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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舞弊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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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舞弊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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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万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8名。2018年5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中,万某、杨某、李某、孔某、吴某、马某、程某组织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使用信号发射器将答案传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二、青岛侦破白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4名。2018年全国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前,白某、王某玲、王某太以考试保过的形式招收培训学员,向考生分发考试作弊设备并进行使用培训。考试期间,白某指使江某在考试考场周边使用发射器向考场内培训考生发送考试答案。2019年4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三、潍坊侦破潘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7名。2019年5月,潘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考试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负责拍照传出考试试题,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负责解答考试试题,潘某负责接收考试试题和发送考试试题答案。2019年10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四、泰安侦破杨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1名。2018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和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期间,杨某、王某、张某、吴某、刘某、李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该团伙于考试前将作弊设备发放给作弊考生,并利用秘拍设备拍下试题场外进行答题,通过电子设备将答案传给带有作弊设备的考生。2019年8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关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件分析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件分析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是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2012年9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9月18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其股票从第二天开始停牌。10月25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简称《补充更正公告》),承认其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进而使得公司2012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由盈利2874.01万元变为亏损1117.37万元,减少了138.88%,此外还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自查公告,承认财务造假。至此,万福生科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舞弊手段分析

一般情况,企业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在建工程、虚增预付账款等。

(一)虚增营业收入

万福生科的主要经营项目是销售大米、麦芽糖等多种农副产品。伪造绝大多数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相比正常售价的四五倍以上,由此所伪造出的销售收入是真实销售收入的一百倍以上,甚至有些产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额,凭空捏造销售行为的存在。糖浆的实际营业收入为2031.74万元,虚假报告则表示营业收入为12226.12万元,虚增10194.38万元;麦芽糊精营业收入为0元,虚假报告则为1123.89万元,虚增1123.89万元;产品实际营业收入为8231.44万元,虚假报告为26976.02万元,虚增18744.58万元。

日前,万福生科发布2012年年报,公司去年亏损341万元。尤为蹊跷的是,尽管去年上半年生产线大面积停产,下半年又遭遇造假危机,万福生科全年却实现了2.96亿元的营收,同比增长8.39%。“在造假东窗事发,销售大受影响的情况下,万福生科去年下半年还实现了2.14亿元的营收,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业绩的真实性。”由于万福生科造假事泄,带来产业链上下游生变:上游供应商趁机提价,使得公司营业成本大增;下游客户则减少采购万福生科产品的数量,或是要求公司降价供货,公司产品销量已有明显下滑。

此外,更正前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在更正后3名未再出现,且更正前前五名应收账款合计金额达7172.78万元,比实际情况2760.42万元虚增了4412.37万元。说明应收账款存在严重造假行为。据调查,万福生科在销售合同中披露的与华源粮油经营部签订的两份合同,与傻牛食品厂签订的三分合同经两家企业老板及老板娘表示均不存在;而亿德粮油贸易行所有人黄德义与万福生科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存在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行为。

(二)虚增预付款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中不仅包含工程款,还包括日常经营产生的款项。但是,万福生科的应付账款很少,2012年上半年末仅为763万元,可以忽略不计。至于预付账款,除2011年末外,金额也一直不多,2011年末,万福生科的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了449.44%,对此,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主要原因系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启动,增加预付设备款项所致。”问题是,既然上半年末预付工程款理应减少,报表上预付账款却为什么还增加了许多?有人解释为日常经营活动中预付了很多采购款。然而,从历史数据来看,万福生科日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了太多的预付账款,从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同样不高来看,也不存在导致预付账款猛增的季节性因素。事实上,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中预付经纪人(原材料)采购款仅为955万元。

(三)虚增收入及利润

通过进行关联方交易,利用关联方虚构销售,通过销售定价差异,达到转移利润或虚增利润的目的。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中,出现明显地关联方交易造假行为。报告显示,湖南省傻牛食品厂、怀化小丫丫食品,贡献收入都在1300万元左右,但在更改后的报告中,这两个公司已经从前五大客户名单中消失:湖南祁东佳美食品和津市市中意糖果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为1415.61万元和1341.95万元,更改后变为222.8万元和118.73万元。

万福生科在外部设立大量虚拟供应商账户,这些账户的主人是一些真实存在的粮食经纪人,但实际由万福生科控制。通过预付款形式将自有资金转入这些账户,再从中提取现金或其他方式转回,构成销售回款,造成销售规模增加,从而虚增营业利润。

