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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舞弊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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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舞弊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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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考成绩可以查分不能查卷(就是看总分加错了没)2 规定在考场使用通讯器材如手机可处以视情节轻重处理停考3年,停考1年,当次考试成绩作废,和当场考试成绩作废的处罚.使用通讯器材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这个没有错也有依据.不过呢就像你说的很多时候所谓的情节轻重与否是那些老师说了算的.关键你撞了枪口 你被处以的是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就是4月全部成绩)加停考1年3 正常情况自考违纪需要学生签字确认,就像派出所口供一样,但是呢如果监考老师在有其他老师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主考认定你的违纪“事实”就类似于法院的零口供判决。4 我有朋友类似情况反复去自考办投诉过,最后的结果是被强制压制。。。5 最后提醒你一点,因为很多科目1年只考一次,而停考1年的含义其实是到明年4月之后的考试你才可以报名,那么很多情况下4月的考试科目中会有10月不能报考的科目,那你就必须再等半年才能报考,加上浪费了这次。所以你其实损失了本次考试半年加停考1年加考试不能全部考全,严格说浪费了2年时间。。。最后友情提示,这个话说你能投诉成功的机会真的不大,我建议你换个主考院校(虽然按理说你是被该主考院校停考,你其他学校也不能考。但是我那个朋友后来换了一个主考院校考试去了,居然啥事没有。)实在不行你就换个省考试去。。。。(话说如果你自考办能找点关系,是可以改处理意见的,可以从轻发落。这个也是有人办到过了。个人意见千万别硬来...祝你好运)

这就是证据吧没有那个考场里允许带手机。

历史上的清朝总是饱受非议的一个王朝,主要是统治者延续了明朝“闭关锁国”的政策,且后期的统治者非常无能偏听偏信,这更是导致了一个好好的王朝就此衰落。由于国家的封闭,他们无法得知外面的情形,也不知道西方国家的科技已经飞速发展,更不知道自己已经处于非常严重的落后地步。

但有一点,中国一直领先世界几百年,那就是隋唐时期发明的科举制。并且,中国科考制度对欧美国家也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历史学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兼职教授倪方六表示:“早在100年前,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即点破了——现在各国的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还是从中国学的。”孙中山说的这话是有根据的,并非臆断。

有科举,就有作弊,科举作弊在古代常见的手法有三种即贿买考官、夹带经文、请人代考等。对作弊者的惩处历代都很严厉,清代尤为严酷,惩处的办法主要有:枷号、斥革、刑责等。

第一个:辛卯科场案。

康熙年间,科场舞弊案出现在江南乡试。这次的舞弊案是从乡试放榜开始爆发出来的,在这次中举的名单中,除了苏州的十三个人以外,其余的都是扬州盐商的公子哥。而这些公子哥齐齐高中的可能性实在是太低,所以,大家都在议论这次考试结果的真实性。

但是,没有证据,大家只能服从这个结果,因为,面对“有钱人”所有的猜疑都是没有用的。这时,有两个“勇士”公然怀疑这件事情的真实性,他们传出了一句话,叫“左丘明两眼无珠,赵子龙浑身是胆”,这明显是在讽刺这一次的主考官左必蕃有眼无珠。

社会人士都在传颂这句话,导致大家议论纷纷。本来,社会舆论如果跟官方的说法不一致,我们就会认为那是谣言、是不可信的。偏偏这一次他们遇到了猪队友,结果,把这件事给抖搂了出来。这次有两个官员推荐的考生吴泌和橙光奎,居然是大字不识的文盲,那么,文盲怎么能够成为考生呢?

