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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被抓的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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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考成绩可以查分不能查卷(就是看总分加错了没)2 规定在考场使用通讯器材如手机可处以视情节轻重处理停考3年,停考1年,当次考试成绩作废,和当场考试成绩作废的处罚.使用通讯器材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这个没有错也有依据.不过呢就像你说的很多时候所谓的情节轻重与否是那些老师说了算的.关键你撞了枪口 你被处以的是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就是4月全部成绩)加停考1年3 正常情况自考违纪需要学生签字确认,就像派出所口供一样,但是呢如果监考老师在有其他老师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主考认定你的违纪“事实”就类似于法院的零口供判决。4 我有朋友类似情况反复去自考办投诉过,最后的结果是被强制压制。。。5 最后提醒你一点,因为很多科目1年只考一次,而停考1年的含义其实是到明年4月之后的考试你才可以报名,那么很多情况下4月的考试科目中会有10月不能报考的科目,那你就必须再等半年才能报考,加上浪费了这次。所以你其实损失了本次考试半年加停考1年加考试不能全部考全,严格说浪费了2年时间。。。最后友情提示,这个话说你能投诉成功的机会真的不大,我建议你换个主考院校(虽然按理说你是被该主考院校停考,你其他学校也不能考。但是我那个朋友后来换了一个主考院校考试去了,居然啥事没有。)实在不行你就换个省考试去。。。。(话说如果你自考办能找点关系,是可以改处理意见的,可以从轻发落。这个也是有人办到过了。个人意见千万别硬来...祝你好运)

这就是证据吧没有那个考场里允许带手机。

自考本作弊被抓一个月内通知考生。根据查询相关显示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今年7月自考违规考生名单,16名考生将面临取消成绩、停考1到2年等处罚,16名自考考生中,有5名考生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10名考生不仅被取消当次报名的各科考试成绩,还被停考1年,另外一名位考生将面临停考两年的处罚。

行为严重的会这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自考被抓的学生

如果监考老师没有让你签字的话,那么就证明你是属于正常的考试学生了,你的成绩也会被记录的,所以是不会有任何影响的。你的这种行为还没有形成作弊。

自考作弊的后果就是这次考试的成绩做零分处理,按规定可以停考一年至三年,还有就是记录到学生诚信档案里。

作弊被抓了之后会取消考试的资格,而且同样也会被进行通告,所以说这一行为也是非常的严重,会对自己以后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所以说最好不要出现此类情况。

其实这种后果影响还是挺大的,尤其是这种比较有含金量考试,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人生简历上会存在黑点。

无论什么考试都在强调诚信考试,因为对于一场考试来说,成绩固然很重要,但是人品是否端正更重要。很多人一心只想拼成绩,不惜动用一切办法,但是很多办法不可取。不要以为很多时候不会被发现,就想着能够蒙混过关,只要存在过错,总有一天会被查出来。

考试作弊是很严重事情,考试作弊现象也很普遍。很多人在学生时代就是这样过来。我也是学生过来,所以经常也会看到这样事情,有好多好学生都会作弊,因为担心自己考试失利,所以就用这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目的。那时候老师还是比较好说话,遇到这种事情就是警告。但是影响确实不好,很多人都开始模仿。

省考这样重要考试场和,还有这么多人做这样事情。被查到后果挺严重,很多人可能不能再参加这种考试,而且在以后找工作过程中也会面临碰壁,因为给人印象就不好,没有诚信,缺乏信用。而且想想,就因为自己这不诚信行为多多少少都会引来别人异样眼光,对自己和家人声誉都不好。这不是一件小事,对人生影响很大。

考试作弊可耻,我们认同凭自己实力获得成就,而且想想自己作弊时内心肯定也会很慌张,自己内心也会矛盾,那为什么还要做呢?诚信做事,坦坦荡荡做人。而且省考刚开始可能是看成绩,但是更看重一个人品行。就算成绩再好,通过不正规手段获得,也不会被认同。所以说,这件事情被爆出来,也是给很多人一个警告,触犯底线事情不要做。

湖南自考舞弊被抓的学生

这就是证据吧没有那个考场里允许带手机。

应该是补考,我们以前有个同学被抓,后来就是重修补考搞定。

是真的,国家考试都这样。

会。教育部门将严厉查处自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和今后就业时用人单位查询。

湖南自考被抓的学生是谁

这就是证据吧没有那个考场里允许带手机。

湖南自考本科监考严吗? 湖南自考监考是很严格的。随着自考体制的完善,现在考的监考也越来越严格,自学考试实行标准化考场之后,监考要求非常严格,每场考试学生都要换不同的考场。考点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佩证上岗,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教师,每五六个考场还要配一个流动监考。 湖南自考考场规则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传递文具、物品等,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均属考试违规行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电子存储设备的,不论是否使用,也不论是否被监考员收缴,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因试卷和答题卡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2个小时后,考生需提前交卷的,要先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验收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才能离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作弊的后果就是这次考试的成绩做零分处理,按规定可以停考一年至三年,还有就是记录到学生诚信档案里。