万福生科私刻客户假公章、编造销售假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假出库单等一系列造假工序的配合,让虚增销售收入看起来合理,甚至到税务部门为假收入纳税。

虚增利润及收入,需要与“资产”相对应。万福生科在造假过程中选择了虚增“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项目,它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还在建设中,降低暴露的风险,至于预付账款,是否实际发生有待查证,也许实际上是将资金过账又转回。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信号分析

半年报中,企业营业总收入达232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6.23%而营业利润以及利润总额分别只有2554万元和287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15.34%和-16%。而2011年年度报告中,企业营业总收入比2010年年度增长了27.60%,营业利润增长10.62%,利润总额增长9.11%。同为一年时间,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的波动非常之大,引人怀疑。

企业存在大量预付账款,均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工程尚在建设中”,而对应的客户均为个人,无法查实。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金额比2011年底增加了许多,但半年内完工程度却很低。供热车间改造工程完工程度只有50%,污水处理工程完工程度只有2%,此外,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11年6月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污水处理工程这一项目。那么,半年报中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淀粉糖扩改工程,2012年半年报较2011年年报在投入金额增长了12.5倍后,工程进度反而由90%降低到30%,而在2012年年报中则根本没有提及淀粉糖扩改工程,该工程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完工不得而知。

四、财务舞弊启示

财务造假案件频频发生,不得不引起重视。更重要的是,财务造假并非一时速成的,长时间的运筹帷幄必然会有蛛丝马迹可循,我们必须反思如何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以及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型,及早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在万福生科的案列中,伪造了大量银行凭证,在之前问题没有暴露与审查相关凭证票据不严有必要关系。因此,审计中应该重视相关企业原始凭证等的审核。万福生科属于高科技行业,而且是地方政绩企业,对它的行业背景,上市程序,资金支持,技术研发都是关键的'审计突破口。也许要加强实地走访获取直接证据,对于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其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也是相当紧密。因此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其各种业务的真实性,可以进一步预防和发现造假情况。

参考文献:

[1]经济信息联播.创业板造假第一股调查[Z].证券市场周刊,2012,(43):8-9.

[2]崔晓莉、武磊.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及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3,(15)

[3]宁平.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4,(25)

[4]孙旭东.万福生科预付账款造假[J].证券市场周刊,2012,(43):48-49

[5]付强,刘秀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表现及其影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4):122-126.

【摘 要】“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再次引起了社会广大投资者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担忧,也对证监会、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信度的严重质疑。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以财务舞弊三角理论为基础,剖析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原因,并以此为避免该种丑闻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三角理论

一、案例简介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前身系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源湘鲁万福”),成立于2003年5月8日,注册资本300万元 ,2005年4月1日,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000万元,2006年3月21日,更名为湖南湘鲁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鲁万福”),其经营范围变更为:收购、仓储、销售粮食;加工、销售大米、饲料;生产、销售高麦芽糖浆、麦芽糊精、淀粉、淀粉糖、糖果、饼干、豆奶粉;生产销售稻壳活性炭、硅酸钠、油脂,畜牧养殖加工。2009年10月7日,湘鲁万福整体变更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万福生科”,股票代码“300268”。

万福生科在国内首创以大米淀粉糖、大米蛋白为核心产品的稻米精深加工及副产物高效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并已成为循环经济水平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效率最高、产业链条最长的企业之一。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业,该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升级、推动食品工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受到各方面政策的支持,未来的发展应是一片光明。

然而,刚刚上市不久的万福生科却陷入了“财务造假门”。2012年8月湖南证监局对万福生科进行常规稽查时发现了端倪,公司财务总监的异常举动则引发了证监局的关注,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6,500万元元,虚增营业利润3,435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因此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3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1年年报,该公司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然而,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已遭到深交所两次公开谴责,股票多次跌停和被禁售,相关涉案人员已依法审理并予以处罚。而为其上市“保驾护航”的中介机构也相应的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如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因其出具的IPO审计报告和2011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已被没收其业务收入,并处以2倍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等。

震惊股市的“万福生科造假案”再次引发了投资者、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质量的关注,同时,社会外界对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审计等报告可信度的质疑也越来也强烈。

二、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我国财务舞弊现象的探究以及经典财务舞弊理论,如冰山理论、GONE舞弊理论,风险因子理论和三角理论,本文认为用财务舞弊三角理论能够更加透彻地解释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企业舞弊的原因。