这其中,必然有文章。

虽然,官方说社会舆论是谣言,可是,这两人的行为恰恰证实了舆论是正确的。此事闹成这样,也该收场了,毕竟,现今的情况已经很明显了,官府再强行压制就会失去民心。这次是康熙帝出来收场,他是一位明君,知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康熙帝下令彻查,把结果公诸于众。

调查的结果确认如舆论所说,主考官和副主考官都有收受贿赂的情况,于是,开始判决。主考官被流放,副主考官被处决,而作弊的考生也被处决了。康熙帝也算是处置得当,还了百姓一个清白的考场,让考生们可以安心备考了。

第二个:俞鸿图舞弊案。

雍正年间,河南学政俞鸿图主持河南的教育和应试的工作。也许是因为权力变大了,俞鸿图变得胆大起来,在科举考试中竟接受了他人的贿赂,然后,暗中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原来,俞鸿图不仅是进士出身,还是康熙五十一年的进士。后来,他的升职十分顺利,没几年,就成了三品官员。权力让他腐败,也是最强的毒药。本来,河南离北京还是有一些距离的,他只要小心做事,自然可以逃过朝廷的制裁。

但是,他偏偏被人弹劾了。

这个人是河东总督,名叫王士俊,他还是河南的巡抚,身上集中了军、政大权,能力特别强。然而,就是他弹劾了俞鸿图,王士俊才不管这个俞鸿图是他的河南同僚,执意要揭发他的腐败行为。而雍正皇帝也非常痛恨腐败的官员,于是,便要求彻查此事。

这个案子的调查过程十分有条理,负责调查的官员先约谈俞鸿图,询问他是否有过收受贿赂的行为,俞鸿图当然否认了;那好,官员接着约谈俞鸿图的家人,询问他们是否有接受贿赂的行为,这次俞鸿图的小老婆如实招供了;最后,他们又反过来约谈俞鸿图,这次他不得不认罪了。

正史对此事的记载只有一句话,那就是:俞鸿图因科举舞弊案坐实而被处决。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细节,也没有任何过程。而林涛在《正说清朝三百年》的书籍中,就详细地记录了这个过程,内容十分丰富。书籍主要提到的是俞鸿图的死非常残忍,不是普通的斩首,而是腰斩!

腰斩是古时酷刑,将犯人从腰部斩为两截。

话说,殷商时代的死刑,保留了不少原始部落享受人肉大餐的习俗,烧、烤、蒸、煮,无不围着口腹之欲打转。如“醢”是把人剁成肉酱,“脯”是把人做成肉干,“炮”是把人绑在大火炉的金属外壳上烤成熟肉,而“镬烹”则干脆把人扔到饭锅里煮成肉羹。到了周代,“砍斫”逐渐取代“烹饪”,成为死刑的主流。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才是后世所谓的斩首。《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蓄私马,匿者腰斩。”

并且,根据以往的惯例,如果犯人给侩子手塞钱,他们会处理得快一些,让犯人少受些痛苦;而如果不塞钱给那些行刑的侩子手,他们会处理得很慢,这样的话犯人的痛苦就会倍增。这个俞鸿图并不知道自己要被处以腰斩,所以,事先没有给侩子手塞钱,等到行刑的时候,俞鸿图就遭罪了。

他死的非常痛苦,比如说,他还能在刑场上用自己的血连写七个“惨”字,还是繁体字!这说明:他的死亡过程是缓慢的,也是非常痛苦的,才会写下惨字。俞鸿图过世后,他的亲家邹士恒接替了他的位子。而邹士恒则向雍正皇帝禀报了俞鸿图腰斩的过程。

之后,雍正皇帝也觉得残忍,于是,便废掉了这种刑法。

第三个:戊午科场案。

咸丰年间,考生罗鸿祀通过金钱打通了关系,让阅卷老师给个方便,只是他的做法不妥。他买通了两个考官,分别是柏葰和靳祥。罗鸿祀天真的以为这次可以万无一失,可是,偏偏是因为这个导致他不能高中,于是,他还把事情给抖搂了出来。

两个考官在阅卷时,他们的态度不能统一,柏葰觉得罗鸿祀的卷子可以进去副榜,可是,偏偏靳祥觉得不妥,应该将他的考卷放入正榜。本来这种不光彩的事情,他们暗地里操作就可以了,这个靳祥非要把事情暴露出来!

按照清朝的制度,将考卷放入副榜是安全的,因为不会有人去复审;而放入正榜中,就需要人去复审,确认考卷是否真材实料。偏偏这个考生是一个不学无术之人,他的考卷是不可能获得提名的,如果,再将其放入正榜之中,那么,不就暴露了吗?