湖南自考被抓的学生有哪些

自考作弊的后果就是这次考试的成绩做零分处理,按规定可以停考一年至三年,还有就是记录到学生诚信档案里。

很多人在自考的时候没能复习,我想问一下自考考场是否严格,可以带写经吗? 万一发现不正当行为会有什么惩罚吗? 自考考试很难,但开卷很松吗?可以自学考试抄吗? 自学考试不能模仿。 自学考试与高考类似。自学考试是国家公认的,所以考试也很严格。自学考试中不能有作弊、剽窃等现象。 发现剽窃现象的,情节轻重,从轻的给予警告,取消成绩,重的中止一至三年考试。因此,如果我们在考试中遇到难题,可以最后回答,避免浪费时间,结束问题。如果考试成绩不及格,我们可以重新学习,第二年重新考这个科目。请不要忘记不要模仿。考试中也不要做换卷子、交卷子、换卷子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自我考试严格吗? 自学考试比其他学位考试要难一些。首先,自考制度比较完善,而且自考管理相当严格,考场监督严格,严厉打击作弊模仿。自考必须通过所学专业的所有课程才能领取毕业证书,但大多数学位考试只要大部分课程通过就可以通过。自考学历可以读本科,可以读研究生、博士……但是很多学位考试是不可能的。虽然困难,但只要努力,一切都不是困难的。 自我考试的优点之一是限制少。 也可以不去上课,完全自学。 也可以自己选择每次都要考的科目。 在那个专家规定的年限内通过所有的课程就可以了。 一次考试不能复试。考试改编松散吗? 自考改卷是大学老师或研究生,一般研究生改卷较多,且自考改卷时间紧任务量大,主要问题多。字写得不好的话,只能认为是种的。自我考试的重新评估没有普通高考那么严格。分为国家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在阅卷正式开始前进行考试评估,根据考试评估情况和评估标准制定评估细则,采取分题流水的方式进行阅卷。所谓专业考试,就是自己所属的大学老师参加的考试,而以统一考试闻名的一些学校老师过去也参加过考试。为什么分数相同呢,是普通老师负责题型的问题。 一张试卷上有好几个老师有阅卷功能。 他们有时为了学生打很多分,有时会减去很多分,所以出现了这个现象。 你没注意到自己考了58、59分的分数很少吗?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教务老师,听见很多自考的同学在问湖南自考几年有效(湖南自考一次考几门)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教务老师来告诉同学们这些问题的解答!湖南自考成绩保留的有效期是多久湖南自考成绩保留的有效期是八年,我省是从2003年元月开始执行,对以前的合格课程有效期均从2003年元月起计算。全国考办规定自考单科合格证有效时间为八年,但有些省份暂时没有执行,具体你所在省的情况咨询当地自考部门。以前通过的自考成绩只要没有调整或符合当前计划的顶替关系就仍然可以使用。只是你考试跨越年度过长,就有可能所学专业有调整,只要有课程变化,专业执行期就会增加,新旧课程会有顶替关系,但经过2次以上的调整,本课程不能再用于顶替最新的课程了。如果是专本连读的话,成绩有效期就要分开来计算了。一般就是你申请专科自考后,第一次考试后成绩保留八年,若八年后成绩全部失效,从新报名考试。当你在八年内将专科学历得到后,申请本科,在本科考试后成绩也是保留八年,八年后还没过则本科段所考成绩全部失效,则从新报名考试。但是专本科成绩保留时间是不能相叠加的。参加湖南短线自考的考生,一般来说,只要平常考试都能按考试院的安排,每次都来考试,两年左右就差不多能毕业了。自考可以考几年一年考四次,所以最快1年半就可以考完。一般自考的毕业时间是不一定,因为自考是需要考生考完所有的科目才可以申请毕业的。在此建议考生不要选择难度较大的专业自考,可能会造成短期考不过,或因报考人数少的原因,会在本省停考的情况,一旦停考,意味着考生需要重新选择专业,重新参加自考。考生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对专业是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考成人高考或者其他学习方式获得你想要的专业。例如:心理学、室内设计、英语、日语、俄语、媒体艺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艺设计、相对来说报名自考较少,被取消的可能性较大。去年有6个省取消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报考。考生需认真甄别。湖南自考单科成绩有效期是多久?湖南自考科目有效期你好,湖南自考的成绩有效期时间是八年,如果过了八年那么怎么办,那意味着 你那些过了八年的成绩就作废了,要重新考试,所以如果考了八年那些还没考过的学生,最好找下自考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机构,让他们想办法让你尽快考完,不然你就是前功尽弃。我们为自考生创造了一个专门交流的平台,希望你加用户名加入我们。一起解决学习上遇到的难题。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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