(一)压力

与西方不同,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应付资本市场特殊的管制政策,如发行上市政策、增发配股政策、特别处理以及暂停交易政策等。往往为了实现“光荣”上市,避免被特殊处理、暂停或终止上市等目的,企业采取各种方法粉饰财务数据。

1.为了赢得“上市”竞争

创业板为广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资金募集途径,并能够充分运用民间资本,有利于培养高新科技企业的成长,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创业板挂牌公司就已达到近355家。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调整后,2008年至2010年营业收入约为10,824万元、17,765万元、24,359万元,营业利润约为414万元、343万元、753万元。上市资格指标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相对更高,这样的“真实”业绩恐怕很难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资格,更不用说在IPO的漫漫长队技压群雄、脱颖而出了。据报道,万福生科最开始并无上市打算,但是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经济业务,增强竞争力,大力推动地方企业上市,三番五次地对万福生科做思想工作,劝说上市。就这样,在资本市场强大诱惑以及政府部门施加的重压下,万福生科开始了荒唐的欺诈之旅,骗取上市资格。

2.避免摘牌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将终止上市。事实上,在正式退市之前,这些公司就开始受制于一些特殊管制,比如,上市公司一旦连续两年亏损或者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行“特别处理”(ST)。2011年度万福生科虚构营业收入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41.3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12.69万元,分别占公司已披露2011年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50.63%、110.67%和98.11%。经对上述虚增数据进行调整后,该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为2.73亿元、-630.51万元和114.17万元;2012年营业收入为2.96亿元,营业利润为-736.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1.61万元,可见,万福生科若不采取虚假交易等方式来“营造”经济绩效,就会面临“ST”等风险。

(二)机会

1.失衡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根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该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费用预算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察;对公司的财会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有效性进行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控制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对象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主要业务活动(如合同协议、销售与收款、存货采购与付款)等。据目前调查结果,万福生科造假主要是采用“一条龙”造假模式,即虚拟采购、生产和销售流程,伪造购销合同单据、金融票据等方式,实现“一路飘红”的壮观业绩。同时,该公司未及时报告与披露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借此虚增收入。如果公司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管理人员严格规范履行内部控制制度,这一条龙的虚假销售就不可能发生。

2.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证券执法尚未对潜在违法违规者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同时我国现行证券法规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通过对2006年至2012年中国证监会给予200多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违规事项的行政处罚进行统计,发现所做出的处罚主要是对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于几万元不等的罚款,而对相关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开出的罚单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对于违规公司而言,“公开谴责”所带来的负成本远远小于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收益,而对于中介机构其影响更是微乎及微。

(三)自我合理化

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还有最后一个要素――借口,即舞弊的“合理化”。此次造假案浮出水面后,据该公司董事长龚永福透露,万福生科上市主要是政府推动的,而如今的局面与当初地方政府推动“过猛”不无关系。“政府推动”可能是促生万福生科造假的部分因素,但看上去更像是其为自身的造假开脱责任的借口。

三、启示与建议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万福生科造假案不仅沉重的打击了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揭露出我国上市公司IPO审核阶段证监局、中介机构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借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1.树立市场化的监管理念

监管机构应继续推进上市发行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将准市场化的核准制逐步转为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真实的信息,由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而监管部门则应确保证券发行或被交易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同时,减弱企业上市外力推动的影响,不能为了实现某些经济指标而包装企业上市,要保证公司上市出于市场化而非政策化。试想如果没有政府及金融办的极力推动,没有证监会及保荐人等机构的“绿灯”放行,还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万福生科也不会强行上市。

2.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

修订完善现有规则,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细化追责机制和违规处罚条款。加强对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规、财务造假等行为的,将按规定及时、从重处罚,加大对于上市IPO财务舞弊的打击与惩罚力度,起到树立法律威严,震慑住有舞弊动机的公司的作用。在行政追责与处罚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机制的落实。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增强专业素质培养

在相关数据法律法规中对内部控制评价提出明确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科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明确界定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同时,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企业内部定期培训、考核、监督;定期对董事会相关成员进行适当的财务知识培训,据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所述,他并不清楚造假的程度如此严重,而原财务总监覃学军也是受人指点编制假账的,至于所谓高人实为何人不从得知,但如果二人懂得此举的严重性,也不会同意如此大胆地伪造盈利,可见,无论是财务人员还是职能领导都要掌握良好的财务知识。

4.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退市制度,严格要求保证上市企业的质量和活力

对于那些伪高科技或者发展缓慢缺乏科学管理的公司及早的清除出去,充分发挥市场的理论,扩大供给使所谓的“壳”资源失去市场,为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R].2013.5.14.