这名考生是通过打点关系才获得提名的,复审人员只要一看卷子就能知道。当复审人员抽到这张卷子查看时,发现这篇文章总共只有八百字,甚至,有三百字还是错别字。这么明显的错误,前面的考官不可能看不出来的,除非他们是故意为之!

复审官一看考官的名字,知道他是柏葰,官至兵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这样的人确实惹不起。但是,让这样的文章过审,明显也对不起自己的工作。这样一篇明显错误的文章,如果,真的过审了,那么,自己多年的读书生涯真的是白费了,从小培养的品行也被扭曲了。

复审官不愿置之不理,于是,他将此事禀告了御史孟传金。孟传金也是一个实诚人,没有多想就将事情禀告了皇帝。当时的皇帝咸丰,虽然,有些昏庸,但是,绝对不是文盲,也非常重视教育。现在,居然有不学无术之人企图获得朝廷的官位,这怎么能够允许!

咸丰皇帝特地看了那份考卷,大吃一惊,这样的卷子居然能够获得功名!但是,这是通过两朝元老审核过的卷子,皇帝也不敢轻易下结论,于是,采用了重新考试的方法,让这个罗鸿祀再考一次,看看结果再做决定。果然,罗鸿祀大字不识几个,卷子写得乱七八糟。

于是,这就坐实了罗鸿祀贿赂考官的行为,案子也就有了结论。

在现在看来,这种通过贿赂而获得考试通过的行为,处罚无非是适当罚点钱,或者呆在牢狱中几个月就可以结案了。但是,当时此案的处罚非常严重,那些贿赂的考生和接受贿赂的考官都被处决了,包括那个两朝元老柏葰。这样的处罚似乎有些过头了,毕竟,历史上从没有这么重的处罚方式。

也因此,这次科场舞弊案与顺治十四年的丁酉科场案和康熙五十年的辛卯科场案并列清朝三大科场舞弊案。

有清一朝,一品大员极少被处斩,柏葰是少数特例。行刑那天,肃顺监斩,先假情假意和柏葰寒暄一番,然后宣读圣旨论斩,神采飞扬,柏葰四人终被处斩... ...

后来,有人为柏葰平反,认为朝廷对科举舞弊的处罚太重。但是,当时的统治者慈禧太后并不这样认为,她觉得舞弊违反了诚信,也挑战了朝廷的底线,朝廷决不允许不学无术之人随意混入。所以,从那以后,直到科举被废,清朝再也没有出现过严重的舞弊案件,毕竟,大家都不会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

我觉得这些人真是目无法纪,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还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这次被抓,真是大快人心。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也就是上述4名被告人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咨询职业,期限为4年或3年。

