该科目成绩合格。 自考时长 1、大多数省市自考每年只考两次,每次至多可以报考4门课程,而课程最少的专业有12门课,所以至少需要1年半才可以考完,且是在百分百通过的前提下。 2、个别省市每年举办4次自考,如果有考生能够在9个月的时间考过该专业的12门课程,那么可以在9个月最短的时间达到毕业要求。 3、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等流程,也要耗费不少的时间。 4、加快自考拿证时间的关键,在于做一个清晰的规划。 举个例子,自考统考有些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有的课程一年可能就考一次,不做好报考规划,可能会出现报不满课程的情况,自考拿证的时间,就会因此延长。 5、学习效率也是很重要的。一考就过的话,别说毕业证,就是要获得学位证,也不难,但若总是不及格,拿毕业证的时间就会遥遥无期。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需要补考嘛吗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每年自考考试都有部分考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去参加考试,而后又担心缺考是否会有什么影响。下面广东自考网带大家了解一下自考缺考的影响。 一、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诚信报考,即考生应遵循以下规定。 1、自愿诚信报考,诚信考试,不无故缺考,不违纪作弊。 2、知悉并同意省、市关于建立广东省自学考试考生诚信报考档案的相关规定。 3、如当次考试无故缺考 2 门课程或以上的,自愿在省考办组织的下一期自学考试中报考不超过 2 门课程。 4、当次考试被认定为无故缺考而被记入诚信报考档案后,本人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当次考试结束后 10 天内向当次考试所在地市考办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说明缺考理由,提出诚信报考档案修复申请。 5、不按此时间提出诚信报考档案修复申请而影响到报考科次或考点选择的,由本人愿意承担后果。 二、自考缺考有什么影响? 自考缺考只有部分地市会计入诚信档案,目前已经确定为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有:广州、深圳、清远。 无故缺考 2 门课程或以上的考生,在省考办组织的下一期自学考试中,在建立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只能报考不超过 2 门课程,非试点地市仍可自由报考。其他地区目前没有针对缺考的措施,但是会影响你拿证的速度哦! 三、自考缺考能否补考? 不能,自考是一律不予补考的。自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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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否参加下一次考试?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参加下一次考试。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第四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第五条 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 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筒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第十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关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核后,属高等教育方面的报全国考委审批,属中等教育方面的由省考委审批。第十三条 凡我省急需而目前又无开考条件的专业,可以与兄弟省、市协作开考。第十四条 开考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考学校或第十条规定的专业指导小组;(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四)有保证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但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可不受专业目录限制,依靠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联合开考某些专业。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第十七条 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开考的专业,应在首次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也应在该课程考试半年前公布。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根据全国考委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中专为二至三年,大学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至五年。第二十条 开考专业每年举行两次考试。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办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考试成绩由市、县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通知应考者,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我省开考专业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或委托开考此专业部门的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地域上必要限制的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按省考委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的专业,自学考试部门不接受个人报名,由有关系统按规定组织集体报名。在职人员报名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准假,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同类的第二专业时,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一般以县(含县级市)为单位设考场。设考场的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人员;(二)有一支能胜任考场管理和监考工作的队伍;(三)有适合作考场的中等以上的学校;(四)考生在一百五十人以上。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不能设考场。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市为单位集中设考场。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五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或市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自学考试中专或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七条 自学考试的在职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获取专业证书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可取得专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劳改、劳教人员应考者,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政治鉴定合格,才能取得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六章 社会助学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我省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托单位承担办学责任;(二)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四)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凡举办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刊授、面授等形式的辅导班、中心或学校,应按照省考委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所在地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审批。第三十三条 举办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被辅导者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在财务管理上应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五条 自学考试的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获得者,其专业证书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第八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所需自学考试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任务轻重妥善安排。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省考委提供考试补助费。具体标准可根据应考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同省考委商定。第四十条 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应按省考委的规定缴交报考费。所收报考费由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掌握,并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四十二条 凡管理不善、考纪考风差的考场,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省考委可予以撤销。第四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含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破坏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章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省自学考试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自学考试简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广东省自学考试的解释如下:

自学考试是国家认可学历的一种通过自己专业学习,经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合格后,发给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学习性质是自我学习、业余学习的形式,由报考的专业学校按教学进度,布置作业,学生自己按布置的作业自我学习,学完一科或两科,按全国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进行科目考试,考过成绩合格,发给单科学分,考不过,第二年可以重考。

直到考完全部专业的科目,达到毕业学分,发给国家认可的专业毕业证书。报名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网上报名,在你所在的省教育考试院官网里,有自考专栏咨询和报名。另一种是你所在的辖区教育局自考办,专门接受自考生咨询和报名。

学历层次有大专自考和本科自考两种学历层次。有各种专业可以提供自考生自己选择。

自学考试,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是考生通过自学考试方式来提升学历的。自考,即是成人高等教育组成部分,同时也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教育,是国内正规的学历提升途径之一。下面将详细为学历提升者介绍自学考试的相关情况:

自学考试报名时间:每年考前2个月左右进行统一的网上报名、缴费,具体可通过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了解。自学考试报名要求:凡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愿为祖国四个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者,不受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符合自考规定均可报考。注意,自考本科毕业时,需提交国民教育系列(即学信网注册可查的)大专毕业文凭。

广东省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2日至23日举行。新生预报名时间为8月27日10:00至30日12:00,正式报名时间为8月27日10:00至30日17:00。考生报考时间为9月1日14:00至5日17:00,缴费时间为9月2日10:00至5日17:00。 自考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报考自考本科段的考生,应带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才可报考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 4、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5、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上交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考生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专科毕业证。 自考的优势 1、国家认可:自考考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可以查询到自己的学历,国家认可,现今,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认可自考文凭。 2、选择专业自由:自考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特长等选择。 3、报名费低:自学考试各省报名时间不同,报名费较低。 4、入学门槛低:自考考生是不需要进行入学考试,但需要在各省份规定的报名时间进行。 5、学习方式灵活:自考考生没有学期及学制的限制,按照考试的进度计划自己课程的学习。 6、自考文凭可以打败公司和企业对于学历的要求,获取更多的就业的就会。进入各个行业,考取各类资格证,比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文凭,获取自考本科文凭,直接选择考研,还可以评职称,升职。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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