[2]陈曦.浅析创业板IPO上市公司财务舞弊[J].财经视点,2012.

[3]吴革.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M].高等教育出社,2010:68-73.

[4]夏子航.万福生科董事长自陈“造假太狠”稽查中财务总监离奇“交账”[N].上海证券报,2013.

[5]万福生科造假案[OL].http://.cn/s_wfskzj_all/1/.

[6]戴小河.龚永福自白[N].证券市场周刊,2013.5.24(第1900期).

作者简介:

于信丽(1988―),女,黑龙江尚志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济南万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8名。2018年5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中,万某、杨某、李某、孔某、吴某、马某、程某组织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使用信号发射器将答案传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二、青岛侦破白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4名。2018年全国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前,白某、王某玲、王某太以考试保过的形式招收培训学员,向考生分发考试作弊设备并进行使用培训。考试期间,白某指使江某在考试考场周边使用发射器向考场内培训考生发送考试答案。2019年4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三、潍坊侦破潘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7名。2019年5月,潘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考试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负责拍照传出考试试题,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负责解答考试试题,潘某负责接收考试试题和发送考试试题答案。2019年10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四、泰安侦破杨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1名。2018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和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期间,杨某、王某、张某、吴某、刘某、李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该团伙于考试前将作弊设备发放给作弊考生,并利用秘拍设备拍下试题场外进行答题,通过电子设备将答案传给带有作弊设备的考生。2019年8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五、潍坊侦破王某、仲某代替考试案,抓获涉案人员2名。2019年1月中旬,仲某预谋帮忙代替他人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后仲某因时间冲突无法替考,遂指使王某代替参加考试。2019年2月16日,王某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时被查获。仲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王某、仲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成人高考的通过率其实是很高的,由于考试本身就不难,通过率基本上是90%以上,因为成人高考的考试题目相对于比较简单,一般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总分加在一起450分左右,而且成人高考的录取分数线较低,一般学校120分左右就会录取。 成人考试是一个非常公平公正的考试,你作弊即使侥幸没有被抓到,这种行为也是对其他考生的一种不公平。而且人生不可能次次都能够作弊,总有会阴沟翻船的时候。大家做什么事情一定要凭着自己的努力去做,这样自己的心里也会更加的有成就感。 考试中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作弊器材、买卖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湖南自考舞弊案件

1 自考成绩可以查分不能查卷(就是看总分加错了没)2 规定在考场使用通讯器材如手机可处以视情节轻重处理停考3年,停考1年,当次考试成绩作废,和当场考试成绩作废的处罚.使用通讯器材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这个没有错也有依据.不过呢就像你说的很多时候所谓的情节轻重与否是那些老师说了算的.关键你撞了枪口 你被处以的是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就是4月全部成绩)加停考1年3 正常情况自考违纪需要学生签字确认,就像派出所口供一样,但是呢如果监考老师在有其他老师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主考认定你的违纪“事实”就类似于法院的零口供判决。4 我有朋友类似情况反复去自考办投诉过,最后的结果是被强制压制。。。5 最后提醒你一点,因为很多科目1年只考一次,而停考1年的含义其实是到明年4月之后的考试你才可以报名,那么很多情况下4月的考试科目中会有10月不能报考的科目,那你就必须再等半年才能报考,加上浪费了这次。所以你其实损失了本次考试半年加停考1年加考试不能全部考全,严格说浪费了2年时间。。。最后友情提示,这个话说你能投诉成功的机会真的不大,我建议你换个主考院校(虽然按理说你是被该主考院校停考,你其他学校也不能考。但是我那个朋友后来换了一个主考院校考试去了,居然啥事没有。)实在不行你就换个省考试去。。。。(话说如果你自考办能找点关系,是可以改处理意见的,可以从轻发落。这个也是有人办到过了。个人意见千万别硬来...祝你好运)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中,该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3名业务员先后组织298人次作弊。4人被判刑并禁业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 湖南成人高考属于全国统考,正规性可想而知。也正因为如此,湖南成人高考学历文凭含金量比较高。湖南成人高考考试中组织舞弊或者找人考等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湖南成考网告诉大家湖南成考替其考不可为。 一、下面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考试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规定: 组织考试舞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提供舞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舞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找人考罪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几条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湖南成人高考考试便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说觉得自己基础差,想找人考的考生赶紧放下这种念头,基础差完全可以找个好一点的考生辅导班进行上课学习,找人考和舞弊是不可为的。 二、下面我们再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5月14日,湘潭一中考点在1000多名专升本考生中发现130多名持假身份证代其考的考生。目前,警方已介入此案。据知情人介绍,今年成人高考前夕,在一些高校出现了高价请人代其考的张贴广告。一些学生抵制不住诱惑替人当“枪手”。在湘潭一中考点,发卷前对全部考室进行了排查,部分代其考考生纷纷离开考场,其中17考室30个座位竟然空出了20个。据湘潭一中的一位教师反映,监考老师怀疑40多名考生持假身份证代其考,于是立即向110报警,请求专家对可疑身份证进行鉴定。有些考生看到民警来了,卷子不要起身就跑。目前警方已收缴了130多个假身份证,留置了部分代其考考生,并传唤了两名找人代其考的考生协助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找人代其考者,将取消考试资格,3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考;高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湖南省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表示,一旦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如果发现招生考试部门涉嫌此案,将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湖南成人高考找人考不可为,真实案例!的全部内容,考生如想了解更多关于湖南成人高考成考答疑、报名时间、报名流程、报名入口、报名条件、现场确认等资讯,欢迎关注湖南成人高考网。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我觉得这些人真是目无法纪,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还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这次被抓,真是大快人心。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也就是上述4名被告人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咨询职业,期限为4年或3年。