湖南自考舞弊案件

1 自考成绩可以查分不能查卷(就是看总分加错了没)2 规定在考场使用通讯器材如手机可处以视情节轻重处理停考3年,停考1年,当次考试成绩作废,和当场考试成绩作废的处罚.使用通讯器材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这个没有错也有依据.不过呢就像你说的很多时候所谓的情节轻重与否是那些老师说了算的.关键你撞了枪口 你被处以的是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就是4月全部成绩)加停考1年3 正常情况自考违纪需要学生签字确认,就像派出所口供一样,但是呢如果监考老师在有其他老师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主考认定你的违纪“事实”就类似于法院的零口供判决。4 我有朋友类似情况反复去自考办投诉过,最后的结果是被强制压制。。。5 最后提醒你一点,因为很多科目1年只考一次,而停考1年的含义其实是到明年4月之后的考试你才可以报名,那么很多情况下4月的考试科目中会有10月不能报考的科目,那你就必须再等半年才能报考,加上浪费了这次。所以你其实损失了本次考试半年加停考1年加考试不能全部考全,严格说浪费了2年时间。。。最后友情提示,这个话说你能投诉成功的机会真的不大,我建议你换个主考院校(虽然按理说你是被该主考院校停考,你其他学校也不能考。但是我那个朋友后来换了一个主考院校考试去了,居然啥事没有。)实在不行你就换个省考试去。。。。(话说如果你自考办能找点关系,是可以改处理意见的,可以从轻发落。这个也是有人办到过了。个人意见千万别硬来...祝你好运)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中,该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3名业务员先后组织298人次作弊。4人被判刑并禁业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 湖南成人高考属于全国统考,正规性可想而知。也正因为如此,湖南成人高考学历文凭含金量比较高。湖南成人高考考试中组织舞弊或者找人考等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湖南成考网告诉大家湖南成考替其考不可为。 一、下面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考试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规定: 组织考试舞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提供舞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舞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找人考罪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几条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湖南成人高考考试便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说觉得自己基础差,想找人考的考生赶紧放下这种念头,基础差完全可以找个好一点的考生辅导班进行上课学习,找人考和舞弊是不可为的。 二、下面我们再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5月14日,湘潭一中考点在1000多名专升本考生中发现130多名持假身份证代其考的考生。目前,警方已介入此案。据知情人介绍,今年成人高考前夕,在一些高校出现了高价请人代其考的张贴广告。一些学生抵制不住诱惑替人当“枪手”。在湘潭一中考点,发卷前对全部考室进行了排查,部分代其考考生纷纷离开考场,其中17考室30个座位竟然空出了20个。据湘潭一中的一位教师反映,监考老师怀疑40多名考生持假身份证代其考,于是立即向110报警,请求专家对可疑身份证进行鉴定。有些考生看到民警来了,卷子不要起身就跑。目前警方已收缴了130多个假身份证,留置了部分代其考考生,并传唤了两名找人代其考的考生协助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找人代其考者,将取消考试资格,3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考;高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湖南省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表示,一旦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如果发现招生考试部门涉嫌此案,将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湖南成人高考找人考不可为,真实案例!的全部内容,考生如想了解更多关于湖南成人高考成考答疑、报名时间、报名流程、报名入口、报名条件、现场确认等资讯,欢迎关注湖南成人高考网。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我觉得这些人真是目无法纪,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还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这次被抓,真是大快人心。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也就是上述4名被告人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咨询职业,期限为4年或3年。

湖南自考舞弊案件分析

一、济南万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8名。2018年5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中,万某、杨某、李某、孔某、吴某、马某、程某组织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使用信号发射器将答案传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二、青岛侦破白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4名。2018年全国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前,白某、王某玲、王某太以考试保过的形式招收培训学员,向考生分发考试作弊设备并进行使用培训。考试期间,白某指使江某在考试考场周边使用发射器向考场内培训考生发送考试答案。2019年4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三、潍坊侦破潘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7名。2019年5月,潘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考试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负责拍照传出考试试题,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负责解答考试试题,潘某负责接收考试试题和发送考试试题答案。2019年10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四、泰安侦破杨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1名。2018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和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期间,杨某、王某、张某、吴某、刘某、李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该团伙于考试前将作弊设备发放给作弊考生,并利用秘拍设备拍下试题场外进行答题,通过电子设备将答案传给带有作弊设备的考生。2019年8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关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件分析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件分析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是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2012年9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9月18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其股票从第二天开始停牌。10月25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简称《补充更正公告》),承认其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进而使得公司2012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由盈利2874.01万元变为亏损1117.37万元,减少了138.88%,此外还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自查公告,承认财务造假。至此,万福生科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舞弊手段分析

一般情况,企业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在建工程、虚增预付账款等。

(一)虚增营业收入

万福生科的主要经营项目是销售大米、麦芽糖等多种农副产品。伪造绝大多数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相比正常售价的四五倍以上,由此所伪造出的销售收入是真实销售收入的一百倍以上,甚至有些产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额,凭空捏造销售行为的存在。糖浆的实际营业收入为2031.74万元,虚假报告则表示营业收入为12226.12万元,虚增10194.38万元;麦芽糊精营业收入为0元,虚假报告则为1123.89万元,虚增1123.89万元;产品实际营业收入为8231.44万元,虚假报告为26976.02万元,虚增18744.58万元。

日前,万福生科发布2012年年报,公司去年亏损341万元。尤为蹊跷的是,尽管去年上半年生产线大面积停产,下半年又遭遇造假危机,万福生科全年却实现了2.96亿元的营收,同比增长8.39%。“在造假东窗事发,销售大受影响的情况下,万福生科去年下半年还实现了2.14亿元的营收,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业绩的真实性。”由于万福生科造假事泄,带来产业链上下游生变:上游供应商趁机提价,使得公司营业成本大增;下游客户则减少采购万福生科产品的数量,或是要求公司降价供货,公司产品销量已有明显下滑。

此外,更正前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在更正后3名未再出现,且更正前前五名应收账款合计金额达7172.78万元,比实际情况2760.42万元虚增了4412.37万元。说明应收账款存在严重造假行为。据调查,万福生科在销售合同中披露的与华源粮油经营部签订的两份合同,与傻牛食品厂签订的三分合同经两家企业老板及老板娘表示均不存在;而亿德粮油贸易行所有人黄德义与万福生科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存在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行为。

(二)虚增预付款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中不仅包含工程款,还包括日常经营产生的款项。但是,万福生科的应付账款很少,2012年上半年末仅为763万元,可以忽略不计。至于预付账款,除2011年末外,金额也一直不多,2011年末,万福生科的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了449.44%,对此,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主要原因系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启动,增加预付设备款项所致。”问题是,既然上半年末预付工程款理应减少,报表上预付账款却为什么还增加了许多?有人解释为日常经营活动中预付了很多采购款。然而,从历史数据来看,万福生科日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了太多的预付账款,从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同样不高来看,也不存在导致预付账款猛增的季节性因素。事实上,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中预付经纪人(原材料)采购款仅为955万元。

(三)虚增收入及利润

通过进行关联方交易,利用关联方虚构销售,通过销售定价差异,达到转移利润或虚增利润的目的。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中,出现明显地关联方交易造假行为。报告显示,湖南省傻牛食品厂、怀化小丫丫食品,贡献收入都在1300万元左右,但在更改后的报告中,这两个公司已经从前五大客户名单中消失:湖南祁东佳美食品和津市市中意糖果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为1415.61万元和1341.95万元,更改后变为222.8万元和118.73万元。

万福生科在外部设立大量虚拟供应商账户,这些账户的主人是一些真实存在的粮食经纪人,但实际由万福生科控制。通过预付款形式将自有资金转入这些账户,再从中提取现金或其他方式转回,构成销售回款,造成销售规模增加,从而虚增营业利润。

万福生科私刻客户假公章、编造销售假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假出库单等一系列造假工序的配合,让虚增销售收入看起来合理,甚至到税务部门为假收入纳税。

虚增利润及收入,需要与“资产”相对应。万福生科在造假过程中选择了虚增“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项目,它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还在建设中,降低暴露的风险,至于预付账款,是否实际发生有待查证,也许实际上是将资金过账又转回。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信号分析

半年报中,企业营业总收入达232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6.23%而营业利润以及利润总额分别只有2554万元和287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15.34%和-16%。而2011年年度报告中,企业营业总收入比2010年年度增长了27.60%,营业利润增长10.62%,利润总额增长9.11%。同为一年时间,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的波动非常之大,引人怀疑。

企业存在大量预付账款,均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工程尚在建设中”,而对应的客户均为个人,无法查实。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金额比2011年底增加了许多,但半年内完工程度却很低。供热车间改造工程完工程度只有50%,污水处理工程完工程度只有2%,此外,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11年6月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污水处理工程这一项目。那么,半年报中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淀粉糖扩改工程,2012年半年报较2011年年报在投入金额增长了12.5倍后,工程进度反而由90%降低到30%,而在2012年年报中则根本没有提及淀粉糖扩改工程,该工程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完工不得而知。