湖南自考作弊案件分析

行为严重的会这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我觉得这些人真是目无法纪,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还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这次被抓,真是大快人心。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也就是上述4名被告人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咨询职业,期限为4年或3年。

延长毕业时间。湖南省自考作弊对毕业有影响的,如果被发现了,自考成绩会被取消,严重的还会实行停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文件可知,自考作弊将会延长1-3年毕业时间。

自不参与这些考生违反考试规则,最严重的,如替考,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取消了所有的结果。如果你是Zikaoban抓到考试作弊,这是停止测试半年或一年。不会记的说的档案。毕业时间会长只是一些吧

湖南省自考作弊案件分析

这就是证据吧没有那个考场里允许带手机。

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湖南省自考作弊会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自考作弊的后果就是考生本次考试的成绩做零分处理,按规定可以停考一年至三年,还有就是记录到学生诚信档案里,记录到诚信档案会影响毕业、学位申请等。

在学校里学生考试作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走出校门的人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是可以通过自考来完成的,一家教培公司在全国自考中组织数百人进行作弊,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现在考试作弊高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这种行为的危害日益严重,需要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明确了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考生的前途,也关系社会的公平,作弊是长期以来困扰国家教育考试的一个顽疾,严重干扰考试秩序,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

这几年来,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做了大量的工作,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涉及考试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在逐年下降,教育部门掌握的考风考纪的情况也在持续好转。

不管是国家考试,还是其他各类考试,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严厉依法打击,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保持严打的势态,公安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相信他们会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延长毕业时间。湖南省自考作弊对毕业有影响的,如果被发现了,自考成绩会被取消,严重的还会实行停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文件可知,自考作弊将会延长1-3年毕业时间。

湖南自考舞弊案件处理

在学校里学生考试作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走出校门的人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是可以通过自考来完成的,一家教培公司在全国自考中组织数百人进行作弊,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现在考试作弊高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这种行为的危害日益严重,需要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明确了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考生的前途,也关系社会的公平,作弊是长期以来困扰国家教育考试的一个顽疾,严重干扰考试秩序,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

这几年来,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做了大量的工作,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涉及考试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在逐年下降,教育部门掌握的考风考纪的情况也在持续好转。

不管是国家考试,还是其他各类考试,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严厉依法打击,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保持严打的势态,公安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相信他们会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禁止在4年或者3年内从事教育咨询职业。

没用,轻则这科没分了,重则你这次考的全部没分了

自考要看作弊严重程度,一般严重的都是取消考试资格,甚至终身不得参加自考,建议踏踏实实努力考,不要作弊,如果自学能力不是很强,建议到正规的学校报班,比如我们,是5星级学校,是北京唯一一家由教材编者授课的学校,希望回答能帮到你,你也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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