四、财务舞弊启示

财务造假案件频频发生,不得不引起重视。更重要的是,财务造假并非一时速成的,长时间的运筹帷幄必然会有蛛丝马迹可循,我们必须反思如何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以及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型,及早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在万福生科的案列中,伪造了大量银行凭证,在之前问题没有暴露与审查相关凭证票据不严有必要关系。因此,审计中应该重视相关企业原始凭证等的审核。万福生科属于高科技行业,而且是地方政绩企业,对它的行业背景,上市程序,资金支持,技术研发都是关键的'审计突破口。也许要加强实地走访获取直接证据,对于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其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也是相当紧密。因此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其各种业务的真实性,可以进一步预防和发现造假情况。

参考文献:

[1]经济信息联播.创业板造假第一股调查[Z].证券市场周刊,2012,(43):8-9.

[2]崔晓莉、武磊.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及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3,(15)

[3]宁平.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4,(25)

[4]孙旭东.万福生科预付账款造假[J].证券市场周刊,2012,(43):48-49

[5]付强,刘秀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表现及其影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4):122-126.

【摘 要】“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再次引起了社会广大投资者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担忧,也对证监会、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信度的严重质疑。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以财务舞弊三角理论为基础,剖析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原因,并以此为避免该种丑闻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三角理论

一、案例简介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前身系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源湘鲁万福”),成立于2003年5月8日,注册资本300万元 ,2005年4月1日,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000万元,2006年3月21日,更名为湖南湘鲁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鲁万福”),其经营范围变更为:收购、仓储、销售粮食;加工、销售大米、饲料;生产、销售高麦芽糖浆、麦芽糊精、淀粉、淀粉糖、糖果、饼干、豆奶粉;生产销售稻壳活性炭、硅酸钠、油脂,畜牧养殖加工。2009年10月7日,湘鲁万福整体变更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万福生科”,股票代码“300268”。

万福生科在国内首创以大米淀粉糖、大米蛋白为核心产品的稻米精深加工及副产物高效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并已成为循环经济水平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效率最高、产业链条最长的企业之一。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业,该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升级、推动食品工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受到各方面政策的支持,未来的发展应是一片光明。

然而,刚刚上市不久的万福生科却陷入了“财务造假门”。2012年8月湖南证监局对万福生科进行常规稽查时发现了端倪,公司财务总监的异常举动则引发了证监局的关注,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6,500万元元,虚增营业利润3,435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因此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3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1年年报,该公司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然而,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已遭到深交所两次公开谴责,股票多次跌停和被禁售,相关涉案人员已依法审理并予以处罚。而为其上市“保驾护航”的中介机构也相应的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如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因其出具的IPO审计报告和2011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已被没收其业务收入,并处以2倍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等。

震惊股市的“万福生科造假案”再次引发了投资者、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质量的关注,同时,社会外界对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审计等报告可信度的质疑也越来也强烈。

二、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我国财务舞弊现象的探究以及经典财务舞弊理论,如冰山理论、GONE舞弊理论,风险因子理论和三角理论,本文认为用财务舞弊三角理论能够更加透彻地解释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企业舞弊的原因。

(一)压力

与西方不同,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应付资本市场特殊的管制政策,如发行上市政策、增发配股政策、特别处理以及暂停交易政策等。往往为了实现“光荣”上市,避免被特殊处理、暂停或终止上市等目的,企业采取各种方法粉饰财务数据。

1.为了赢得“上市”竞争

创业板为广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资金募集途径,并能够充分运用民间资本,有利于培养高新科技企业的成长,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创业板挂牌公司就已达到近355家。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调整后,2008年至2010年营业收入约为10,824万元、17,765万元、24,359万元,营业利润约为414万元、343万元、753万元。上市资格指标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相对更高,这样的“真实”业绩恐怕很难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资格,更不用说在IPO的漫漫长队技压群雄、脱颖而出了。据报道,万福生科最开始并无上市打算,但是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经济业务,增强竞争力,大力推动地方企业上市,三番五次地对万福生科做思想工作,劝说上市。就这样,在资本市场强大诱惑以及政府部门施加的重压下,万福生科开始了荒唐的欺诈之旅,骗取上市资格。

2.避免摘牌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将终止上市。事实上,在正式退市之前,这些公司就开始受制于一些特殊管制,比如,上市公司一旦连续两年亏损或者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行“特别处理”(ST)。2011年度万福生科虚构营业收入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41.3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12.69万元,分别占公司已披露2011年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50.63%、110.67%和98.11%。经对上述虚增数据进行调整后,该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为2.73亿元、-630.51万元和114.17万元;2012年营业收入为2.96亿元,营业利润为-736.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1.61万元,可见,万福生科若不采取虚假交易等方式来“营造”经济绩效,就会面临“ST”等风险。

(二)机会

1.失衡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根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该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费用预算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察;对公司的财会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有效性进行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控制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对象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主要业务活动(如合同协议、销售与收款、存货采购与付款)等。据目前调查结果,万福生科造假主要是采用“一条龙”造假模式,即虚拟采购、生产和销售流程,伪造购销合同单据、金融票据等方式,实现“一路飘红”的壮观业绩。同时,该公司未及时报告与披露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借此虚增收入。如果公司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管理人员严格规范履行内部控制制度,这一条龙的虚假销售就不可能发生。

2.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证券执法尚未对潜在违法违规者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同时我国现行证券法规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通过对2006年至2012年中国证监会给予200多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违规事项的行政处罚进行统计,发现所做出的处罚主要是对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于几万元不等的罚款,而对相关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开出的罚单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对于违规公司而言,“公开谴责”所带来的负成本远远小于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收益,而对于中介机构其影响更是微乎及微。

(三)自我合理化

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还有最后一个要素――借口,即舞弊的“合理化”。此次造假案浮出水面后,据该公司董事长龚永福透露,万福生科上市主要是政府推动的,而如今的局面与当初地方政府推动“过猛”不无关系。“政府推动”可能是促生万福生科造假的部分因素,但看上去更像是其为自身的造假开脱责任的借口。

三、启示与建议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万福生科造假案不仅沉重的打击了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揭露出我国上市公司IPO审核阶段证监局、中介机构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借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1.树立市场化的监管理念

监管机构应继续推进上市发行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将准市场化的核准制逐步转为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真实的信息,由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而监管部门则应确保证券发行或被交易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同时,减弱企业上市外力推动的影响,不能为了实现某些经济指标而包装企业上市,要保证公司上市出于市场化而非政策化。试想如果没有政府及金融办的极力推动,没有证监会及保荐人等机构的“绿灯”放行,还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万福生科也不会强行上市。

2.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

修订完善现有规则,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细化追责机制和违规处罚条款。加强对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规、财务造假等行为的,将按规定及时、从重处罚,加大对于上市IPO财务舞弊的打击与惩罚力度,起到树立法律威严,震慑住有舞弊动机的公司的作用。在行政追责与处罚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机制的落实。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增强专业素质培养

在相关数据法律法规中对内部控制评价提出明确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科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明确界定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同时,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企业内部定期培训、考核、监督;定期对董事会相关成员进行适当的财务知识培训,据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所述,他并不清楚造假的程度如此严重,而原财务总监覃学军也是受人指点编制假账的,至于所谓高人实为何人不从得知,但如果二人懂得此举的严重性,也不会同意如此大胆地伪造盈利,可见,无论是财务人员还是职能领导都要掌握良好的财务知识。

4.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退市制度,严格要求保证上市企业的质量和活力

对于那些伪高科技或者发展缓慢缺乏科学管理的公司及早的清除出去,充分发挥市场的理论,扩大供给使所谓的“壳”资源失去市场,为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R].2013.5.14.

[2]陈曦.浅析创业板IPO上市公司财务舞弊[J].财经视点,2012.

[3]吴革.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M].高等教育出社,2010:68-73.

[4]夏子航.万福生科董事长自陈“造假太狠”稽查中财务总监离奇“交账”[N].上海证券报,2013.

[5]万福生科造假案[OL].http://.cn/s_wfskzj_all/1/.

[6]戴小河.龚永福自白[N].证券市场周刊,2013.5.24(第1900期).

作者简介:

于信丽(1988―),女,黑龙江尚志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济南万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8名。2018年5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中,万某、杨某、李某、孔某、吴某、马某、程某组织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使用信号发射器将答案传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二、青岛侦破白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4名。2018年全国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前,白某、王某玲、王某太以考试保过的形式招收培训学员,向考生分发考试作弊设备并进行使用培训。考试期间,白某指使江某在考试考场周边使用发射器向考场内培训考生发送考试答案。2019年4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三、潍坊侦破潘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7名。2019年5月,潘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考试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负责拍照传出考试试题,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负责解答考试试题,潘某负责接收考试试题和发送考试试题答案。2019年10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四、泰安侦破杨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1名。2018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和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期间,杨某、王某、张某、吴某、刘某、李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该团伙于考试前将作弊设备发放给作弊考生,并利用秘拍设备拍下试题场外进行答题,通过电子设备将答案传给带有作弊设备的考生。2019年8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五、潍坊侦破王某、仲某代替考试案,抓获涉案人员2名。2019年1月中旬,仲某预谋帮忙代替他人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后仲某因时间冲突无法替考,遂指使王某代替参加考试。2019年2月16日,王某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时被查获。仲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王某、仲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成人高考的通过率其实是很高的,由于考试本身就不难,通过率基本上是90%以上,因为成人高考的考试题目相对于比较简单,一般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总分加在一起450分左右,而且成人高考的录取分数线较低,一般学校120分左右就会录取。 成人考试是一个非常公平公正的考试,你作弊即使侥幸没有被抓到,这种行为也是对其他考生的一种不公平。而且人生不可能次次都能够作弊,总有会阴沟翻船的时候。大家做什么事情一定要凭着自己的努力去做,这样自己的心里也会更加的有成就感。 考试中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作弊器材、买卖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湖南自考舞弊案件处理

在学校里学生考试作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走出校门的人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是可以通过自考来完成的,一家教培公司在全国自考中组织数百人进行作弊,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现在考试作弊高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这种行为的危害日益严重,需要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明确了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考生的前途,也关系社会的公平,作弊是长期以来困扰国家教育考试的一个顽疾,严重干扰考试秩序,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

这几年来,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做了大量的工作,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涉及考试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在逐年下降,教育部门掌握的考风考纪的情况也在持续好转。

不管是国家考试,还是其他各类考试,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严厉依法打击,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保持严打的势态,公安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相信他们会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禁止在4年或者3年内从事教育咨询职业。

没用,轻则这科没分了,重则你这次考的全部没分了

自考要看作弊严重程度,一般严重的都是取消考试资格,甚至终身不得参加自考,建议踏踏实实努力考,不要作弊,如果自学能力不是很强,建议到正规的学校报班,比如我们,是5星级学校,是北京唯一一家由教材编者授课的学校,希望回答能帮到你,你也可以追问。

湖南自考舞弊案

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禁止在4年或者3年内从事教育咨询职业。

我觉得这些人真是目无法纪,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还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这次被抓,真是大快人心。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也就是上述4名被告人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咨询职业,期限为4年或3年。

这就是证据吧没有那个考场里允许带手机。

湖北高考作弊案轰动全国,随着细节曝光,发现该生竟然就是直接拿着手机进入考场的,真是让人大跌眼镜。真应了哪句老话:最危险的地方其实就是最安全的地方,最危险的方法也是最安全的方法。 竟然就这样堂而皇之带着手机进入考场,这种“魄力、勇气、胆识”估计没几个人有吧,感觉类似抗战剧里出城进城的场景,在层层搜查之下,在眼皮子底下就这么顺利蒙混过关。以最大胆的方式,以最不可能的方式“顺利冲关”。 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很多时候,你往往会在最不可能犯错的地方栽跟头,在最寻以为常的时候,反而最容易麻痹大意。切记切记。漏网之鱼,往往是那些明眼可见的鱼。 另一方面,虽然是反面教材,但也告诉了我们,当所有人都觉得不可能的时候,恰恰是你用最平常的方式就能取得成功。大道至简,最简单的方式,往往是撬动最不可能实现的最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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